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露露集:略谈伊斯兰教与中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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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历史篇(9)

如果马注对格兰岱的描述是基于他亲身调查的事实,那么,看来云南的格兰岱分子很明显地正经历一个地方化或华化的阶段。首先,从沙金的回回名字来看,格兰岱在社会交际中已经使用汉语;其次,云南的格兰岱除了融合了印度教和佛教教义外,还在他们的修行中吸收了道教的习俗,如格兰岱身穿道士的衣服和行书符咒咀之法;再次,假如马注对格兰岱在性行为方面的放荡形骸的揭露是可信的,那么考虑到中国儒家思想中的纲常伦理和伊斯兰教中的公众场合中的性别隔离的习惯,云南的格兰岱已发展成一个与本来的苏非神秘主义相距甚远的教团。除了印度教檀萃派有“放荡骸浪”的形迹外,云南格兰岱的这种奇异症状在中亚大概鲜见苏联学者和正统穆斯林曾指责一些苏非神秘主义者有此“劣行”,参见《神秘主义者和人民委员:苏联的苏非主义》,前引,第34页等。但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即印度的格兰岱到达中国以前已经沾染上了男女方面行为不轨的习惯,如同西方和传统的伊斯兰资料所指出的那样,在和印度教和其他文化接触和交互作用以后,伊斯玛仪派以饮酒作乐和男女随意交合而昭著请参见希提著、马坚译的《阿拉伯通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532-533页及其他资料。;第四,云南的格兰岱尽管在和云南的本地文化融合中发生了变化,但仍然明显地留存了苏非主义的传统,特别是联系到服饰和个人的修饰,仍然与中国官员以及法国探险家弗·格雷纳德(F. Grenard)在19世纪所作的对格兰岱的衣饰的描写很类似有关这方面的资料,参见前述的《回疆志》卷二:“衣”、《回疆通志·海兰达尔》等;雅林的“托钵僧和格兰岱”,Scripta Minora,1985—1986年,第2卷,第9页。将马注的《清真指南》中有关格兰岱的描述与西方人在中亚对苏非所作的观察相比较,可以看到云南格兰岱和中亚格兰岱之间的一些共同点,但云南格兰岱可能是苏非神秘主义和印度伊斯兰教以及印度教檀萃派的结合,当然,它还受了中国道教和佛教文化的影响。

四、格兰岱引起当地教民的分裂

正当回民社团为格兰岱所影响,许多回民为格兰岱追随者的反常规行为所吸引时,格兰岱分子的活动和行径恼怒了一些教职人员和回民绅士,他们对自己在回民教众中影响的急剧下降而感到忧心忡忡,担心格兰岱的发展威胁到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利益。于是,在围绕沙金的问题上,社团出现了派别分裂。

社团内部的摩擦明显起因于一起小事件。“沙金将纸六张,用回汉两家字书写保岊、马氏、李仁美、马孝恭、马应奇、黑井婆六人姓名八字,异端妖术,埋于古坟之内,被杨斯文、马祥二人看见,俟沙金去远,向坟内取出,回村中示保岊等,遂报知。”在逊尼派看来,事情很明白,沙金想以“妖术”来贻害人。不难理解,为什么格兰岱为首骨干试图伤害曾经拒绝沙金要求他们加入格兰岱的保岊和其他有关人员。也许保岊和其他教职人员曾经当众谴责过格兰岱一伙的“邪教”行径,故沙金怀恨在心。当正统派发现了沙金的图谋后,他们决定将此事报告地方当局。然而,马注记载道,当“保正武刚,伙头马照科、高呈秀,小甲孔树文、马似龙、孔点等报经本州袁太爷,被西村掌教伍国臣、马一贞、保岱、马仲章、马仲升等阻拦,不容到官。后又贿嘱州差杨班头,假传太爷吩咐,着令地方头人取和,将纸诈出火焚,送原差银壹两。”马注:《清真指南》,第421页。

