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日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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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古人用火必取于木,而复有四时五行之变。《素问》:黄帝言:“壮火散气,少火生气。”季春出少,贵其新者,少火之义也,今人一切取之于石,其性猛烈而不宜人,疾痬之多,年寿之减,有自来矣。

邵氏《学史》曰:“古有火正之官。《语》曰:‘钻燧改火。’此政之大者也。所谓光融天下者于是乎在。《周礼》司烜氏所掌及《春秋》宋、卫、陈、郑所纪者,政皆在焉。今治水之官犹夫古也,而火独缺焉。饮知择水而亨,不择火以祭以养,谓之备物可乎?或曰:庭燎则有司矣。虽然,此火之末也。”

莅戮于社

《大司寇》:“大军旅莅戮于社。”注:“社谓社主在军者也。”《书·甘誓》:“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孔字国云:“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及社主行,有功则赏祖主前,示不专也;不用命奔北者,则戮之于社主前。社主阴,阴主杀。亲祖严社之义也。”《记》曰:“社所以神地之道。”意古人以社为阴主,若其司刑杀之柄者,故祭胜国之社则士师为之尸。而王奔之将亡,赦城中囚徒,授兵杀豨,饮其血曰:“有不为新室者,社鬼记之。”宋襄公、季平子皆用人于社,而亡曹之梦亦曰:“立于社官。”宰我战栗之对,有自来矣。

邦朋

《士师》掌士之八成,七曰为邦朋。太公对武王,民有十大,而曰民有百里之誉,千里之交,六大也。又曰:“一家害一里,一里害诸侯,诸侯害天下。”嗟乎!此太公之所以诛华士也。世衰道微,王纲驰于上,而私党植于下,故箕子之陈《洪范》,必皇建其有极,而后庶民人无淫朋比德。《易·泰》之九二曰:“朋亡。”《涣》之****曰:“涣其群,元吉。”《庄子》:“文王寓政于臧丈人,而列士坏植散群。”

荀悦论曰:“言论者计薄厚而吐辞,选举者度亲疏而举笔,苞苴盈于门庭,聘问交于道路,书记繁于公文,私务众于官事。”世之弊也,古今同之,可为太息者此也。

王公六职之一

“坐而论道,谓之王公。”王亦为六职之一也,未有无事而为人君者,故曰天子一位。

奠挚见于君

士冠,士之嫡子继父者也,故得奠挚见于君。

主人

“主人爵弁,纁裳,缁施。”注:“主人,婿也。婿为妇主。”“主人筵于户西。”注:“主人,女父也。”亲迎之礼,自夫家而行,故婿称主人;至于妇家,则女父又当为主人,故不嫌同辞也。女父为主人,则婿当为宾,故曰:“宾东面答拜。”注:“宾,婿也。对女父之辞也。至于宾出而妇从,则变其文而直称曰“婿”。婿者,对妇之辞也。曰主人、曰宾、曰婿,一人而三异其称,可以见礼时为大,而义之由内矣。

辞无不腆无辱

“归妹,人之终始也。”先王于此有省文尚质之意焉,故辞无不腆无辱。告之以直信,曰先人之礼而已。所以立生民之本,而为嗣续之基,故以内心为主,而不尚乎文辞也,非徒以教妇德而已。

某子受酬

《乡饮酒礼》:“某子受酬。”注:“某者,众宾姓也。”《乡射礼》:“某酬某子。”注:“某子者,氏也。”古人男子无称姓者,从《乡射礼》注为得。如《左传》叔孙穆子言叔仲子、子服子之类。

《乡饮酒礼》、《乡射礼》其于旅酬皆言“辩”,注云:“辩众宾之在下者。”此辩非“辩察”之辩,古字辩与“遍”通。经文言辩者非一。《燕礼》注:“今文‘辩’皆作‘遍’”是也。《曲礼》”主人延客,食胾,然后辩殽。”《内则》:“子师辩告诸妇诸母名。”“宰辩告诸男名。”《玉藻》:“先饭,辩饮而俟。”《乐记》:“其治辩者其礼具。”《左传·定公八年》:“子言辩舍爵于季氏之庙而出。”《史记·礼书》:“瑞应辩至。”

须臾

“寡君有不腆之酒,请吾子之与寡君须臾焉,使某也以请。”古者乐不逾辰,燕不移漏,故称须臾,言不敢久也。《记》曰:“饮酒之节,朝不废朝,莫不废夕。”而《书·酒诰》之篇曰:“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显,小民经德秉哲。”“越在外服,侯甸男卫帮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是岂待初筵之规,三爵之制,而后不得醉哉。

飧不致

《聘礼》:“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飧不致,宾不拜,沐浴而食之。”即孟子所谓“廪人继粟,庖人继肉,不以君命将之”,恐劳宾也。

