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袁宝华文集第三卷: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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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一定要把《矿山安全卫生法》制定好

(1987年3月23日)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重点是矿山。要开创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新局面,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法制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矿山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严重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全国各类矿山每年死亡人数、累计尘肺病和可疑肺病人数,分别占全国工业企业死亡人数、尘肺病人数的一半左右。近3年来,乡镇矿山伤亡事故急剧增加,又占全国矿山死亡人数60%以上。这种严重状况,不但社会影响极大,而且经济损失惊人,一次特大事故损失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伤亡人员和尘肺病者的补偿费用开支日趋增加,矿山企业成本提高,负担越来越重。这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放、搞活,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十分不利。所以,国家颁布《矿产资源法》制止乱采滥挖之后,再着手制定一部《矿山安全卫生法》就显得更为必要了。这是进一步搞好矿山安全卫生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

目前,我国起草《矿山安全卫生法》有很多有利条件,矿山安全卫生立法已有一定基础。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有保护职工安全健康,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还有《矿产资源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这些都是我们矿山安全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另外,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实施已有5年,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安全法规和一些部委(局)制定了本行业安全管理规程,这些都是我们矿山安全卫生立法的基础。现在急需的是及早制定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矿山安全卫生法》,以适应矿山的发展。由于采矿业是最早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础工业,伤亡事故又多,所以在许多发达国家立法较早,这符合工业发展的规律。资料介绍,矿山安全卫生立法工作在发达国家曾先后出现过三次高潮:英国工业革命后,19世纪中期各矿产国家立法形成第一次高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复兴,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许多有关矿山安全卫生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各国也参照国际法规制定本国法规,形成第二次高潮;第三次高潮是进入70年代,矿产业现代化迅速发展,国际组织和不少国家的矿山安全卫生法规更为完善,基本上套配齐全。我们起草《矿山安全卫生法》,要广泛借鉴,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搞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矿山安全卫生法。

矿山安全卫生立法工作本身具有高度的政策性、复杂的技术性和广泛的群众性,它涉及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类矿山企业的职能、管理权限和应承担的义务。这就要求我们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下进行工作,从搞好矿山安全卫生工作这个大局出发,实事求是地认真总结我国30多年来矿山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科学管理方法,把我们的《矿山安全卫生法》制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