为什么西村掌教伍国臣在这次社团内部的冲突中站在格兰岱一边?由回绅和教职人员递送给地方当局的状纸上并未写伍国臣与格兰岱教团有任何联系,但只说伍国臣的妹妹在参加格兰岱的仪式中甚为积极。她“投拜沙金为师”同上,第422页。伍国臣之妹系武定西村已故掌教之女,嫁给马孝恭。马孝恭受格兰岱的指引后,成为沙金追随者中的骨干分子。可是,令人费解的是,沙金竟将把自己奉若神明的伍氏丈夫放在他伺机报复的黑名单上。当围绕沙金的争端在社团中发生时,马孝恭的妻子正住在她岳母家中。她“妖术左道,将西村、古柏、阿河及富民县溏子冲、池旧、魁星自等处回汉男妇,被其蛊惑,入骨连心,牢不可拔”。同上。因此,以马注为代表的正统派谴责她的罪行为“诛之不可胜诛矣”。同上。

可令人吃惊的是,沙金想暗算她的丈夫。经马注审查,马孝恭“亦楚城清真世家,名师之子侄,自陕西寻学回滇,不守本教祖训,学得一种妖法”同上。他和一些地方的格兰岱分子,包括沙金和江边的王格兰岱等,“将两迤回汉男妇,被其妖术,从者不可胜纪”。同上。

当沙金来到滇中,马孝恭及其妻子和沙金“出入往来,你亲我爱,歌戏饮酒,如蝇竞秽,如蜂酿蜜,遂令妖人接踵,睹法通奸,蛊毒魇魅,无所不为,是西村一带坏教从邪。”马注:《清真指南》,第422页。由于格兰岱的奇怪举止和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人们被引诱加入这个教团并采用格兰岱的神秘主义修行。假如有人不服从该教团的告诫和其首领的指令,就被施以邪术,咒以书符,使其中伤。正统派诅咒格兰岱不务正业,干尽坏事同上。也许,沙金和伍氏之间的过分亲密引起伍氏丈夫的嫉妒和愤恨,这样,格兰岱内部就产生了裂痕。

正统派还指责掌教伍国臣作为妻兄,应该“将马孝恭苦口相劝,劝之不改,逐令回家。”相反,伍掌教“留此异端种子,引贼入窝”,以致沙金一伙胡作非为,竟把伍掌教家当作社会渣滓的“窝家”。同上。当伍国臣和社团中的别的回绅在格兰岱的离经叛道的行径中随波逐流并与托钵僧们沆瀣一气时,纠集在圣裔马注和掌教保岊为代表的正统派周围的回民开始了他们的反击。所以,格兰岱神秘集团与正统派之间的斗争是相当激烈的。正统派对格兰岱恨之入骨,以至于马注以这样的言辞抨击格兰岱:“守教之人,恨不能饮其血而食其肉,粉其骨而寝其皮,隐忍痛恨,非一日矣。”同上。显然,正统派们相信,如果格兰岱式的“左道”不除,用不了几年,全滇的回民社团将会陷入格兰岱的魔爪,“如铅入五金,水投漏瓮,黄蘖坏蜜,丰稗乱禾,妖人之为患非浅,左道不除,终为后患。”同上,第423页。所以,马注和正统派回民决心将伊斯兰教从格兰岱教团的干扰下解救出来。受武定县的正统派回民的委托,马注尽快地将此案报告给州府衙门,希望地方当局将格兰岱托钵僧尽数驱逐出境,再也不为害云南回民。

