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宋代矿冶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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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两宋时期各类矿产品的社会需求(6)

予居香溪,一日过旁聚落,有铁工之家,窭甚。视其庐,蓬茨穿漏,隘不逾五十弓,仅灶而床焉。工手鞴而冶,妻燎茅竹以爨。试染指其釜,则淡无鹾醯,特水与苋藿沸相泣也。一稚儿卧门旁,呜呜然若啼饥。其人皆微黧疲曳殆鬼而生者。予悯然叹日:“人之贫有至此极邪!”解囊中钱千乞之,工叩头佩谢如得兼金。又五年,再至其处,则高墉华屋,朱牖户而蓝糯楣。予怪之,以为工之蓬茨移他人矣。问诸其邻,日犹工居也。予益怪之,钦门而见工,则充然其形,博颐大腹,被服。鲜好,拜揖如礼度,延予升堂,罗肴陈觞,如多钱翁。昔之爨茅竹者,今钏缠臂,钗插发矣;昔之啼门旁者,今结带裹头,厌梨栗矣。予愈益怪之,闻工何遽润屋及此。工曰:小人荷惠者也,敢不以实告。小人贫时无以自业,恃炭锬为命。而世久无事,所锻冶必农器,适岁荐饥,农不得利,率逋亩去为末业,耕者日益落。吾为犁、铫、铸、锄,穷一日力,仅得一器,辄一月十五日不售,故甚窭如昔时。已而天下兵兴,戈戟载路,人欲抉利刃,家欲藏恬锋,以刀剑镞镝来谒者日填吾门,吾昏晓事炉链不得休,未半岁而有此屋,既一岁而生生之资大裕。今得拥裘纩安坐而饱吾腹无余忧矣,实小人之幸。予闻工言,面而去之,蹙然日:嘻!工之幸,齐人其真不幸哉!

从这段记载中可以看出,那个普通的铁工之家,在和平时期打制日用农器出售,也只能满足一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当遇到水旱灾荒、农民弃田逃亡的年景,要想靠打铁售器维持一家的生活就更为困难了。然而在宋金交战时期,由于家家户户都要持有护身御敌的兵器,致使那个铁工的打铁生意骤然兴隆起来,短短数年时间就从赤贫之人转变成拥有“高墉华屋”、家中“被服鲜好”、“罗肴陈觞”的多钱翁。当然,这种现象在宋代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只是较多地见于边境地区、动乱地区。但这一现象透露了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由于宋代长期处于与辽、夏、金、蒙元政权对峙或战争的状态,除了军队对兵器的需求增长外,普通人户对护家防身兵器的需求量也要高于以往各个朝代。

总之,由于两宋时期长期军事战争的需要和新式铁兵器的产生,用于铁兵器的消费量也大大增加了。

第三个方面,是指由于铁成为生产胆铜的原料,促使政府对铁的需求量大增。

从第二章中“胆铜法的推广与规模化生产”一节可以获知,胆铜法生产虽然不是宋代创始的,但却是在北宋哲宗时期加以推广、形成了规模化的生产,并在徽宗时期达到年产胆铜一百八十七万斤的数量。这一时期由于胆铜生产的发展,需要大量的铁作为浸铜原料,因此又促进了南方地区铁矿的开采。例如福州地区,“政和以来,铁坑特多,如长溪(县)至四十一所”。而宋神宗时期岁收铁仅五万多斤的广南东路,在政和六年已拥有铁场92所,“岁额收铁二百八十九万余斤”。考虑到宋神宗时期广南东路的岁收铁额可能是采用了二八抽分制,当时实际产量应是五万多斤的五倍即二十五万多斤。即使如此,宋徽宗时期的岁收铁额仍是宋神宗时期的十倍以上,发展速度相当惊人。宋代生产一斤胆铜需要的耗铁量并非固定不变,即使按照最少的耗铁量即“大率用铁二斤四两得铜一斤”计算,宋徽宗时期也至少需要提供铁料四百二十万斤。

