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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盘村瑶族新石牌论(6)

这是一个经济损失纠纷案,石牌头以集体协商的方式处理,按石牌规则照价赔偿,但它不是人为故意而是过失造成的,因此没有加倍处罚。尽管石牌规则是死的,但石牌头在断案时对不同性质的案件有着不同的处理办法,做到既达到教育村民的目的,又不伤和气,这要求石牌头要“德才兼备”。可见,石牌规则能够有效执行与石牌头的品德才能有一定的关系。当村民们发现石牌头能力差、断案不公或者品行不好,不足以号召众人时,他们可以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石牌头换届选举时把失去威信的石牌头“选下去”,另择能者。在20世纪90年代初,盘村的一个石牌头将村里的公积金挪用去贩卖木材,被村民发现后立即要求召开村民大会改选石牌头。虽然他及时将公积金退回,但至今再也没有人愿意选他当石牌头,村民们说“选这个人当头我们不放心”。

以上四个个案都是运用新石牌解决纠纷的典型案例,其内容涉及社会治安、伦理道德和经济损失赔偿等不同方面,从中可以看出石牌规则在盘村的实施是相当成功的。也许你认为这些都是无足轻重的事情,但这些事情的处理往往是法律所不能解决的。这些案件的解决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村民用自己制定的内部规则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其过程是:案件发生→村民报案→石牌头断案→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宣布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在这里,石牌规则成为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并且对违规者的处罚能够有效地执行,成为村民人身财产有效的保护工具。显然,新石牌组织是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民间法律体系,相对于国家制定法来说,它在维护当地社区社会秩序上效率更高。

那么,村民们为什么不用法律而是用新石牌来保护自己?这个问题除了有法律自身的局限性的因素外,我们还可以从盘村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中找到答案。

首先,盘村的地理环境限制了国家法律的运行。盘村地处大瑶山腹地,山高路陡,交通不便,至今仍没有直通乡里的公路,村民们要到乡里办事,得走近六个小时的山路,经常是早上六点钟出门,晚上七点钟才能回到家。每当案发时,村民们都要走六个小时的山路到乡派出所报案,而第二天公安干警也要走六个小时山路到现场调查取证,期间案情多有变化,这些都增加办案的难度和成本。对于派出所来说,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他们是鞭长莫及,无能为力了。就当事的村民来说,他们花了时间和精力,而事件能否得到解决还是个未知数。因此向派出所报案不是他们的首选。村民如要进行诉讼需要步行8公里到金秀县城,然后走进陌生的法院大门,经过一系列陌生、复杂、冗长的程序来回折腾,最后交一大笔诉讼费,等待一个可能超出他们的理解能力的结果。因此,如果不是比较重大的案件,村民们一般都不愿意求助于法律,派出所也不愿意出警,小事件只能村民自行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们成立自己的自治组织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盘村的历史文化使村民们更乐于接受石牌的管理。在民国期间“开化”瑶山以前,盘村一直处在石牌的统治之下,社会治安比较好,村民们也习惯于接受石牌的管理。解放后,盘村经历了民主改革和一系列的政治运动,社会形态发生了根本变化,盘村瑶族传统的石牌文化一度消失,石牌制度的职能为国家的法律政策所取代。但人们对本民族的传统信仰、习俗和秩序总有着很深的眷恋。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生活的加速,人口多资源少的矛盾加剧,加上传统文化的缺失使村民失去精神依托,社会越轨现象迅速增多,严重扰乱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这种状况下村民们自然怀念过去石牌管理时夜不闭户的社会秩序。20世纪80年代中期,盘村瑶族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借鉴了旧石牌制度的成功经验,制定出自己的村规民约——新石牌。因为他们依然相信“石牌大过天”,石牌制度能够给他们一个公正有秩的社会环境。对村民来说,石牌断案是他们所熟知的,其结果是他们能预知的,而法律是陌生的,单是那一套繁杂的程序就已经令他们望而生畏。因此求助于石牌制度成为他们能够理解和易于接受的纠纷处理途径。

