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宋代矿冶业研究
28264200000025

第25章 各阶层矿冶户的经济状况及社会地位(3)

在国家的超经济强制下,矿冶户除了交纳矿课外,还要为各级地方政府服差徭科配。北宋天圣年间,政府专门对登州淘金者制订了数条规定,其中提到:凡一年内淘金二百两以上卖给官府者,可以免除户下三年差徭科配;如果五次淘金都达到二百两以上者,可以永远免除差役科徵,只纳二税。这里提到的二税,可能是指土地拥有者用于淘金的土地应上交的税课,也可能是指拥有农业土地的人兼营淘金时仍需交纳农业税。无论如何,从这一规定来看,当时登州地区个体淘金户仍然背负着二税和各项差役负担。宋仁宗时期,信州铅山县铜产地也有差派上等户服徭役的现象:有一程氏富民献石绿数万斤。由于石绿“产深穴中”,是与铜矿共生的矿物,随铜矿的开采而发露,所以献石绿达数万斤的程氏必定是以开采铜矿为业的上等户。宋仁宗欲嘉奖程氏,下诏“蠲本户徭役”。

王嘉言极力反对,理由是“所献有限,而所蠲无穷,天下豪族皆以货得蠲,则贫民将独受其弊”。宋仁宗复采纳其言,只免除程氏三年徭役。从这两条记载看,登州年淘金达二百两黄金者,才能被免除三年差徭科配,这样的规定只能是极少数有雄厚财力、雇人生产的矿冶户有可能实现。至于能五次以上获得高产的人就更是凤毛麟角了。信州铅山县程氏就是这样的富豪之家。因此,宋政府免除差役的规定只是对极少数的富有阶层有效。差徭科配对于大多数矿冶户而言,仍然是难以逃避的沉重负担。

南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四月,提点坑冶铸钱司上状称:“契勘绍兴五年十一月指挥,坑炉户依保甲法与免身丁。今据兴国军坑户刘介状称‘被本县不时差科坑丁作匠应奉官司坊,废采坑’。

本司已行约束外,乞降旨应坑丁作匠并令本县注籍,与免本身诸般非泛差使,所贵专一用心兴采坑冶”。这一请求得到批准。当年六月,尚书工部侍郎薛良朋奉旨出巡产矿地区,向朝廷陈述建议时也提到:“参照昨指挥,坑炉户每一名一年内中卖到铜五千斤,免差役一次;一万五千斤,免差役两次;卖及三万斤以上,免差役三次。

庶使加意趁办”。从上述两条奏状来看,南宋时期,早在宋高宗绍兴五年(1135)已下令免除矿冶户的身丁差使,但后来又被恢复了。在产铜场地,只有常年纳铜数量多的矿冶户才可以屡次免除差役。至于宋孝宗乾道二年四月重新发布旨令免除矿冶户的各类差使后,各地是否坚决执行,尚不得而知。宋宁宗庆元五年(1199),臣僚在上奏中又提到:坑冶户遇采打矿宝,免本身诸般差役。这一奏言仅仅是陈述原有的规定,说明当时可能还有役使矿冶户的现象。不过,宋孝宗时期的命令至少说明地方政府强迫矿冶户服役的现象确实阻碍了矿冶生产,而这一负面影响,已引起提点坑冶铸钱司和中央政府的注意,并加以矫治。这一规定后来被载人政府颁布的有关条法之中,正是顺应了当时社会生产力在发展的道路上要求解除人身束缚的客观需求的。

但是,有宋一代,仍时时处处存在着矿冶户的人身束缚与服役现象,这表明了代表新的经济因素手段的推行还受到传统的强权统治的反对和排挤,两者之间的斗争还将十分激烈。

五、矿冶户与社会商品经济活动之间的联系

宋代矿冶户虽然从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上可以分成上、中、下不同的阶层,但是这几个阶层与社会商品经济活动之间的联系有共同之处,即这种联系较之前代更为密切,依赖商品经济活动的迹象更为突出。其标志主要是以下两点:第一,由于矿冶业普遍推行召募制、承买制等生产经营方式,国家或私人经营者以货币直接支付雇值或收买矿产品,遂使货币流通活动在矿冶户的经济生活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货币是财富的象征,是可以与一切商品进行交换的一般等价物。但它只体现了商品的价值,而不体现商品的使用价值。无论哪个阶层的矿冶户,都得把货币投入到流通领域,才能获得自己需要的商品。下等坑冶户需要用货币购买米、面、盐、布等基本的生活日用品和简单的生产工具,瞻补一家生计;高赀之家除支付日常消费外,还用货币购买土地、经营商业,扩大矿冶业生产规模以及用于其他奢侈性的消费等等。这些需求,都促进了宋代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活跃。史料迹象表明,凡坑冶采炼集中、聚集了大批劳动者的地区,商业随之兴盛,商人辐凑往来。例如:“信州铅山等处铜穴自咸平初兴发,商旅竞集。”桂阳监大凑山,“出银矿,当其盛时,炉烟蓊然,上接云汉,烹丁纷错,商旅往来辐凑。因以为名”。福州宁德县宝瑞场,“元占中发,绍圣元年以官监,盛时岁收银四十四万两,商税五百余缗。……靖康中,宝山十八所停废,惟西山六坑,岁犹收千二百六十七两,商税钱四十缗”。《宋会要辑稿》中也详细记载了熙宁十年(1077)在各产矿场地征收商税的数额,其中韶州岑水铜场二千一百一十三贯二百三十七文,黄坑银场一千一百六十贯一百三十五文;英州的竹溪、钟峒、尧山、师子、贤德等五银场共征收三千三百多贯;虢州属下仅栾川冶一地就征商税二千二百三十九贯九百二十二文;而主要铁产地之一利国监,商税竟高达六千一百四十四贯八百文。以上只是列举了几个大矿场或产区的数字,中小型坑冶场地虽然征收的商税额很少,但总量也不可忽视。

