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宋代矿冶业研究
28264200000005

第5章 宋代矿产地的地域分布、规模特点及其岁课额(4)

第二,金岁课额表记录的矿场建置时间很少,只有邕州慎乃场写明设置于熙宁六年(1074),而且“元无额”。如果仅据这一情况推测,很有可能会产生“元额”是统计于熙宁六年以前的看法。但是,从银岁课额到锡岁课额各表中,许多熙宁六年以后兴发的矿场都有“元额”的记载,例如:

商州上洛县龙涡银场,熙宁七年置,洛南县麻地棱冶银场八年置,镇北冶银场九年置,元额9797两。

虔州瑞金县九垄银场熙宁五年置,赣县蛤湖银场十年置,元额3722两。

郴州雷溪银坑熙宁八年置,元额:3553两。

福州长溪县玉林银场熙宁七年置,元额1640两。

漳州龙岩县宝兴银场熙宁六年置,元额550两。

兴州顺政县青阳铜场,熙宁七年置,元额154049斤。

商州锡定铅场,熙宁八年置,元额岁课905574斤。

循州濒湖锡场,熙宁六年置,元额岁课192400斤。

这些矿场设置的时间都在熙宁六年以后,最晚的是熙宁十年。那么,是否可以断定“元额”统计于熙宁十年呢?保守地说,还不能下此结论。因为,商州和虔州银场拥有不止一个矿场,各矿场设置的时间又不同,而“元额”是总计一州之数的,其中是否包括了熙宁九年设置的镇北冶银场和熙宁十年设置的赣县蛤湖银场的岁课额,并无明证。但是,郴、福、漳州的银场、兴州的铜场、商州的铅场、循州的锡场等六处矿场记录则清楚地表明,宋政府统计“元额”的时间,肯定是在熙宁六年以后,最晚可以被确定为是熙宁八年。

在熙宁八年的统计中,有的矿场因长期开采,生产稳定,岁课额长期不变。例如产金的登州、莱州等地从宋仁:宗皇祐年间就已确立岁课额并一直沿袭下来;有的矿场盛衰辄变,则以最靠近元丰元年的矿课数字登记入册。另外,还有一部分矿场没有岁课额记载。这种情况,由两种原因造成:一种是因为矿场罢废,不再征课;另一种则是因统计数字没有上报所致。原文开篇特意说明:“(金)元额岁收数未详者,阙之。银、铜等并准此。”故上述6表中有的产地无课额数字,即是因“岁收数未详”而没有登记。其中,以锡岁课额的统计缺失最多。

3.北宋后期至南宋高宗期间矿产品岁课情况

北宋哲宗以后,保存下来的矿产品岁课额记录就十分稀少了。

只有一些不完全的记录可供分析。前面提过,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提点坑冶铸钱司记录了宋徽宗时期和宋高宗绍兴末铜、铁、铅、锡产地及岁课额情况。现将其中的岁课额情况制:宋徽宗时期和宋高宗绍兴末铜、铁、铅、锡产地岁课额表(按矿产类别分为1~4分表,岁课额以斤为单位,未满斤之数不计入)

分表1中记录了宋徽宗时期的三大铜产地,即信州铅山场、韶州岑水场、潭州永兴场,这三场岁课额达到678万斤,占当时总额的96%。另外,岁课额在5万斤以上的还有连州元鱼场、南剑州尤溪县、饶州兴利场等三处。南宋高宗时期,各地岁课额大幅度下降,信州铅山场、韶州岑水场各自岁课额不到10万斤,潭州永兴场只有3000多斤,兴国军、婺州等地的铜课停纳。新增加的矿场只有潼川府、利州两地,年纳仅13000斤。

李心传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铜铁铅锡冶》条中论及绍兴末期铁课额时指出:“江东西、广南、湖南、福建二十州产铁八十八万三百二斤十三两,而蜀中所产不与焉……东南铁、锡输岑水、铅山、永兴、兴利四场浸铜,为泉司之用,惟川铁以铸钱云。”既然绍兴末岁课铁额中没有包括四川地区生产的铁,而绍兴末岁课铁额又是比照宋徽宗时期的产地和“祖额”记录下来的,可知早在宋徽宗时期,产地和“祖额”的统计中就没有计入四川地区。

