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上的送礼之风,可谓源远流长,绵延不绝。从其作用来看,送礼既可拉近双方的距离,增进感情,又可满足双方的需求,彼此都甘之如饴。在养廉银制度实行之前,地方官吏中的下属,必须按陋规依照四时时节向上司送上一定数量的礼金。若上司本人身兼数职,下属就必须同时奉上几份礼物。送礼成了定规定制,自然就成了官员们发财的门路,官员贪赃枉法也由此而更盛。
雍正帝对此早已深知,雍正元年即派人对山东省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山东巡抚黄炳每年收规礼多达11万两,其中包括节寿礼,两司茨余(即布政使、按察使交的耗羡银)、钱粮规礼、驿道规礼、粮道规礼等等,可谓名目繁多。而巡抚一年的正项俸银只有130两,禄米130斛,可见他的贪污是非常大的。假如这一陋规不被革除,势必会对当时所推行的改革造成不良影响,所以,雍正帝决定革除这一陋规。
雍正帝于元年(1723年)发出上谕,禁止官吏接受下级官员的馈赠,但由于官员们的俸银普遍比较低,仍是屡禁不止。实行了养廉银制度之后,雍正帝自然有了大力禁止的理由。雍正帝发布上谕:此后绝不允许中央官员对地方、上级官员对下级收受规礼,违者严惩。在雍正帝的指导下,一些得力宠臣也开始致力于破除陋规。
做得最突出的当属河南巡抚石文焯。石文焯在计议耗羡归公时,考虑到如果规礼不除,州县官为应付规礼,还会在耗羡外再行加派以奉献上司,为防止这种事情发生,石文焯就将巡抚衙门内"所有司道规礼,府州县节礼,及通省上下各衙门一切节寿规礼,尽行革除"。田文镜继任后,继续坚持这些规定,他不仅自己点滴不要,手下属员、家人差役等人也绝不许收受些许,如有发觉,即行严治。河南有一些特产,如开封府的绫、缎、绸,归德府的木瓜、枣、牡丹,水田州县的大米,附山州县的木炭、兽皮、兔、鹿等,以前,上司强令该地方官吏交纳,成为定例。田文镜到任后,一概不收,并在全省范围内严厉禁止地方官向上司交纳特产。
陈规陋习一旦形成,就不可能一下子根除。尽管雍正帝下了谕旨,但还是没能彻底根除这种陋习。有的官员希望博得上司的赏识和提拔,仍保留着送礼的习惯;有的上司养成了收礼的习惯,很难适应无人送礼的情状,便暗示下属官员莫失礼效,有礼照收不误。这种情况虽属个别,但肯定是存在的。雍正帝并没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他既然决定要做一件事,就一定要做到彻底。凡被参劾、查知收规礼的官员,雍正帝下旨惩罚,轻则罚款,重则罢官、拘禁,给行贿受贿者以沉重打击。
山东省的情况最为严重,尽管雍正帝屡屡下旨,仍有再犯之官。雍正六年(1728年),雍正帝派升任河东总督的田文镜去严行查禁。田文镜到达山东后雷厉风行地进行清查,对前任巡抚黄炳、蒲台知县朱成元等人的收受陋规案情严行审理,一一参革了他们。此后,官吏们都意识到了雍正帝的做事风格,送礼和收礼的陋习渐渐变少了。
在取缔地方陋规的同时,雍正帝还加强了对中央官员的约束。雍正帝心里很明白,地方陋规与朝中陋规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朝中官员要收规礼,地方官员便只好向下面收规礼。因此,要想彻底根除陋规,只有追本溯源,从最高层根除才行。以前,户部在向地方征收钱粮时,每一千两税银中要加派"余平银"(指剩余在银秤上的,其实就是给主管官员的孝敬银子)25两、饭银7两。雍正帝意识到这是滋生腐败的一个源头,因此在继位之初就下令减去"余平银"的十分之一。耗羡归公后,怡亲王允祥建议取消收纳缴银时的"余平银",并同时杜绝地方官短交(少交)或以"潮银"(即含银量少,成色不足的纹银)抵充足色纹银的行为。雍正帝觉得这个办法能有效地制止朝中官员和地方官员私分国家钱粮的图谋,立即予以批准。
在破除了朝中的加派之风后,雍正帝又把眼光盯在"部费"上。所谓"部费"就是指各衙门在向吏部陈奏各项事务时,如果不缴纳一定的礼金,吏部就不予批准实行。新设立的会考府,本是清理亏空的部门,但有一些人也暗中收取这种"部费"。针对这种情况,雍正帝于十二年(1734年)十月谕告各省总督、巡抚、提督、总兵,严厉禁止贿赂京官。至此,官场送礼之风才被有效地扼制住。
以上破除陋规的行动,是在实行养廉银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由此可以看出,雍正帝的根本目的不是禁止官员发财,但他不允许官员损公肥私和额外发财。养廉银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肃杀了官场的陈规陋习,整顿了吏治。
