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邻里委员会)是新加坡社区中受政府指导的民众自己进行管理的具有综合性功能的机构。由于其成员比较年轻,文化水平较高,管理比较民主,组织结构也灵活,因此其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不但可以在社区内解决居民的一些实际困难,具有一定的行政功能,协助居民联络所的工作,而且还可以更经常性和广泛性的开展一些了解民意、咨询和文娱活动。每个居民委员会(邻里委员会)中心设备完善,有运动场、报告厅、娱乐室及图书阅览室等。“中心”建有合唱团、舞蹈团、民乐团、演剧社等居民自娱自乐的组织。常年开设绘画班、烹饪班、缝纫班、美容班、音乐班等,服务于辖区居民特别是辖区内的青少年。居民委员会(邻里委员会)在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内组织诸如大型联欢、社交聚会等各种活动来促进种族和谐,社区认同。和它处于同一层级的还有民防委员会和种族委员会等社区自治组织。
概括地说,新加坡的社区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对区内大型公共设施的管理,包括现有设施的维护保养,新建设施的项目申请、规划;美化公共居住环境,发动组织区内居民实施各种美化公共环境的活动;维护社区治安环境,如组织“邻里守望计划”等;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募集和设立基金,增进贫困人士、残障人士福利,为学生提供资助,组织社区交际项目;增强社区凝聚力,密切邻里关系,包括文娱活动、休闲旅游等。
新加坡居民住宅80%以上为政府组屋,若干栋组屋构成一个组屋区,多个组屋区划定为一个选区(社区)。为此,政府专门设有国家住宅发展局负责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1)对住宅小区、邻里中心和社区中心及其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2)对社区领袖和居民顾问委员会、社区中心管理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领导人的培训。(3)为居民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和设施,沟通政府与社区的联系渠道。(4)发起某些社区活动,倡导特定的价值观。(5)对社区治理予以财政上的支持。在国家住宅发展局的指导下,新加坡社区建设中硬的环境方面由市镇理事会负责。如果说人协和社理会侧重的是社区建设中的软件,则市镇理事会侧重于社区的硬件管理。
在国家住宅发展局指导下,各个选区都成立了市镇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管制、管理及治理共用物业;保养及维护物业;更新或更换共用物业内设备;征收服务费等,许多职能近似业主委员会,政府把这类准公共事务放手让社区自治管理。市镇理事会为社团法人,是非政府组织,但局限于市政物业。[赵大生:《新加坡的社区建设》,《社区》,2004/3。]
从新加坡建设社区和发展社区的实践上看,新加坡的社区组织有着极其丰富、多元化的社会功能:在满足社区成员的需要方面,具有社会服务的功能、社会保障的功能、人的社会化的功能、文化的功能等;在人际交往与人际互动方面,具有社会互动的功能、人际协调的功能、社会整合的功能、社会参与的功能与社会民主的功能等;在国家生活领域,具有政府行政的功能、社会控制与社会稳定的功能、政治动员与政治参与的功能。
社区实际上给民众提供了一个积极和自愿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场所。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不仅会提升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也是对社区工作的一种责任心。它通过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社区活动与计划,促进和发展了居民的社区精神。社区组织作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较少局限于传统的说教,而是通过召开大众问题研讨会,更多的反映和解决居民的现实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和计划;同时,积极贯彻政府的政策,协助政府开展全国性的社会活动,推行公民教育计划等等。另外,新加坡居民委员会中的许多职务都由本区居民担任。他们处理社区内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居民开展体育、外交、文化和其他活动,配合政府开展各种群众性地运动,增加居民自检的交往,从而在社区内培养起强烈的社区精神和国家认同感,同时不断优化社区结构,推动社区发展。[窦泽秀:《社区行政——社区发展的公共行政学观点》,山东出版社,2003年,第54—58页。]
新加坡的社区管理具有非经济化的特点。社区组织本身不是法人,因此社区管理不为任何机构负担任何形式的经济职能,更不为其他机构代收任何形式的费(税)。此外,社区活动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和社会赞助。政府拨款主要包括行政经费、活动经费以及专项经费。行政经费主要用来维持人民协会和民众俱乐部的运作;活动经费标准是每个居民每年一新元,按社区发展理事会划拨;专项经费根据具体情况划拨,专门用于特定的需要,属于非常规项目。社会赞助主要来源于企业、其他组织或募捐。事实上,即使社会赞助中,政府也起着重要作用。政府为了刺激社会赞助,制定了强大的配套计划。社会赞助一新元,政府配套三新元。如果社会赞助是长期固定的,政府配套提高到四新元。这样,政府通过对社区组织的物质支持和行为引导,牢牢把握着社区活动的方向。