因此,宋徽宗时期和宋高宗绍兴末的铁课额都不是南宋地域内的全国课额量。

从上表内容可以获知,宋徽宗时期,铁课总额为216万斤。其中,吉州安福县连领铁场岁课高达70万斤以上,10万斤以上的铁场有信州铅山场、弋阳县、上饶县、抚州东山场、吉州庐陵县黄岗场、郁林州南流县等六处,5万斤以上的铁场有池州铜陵县、吉州吉水县、潭州浏阳县、韶州翁源县等四处。而南宋高宗时期,铁课总额降至88万斤。5万斤以上的矿场只剩下吉州安福县连领铁场、信州铅山场、弋阳县、上饶县、抚州东山场等五处。

宋徽宗时期铁课额,除了上述216万斤的记载外,另有一条记载。宋徽宗政和六年(1116)十二月,广东漕司言:“本路铁场冶九十二所,岁额收铁二百八十九万余斤,浸铜之余无他用。”这289万斤,只是从广南东路一路内征收的数量,如果加上其他路的数量,总额当可逼近500万斤。另外,上表216万斤祖额中,广南东路四州只收及12万斤,这一数字也与分表1中韶州产胆铜80

万斤所需铁料用量差距悬殊。如果按照每生产一斤胆铜耗铁二斤四两(宋代一斤为16两)计算,宋徽宗时期全国生产胆铜(祖额)共187万斤,需用铁料420万斤以上。可见,宋徽宗时期为了满足浸铜生产的用铁量,课铁额曾远在216万斤以上。

铅的生产,宋徽宗时期岁课额达到300万斤,其中潭州将近170万斤,20万斤以上的矿场还有信州铅山场、韶州岑水场、浔州马平场、邕州大观场等。这些矿场南宋以后衰落得很快,岁课急剧下降,仅信州铅山场尚能提供10万斤以上的岁课。

锡的生产衰落得最为明显。宋徽宗时期的岁课额比宋神宗时期已下降了三分之二,为76万斤。及至宋高宗时期,旧的矿产地不是罢废就是课额骤减,特别是起支撑全局作用的贺州太平场课额急剧下滑,导致锡总额仅为不到2万斤。

提点坑冶铸钱司在记录宋徽宗时期和宋高宗绍兴末铜、铁、铅、锡产地岁课额情况的同时,还将宋高宗绍兴末的岁课额与宋徽宗时期的祖额作了对比:

(绍兴末铜额)比租(祖)额纽计止收到三厘七毫。

(绍兴末铁额)比祖额纽计止收及四分一厘。

(绍兴末铅额)比祖额纽计趁及六厘。

(绍兴末锡额比)祖额纽计止收及二厘七毫。

可知,到宋高宗末期,上述四种矿产品中,只有铁额达到宋徽宗时期的41%,其他三种矿产品分别只占宋徽宗时期的3.7%、6%和2.7%,矿冶业的衰落已降到了最低点。

4.南宋孝宗以后的矿产品岁课情况

李心传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铸钱诸监》中提供了一组金、铜、铁、铅、锡岁课额。其文日:今泉司岁额增十五万缗……其岁羡,课金一百三十八两二钱。银,元额,七分内库,三分本司。铜三十九万五千八百十三斤八两。铅三十七万七千九百斤。锡一万九千八百七十五斤。铁二百三十二万八千斤。比岁所榷,十无二三,皆以钱货于院户以取给,然亦不登。

李心传提到“今泉司岁额增十五万缗”,是指宋孝宗淳熙三年(1176)以后规定的每年铸造铜钱十五万贯,这一定额一直到南宋末期都没有改变。因此,这组岁课额必定是在宋孝宗淳熙三年以后征收的。同时,又由于《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的内容撰写于宋宁宗嘉泰二年(1202),因此,上文所用“今”、“比岁”等词说明此条材料的年代距宋宁宗嘉泰二年极近。基于此,我将这组岁课额确定为是自宋孝宗淳熙三年以后至宋宁宗嘉泰以前(1176~1200)的某一年征收的。这组岁课额中的铜课达到了三十九万斤,比宋高宗时期的二十六万斤增加了三分之一,正符合宋孝宗乾道九年闰正月下达的“合于上件数内(指绍兴末岁课二十六万斤铜)依今降指挥增三分之一趁办”铜课的规定。

从宋宁宗后期起,一直到南宋末期,全国岁课额的统计资料阙失,只能见到一些零散的材料。现登录于下,聊补空缺。

宋孝宗时期,赵师任都大提点官,致力于处州铜廊场的生产,使铜产量大增,铜钱铸额也增加了“数万钧”。

宋宁宗嘉定十四年以前,仅两浙路和福建路地区,就有五十余所大多为铜银共产的场所。“大场月解净铜万计,小场不下数千,银各不下千两,为利甚博。”如按上述内容估算,一年产铜约有二百万斤以上;产银应在三十万两以上。

