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城市社区建设理论与实践:以苏州为个案
29245400000009

第9章 相关的概念(3)

(7)社区环境。社区环境是社区人口与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三者相互融合的综合体,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工环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区居民有目的、有计划地创造、改造出来的生存环境。社区人口聚集密度高,因而聚集性是社区环境的一大特点。社区环境为其成员进行大规模的群体活动提供一个空间,在这个空间,社会活动高度集中。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期望能够拥有一个舒适、安静的空间。对每个居民来说,良好的生活环境不仅包含物质生活的丰富,而且还包含着精神生活的享受、人居环境的舒适。因此,依托社区自治组织,依靠社区居民,营造安全、安居、安心的治安环境,营造绿化、美化、净化的生态环境,营造融洽、和睦、互助的人文环境,建立文明和谐的美好家园,也就成为社区环境的内涵了。

(8)社区自治管理。从严格意义上讲,将其称作居民自治是比较规范的。社区自治管理是指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社区居民通过社区自治组织形式管理社区事务,使社区内各项自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张惠东:《城市社区建设的创新与发展》,《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24。]

社区建设与社区发展是十分相近的两个概念。联合国在50年代倡导的社区发展运动是指社区居民在政府和社会机构的支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改善社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改善社区居民生活,促进社区社会进步的过程。如果说二者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么社区建设更强调社区规划、强调社区结构的建构,而社区发展则更偏重于社区要素的强化和社区运行机制的改进。当然,要把社区建设同社区发展割裂开来是不可能的。因为社区建设的对象是社区,而社区从其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说是人们生活的共同体。这种生活共同体的改善不但在于社区服务设施及组织体系的建设,而且在于社区成员对社区的认同感和相互支持网络的建立与增强,而这正是社区发展的精髓。这也就是说社区建设包含了社区发展的内容,它以社区的社会发展为目标。[王思斌:《体制改革中的城市社区建设的理论分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5。]

(第五节)社区服务

1993年民政部等14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中规定,“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多种需求,以街道、居委会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性的居民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由社区福利业、便民利民服务业和职工社会保险服务业构成。其中职工社会保险服务业由专门的政府机构执行。社区服务实际上是社区社会服务的简称,是指政府、机构与个人等在社区里开展的福利性服务和公益型服务,以及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助服务。与市场服务的最大区别在于服务的目的不同,即有公益性、非盈利性与赢利性、逐利性的区别。但在实践中,我国的社区服务政策至今仍是将其既视为福利性、公益型的社会服务,又视作便民利民的第三产业。

由于社区服务是在政府的资助和扶持下,根据居民的不同需求,由政府、社区内的各种法人社团、机构、志愿者所提供的具有社会福利性和公益性的社会服务以及居民之间的互助性服务,所以,社区服务具有群众性、福利性和服务性、区域性的特点。《意见》将社区服务业的基本任务确定为: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积极性,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社区服务业,加速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各种便民家庭服务、婚丧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文体健身娱乐服务、婴幼儿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心理咨询等服务项目。大力创办社区服务实体,不断壮大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并通过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社区服务是通过社区福利性服务、社区公益性服务、社区志愿性服务、社区互助性服务、社区经营性服务等形式,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采取联营共建等形式,与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开展双向服务。经过努力,目前我国的社区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已基本涵盖广大居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各个领域,服务内容由10多项发展到200多项,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青壮年人和优抚对象、驻社区单位等各类群体,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保障等服务项目普遍展开,多种便民生活服务圈不断涌现,社区居民需求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尤其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社区服务企业开始为社区内居民和单位提供送餐、存车、物业管理等后勤社会化服务,开辟了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新领域。目前已经初步构筑起以社会救助为基础的集家政服务、物业管理、职业中介、心理咨询、健康保健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

具体地说社区服务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六个系列。

第一类,社会福利服务,包括三个系列:(1)老年人服务系列。包括老年人的收养和寄托(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公寓)、老年婚介所、老年人活动室、老年人医疗保健、老年康复门诊、老年人学校、老年群体文化生活、老年人各类活动团队等。(2)残疾人服务系列。包括残疾人服务站、残疾人医疗站、精神病人医疗站。康复中心、残疾人婚姻介绍所、弱智儿童启智班、伤残儿童寄托所等。(3)少儿服务系列。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课后辅导班、学生午餐点、儿童医疗保健站、失足青少年帮教组等。第二类,便民利民服务。包括三个系列:(1)家务劳动系列。包括家政(钟点工)介绍、代买菜、洗衣、打扫卫生、护理病人(老人、幼儿)、送煤气等。(2)居民生活服务系列。包括心理咨询、医疗诊治、便民服务(便民小吃、便民杂货店、便民理发店、车辆集中看放点、家电维修点)等。(3)文体服务系列。包括青少年校外教育、健身室、阅览室、棋牌室、电脑室、舞厅、各类室内外公共体育设施等。

社区服务分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两种形式。

(第六节)社区自治

社区自治是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障的行为,社区自治是社区建设的根本属性,是体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有效途径。社区建设若失去社区自治,则将毫无意义,因而强化社区自治是社区建设工作最重要的内容。我国目前的社区建设处于政府主导阶段,强调社区自治,并不是不要政府,而是在政府的指导下,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等社区议事协商和决策组织以及社区管理机构和社区内各种协会组织的作用,实现依法自治。

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社区建设的实际,社区自治主要体现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人事选免自治。社区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必须由社区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具有依法随时补选因故缺席的社区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权力,具有依法罢免、撤换不称职的社区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权力。

其二,财产财务自治。社区管理机构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社区管理机构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财力和人力的摊派。社区在兴办公益事业时,可以通过民主自愿的方式,向受益的社区成员筹集资金。政府拨付社区的办公经费,社区管理机构有权按照规定自主定向使用。社区管理机构有权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自身兴办的社区服务产业所得的税后利润用于社区活动经费、社区工作者的补贴和扩大再生产的投入。社区管理机构的财产和财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账、公开管理,接受社区成员的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