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民族过程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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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前国家社会的民族过程(7)

虽然作为一种政治系统我们应主要关注这种典型部落,但对非典型的、泛义的部落的历史作用也不可忽视。实际上,上述泛义的部落除了包括典型的部落之外,还包括了处于典型部落生成之前的散在状态的联合体,以及超越部落的部落联盟、酋邦甚至血缘色彩较浓的国家和地区。而从历史来看,处于散在状态的典型部落生成之前的联合体正是典型部落的前身,有着规范政治体制的部落正是散在的不规范的部落发展的结果。

散在状态的部落随着队群和氏族的出现便存在了,因为实行外婚的队群和氏族已自然地使通婚的亲属队群和氏族形成一个联合体,所谓“二合组织”正是缘起于此。这个联合体没有形成正式的政治体制之前,即是散在的部落,而当政治体制建立之后,便成为典型的作为政治系统的部落了。从散在状态到政治系统的正式建立,期间是经历了相当历史时期的。因为氏族的层层分化,亲属氏族之间联系的紧密,共同利害关系事务的增多都是一个逐渐增长的长期过程,而部落政治系统的建立正是需要这个过程长期酿就的。

散在状态的部落和作为政治组织的部落是分处于不同阶段的两种部落,而代表前者政治制度的却是氏族和队群。从这一点来说,杨堃先生把氏族和部落列为两个不同的社会阶段是有必要的,这也是本文把氏族和部落分别列为两种政治系统的原因。当然,氏族政治系统在进入部落时期后便纳入部落体系之中,氏族体系和部落体系在此重合了。

在部落政治系统中,位于氏族部落之间有时还有“胞族”作为中间环节。胞族是由一个母体氏族分化出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姊妹氏族构成。虽然摩尔根把它也列为前国家社会的“政治方式”,但他又说:“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都具有原始的政府功能,胞族却不具备这种功能。”实际又把它从政治系统中剔除了。此外,这个中间环节的存在也不十分普遍。所以在前国家社会的政治系统中,一般也不宜把它列入正式的演进系列。

(三)部落联盟和酋邦

在摩尔根的前国家社会政治系统中,部落联盟是最高组织。他认为,凡属于有亲属关系和领土毗邻的部落,很自然地会有一种结成联盟以便于互相保卫的倾向。这种组织起初只是一种同盟,当经过实际经验认识到联合的优越性以后,他们就会逐渐结合成一个整体,这就是部落联盟。部落联盟的形成主要是为了应付战争,既便于防卫,也便于进攻。因此,这种组织的出现是在前国家社会的后期。这时,随着人口的增多,私有制的出现和战争的空前频繁使得建立部落联盟成为必要。

恩格斯根据摩尔根的叙述,以易洛魁联盟为例对部落联盟的特征作了十点概括,其主要内容是:

部落联盟由有血缘亲属关系的若干部落组成。血缘亲属关系和各部落在内部事务上完全平等、独立是联盟的真实基础。

联盟的机关是联盟议事会,由地位和权限平等的若干酋长组成。这个议事会对联盟的一切事务有最高决定权。

联盟的这些酋长们被分配在各部落和氏族中,担任专为联盟目的而设立的公职。同时在他们各自的部落这也是酋长。

联盟议事会的一切决议须经全体一致通过,表决按部落进行。

参加联盟的部落议事会中的每一个都可以召集联盟议事会。会议在聚集起来的民众面前公开举行。每个部落成员都可以发言,但只有议事会才能作决定。

联盟有两个具有平等职权的最高军事首长,但没有一长制首长。

从这些特征可以看出,这种联盟仍然是以氏族组织为基础的,实际上“这只不过是把氏族联合成部落的原则加以扩大,由低一级的组织产生出高一级的组织而已。”

摩尔根笔下的部落联盟是有一定普遍意义的,除了易洛魁人之外,北美的克里克印第安人,达科他印第安人,以及其他大陆上的斯拉夫人、波罗的海人、日尔曼人、克尔特人、印度人等在前国家社会都有这种联盟组织。

除了易洛魁联盟这类血缘性的部落联盟之外,历史上还有地缘性部落联盟。一般认为这种联盟在血缘性联盟之后。这是合乎逻辑的。因为穿越血缘纽带实现地缘性的联合需要克服更大的文化、语言和利益上的障碍,需要更进步的政治形式。这在平等原则上是一种十分困难的政治组合。

恩格斯讲:“易洛魁联盟是尚未越过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印第安人所曾达到的最进步的社会组织。”然而“部落联盟的建立就已经意味着这种组织开始崩溃,易洛魁人征服其他部落的企图也表明了这一点。”征服的背后是部落内部私有制的发展、阶级的分化和加剧。于是因战争和其它公共事务的增多而需要更加进步的政治体制时,部落联盟便不得不让位了。根据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观点,取代部落联盟的是国家,部落联盟是走向国家的“门槛”。但当今的研究表明,部落联盟或许可以成为这样的“门槛”,或许还需经过另一种政治系统的过渡,这种政治系统就是酋邦。

