书城社会科学袁宝华文集第三卷:文选
27671000000072

第72章 认真学习和贯彻《矿产资源法》

(1986年9月9日)

《矿产资源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这次会议是实施《矿产资源法》的动员会,也是实施《矿产资源法》的准备会。现在,我就同志们提出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第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我国矿产资源有自己的优势和特点,总的说既丰富又有限,共生矿、伴生矿和难选矿占很大比重,一些主要矿种品位偏低,开发利用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我国矿业已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矿石总产量近15亿吨,总产值约600亿元,拥有固定资产1100亿元,但从10亿人口的大国看,资源勘察和开发利用程度都不够,并且资源开采损失大、综合利用程度低和环境保护差,这方面问题很多,潜力很大。振兴我国矿业,要继续加强地质勘察,按照矿业特点改革不合理的体制,调整过低的矿产品价格,适当加大矿山基建与技术改造的投资比重,平衡安排好矿产品的产、销、运,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积极推进矿山技术进步,鼓励矿产品深加工和出口创汇,逐步改善矿山职工的待遇。同时,还必须以国营矿山为主体,正确处理好国营、集体和个体采矿之间的矿权纠纷,理顺中央和地方以及矿业主管部门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之间在管理矿业活动方面的职责分工,同心协力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在开源的同时注意资源的保护和有效的使用。《矿产资源法》总结了国内外发展矿业的历史经验,贯穿了改革的精神,它的基本内容体现了开发与保护并重、开源与节流结合和放开与管好同步的原则,是一部振兴与保护我国矿业的基本法,必须严格遵守,认真贯彻实施。

《矿产资源法》颁布后,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是重视的,在大的方面思想认识是一致的。由于地矿产业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地区、多层次的经济活动领域,部门同部门之间、部门同地方之间,对于《矿产资源法》中某些原则性规定有一些不同的理解是正常的,这在现行体制下也是难免的。但是,我们要看到,这种认识上的不一致,特别是各级领导部门的不一致,往往是造成下面产生重大分歧的起因。正如有的同志指出的,“上面差一尺,下面就会差一丈”,这些话说得很中肯,很值得我们注意。

当前各方面思想认识不尽统一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领导体制长期所造成的条块分割。因此,在当前新旧体制交替并存的情况下,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各级地矿部门、矿业主管部门都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增强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以《矿产资源法》为准绳,统一思想,统一步伐,通力合作,加强管理。

《矿产资源法》赋予地质矿产部对全国矿产资源勘察、开采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这些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进行宏观控制与统一管理。地矿部门履行这些职责,不会也不可能影响各工业部门与地方政府行使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所赋予的职责。勘察登记是先计划、后登记,审批的权限主要集中在综合计划部门,登记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同水平的重复工作,给国家造成浪费。采矿审批主要是计划部门、主管工业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权限,地矿部门只进行复核、发证。所以,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实际审批权分别在综合计划部门、工业部门及省一级人民政府。登记和发证只是为获取探矿权与采矿权所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管理就是服务。地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一定要把自己应尽的职责担当起来,依法执法,敢抓敢管,会抓会管,特别要多从宏观上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和检查监督工作。这种服务与监督既不会影响审批机关的权力,也不会削弱各部门的管理权限。

第二,必须全面贯彻“放开、搞活、管好”,加快开发地下资源的总方针。当前,贯彻“放开、搞活、管好”的总方针,从全局看,既有放开、搞活不够的一面,也有管理薄弱的一面。现在仍然要继续强调全面贯彻“放开、搞活、管好”的方针。问题在于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侧重点。例如,本来有资源、有条件发展采矿业的地方,由于限制过死,不注意引导、扶持,采矿业搞得冷冷清清,这类地区就要着重在“放开、搞活”上下功夫;有些资源已经开放了的地方,由于管理薄弱,采矿秩序混乱,资源破坏严重,权属纠纷尖锐,安全事故频繁,这就要着重在“管好”上下功夫。但不论哪一个矿山或地区,加强管理都是必要的,都要有一套积极而又科学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工作的另一个方面,是要监督它们留足生产发展基金,以增添后劲。至于一些群采地区,少数不法分子哄抢国营矿山设备、矿产品,破坏矿山、危害矿山生产和社会治安,则是属于另一种性质的问题,必须依法制裁。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尤其是在扶持引导乡镇集体、个体采矿方面,需要多方面的配合。据反映,划给乡镇集体、个体可采的资源很少。建议有关部门和地区考虑,对那些资源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搞得好的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业,要尽可能划给一些适合于它们开采的矿产资源,使之有计划地开采。同时,在可能的条件下,请各级计划、经济和物资部门,在制定生产、物资分配计划时,适当考虑它们的份额,统筹安排供应一部分生产急需的物资、设备和原材料。请各级财政、银行、税务部门制定必要的鼓励政策,通过增拨小矿扶持费、发放低息贷款和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等办法,为乡镇采矿业提供必要的优惠性支持。对生产交售国家短缺矿产品的,请各地和有关部门继续实行或重新制定奖励办法。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营矿山企业,在有偿互惠和少量收费的原则下,主动地向正式批准的乡镇、个体采矿业提供已有的地质资料,积极承担勘察、设计任务,转让某些专用设备,提供各种技术、安全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三,一定要维护立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部门和各地区制定实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章或法规,一定要注意不能与《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相抵触。不但不能抵触,而且要注意互相衔接。在实施《矿产资源法》后,各部门和各地区对过去制定的规章或法规,要进行清理,凡是与《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有抵触的,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四,搞好矿产资源开发的统一规划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前提。这项工作搞好了,才能做到合理布局,各得其所,相互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体矿业三者的关系。这方面需请各矿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根据国家批准的文件和中长期计划的安排,抓紧研究并提出本部门归口开采矿种的部属矿山企业、地方国营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的统一规划和资源划分的方案,以此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进行各类矿山定点划界的依据。