至于新加坡的社区活动则显现出非强制化的倾向。几乎所有的社区活动都是自愿性质的,包括社区的公共环境美化等也都是义务参加的。新加坡十分注重培养为社会自愿贡献的“义工”精神,以“人人关爱社会”的共同价值观营造“温馨大家庭”和谐氛围。倡导成功人士积极参与慈善捐助活动和支持人人甘当“义工”,参与志愿报务。目前,全国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达到1850个,由国家义务工作中心推动,社区基层各法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主席、委员和工作人员除极少数是受薪职工外,大多数是志愿为社会和居民服务的义工。这既降低了基层组织和社区管理的运行成本,减轻了政府的压力,也弘扬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积极向上的社会精神。社区内名目繁多的各种组织,聚集了不同兴趣爱好和心理需求的人,形成组织参与和资助各种社区活动项目的群众基础。社区民间组织发育完整,它们通过自助和他助,分担了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大量管理和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发展计划和评估标准,社区发展理事会、居民联络所、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在政府指导下自主活动并及时向政府反馈民众意见,各政府部门根据社区居民需要调整规划和管理方式,按照是否达到社会服务的标准来评估各自治组织的业绩并下拨活动经费,新加坡社区管理是低成本的,除极少数的社区有受薪职工,绝大多数社区工作者都是义工,社区所有的收支都公开透明,所有开支项目都是按市场化手段操作,按费用最节约化的宗旨运作。在新加坡,对民众的捐助行为称为“乐捐”,意即乐于帮助,乐善好施,体现了一种崇尚慈善博爱的精神。新加坡的社区硬件建设资金投入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政府投入80%,其余20%来自社会各界捐助,其中宗教界和企业界捐款占近一半,社区有身份地位的富裕居民捐款占一半。新加坡经济发达,政府并不缺少社区建设资金,之所以要留出缺口,目的是为了培养全体公民对社会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社区和政府对一千元捐款以上的予以刻碑纪念,总理等国家政要参加开工奠基,显示政府对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视。
新加坡的政府理念是“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这一理念出发的社区建设非常贴近民众,政府通过扶持NGO,培养社区成员的参与意识,促进了公民社会发展。新加坡重视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强调政府主导下的“大众参与”,这样做,既能弥补社区建设所需公共资源的相对不足,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执政党的基层建设。新加坡在社区建设上坚持本国实际,积极探索,将社区建设定位于充满活力,和谐祥和,环保生态的目标上并取得了令世人注目的成效,他们的所作所为,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丁传宗:《政府主导下的新加坡社区建设:经验与借鉴》,《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9。]
(第三节)国外城市社区建设的经验
发达国家除了上述三种主要的社区发展模式之外,在欧洲国家的社区发展还有北欧的“社区城市化”管理。
当然,欧洲国家的社区管理相对于前面所论述的模式而言影响较小。欧洲国家尤其是北欧国家的社区管理,可以说一直以来都是以“自治”为理念的,而其社区自治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小国度里的大社区”或“社区城市化、城市社区化”。一般说,在中央、郡(省)、市三级行政区划上,城市是北欧国家行使社会职能的最基层一级政府。在这些国家在社区建设上将无论是乡镇还是较小的乡村,都划入城市化社区并对其进行管理,它们的社区管理中心或社区政府所在地大多数也都在比较发达的小城市。这三级行政划分在管理原则上共同遵循一个规律:清晰、简约、严谨、明了。即这三级政府在权力范围和职能权限上责权明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0世纪后期,北欧国家普遍进行了地方政府自治改革,其特点是扩大了城市社区化的版图,加强了社区自治机构的权力,进一步增加了社区的自治职能,经历了多种治理模式变革与探索,真正形成了所谓的“社区城市化、城市社区化”的自治管理模式。
北欧国家的社区自治职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权力重心下移的情况下,使社区自治机构真正有了经济和独立行政权力,提高了地方社区的政治地位;二是许多具体的责任放到社区这个最基层组织机构上,使民众和政府之间的沟通距离大大减小,公民的具体问题和生活困难得到了最为有效的解决,同时培育和自发组织了大量的社区团体力量。