美国学者C·恩伯和M·恩伯对酋邦的解说是有代表性的。他们认为酋邦是一个多社区政治单位整合在一起的正式机构。“这种正式机构是由具有或不具有酋长的议会组成,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总有一个人——酋长。他同其他人比起来,拥有更高的地位和权威,”“酋长领地与部落组织的区别在于,酋长领地是把多社区政治单位整合在一起的正式权威机构。同部落社会相比较,酋长领地的人口密度一般较高,社区较为固定,酋长的地位有时可以继承,一般都是永久性的。酋长具有很高的地位。大多数酋长领地社会都实行社会分层。”

在许多西方学者的政治系列中是没有部落联盟的,酋邦只由部落发展而来。这无疑是对一种客观存在的否认。但他们笔下的酋邦的确与部落联盟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两点:

1.部落联盟是建立在原始民主和平等基础之上的政治系统,这种平等不但体现在参与联盟的各个部落之间,也体现在联盟内的任何氏族成员之间;而酋邦则是一个等级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固定地位而不得僭越,即使一个阶级内部也有严格的划分。如夏威夷土著社会中的贵族阶级,他们在职业方面有严格的专门化划分,地位级别十分明显,且世代传袭,“以致于甚至是同父同母的儿女都根据他们出生的先后分成等级。地位接近于最高等级的贵族异常重要而且强有力,以致于普通人不管什么时候碰见他们都要把脸贴在地上。”

2.部落“联盟没有一长制首长,即没有主管执行权的首脑。”而酋邦则通常有一个具有绝对权威的酋长。酋长是酋邦社会政治权力的核心,他有权管理生产活动,有权分配产品,可以积累私有财产传给后人。他的地位是永久性的,可以世袭,通常又被赋予一层神灵的光彩。贵族官僚成为他的统治机器的构成。”

从这两个主要区别来看,酋邦更接近于国家。因为只有出现社会分层(包括阶级)才可为国家的出现提供社会基础,只有出现具有绝对权威的酋长才可为国家出现王权提供人选上的保证。所以,作为向国家的过渡,许多学者认为酋邦比部落联盟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实际上,一些部落联盟与酋邦之间似乎也存在一个过渡问题。酋邦不是联盟,但却是由族体构成的不同社区或部落联合而成。如何联合的?只有征服和自愿结盟两条途径,而后者则成为部落联盟了。酋邦除了征服可以直接形成外,部落联盟经演化,成为一个较凝固的政治实体,民主制度消褪以后也可以形成。所以,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部落联盟和酋邦可以是并列关系,又可以是继承关系。

酋邦模式的提出是必要的,因为前国家社会的大量政治组织既超越了部落联盟,又未及国家水平,而仅仅符合酋邦的特征。如我国汉魏时期北方的檀石槐鲜卑集团,长期被人们称之为“部落联盟”、“军事联盟”或“早期国家”。但现在来看,它只是一个典型的游牧民族的“酋邦”。因为檀石槐世袭的首领地位已使他不再是部落或部落联盟的酋长;他所在的东部鲜卑在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已使这个集团不再是各个部落的平等联合;然而檀石槐其下正式官僚体制的缺乏又使他的集团不能称之为“国家”。再如我国前国家社会末期的良渚文化和红山文化,因其出土文物反映的社会分化已十分明显,社会单位已超越了一般部落的规模,已有建立在等级制之上的高层权力人物的存在,同时又达不到“国家”的标准,一些学者已正式将它们称作“酋邦”或类似于此的“古国”。所以,酋邦是一个确实存在又正在被人们所认可的一种政治组织,它比部落联盟更接近于国家。

队群——氏族——部落——部落联盟、酋邦

是前国家社会政治系统演进的一般系列,它不排除不符合这个序列的个别事例。这个序列表明着一种从简单到复杂,从小规模的自治到大规模的群体联合的历史趋势,表明着人类的政治序列从临时、非正式到永久、专业化的演进趋势。国家的出现正是这种趋势的继续和发展。

前已述及,民族过程是一个包括民族经济过程、民族政治过程和族体形态过程在内的综合历史过程。因此,本章不是前国家社会民族过程的全部内容。它只是说明,民族过程始于民族的起源,启动于人类发展的早期智人阶段;人类借助于民族分化完成了向世界各地的散布和定居,构筑了早期社会政治系统的演进序列。而正是这些,构成了民族过程和国家的渊源,成为我们讨论二者关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