韶州岑水场,在宋宁宗时期,胆铜产量恢复到二十六万斤。

理宗时,“韶州涔(岑)水场以滴水浸铜之地,会百万斤铁浸炼二十万[斤]铜……”。这一数字,虽然比宋宁宗时期降低了,却仍远高于宋高宗时期。

南宋末期,江南西路瑞州上高县蒙山地区的采银规模仍然十分可观。元人许有壬在《蒙山银》一文中提到:蒙山银场“在亡宋时官差监场,十分抽二。归附后,至元廿一年(1284)拨粮一万二千五百石,办银五百定(锭)”。直到至元二十九年(1292)正月,臣僚上言中仍称蒙山银冶提举司“岁课银二万五千两”。从以上两条记载看,元在灭南宋后管理蒙山银场的八年间,银课额很稳定,每年都达到了二万五千两。上溯至南宋末期,估计蒙山银场开采冶炼银矿的规模和能力亦应与元初相差不远。

以上几条材料虽然很零碎,只反映了某些矿场的生产情况,但是从这几处矿场的生产能力看,南宋后期的矿冶业生产显然比宋高宗时期好得多。

5.对两宋时期十组矿产品岁课额的分析

两宋时期的矿产品岁课额,一共有以下十组记录。其中北宋时期有八组记录,南宋时期有两组记录。

从北宋初到宋神宗时期,六类矿产岁课额都有过上下波动的现象。但是,这些数字的变化并不与当时的矿业生产总量完全同步。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宋真宗天禧末的金、银数额,在《续资治通鉴长编》的记载中曾特意说明:“然金、银除坑冶丁税和市外,课利折纳互市所得皆在焉”。所以,这个时期的金、银数额不单纯是矿产岁课额。而对宋神宗时期金、银、铁三类岁课额的分析,也要考虑到当时已普遍允许私人承买金、银、铁矿场,并实行了此类产品官府抽收二分、承买者自由贸易八分的政策这一情况(详见第四章内容)。由于大部分产品未经官府之手直接流入到民间,因此官府岁课额的减少并不意味着当时金、银、铁矿产量呈下降趋势。

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北宋真宗时期起至北宋神宗时期止,前七组矿产岁课额中除铅额在宋真宗、宋仁宗时期持续下降,金额、铜额一度下降后又呈上升趋势外,整体情况显示了蓬勃发展的迹象。

特别是铜、铅、锡岁课额,在宋神宗时期的增长速度最快。宋神宗熙宁后期,“山泽之入”矿课中的铜、铅、锡课额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分别比宋太宗时期增长了4倍、10倍、21倍多。它既是宋神宗变法时期在矿冶业生产上采取一系列新的经济政策的成果,同时也是两宋矿冶业生产发展到最高点的标志。

第八、第九两组数字反映了北宋徽宗时期和南宋高宗时期的情况,均源自南宋乾道二年(1166)提点坑冶铸钱司的统计。这两组数字中,金、银岁课额全部缺载,只有铜、铁、铅、锡四类数字齐全。其中,宋徽宗时期的岁课额是按南宋统治的地域范围记录的,北方地区的岁课额未统计在内。因此,宋徽宗时期的岁课额只是反映了北宋后期南方地区的矿业状况,总体上看,宋徽宗时期的矿冶业生产是继宋神宗之后的一个下降期。即使如此,宋徽宗时期四类课额中的铜、铅额仍然仅次于宋神宗时期,列于十组课额中的第四位。锡额次于宋神宗和宋英宗时期,列于第五位。只有铁额,列于倒数第二位,仅高于宋高宗时期,而这一现象,又是由于没有计入北方地区的铁课导致的。

南宋的情况是:宋高宗时期矿冶业生产急剧下降,成为两宋的最低点。宋孝宗至宋宁宗前期,矿冶业生产有所恢复。其中,铁的:噌长最为突出,已从宋高宗时期的88万斤达到232万斤。铜、铅课额也有了明显的增长。南宋后期,银、铜的生产仍能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但是,从总体上看,南宋时期矿冶业生产的恢复是很有限的,完全无法与北宋时期蓬勃发展的情况相比。出现这一现象,最直接的原因是南宋政权对矿冶户的经济剥夺日益加重,劳役形态的人身支配和勒索逐渐增强。另外,也与南宋疆域的缩小、战乱动荡的局势、财政窘迫等一系列原因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