再次,村委会没有足够的威信来取得村民的信任。理论上村委会也是解决纠纷途径之一,但村委会是一个半官方的机构,由它制定出来的村规民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因而没有像石牌那样的威慑力,加上村委会干部工作能力有限,故不能树立其在当地的绝对权威。人们遇事依赖的依然是社老、石牌头等传统的社区权威。而新石牌的执行小组是通过村民选举产生的,一般由生产队的队长和村中有能力有威望者组成,是官方权威与社区权威的结合,加上石牌断案公正无私的传统,因而得到村民的认可和依赖。

(三)新石牌的性质

在大瑶山的三级村规民约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屯一级的新石牌,因此笔者着重分析新石牌的性质和功能。

关于新石牌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看。

1.地方性的准法规范

从新石牌的制定、修改及其运作来看,它是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地方性的准法规范,但从它的内容看,它又是国家制定法的补充,填补了国家制定法在农村缺位造成的法律真空。

新石牌叫准法规范是与国家法相对而言的,我们可以从它与法律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来认识这一点。新石牌的制定和修改、补充都是通过村民大会来进行,由村民在会上讨论并一致通过然后才能生效;新石牌设有专门的执法机构——石牌执行小组,执行小组的领导人及其他成员都是经过村民选举产生,有一定的任期,可连选连任,在全体村民的监督下执法断案;新石牌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违犯者都会受到石牌的惩罚。这些都与国家制定法的制定与执行有许多类似之处。当然,新石牌与国家法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国家法适用于全国范围,新石牌只适用于本村,超出本村地域范围则无效;两者的效力渊源也不一样,国家法有专业的执法人员,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新石牌的执行小组成员都是村民,并不脱产,新石牌的实行是由村民的集体意志来保障,其实质是每个人让渡出一部分权力形成的,目的是在妥协中求得共存。这种效力渊源有时还有神灵的威慑力量参与其中。因此笔者称之为准法规范。

从新石牌的内容看,它与国家制定法,更确切地说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重合的地方,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比较抽象,而新石牌的内容都是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更具体更细致,规定的事项很明确,无须解释,因而可操作性更强。另外新石牌的内容还涉及男女通奸、牛马“放野”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规定的内容。由此可见,相对于国家法,新石牌规定的内容是出于本村的生产、生活需要,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如前文所述,国家法在盘村的贯彻执行还有一定的困难,在国家法缺位的情况下,盘村新石牌作为法律的补充对盘村的社会控制起主要作用。

2.村民自治契约

从新石牌的制定过程、新石牌的内容、格式及其生效的机制看,它又是村民之间的一个治安管理方面的契约,通过这个契约来维持本社区的社会秩序。

从前文有关盘村新石牌的制定过程来看,它实际上是村民们为了维护本村的生产、生活秩序而自愿制定的,用来约束村民自己的行为规范。在这个制定过程中,村民们以家庭为单位派出自己的代表(一般是户主)参与石牌条款的议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各位户主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协商的成果就是这些石牌条款,最后各户代表在石牌条款后面签字并按手印,确认自己和自己所代表的人愿意遵守这些石牌条款。这就是一般协议的达成过程,而新石牌的内容主要是村民自己管理村内治安的规范,因而可以将其视为村民彼此之间的一个契约。