不争的事实是:产矿地区多处于深山穷谷荒僻之地,这样的地区,如果不是聚集了大批需要购买商品用以满足日常消费的人群,惟利是图的商人们必定不会光顾于此。例如福州车盂场,座落“在深山之中,去州县二百余里,私铸之民相聚为盗,吏民无敢呵者”。元丰间,俞备任监官,以方略去私铸之民,“商旅坑户稍稍来归,宝货发露,场用以兴”。这条材料表明,矿产地的兴盛,不仅仅意味着矿业生产的兴盛,而且也意味着商旅往来贸易活动的兴盛。如果大致估计一下,北宋全国矿冶业劳动者总数至少经常保持在三十万人以上,他们以相对集中的人口,与商品经济活动结成直接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促进了农产品、手工业品等商品性生产的发展,而且使远离城市的偏僻地区的封建自然经济受到冲击,促进了地区间商品流通网的发展。

第二,部分矿产地出现以货币形式交纳矿产课额的现象。

先说岁课额。北宋徽宗时期,矿冶岁课不交实物而交纳货币的现象已经出现了。据《淳熙三山志》记载,徽宗崇宁年间,福州属下的古田县有三个铁坑场兴发,岁课均不交实物而交纳货币税。

此后到南宋高宗、孝宗统治时期,交纳货币税的现象又从古田一县扩大到连江、长溪、福清等县,而且均为产铁之地。为什么福州产铁之地货币税如此兴盛?从各种情况推断,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福州地处东南沿海,与“自来不产铁”的两浙沿海海路交通十分便利。为调济赢缺,北宋仁宗时期就允许福州的铁由“商贾通贩于浙间”。第二,自北宋徽宗政和以来,福州铁矿生产兴盛发达,仅长溪县就有41处。福州的铁矿直到南宋淳熙年间,仍“矿脉不绝”。在当地铁产量大增之时,官府的需求却很有限。宋高宗后期,福州知州沈调上言提到的“福建路产铁至多,客贩遍于诸郡……若尽令中卖入官,则无所用”的现象,即说明了这一点。可见,福州的铁产品除卖纳给官府外,还应该有一部分允许由矿冶户自由贸易;而官府满足自身对铁的需求后,也会允许矿冶户以货币形式交纳铁课。这就是福州货币税兴盛的原因。南宋时期,除了福州地区以外,福建路下属的泉州和两浙路下属的台州也出现了以货币交纳矿产岁课的现象。陈耆卿在《嘉定赤城志》中记载:台州“起发坑冶司铅铁坑钱一千五百九十贯三百一十二文。本州管下铅、铁坑七处,每年系人户买干。内一处停闭,三处准都大司牒委各县县丞拘解外,实催发三处,年计上件分作一十二月起发”。

南宋理宗淳右(1241~1252)年间,泉州属下的“永春(县)东洋、肥湖,德化(县)信洋山田丘埕,铁砂尚有业作者,通判掌之。诸县岁额钱五十五贯七十文,日炉税钱,解送建宁府坑冶”。这些史料说明,直到南宋后期,东南地区一直存在着矿产不交实物而交纳货币税的形式。

再说坑冶净利钱。北宋哲宗元事占元年(1086)三月,“户部言:‘成都府路转运判官蔡朦奏:比年坑冶兴废(“废”应为“发”),铸钱有限,铁货积滞,而人户坑冶净利并输见钱,过限则罚,迫于罚限,则必贱售。乞令以合纳净利钱折纳铁,应副铸钱,愿输见钱者听。’

从之”。从这条史料的时间上看,至少在宋神宗元丰时期已出现民户以货币形式交纳坑冶净利钱的现象。由于后来成都府路铁冶兴发,铁货积滞,矿冶户受到铁价下跌的打击,官府遂允许矿冶户以铁折纳净利钱,但是愿交纳货币者仍听其便。由于矿冶净利钱的史料记载极少,对当时什么样的矿产地征收净利钱、净利钱在官府矿业总收人中到底占有多大的比重等等问题,还无法进行探讨。

当然,从宋代整个地域范围来看,以货币形式交纳矿产品课额的现象还很少见,但这种纳税形式的出现,至少说明封建国家对某些地区、某些矿产品的垄断已开始放松,矿冶户获得了自由处置一部分产品的权利,并与商人或手工业主产生直接的交易活动。这种活动扩大了民间商品流通的种类和范围,特别是铁,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具有广泛的用途,此时作为自由贸易的商品进入民间交易市场,对手工制造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兴盛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

总之,与前代相比,宋代广大矿冶户与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逐渐减弱,与商品经济的联系逐渐加强,这一现状反映了当时社会发展的时代特点。研究矿冶户的基本状况,不仅是全面认识宋代矿冶业兴盛发展的必要前提,而且对认识宋代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亦有益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