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律中,普通老百姓杀人就是犯法,不论杀的是好人还是坏人。那么在古代律法中是不是可以酌情处理呢?下面我们要看的这个案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情况。
广平县有个叫方有文的人,开始娶妻龚氏,育有如锦、如绣两男。龚氏中年死亡,幼子如绣也相继而死。长子如锦,年方十九,读书守制,并未娶媳。后来方有文又娶了名叫玄娘的人为继室。玄娘生性凶悍,经常跟丈夫吵架,虐待如锦,并时常搬运家里的财产给自己的兄弟。有文知道后,总是好言相劝:“你家兄弟虽然应该照应,但是自家人更应该顾及到,怎么能常常把自家的东西送给兄弟呢?况且他们的生活也很殷实。”玄娘不听规劝,反而与丈夫对着干,送兄弟东西比先前更加频繁,也不管家里有没有,凡事都以兄弟为重,越发肆无忌惮起来。有文知道后,再次与玄娘争论,玄娘一时发起凶性,手持利刀,一把将有文杀死在地。如锦悲痛父亲被杀,于是奋不顾身,夺下玄娘手中利刀,将玄娘一刀砍死。顷刻间,妻杀夫,子杀母,邻里莫不惊骇。次日玄娘娘家人知道后,将如锦大骂一场,告上县衙。
悍妇骂夫
广平县尹苏公见状,随即把如锦捉拿归案,如锦诉说了事情真相。 于是苏公让原告、被告当堂对质。玄娘兄弟说:“如锦血气方刚,心地歹毒,要挟父亲,殴打母亲。我妹妹没有办法,被逼持刀自刎。如锦把刀夺过去,先误杀了他的父亲,后又明目张胆地杀了母亲,反而捏造因悲痛父亲而杀母亲的谎话。就算妹妹真的杀了丈夫,有官司可告,有律法可问,哪里用得着如锦自作主张杀死继母?这实在有违天理,王法不容啊。”如锦申辩道:“小人事奉继母行同亲生母亲,邻里皆知,哪敢殴打继母,又什么时候逼她自刎过?前日夺刀杀母,是有缘故的,因为父母斗口,母性凶悍,暴恶无比,持刀砍死了父亲,这是邻里共知的。那时我看到父亲死于继母的刀下,满腔愤恨,一时情急才杀了继母,现在也是追悔莫及啊。如今如果有可活之路,自然感谢大人,但是如果罪不可赦,也是死而无恨。”苏公又审问了邻里,大家都说:“玄娘先杀丈夫,所以如锦才夺刀杀母。平日里他并没有殴打母亲,当时是形势所逼,才杀了继母。”苏公认为,不管继母如何凶狠,做儿子的是决不能杀人的。因此判了如锦死罪。刑部主政武承文细察此卷,觉得给如锦下死罪有些唐突,于是反复考虑,他认为如锦为父杀母,虽然于法不容,于情却可减罪,因为亲生父亲被外人所杀,而且还是凶恶之人,体现了他的孝道,恶人死不足惜,孝诚之人却应该法外开恩,以彰表“孝道”。于是最终赦免了如锦死罪,只施之于杖刑。
继室和妾有什么不同?
继室是续弦的意思,就是妻子死后的替代。一夫多妻制中,妻妾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其中一人为妻,其余为妾,妻和妾在礼制和法制上的地位都不同,所生子女的地位也不同。不过继室的地位要比原配低一等,但是作为妻子,却比妾的地位要高。
古代刑部主要的工作是什么?
刑部的具体工作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一般设有: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
大开眼界
中国古代的殴杀父母、祖父母罪早期自应包括在不孝重罪当中,“夏朝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商朝“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到了周朝就有了单独处罚殴杀其亲的条款,“贼杀其亲,则正(杀)之”,“凡杀其亲者,焚之”。秦朝,由于受法家思想的影响刑罚有所减轻,譬如,殴打父母、祖父母者,只判处黥为城旦舂。汉朝,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刑罚又开始加重,子女如殴打父母,斩首枭之,如谋杀父母,则以大逆论,本人腰斩、妻子弃市。曹魏扩及到继母,杀继母与杀生母同,死罪。刘宋律中,“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宋明帝时实行大赦,“唯子杀父母、孙杀祖父母、弟杀兄……不在赦例”。北魏时期,“杀其亲者,辕之”。辕,用车分裂人体的一种酷刑。北齐时,殴杀父母、祖父母的暴行被列入“重罪十条”重点强调、重点打击。隋唐时期,正式列入“十恶”之中严厉打击。宋、元、明、清相沿如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