南宋时期,胆铜生产曾在宋高宗时跌入最低点,年产胆铜仅有二十一万斤。但是,当时年供生产胆铜的铁料仍达八十八万斤以上,耗铁量与出铜量比为4:1。后来胆铜生产有所恢复。据赵蕃的《章泉稿》卷五《截留纲运记》记载,至少在宋宁宗嘉定九年(1216)以前,铅山县生产的胆铜数额已从十三万斤增加到二十六万斤。十三年后的宋理宗绍定二年(1229),铅山县浸铜额仍然维持在二十六万斤左右。这一数字虽然无法与北宋后期铅山场的三十八万斤相比,却也远远高于宋高宗末期的九万斤,表明铅山场浸铜生产在经历过低谷后,已有所回升并稳定下来。北宋浸铜额达八十万斤的韶州岑水场在南宋高宗时期曾降至不到九万斤,到宋理宗时,“韶州涔(岑)水场以滴水浸铜之地,会百万斤铁浸炼二十万[斤]铜……”,胆铜额已恢复到二十万斤。而此时的耗铁量与出铜量之比也升至5:1。如果以耗铁量与出铜量比为5:1计算,南宋后期,每年仅信州铅山场和韶州岑水场两地因生产四十六万斤胆铜而消耗的铁也应在二百三十万斤以上。

综合以上记载,我们对宋代铁在上述三个方面的需求量可以得出一个大致的数量范围。首先,贯穿于两宋时期的铸造铁钱的活动历时长而稳定,特别是北宋时期,每年数十百万贯的铁钱铸造需要供应数百万斤乃至上千万斤的铁料,这种对铁料持续的、大量的需求无疑是其他朝代无法比拟的。其次,由于两宋时期长期军事战争的需要和新式铁兵器的产生,用于铁兵器的铁料消费量也大大增加了。上面主要分析了南宋时期铁甲和铁炮两项铁兵器的铸造活动,大量的铁兵器铸造尚未统计在内,所以,如果说铁兵器的年用铁量在二百万斤以上,应该是不过分的。再次,从北宋哲宗时期起至整个南宋时期,由于胆铜生产的开展,宋政府对铁的需求量明显增加,北宋徽宗时期,胆铜生产年需耗铁量达到四百二十万斤以上,南宋前期,胆铜的年耗铁量曾减少到八十八万斤,但后期至少恢复到二百三十万斤以上。可以说,两宋时期,以上三方面对铁的需求数量是以往各朝代都无法达到的,这种需求促进了南方地区的铁矿开采热潮,是推动宋代铁矿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仅从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来看,宋代铁的产量无疑超过了前此任何一朝。但是宋代到底年产铁能达到多少吨,至今学术界仍无定论。日本学者日野阴三郎先生认为北宋时代的年产额应为二千五百吨~五千吨。日本学者吉田光邦先生曾估算为三万吨,后来又提高到三万五千吨乃至四万吨。华觉明先生认为:公元九世纪初唐元和年间,铁的年产量约为五千吨,到了十一世纪后期宋治平年间达到二万吨。华先生在注中又对这个估计数字做了补充说明:“铁的年产量是根据史籍所载铁税岁入,按二、/’\抽分估算的,由于边远地区和个体经营往往不入税收,实际产量当不止此数。”美国的哈特威尔教授写有《北宋时期中国铁煤工业的革命》一文,他对宋代的铁产量估计甚高,并认为,中国铁产量的增加和煤作为燃料广泛应用于各方面等现象,“可与英国早期工业革命时期相比拟。”其中提到:“由于铁币、钢铁武器、农具、盐锅、钉子、船锚和盔甲等需要的刺激,北宋的矿和炼铁厂所产的铁,很可能比十九世纪以前中国历史中的任何时期都要多。”“到一。七八年(宋神宗元丰元年),每年生产约达七万五千吨至十五万吨,此数是通常引用的二十倍到四十倍。”“北宋的产量似乎已是一六四。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产量的两倍半至五倍,并且可有利地与十八世纪初(包括俄国欧洲部分)的总产量十四万五千吨至十八万吨相比。”漆侠先生认为,郝若贝的估计“是很有见地的;可惜不足的是,对农业上的需铁量估计得还不够充分。”他提出:宋代农具用铁的消耗量是巨大的,如果一千四百万农户年均一户需铁十斤,一年需铁即达1.4亿斤(7万吨以上),因此,“把宋代铁产量提到十五万吨上下,或许更能够接近实际情况”。