五、正统派回民压倒了格兰岱

在递给州知府的报告中,马注备述了格兰岱“邪术”为何在云南回民社团如此流行的原委。他说,“武定、西村、古柏、阿河回民所居,数年以来因无主持,异端左道往来于间。混入清真,传授内理,以男女混杂为接绪,比脐度气为工夫,淫乱酗酒,从者相继,亲识不敢举,傍人不便首,互相传染,其来久矣。”同上,第421页。显而易见,格兰岱来云南以前,云南有些地区的回民教门就有不少问题。所以,他想借处理格兰岱教案之机整顿回民社团。他要求州府“合应将报词来书一并呈阅,乞恩逐名拘讯,按律究拟。”同上,第422页。最后,他恳请地方当局“赏示张挂,移会两迤所属地方,明书其罪,发示张挂,仰各处各寺具结,互相稽查”。同上,第423页。

马注甚至敦促州府按照法律来惩治格兰岱首恶分子。他首先援引伊斯兰教刑法对犯禁者的惩罚。他在“左道通晓”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按经律:回辉饮酒者,杖八十皮鞭。禁戒后复饮,倍杖。若用药入酒中,以妖术狐迷淫乱者,绑至市场,乱石打死。”同上,第417页。然后他又援引大清律来处罚像格兰岱这样的罪恶:“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左道惑众者,斩。从者,杖一百,徙三千里。蛊毒魇魅,大赦不赦。”同上,第418页。

在正统派的要求下,地方当局行动迅速。显然地方政府在处理格兰岱一案时,是明显站在正统派一边的。他们在作出决定前同马注和正统派的教职人员以及回绅们进行了磋商马注:《清真指南》,前引,第423页。经调查后,州府和云南提刑按察使司接受了马注等的状纸,并决定按律惩治格兰岱。同上,第2页和第423页。康熙四十九年(1710),县、州和省的衙门和官署都发布告示,历数格兰岱的罪状,并下令通省严禁。全省府属的回民清真寺以及僧道寺观、客店关津、并移会邻境,互相稽查,相应通报。同上,第420页。“凡我同侪(回民),嗜烟酗酒,勾引左道之人,有则即行出首,如或仍前隐容,或经查出,或被傍人出首,自累身家”。同上。

被捕的格兰岱为首分子被押解到省城提审。沙金被重责十大板,但他不肯招认。后来将西村的苏全忠招来“款证对审,挟两挟棍,敲七十榔头,死而复苏,(沙金才)一一全招所行妖事及所淫妇女”同上,第423页。从马注的记载看,对证的苏全忠本人是正统派信徒,且又是随声附和正统派掌教保岊向马注控告沙金的。官府的这种处理方式本身是偏袒正统派的。何况,我们不能排除正统派人士在作证时夸大事实的可能性。加之,沙金所招供的“事实”是在严刑拷打后招认的。这里,我们暂且存疑,因为这完全是单方面的对证和逼供信之下的招供。格兰岱方面的辩解在哪儿呢?完全没有。接着官府“取大枷一面,枷示[沙金于]省城忠爱坊,晓谕示众。奉按察司枷号两月,按律发落。窝主马腾蛟责三十大板,发回和曲州,枷号两月放革役。伍国臣既当掌教,讳妖不报,反行阻拦,责十六板,革去掌教,追遵照缴府,仰和曲州发落。”有一人逃脱仍逍遥法外,其余各责二十板,发回原处落业。“随通详两院两司,将所报一干妖人,存案以候密访,事发重处。”同上。

通过与清朝地方政府和汉士大夫阶级的合作,正统派回民就这样最后地将“左道邪教”驱逐出回民社团,捍卫了伊斯兰教正统派的传统。为了根绝云南回民社会的格兰岱神秘主义的影响,马注告诫回民乡民们采取措施以抵御“左道”的侵袭,以振兴伊斯兰教传统。他在回民社团中强调遵行十条戒律:

(1)端学习。“经书,乃培养善脉之根源,超凡入圣之舟楫,分别邪正之关头。”同上,第426。马注还要求中国的穆斯林学习儒家的经典书籍。(2)择教领。“掌教司风化之源”,“须要择品行学识及无过犯者,方称此职。”同上,第427页。(3)敦礼让。马注要求教众遵守秩序和礼仪,强调参加主麻聚礼,认为它是五行中一件天命。(4)助婚丧。“婚丧相助,教有常规”。同上,第429页。(5)清常住。妥善管理清真寺寺产,严禁任何人无故侵占。(6)待远客。马注建议在清真寺中设立招待它方教人来客的制度。(7)厚师礼。“今后凡延师授徒,须仿儒馆之例,掌教同当事乡老公议束修,一应薪米油盐,日用之费勿使欠缺”。同上,第431页。(8)慎蒙童。“子弟送入学堂,无拘清儒”,即孩子除了学习《古兰经》外,也要读儒书。同上,第432页。(9)洁饮食。按照教规来严格遵守饮食习惯。(10)重丧礼。马注要求穆民为已故的亲人骨肉举行庄重的丧礼以尽忠孝之道,以报养育之恩。同上,第432-434页。简言之,马注提出的回民社团应该遵行的十条戒律主要包括三项基本任务:第一,强化伊斯兰教传统,比如强调伊斯兰教教育和执行教规教法;第二,重视回民社团内部的团结,如互相帮助、遵守秩序等;第三,强调在遵循伊斯兰教传统的前提下,努力适应中国儒家文化思想的社会环境,以加强两者的协调性。马注认为,只有完成这三项基本任务,回民村社才会兴旺发达,才会在云南社会中有一个坚实的立足之地。

从此以后,这十项戒律似乎自然地成了云南回族社会的生活规范和指南。历史证明,马注提出的这些制度形成了云南伊斯兰教传统的一部分,它切切实实地为正统派回民在社团和宗教生活中所遵照的。从儒家文化中吸取了养分的回回伊斯兰教传统已在云南的回民社团中深深地扎下了根。自从马注向格兰岱势力宣战后,以幽玄的苏非内理来解释经文为特色的神秘主义教团势力基本上被驱逐出回民村社。

六、为什么伊斯兰神秘主义支配社团的努力未遂?

这一教案表明,格兰岱神秘主义实践遭受失败绝非偶然。云南伊斯兰教苏非主义失败的根源就在于伊斯兰教正统派强烈地反对神秘主义和“闲游放荡”的托钵僧行为。回回正统派所实行的顺应地方化的策略是宁愿与中国统治阶级思想意识形态的主流,即传统的儒家思想文化合作而决不与呈现歪门邪教特色的神秘主义“左道”携手。如果我们追溯历史,就会知道这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13世纪后,云南的大理国基本为元帝国吞并后,许多内地的汉人迁居到云南,在此落户。15世纪后,儒家思想和中原文化在云南占据了主导地位。对于元朝时拥有很高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回回来说,要想继续在明清时保持其原有的地位,他们必须采用新的策略:和儒家士大夫合作,以及迎合传统的中国儒家思想文化。采用这种策略的结果是:回回伊斯兰带有中国文化和本地文化的特色。但是,为什么在这漫长的华化历程中,云南回民社团仍然维系着独立的社会地位和他们原有的民族宗教的鲜明特征呢?这也许归因于13世纪时许多中亚穆斯林迁移到此地时他们所承袭的强大的伊斯兰教社会文化遗产,或归因于长期以来云南穆斯林一直所享有的优越的社会地位。

由此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为什么格兰岱的说教和实践最初时曾在云南回民的不少村社中得以流行?是云南一部分回民愿意接受闲游的格兰岱的生活方式和倡导的“放荡不羁”的行为吗?显然,从马注的描述来看,流窜云南的格兰岱的修行与从中亚迁徙来的穆斯林所承袭的,后来又为他们的后代在与伊斯兰世界的联系中得到某种程度强化的伊斯兰教传统是截然对立的。可能马注在攻击“左道邪教”中太感情用事而无中生有地夸大或捏造了敌人的短处。但如果马注对格兰岱的指控并未带很大水分的话,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解释就需要对回回所处的云南民族文化氛围作一个简要的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