第五,要学会运用经济手段调节矿业活动。这也是保证《矿产资源法》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次会议上,许多同志提出,为了全面深入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需要研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开发方面的一些经济问题,制定相应的经济法规和经济政策,利用经济杠杆来调节矿业活动。我完全赞同这个意见。《矿产资源法》中关于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的规定,就是试图运用经济手段调节矿业活动。请地矿部会后会同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及物价主管部门立即着手研究,提出征收资源税和缴纳资源补偿费等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审定。

第六,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是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技术经济政策,要把它当作一项基本国策来看待。这是涉及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子孙后代长远利益的大事,必须严肃对待。生产实践告诉我们,这项工作搞好了,可以使一些矿山一矿变几矿,没有经济价值的矿变成有经济价值的矿,亏损的矿变成盈利的矿,使废物变成宝物,既可消除环境污染,又为国家增加许多新产品,有的矿产品还可以增加出口创汇,可以做到既物尽其用,又造福于人民。但目前在资源的开发、加工和使用的过程中,大量浪费资源的现象严重存在,综合利用工作进展不快。经济工作中的这一难题,固然与我们的资金不足和技术落后有关,是多年积累下来的,但管理体制上、技术经济政策上和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绝不能忽视。随着开放、搞活和改革,现在是到了抓紧研究、分期分批进行解决的时候了。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效地使用和保护资源,涉及许多方面。不但要有行政措施和立法保障,还要针对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一些经济问题,制定相关的经济调节政策,用经济办法指导矿产勘察,以保证《矿产资源法》的全面实施。去年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文件对若干政策问题做了原则规定,强调必须打破部门、行业的界限,积极发展企业间的横向联合和多种经营,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建设,“谁投资,谁受益”,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普查勘探矿产资源,新建或改造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的矿山、油气田,都必须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并决定把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作为考核矿山企业的主要指标。这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国家已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扎扎实实地搞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第七,所有矿山企业都要重视环境保护和坚持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两者必须统筹兼顾、协调进行。经过多年的努力,能源、金属和非金属矿的矿山环境已有改善,正在对污水排放、重要污染源和破坏了的土地等进行治理。但各矿山发展不平衡,已做的工作同《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差距还很大,矿山开采过程中排出的煤矸石、废石和尾矿占用大量土地;洗选厂排放的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及水中的悬浮物,既污染水体又淤积河道,形成一大公害;土法炼硫、炼焦和冶炼厂的有害烟尘,给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多达数亿元;露天开采对地表的破坏和井下开采引起的地面塌陷,对农田、森林、地下水的破坏范围日益扩大。

在安全生产方面,国营矿有不少隐患,集体和个体采矿问题更多,人身伤亡和恶性事故时有发生,已是一大社会问题,不但经济损失大,而且在政治上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同时,一些矿山仍在粉尘飞扬的环境中作业,矿山矽肺病等职业病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控制。所有这些,都需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去解决。

《矿产资源法》是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基本法,也是保护矿山环境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各地区、各部门、各矿山企业,在实践中,要把贯彻矿产法、环保法和矿山安全条例等结合起来,同步加强资源管理、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大家共同努力把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促进矿业的全面发展。随着时日的积累,要做到使采矿业成为令人向往的产业。我们从现在起就要下决心做艰苦工作,争取本世纪内达到这一光荣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