新石牌这一村民自治契约的有效性依靠村民传统的诚信观念和集体的意志力。盘村瑶族笃信诚实,在人与人交往中以信用为首要原则,对说话不算数的人非常反感。这可以从盘村的耕牛放野和茅标现象中得到验证。盘村的耕牛长年放养在山上,只有到了耕田季节才上山找回来,耕完田又放回山上。尽管耕牛很值钱,但很少有人去偷,即使偶有偷牛事件也不是本村人员所为。对此笔者曾问过几个村民,为什么没有人去偷?他们的回答是“别人的东西不能乱拿,否则就是不讲信用。牛是最贵的,哪个偷了牛,除了赔偿,所有人都会看不起他,不理他,排挤他,让他觉得没意思,然后不得不搬走。”盘村至今仍存在以茅标为标志宣示对某物拥有所有权的物权拥有方式,当一个人将一根茅草打个结然后插在某物上,那就表示他或她对此物拥有所有权,当然此物不能是别人明确拥有的财产或物品。笔者当时的房东庞贵甫说,“当你在山上发现一窝野蜂,你可以用茅草打个结插在旁边,那就表示这窝蜜蜂是你的,别人就不会再去动它。如果你的背包放在路边,打上茅标,别人见了也不会拿走,不管他是否知道背包的主人是谁,放多久都没问题。如果谁敢拿走,会有人揭发,说他(谴责他),神灵也会知道是他偷的,那他就得赔,其他人也知道他手脚不干净,不可信,就没人愿意和他来往了。”在此,偷东西就意味着信用破产,将受到道德上舆论上的谴责,而最严厉的制裁是被以消极的方式逐出村寨。盘村的新石牌是村民代表制定的,是集体意志的体现,而所有户主都已经签字按手印,这就是对石牌的承诺和守信。因此谁若违背自己对石牌的承诺,谁就要受到石牌的惩罚——罚款和罚酒席。罚款是为让当事人记住教训,而罚酒席则是对严重违反石牌行为附加处罚方式,它的意义在于石牌执行小组要借酒席这个特殊的场域当众对违规者进行口头上的谴责(在当地,这是一种比罚款更严重的很丢面子的惩罚),以此反面教材教育其他村民:这就是不守信用的下场!因而叫“教育酒”。执行小组召开村民大会,对照石牌条款议定处罚决定则是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如果违规者拒不兑现处罚,执行小组还可以得到村民大会的授权以折价出售违规者财产的方式强制执行。可见,村民自治契约的有效性依靠村民传统的诚信观念和集体的意志力来维持。

3.社会组织制度

从整体上看,它又是一种社区治安自治组织。新石牌一般由村中有能力有威望者提出议案,全体村民讨论形成石牌规则,同时选举产生石牌执行小组,从而形成一个管理社区治安的社会组织。新石牌尽管与通常理解的村规民约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我们不能把它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村规民约,因为它的执行机构不是村民委员会,而是独立于村委会之外的石牌执行小组,它的功能主要是管理村寨社会治安,而村委会的职能主要是管理生产(大瑶山地区大部分村寨是如此,当然也有个别村子是由村委会统管生产和治安)。此外,石牌组织还有如下特点:新石牌规则都是当地村民们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而制定出来(不是外界强加给他们的),它体现了全体村民的意志,得到村民的普遍遵从;石牌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石牌执行小组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对全体村民负责,他们除了按石牌规则处理违规者,没有任何特权,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处事不公的石牌头人将会被全体村民会议罢免;新石牌规则由全体村民的意志力来保障实施,实行全民监督机制,设有检举奖励制度;石牌规则都带有对违规者的处罚规定,能够有效地约束个体的行为,其处罚手段主要是罚款和吃“教育酒”;新石牌的内容是综合性的,除了管理社会治安这一主要内容,它还涉及社会伦理道德和文明礼貌问题;新石牌都有一定的管辖范围,一般仅限本村村民。由新石牌的上述特点可知,它是一个管理村寨社会秩序的组织机构,是一个拥有完善的奖惩制度和执行机构的村民社会治安自治组织,是一种社会组织制度。

通过对新石牌的产生、新石牌的内容、运行现状、运行机制以及上述对新石牌性质的剖析,笔者认为新石牌实际上是在旧石牌的借鉴和改造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是一个维护社区秩序的地方性准法规范,是一个社区村民彼此之间的自治契约,是一种维护村寨社会秩序的村民自治组织制度。

(第四部)分盘村法律文化的构成及其运行模式

一、盘村法律文化的构成

盘村的法律文化是一个多元结构体系,由国家制定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盘村的民族习惯法或村规民约等不同层次的法律文化构成。国家制定法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和各种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是全国适用的,盘村也不例外。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它主要是用于调整我国各民族间的关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是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如《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另外还有一些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民族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根据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的权威俗成或约定的,主要调整该少数民族内部社会关系、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村规民约是20世纪80年代初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为维护村寨秩序而制定出来的村民行为规范。盘村的村规民约实际是一个包括新石牌、村规民约和乡规民约三个级别的村民行为规范体系。需要指出的是盘村的习惯法(主要是旧石牌)早在解放前就已经衰落,但它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在20世纪80年代得到了部分恢复,并与当时出现的村规民约相结合,形成了今天的新石牌。在这些法律文化当中,国家制定法和村规民约是盘村人要经常面对的两种法律文化,因此笔者着重分析这两种法律文化的运行及两者间的相互关系。

二、盘村法律文化的运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