从纵横发展方向上看,北欧社区在纵深角度始终把社区发展放在第一位,不断把来自国家和政府的服务深入到家庭和社会的各个角落。在横向发展平台上北欧社区加快了社区合作的步伐,力图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型的合作途径来促进社区的共同发展。
和我国的社区工作体系相比,国外社区形成是市民自发组织,以地域为单位,政府干预较少,一开始就有较强的自发性,社区自治的特点突出;而我国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随着单位制的解体,社区自治功能才逐步恢复,因此,社区更多的是被作为一种政府管理社会的方式存在。[张玉枝:《转型中的社区发展——政府与社会分析视角》,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第61页。]
在这种自治管理模式中,伙伴关系方式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最具社会可接受性的、能促进提供公共服务的工具。所谓伙伴关系就是将社区内的组织、群体等不同领域、不同职业的单位和人群整合在一起,相互间结成伙伴关系来解决社区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在这中间,政府起着引导者和协调者的作用。负责领导其他伙伴方并制定社区发展的规划;各个领域的组织以自身所具有的资源和特殊优势平等地参与到伙伴关系模式中,而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则是社区建设与发展的原动力。社区自治治理模式的基本原则是:从社区出发设计参与决策的程序与制度;操作过程跨越不同的层次,但要把决策权下放到最合适的层级(通常是邻里层面);地方政府主要在战略决策上考虑包容社区利益。在社区建设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企业、非政府组织、政府机构、慈善机构、社区组织、研究机构、学者、具体事件所涉群体或个人等等都是构成伙伴关系的主体要素。伙伴关系的建立从共同的利益出发,使结果既能有利于各参与主体,又能服务于社区。在此基础上,使社区的建设和发展一直处于良性循环的状态,从根本上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保证了社会生活的和谐。[马卫红:《欧洲国家社区治理模式对我国社区建设的启示》,《理论与改革》,2007/3。]
总的来说,发达国家在社区建设方面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一、政府参与程度
国外社区自治制度与其历史上的城邦自治制度和市民社会传统一脉相承,而我国是一个具有深远的集权制社会组织结构历史传统的国家,因而在借鉴的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到国情的差异。即使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这种差异也明显存在。
自20世纪50年代联合国倡导社区发展后,社区建设成为政府有计划、有目标地引导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成为国家实现现代化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一般说来,政府由于其职能所驱使,在城市社区的治理过程中都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总体上看,城市社区治理中西方国家的政府作用主要是行政性的指导,基本上没有参与社区的具体事务。政府对社区的干预主要以间接的方式进行。政府在社区工作体系中承担的主要职责:一是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并通过制定规划来贯彻执行;二是财政支持。政府每年要拨出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发展事业。财政拨款的主要依据是社区组织和民间团体就社区内拟帮助对象和服务内容所提出的申请,政府根据每年的监督、检查情况,确定下一年的财政资助;三是实行严格的宏观控制与管理。政府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去规范社区内不同集团、组织、家庭和个人的行为,协调社区内各种利益关系并为社区成员的民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而社区内的具体事务则完全实行自主自治,与政府部门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将具体事务交给社区组织或民间团体,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这样做既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又发挥了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目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之间对社区建设有明确的分工,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