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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农工党浙江省委会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省“新农合”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03年启动试点,至今已实现全覆盖,全省参合农民达3000万人,参合率达89%,95%的参合农民对“新农合”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我省“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初步缓解了农民“小病拖、大病扛”的困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使参合农民切实得到了一些实惠。但“新农合”实施几年来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筹资水平低,增长机制不明确,筹资工作难度大

据测算,“新农合”基金要达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才具保障作用。2006年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335元,按上述比例,“新农合”人均筹资额应达到150元,而2007年我省“新农合”人均筹资额仅为90元,差距较大。这与浙江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与我省率先实现全民医保的要求也相去甚远。另外,目前我省“新农合”尚无一个明确的增长机制,农民自筹比例偏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不利于新农合的持续发展。同时,大多数地区仍采取逐户向农民收取个人缴费的办法,基层干部的工作难度较大,筹资成本偏高。

(二)补偿率低,受益面窄,保障水平不高

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偿率与受益面是直接影响参保人意愿的指标。2007年,我省“新农合”实际补偿率为23.62%,尚低于2006年的全国平均水平(27.80%),同时,受益面仅为45%。“新农合”实施几年来,我省的筹资水平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补偿率都低于全国水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次均医疗费用过高。另据我省农民健康体检结果,高血压、胆结石、糖尿病患者居前三位。这些慢性病需门诊长期治疗,累计费用高,但因不属大病住院范畴,补偿极少(仅10%左右)。目前“新农合”对患贫困群众患大病的保障更是杯水车薪。如临安一贫困农民需花7万余元医治重症,虽然他可获3万元医疗救助金,但由于无力承担剩下的3万多元,还是放弃了治疗。

(三)经办机构及其人员配置不到位,信息化不够,无力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监管,也不利于农民方便报销

截至2007年6月,我省尚有12%的县(市、区)未实现信息化管理,致使这些地区资金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低下。同时,部分地区尚未实现联网,医疗机构不能即时结报,参保农民的补偿、结算还不够便利。另一方面,农民参保人口较城市参保人口多得多,但管理人员编制数却远远不及城市医保机构,如临安市,参保农民近40万人,而在编管理人员仅3人(另3人聘用)。多数基层人员只能进行比较粗放的管理,在方案设计、对供方行为的监督等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党的十七大指出“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使广大农民在“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维护好农民的身体健康。

(一)强调政府责任,建立长效筹资机制,拓宽筹资渠道,做大“新农合”基金是关键

一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据测算,“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达到150元,就基本可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以此标准,按浙江省现有财政实力,完全可以进一步加大省、市、县级投入,使政府和农民按2:1筹资。二是建立一套确保“新农合”基金稳定增长的方案。应根据县级财政的逐年增长,以财政收入为基数确定基金的增长比例,由财政补贴来确保基金的稳定增长。同时,按比例增加农民筹资水平,总体可按农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2%)进行动态筹资。三是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补充作用,鼓励社会、企业、个人捐助,拓宽基金来源。如,以村公有收入出资,为村民投保商业分红保险,将每年固定收益和分红的一部分作为个人缴费;同时,各地财政可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和留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一定比例用于“新农合”救助。四是完善个人缴费机制,可采用委托信用社和乡镇财税机构代收、由村委会集中收取等方法,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筹资效率。

(二)建立大病统筹、门诊报销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新农合”模式,扩大受益面是核心

一是保“大”又保“小”,“补大”基金可占统筹基金总额的70%,“补小”基金占30%。“补大”应打破住院和门诊的界限,适当将一些常见多发病种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补小”要更便利,要实现参保农民在乡镇卫生院看病即可现场报销一定比例(10%~20%)有效医疗费用。二是全面推行门诊费用的零起点报销,进一步减少住院费用补偿分段,提高封顶线,并较大幅度地提高报销比例。三是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0%,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可酌情开展二次补偿,并主要对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四是对特困农民在封顶线外的大病救助,由财政出资,在“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对患者自付部分按照50%的比例再次补偿,使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程度达到60%以上。同时,应变“事后”救助为“事前”救助,由定点医院为住院患者垫付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救助资金,只向患者收取总费用中实际自付部分。

(三)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控制和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补偿率与受益面是重点

在增加筹资水平的同时,必须降低次均住院与门诊费用,在有限的“新农合”基金总量下,有效提升补偿率与受益面。一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设置单病种医疗费用最高线,超额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二是加大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特别要对月次均住院费用总额实行动态管理,淘汰不合格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三是将“新农合”药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四是鉴于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次均医疗费用仅为省、市级的一半左右,应大力提高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发挥县、乡、村三级医疗保健网的作用,吸引参保农民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鼓励小病早治,从而降低次均医疗费用。

(四)进一步规范“新农合”管理,加强经办机构信息化与队伍建设是保障

一是全面推行新农合信息化管理建设,实现各地定点医疗单位与合管办的微机联网,方便农民结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资金运作的透明度。特别是要加快实现全省范围内乡镇卫生院就诊可刷卡当场报销,让农民看病不出村。二是根据各地实际参合人数和工作量,按比例配置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并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管理素质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