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粮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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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粮食政策法规选编(2)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未按照国家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或者将半成品粮转化成成品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外的规定。

粮食进出口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1998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2001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1〕44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粮食供求总量、结构平衡,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夏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44号)和省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2001年我省夏粮收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和保护价政策。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品种继续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0〕39号)文件规定执行。经西北区小麦收购价格衔接会议的衔接,今年我省小麦定购和保护价格继续执行上年价格水平,即:每50公斤混合中等冬小麦为55元,春小麦为52元。现行等级差价保持不变。河西各地市执行春小麦价格,其余地区执行冬小麦价格。全省粮食定购任务维持去年的4.5亿公斤不变,凡属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都要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得限收、拒收、停收。粮食收购价款要坚持户交户结,不准打“白条”。除农业税及附加外,不得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代扣任何款项,以维护农民利益。

粮食定购任务内所含的农业税,除税费改革试点县按省政府批复的方案执行外,其他地区原则上征收实物,农民自愿缴纳代金的可折征代金。具体征实办法、价格等,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另行下达。

二、认真做好夏粮收购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优质优价的收购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根据优质粮、专用粮国家质量标准和市场需求,对优质品种,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对同一品种的粮食也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分等收购、分等储存、分等销售,以便适应市场不同层次的需要。我省优质小麦具体品种,由省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粮食等部门共同审定,联合公布。

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他具有收购资格的企业,合理确定优质粮食品种收购价格,积极开展订单收购,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适应性。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维护粮食收购秩序。继续坚持收购资格制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资格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从今年夏粮收购起,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使用全国统一的粮食收购凭证。其它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要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规定,须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到农村收购粮食。支持和鼓励包括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内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多收购农民的余粮。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的粮食,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其收购价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凡入市收购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渠道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市场价收购,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整顿和规范粮食市场的规定精神,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收购保护价粮,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等干扰正常收购秩序的违规行为,净化粮食收购市场。

四、做好夏粮收购准备,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各级粮食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条件,挖掘潜力,扩大收储能力,一如既往地做好腾仓并库、维修和购置收粮器具等各项收购前的准备工作。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方便群众售粮。各基层收粮点要根据粮食的等级、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从农民实际交售的粮食中抽出各种不同质量的样本,折算出对应的收购保护价,将价格与样品摆在收购现场的显著位置,提高价格政策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甘政发〔2001〕84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998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粮食产销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出台了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的重大改革措施。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甘肃实际,研究了贯彻落实的意见。我省粮食丰年有余,歉年略有缺口,属产销大体平衡省。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平衡粮食供需,省内不分产区和销区,比照实行主产区的政策,继续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一、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

江泽民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不要轻言中国粮食过关了,农业过关了。全国粮食工作会议指出,“粮食生产存在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从长期看我国粮食供求是偏紧的”。我省农业生产仍然比较脆弱,粮食总需求弹性较小,每年没有一定水平的产量,就可能出问题。因此,要始终把粮食安全作为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头等大事来抓。在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要发挥比较优势,切实保护好耕地,加大粮食生产投入,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稳定粮食总产,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要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发展优质粮食生产,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二、继续坚持粮食定购和保护价收购政策

全省定购和保护价收购品种为符合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的小麦,定购任务4.5亿公斤。要按照依质论价和优质优价的政策,适当拉开品种差价、等级差价、地区差价。小麦定购和保护价格,按省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1〕44号)规定执行。凡属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随行就市收购农民的余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本着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积极开展市场粮食收购,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省农发行要加强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粮食,要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随行就市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提供收购资金贷款。

三、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激励政策,支持和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扩大顺价销售,把过大的粮食库存逐步降下来。粮食购销企业既要进一步开拓省内市场,认真落实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政策,积极做好农业救灾、种植结构调整、城镇居民和部队的粮食销售,继续为工业、酿造、饲料、食品加工等行业提供粮食原料,促进加工转化;还要努力增加粮食外销,积极与主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创造条件,开展跨地区、跨省的签单购销,连接千家万户农民,培育粮食流通龙头企业,推进粮食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为了加快粮食销售进度,继续实行新粮单项顺销、库存均价销售和新老粮对等冲销的销售政策。陈化粮的处理,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集中用于生产酒精和饲料等,绝不允许流入粮食市场。

四、加强储备粮体系建设

中央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后,要配合在甘中央储备粮库做好储备粮的抛售、轮换、推陈出新工作,继续保管好代储的中央储备粮。按照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要求,新库装新粮坚持就地就近收购或从省内购销企业移调保护价粮食,增加职工应从现有粮食购销企业中选调。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省级粮食储备体系。现有5亿公斤的省级储备粮规模要保持稳定,并尽快集并到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仓库,确保省政府对粮食市场调控的有效性。省内销区也应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地(市、州)级粮食储备。要加强粮食安全保管工作,完善推陈储新的轮换机制,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为了解决粮食仓容不足问题,要把粮仓设施建设纳入全省基本建设计划,增加资金投入,不断改善仓储条件,提高安全保粮水平。

五、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按中央确定我省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应由省财政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要列入预算,及时足额到位。根据现行粮食风险基金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粮食风险基金要保证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和超合理库存储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各级财政、粮食、农发行要密切配合,按照合理使用、加强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使省长负责制落到实处。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中央增加的风险基金,要在鼓励促销、鼓励粮食企业深化改革上起到杠杆作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制定。

六、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

按经济区域和粮食商品自然流向建设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引导粮食经营者进场交易。要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开展信息咨询和现货贸易,创造条件,开展期货贸易,提倡运用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降低粮食交易成本。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经销企业,在播种前与农民签订合同,订单收购粮食。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粮食收购、批发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凡从事粮食收购、批发的企业,由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每年复审核检一次。工商、粮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整顿规范粮食市场秩序,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省粮食局或粮食企业可委托省粮油质检站等法定质检机构,定期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加工的粮油质量进行检验,收取合理费用。

七、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步伐

1998年至2000年,全省粮食企业减员分流职工19538人,占职工总数的40%,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减亏增盈打下了基础。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级政府要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管理和盈亏切实负起责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以工作量定岗、定编、定员,核定购销企业人员工资总额。边远、偏僻且收储量少的农村粮管所、站,应从购销企业中退出,对原承担的政策性购销业务,实行委托制或代理制。粮食购销企业要抓好内部管理、降低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严禁发生新的亏损挂账。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省粮食局直属购销企业,实行改革和调整相结合,重组资产,重组队伍,组建新的粮油购销公司,使之成为全省粮食行业的骨干购销企业,更好地承担起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任务。对商贸、运输、加工等非购销企业,解除企业与行政的隶属关系,转变经营机制,还可采取抽资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伙制、托管、兼并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做好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予以支持。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八、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稳定地、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在地县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要落实地(州、市)、县(市、区)粮食局(处)行政编制和财政供给。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改进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粮食行业和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扎扎实实地做好粮食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的通知

甘政办发电〔2001〕26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7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计办综合〔2001〕212号)精神,做好我省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