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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按揭贷款的一般常识

现如今,多数人购房都会选择按揭贷款,但是,当购房者真正办理贷款的时候,却感到有些茫然,这一现象深刻说明人们在按揭贷款知识方面的欠缺,而购房者在这一方面的欠缺往往给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作弊的良机:明明不具备贷款条件,却告诉购房者可以申请贷款,为的就是让购房者先交纳一部分的购房款。因此,对于购房者来说,想要在购房时办理贷款,就必须首先了解相关的贷款常识。

1.贷款的种类

通常情况下,住房贷款可以分为三种: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组合贷款。因为这三种贷款是目前购房贷款的主流,所以我们首先介绍这三种贷款,除了这三种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贷款方式,我们将在后面逐一介绍:

(1)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又称“按揭”,是银行向购买自用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也就是说,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在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所购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又叫做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低是公积金贷款的最大优势。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但是,这种贷款只为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而且还必须以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如果你在购房的时候公积金贷款不够用,你还可以再申请商业贷款,做成组合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又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时可以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就是说,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按揭贷款与房产抵押贷款的区别

按揭是指购房者在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将合同名下房产的期房产权让给银行,以作为取得银行贷款的担保。只有当购房者还清所有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才能将期房的产权赎回,从而取得房屋产权。如果购房者没有依照相关约定缴纳本息及有关费用,银行有权处理合同名下的房产,并率先得到购房者所欠贷款。

抵押是指购房者将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从而取得贷款。从本质上讲,它与按揭类似,但是,又多少存在着不同:

(1)两种贷款的设立方式不同

抵押权的设立,一般通过限制抵押人所有权,将房地产标的物的价值支配权转让给抵押权人,即在抵押标的物上设立担保物权的方式设立。而按揭权人对设定按揭权的楼宇享有的是一种债权而非物权,无法同一般的抵押权那样通过限制所有权的方式设立,必须以转让房地产期待权给按揭权人即银行为条件,获得银行的贷款。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在抵押关系中,如果债务人就是抵押人,那就只有两个法律关系主体: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按揭关系中,最少应该有三个法律关系主体:按揭权人(银行)、按揭人(购房者)、第三者(房地产开发商)。

(3)先期的抵押条件不同

购房者在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前,需要先向贷款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存款,一定时间后,购房者才能向该银行提出按揭贷款申请,而抵押贷款不需要如此。此外,按揭贷款只能用来购房。而抵押贷款不仅可以用作购房,也可以有其他用途。

(4)双方对抵押物的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在抵押关系中,抵押物风险由抵押权人(银行)或抵押人(购房者)承担。在按揭中,楼宇的风险既不由按揭权人承担,也不由按揭人承担,而是由第三者(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如果楼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遭到毁损,按揭人(购房者)与按揭权人(银行)不会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