三年之丧

今人三年之丧,有过于古人者三事。《礼记·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秜,徙月乐。”王肃云:“是祥之月而秜,秜之明月可以乐矣。”又曰:“鲁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已夫,三年之丧亦巳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春秋·闵公二年·公羊传》曰:“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孔字国《书传·太甲篇》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郑玄谓二十四月再期,其月余日不数,为二十五月。中月而秜,则空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秜祭,为二十七月。与王肃异。按《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从郑氏之说,三年之丧必二十七月。《仪礼·丧服篇》曰:“疏衰掌,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父在为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礼记·杂记》下篇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秜。”注云:“此谓父在为母也。”《丧大记》曰:“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又曰:“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今从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其过于古人,二也。《丧服篇》又曰:“不杖麻屦者,妇为舅姑。”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宫嫍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正义谓以其为期之丧而杀于斩衰之服。《丧服小记》曰:“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今从后唐之制,妇为舅姑亦服三年。其过于古人,三也。皆后儒所不敢议,非但因循国制,亦畏宰我短丧之讥。若乃日月虽多,而衰戚之情不至焉,则不如古人远矣。

古人以祥为丧之终,中月而秜则在除服之后。故《丧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终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又曰:“祥而外无哭者,秜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自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则其善。”而孟献子秜县而不乐,孔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于是自秜而后,乃谓之终丧。

王肃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秜,徙月乐”之文,谓为二十五月。郑玄据《服问》“中月而秜”之文,谓为二十七月。

《孝经援神契》曰:“丧不过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义断仁,示民有终。”故汉人丧服之制,谓之五五。《堂邑令费凤碑》曰“菲五五,衰杖其未除”,《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离母忧,五五断仁”是也。

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子也。父在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得自专,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此可以破学者之疑,而息纷纭之说矣。

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此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

《丧服小记》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秜。”山阴陆氏曰:“在父之室,为未娶者也。并秜祭不举,厌也。”

唐时武、韦二后皆发妇乘夫,欲除三纲,变五服,以申尊母之义。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请天下士庶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圣于天皇,陪南郊以亚献,而况区区之服制乎?玄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敕:“周公制礼,历代不刊。子夏为传,孔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此有为而为,非尊厌之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旧文,可谓简而当矣。”奈何信道不笃,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从韦縚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宝六载,又令出母终三年之服。而太和、开成之世,遂使附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礼教之沦有由来矣。

自古以来,奸人欲蔑先王之礼法而自为者,必有其渐。天后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之请,其意在乎临朝也。故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内外五品以上母妻务加邑号一等,无妻者听授其女,而安乐公主求立为皇太女,遂进鸩于中宗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

洪武七年,虽定为母斩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丧,次年正旦,皇太子、亲王、驸马俱浅色常服,则尊厌之礼未尝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婚嫁,不卦举,不服官,此所谓心丧,固百世不可改矣。

《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郑氏曰:“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此祖母之丧,厌于祖父者也。”

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贰斩也,然而心丧则未尝不三年矣,故曰:“与更三年丧不去。”

吴幼清《服制考详序》曰:“凡丧礼,制为斩、齐、功、緦服者,其文也;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尝谓服制当一以周公之礼为正,后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为母齐衰三年,而父在为母杖期,岂薄于期母开,盖以夫为妻之服既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家无二尊也。子服虽除,而三者居丧之实如故,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已,实固未尝杀也。女子子在室为父斩,既嫁则为夫斩,而为父母期,盖子曰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于夫,则降其父。妇人不贰听者,不贰天也。降己之父母而期,为夫之父母亦期,期人之后夫未除服,妇巳除服则居丧之实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实三年也,岂必从夫服斩而后为三年哉。丧服有以恩服者,有以义服者,有以名服者,有以义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为父母之类是也。义者,妇为舅姑之类是也。名者,为从父从子之妻之类是也。从父之妻名以母之党而服,从子之妻名以妇之党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党,其无服者,推而远之也。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妇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虽无服,必不华靡于其躬,宴乐于其室,如无服之人也。同爨且服緦,朋友尚加麻,邻丧里殡犹无相杵巷歌之声,奚独于兄嫂弟妇之丧,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礼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浅识窥也。夫实之无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杀者,义之精。古人制礼之意盖如此。后世父在为母三年,妇为舅姑从夫斩齐并三年,为嫂有服,为弟妇亦有服,意欲加厚于古,而不知古者子之为母、妇之为舅姑、叔之于嫂未尝薄也。愚故曰:此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丧之实也,自尽于己者也;后世所加者,丧之文也,表暴于人者也。诚伪之相去何如哉。”

继母如母

继母如线,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贵父之命民。然于其党则不同矣。《服问》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氏注曰:“虽外亲,亦无二统。”夫礼者所以别嫌明微,非圣人莫能制之,此类是矣。

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此因为人后而推言之,所后者有七等之亲,皆当如礼而为之服也。所后之祖,我之曾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因妻而及,故连言之,取便文也。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从父昆弟也。若,及也。若子我之从父昆弟之子也。正义谓“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者非。

女子子在室为父

郑氏注言:“在室者,关巳许嫁。关,该也。谓许嫁而未行,遭父之丧,亦当为之布总箭笄髽三年也。”《内则》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曾子问》:孔子曰“女有涂,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是也。

慈母如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