上述几种估算结果从二千五百吨到十五万吨,相差十分悬殊。

到底哪一种更符合实际?我个人认为,年产铁七万五千吨至十五万吨的数字恐怕估计得偏高。从铁的岁课额来看,两宋年问,政府岁课铁额的最高记录是宋英宗时期的八百二十四万斤,如果我们按照熙丰时期征收铁课额占产额十分之二的比例计算,宋英宗时期与岁课额相符的实际产额也只能达到四千一百二十万斤,即二万多吨。当然,还要考虑到宋代民间一直存在着“盗采”现象,这些私下开采的铁产量并未向官府纳税而直接投入流通渠道,从而未能被纳入政府记录之中。因此,仅仅依据政府的岁课统计数据推算出的数额肯定低于实际的铁产量总额。但是,宋政府对矿冶业的管理是比较严厉的,民间的盗采活动只能是小范围、小规模地进行,盗采总量亦不可能与政府统计的数量相比。因此,忽略民问盗采的铁产量,对估算宋代铁产总额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再从农户的铁农具消费量来看,铁农具确实是农户进行生产的必需品,但是铁农具属于耐用品,有较长的更新周期,不会年年打制新器。文彦博在至和二年(1055)上《奏陕西铁钱事》中就曾提到:“农器鼎釜,民家各各素有之物,非日日市易而用,或破碎即故铁尚在,创买者亦少。”也就是说,农民对铁农具更新的需求量并不是很大,而且,铁农具报废后还可以回炉重新锻造,这样每户每年消耗的铁料总额就很少了。前面引用的范浚的《铁工问》中,铁工曾说到:“吾为犁、铫、镩、锄,穷一日力,仅得一器”,这句话说明,在当时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条件下,一个铁工一日仅能打制一件农器。而宋代的乡村中,大多是这种家庭式的铁农具生产者。因此,铁工制造农具的速度是一个稳定的常量时,必然也反映了铁农具的耗铁速率。

当然,宋人记载中,也有与范浚提到的个体家庭手工业经营完全不同的作坊式的大规模经营者。最著名的铁器制造业经营者之一是兖州人吕规,他“募工徒,斩木、锻铁、制器,利用视他工尤精密……

凡东州之人,一农一工,家爨户御,其器皆吕氏作也”。吕规的手下雇有大量的工人,因而能生产出大批的铁器,控制了兖州全州的铁器商品市场。但是像吕规这样的经营规模,在宋代毕竟是极少见的现象,不能代表宋代各地铁器的实际生产情况。由于以上原因,我认为,宋代制造铁农具消耗的铁料总量绝不可能达到每年七万五千吨,因此,宋代最高年产铁额应该是在三万五千吨——七万吨之间。这样一组数字比过少或过多的估算更合乎实际。

总起来看,两宋时期的国家财政收支、货币制造、兵器生产以及社会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对金、银、铜、铁、铅、锡六类矿产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这种需求一方面建立在不断发展的矿冶业生产基础之上,另一方面,也建立在各种需求的持续增长之上。正如北宋人李觏所言:“愚以为东南之郡,山高者鲜不凿,土深者鲜不掘,失职之民、漏网之奸昼夜合作,足蹈重泉而不忧于陷,首戴川泽而不虞于压。矿石云涌,炉炭之焰未之有熄。一泥一沙,蔑遗利矣,是金非不出也。……金尽出而用不足,盖用之者众也……”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宋代社会日益扩大的对各种矿产品的需求,成为矿业开采活动持续发展的动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