滥设名目、强收杂费,这是历朝贪官污吏惯用的发财之道,这种事情在雍正帝即位前是很突出的。雍正帝很清楚滥设名目、强收杂费会给老百姓带来很大的负担,而且会造成吏治不清。在进行各项改革的同时,雍正帝把严禁地方官员乱收杂费作为整顿吏治的内容之一,最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自古以来,行政性收费一直是五花八门,名目繁多,又因为缺乏规范和有效的监督,乱收费、滥收费的现象便相伴而生,从而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痼疾。到明代,全国的苛捐杂税已不下千种,百姓怨声载道。即使在收费情况相对较好的康熙王朝,康熙帝也曾直言不讳:地方的"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
乱收杂费现象的制度成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财权与事权不统一。最典型的是明清时期,当时实行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管理体制,一方面中央要求地方政府按时足额完成朝廷下达的赋税任务,另一方面本应由中央财政包揽的事务却要地方政府负担支出,这就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税外收费来弥补。二是吏治腐败,官吏的行为无监督制约机制。典型例证是清朝初期一些特权部门以特殊需要为由,提出某些额外加征税费的要求,得到朝廷允许。口子一开,赋外之赋、差外之差、税外之税的现象越来越多,其中多数成为官员的生财之道。针对以上两个原因,雍正帝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是加强了对中央官员的约束,从而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赋税任务;二是整顿吏治。在这一方面,雍正帝可谓下足了功夫,同时也取得了鲜明的效果。
地方杂费有不少是相沿成习的。例如,有车辆出口,需要到奉天府衙门领取照票,出门时要验票,一辆小车收银两1.6钱,一辆大车收银两3.2钱,这样一年能收银子1700两左右,这些银两都被府尹、书吏和查验官员等分掉。另外,出口的猪牛羊按每口0.3钱收费,这一条陋规已经成为定例,没有人敢出来反抗。由于贪官污吏的勒索,商人们为了不做亏本买卖,不得不提高出口货物的物价,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巡察奉天的御史释迦保对这件事早有耳闻,他经过调查后,立即向雍正帝奏报,雍正帝下令严行查禁。最后,释迦保遵奉谕旨,立即将车辆及猪牛羊出口收费项目尽行革除,不许再索取分文,违者重罚。雍正帝对他的做法很满意,并给予了一定的奖励。
雍正二年(1724年),有人参奏直隶通州金盏河附近的真武庙和娘娘庙的僧人,对入庙进香的民人竟也"挂号取税"。雍正帝听后十分生气,立即命直隶巡抚李维钧查明处理。经过李维钧的详细调查,这些寺庙虽然没有"挂号取税"之事,但的确有僧人在庙内挂匾通名,为进庙之人料理礼拜事宜,然后收取高额香资酬谢,李维钧当即传令禁止。雍正帝对他的做法颇感满意,夸赞他处理得很及时。
为了彻底根除收费名目,雍正帝在各地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例如,江苏省扬州府仪征县,从明朝开始,凡是商人贩运盐引,都要用该县印信钉封,把它作为沿途稽查的凭证。到了清朝,商人在赴县衙钤印时,先按旧例每盐引交银3厘,此为归公引费,另外再加收2厘,为官役饭食费。盐商在县衙交银钤印后,还必须经过驻在仪征专司盐务的掣盐衙门验发盖印。
商人们心里都清楚这是勒索,但因为怕拖延时间,耽误运送,不得不忍气吞声地交费。
在查清这件事后,雍正帝认为盐商赴县钤印封引,徒滋纷扰,无益稽查,如果免去这一周折,乱收费现象就会自动取消,商运也可避免阻滞。于是,雍正帝下令盐运归盐政衙门负责,没有必要用该县印信钉封,这就在根本上杜绝了对盐商乱收费的现象。
雍正帝的取缔规礼、严禁乱收杂费制度的出台,是对整顿吏治的细枝末节的修补,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完善了清朝的吏治,减轻了人民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