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日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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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占人作史,取其事之相属,不论月日,故有追书,有竞书。《左传·成公十六年》鄢陵之战,先书甲午晦,后书癸已。甲午为正书,而癸已则因后事而追书也。《昭公十三年》平丘之盟,先扫甲戌,后书癸酉。甲成为正书,而癸酉则因后事而追书也。《昭公十三年》楚灵王之弑,先书五月癸亥,后书乙卯、丙辰。乙卯、丙辰为正书,而五月癸亥则因前事而竟书也,盖史家之文常念为月日所拘,而事不得以相连属,故古人立此变例。

有先书以起事者。《通鉴》唐文宗太和九年十一月,先书是月戊辰,王守澄葬于沪水,于壬戌、癸亥之前是也。

重书日

《春秋·桓公十二年》书:“丙戌,公会郑伯,盟于武父。”“丙戌,卫侯晋卒。”重书日者,二事皆当系日。先书公者,先内而后外也。后人作史,凡一日再书,则云“是日”。

古人必以日月系年

自《春秋》以下,纪载之文必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此史家之常法也。《史记·伍子胥传》:“己卯,楚昭王出奔。”“庚辰,吴王人郢。”则不月而日。《刺客传》:“四月丙子,光伏甲士于窟室中。”则不年而月,史家之变例也。盖二事已见于吴、楚二《世家》,故其文从省。

《楚辞》“摄提贞于孟陬兮,维庚寅吾以降。”摄提,岁也;孟陬,月也;庚寅,日也。屈子以寅年寅月庚寅日生。王逸《章句》曰:“太岁在寅日摄提格。孟,始也。正月为陬。言己以太岁在寅正月始春庚寅之日下母之体而生。”是也。或谓摄提,星名。《天官书》所谓直斗杓所指,以建时节者,非也。岂有自述其世系生辰,乃不言年而止言月日者哉。

古无一日分为十二时

古无以一日分为十二时之说。《洪范》言岁月日,不言时。《周礼·冯相氏》掌十有二岁,十有二月,十有二辰,十日二十有八星之位,不言时。屈子自序其生年月日,不及时。吕才《禄命书》亦止言年月日,不及时。

古无所谓时。凡言时若《尧典》之“四时”,《左氏传》之“三时”皆谓春夏秋冬也。故士文伯对晋侯,以岁、时、日、月、星、辰谓之六物。《荀子》曰:“积微,月不胜日,时不胜月,岁不胜时。”亦谓春夏秋冬也。自汉以下,历法渐密,于是以一日分为十二时。盖不知始于何人,而至今遵用不废。

一日之中所以分纪其时者,曰日中,曰昼日,曰日昃,见于《易》;曰“东方未明”,曰“会朝”,曰“日之方中”,曰“婚”,曰“夕”,曰“宵”,见于《诗》;曰“昧爽”,曰“朝”,曰“日中昃”,见于《书》;曰“朝时”,曰“日中”,曰“夕时”,曰“鸡初鸣”,曰“旦”,曰“质明”,曰“大听”,曰“晏朝”,曰“婚”,曰“日出”,曰“日侧”,曰“见日”,曰“逮日”,见于《礼》;曰“鸡鸣”,曰“日中”,曰“昼”,曰“日下昃”,曰“日旰”,曰“日入”,曰“夜”,曰“夜中”。见于《春秋传》,曰“晁”,日“薄暮”,曰“黄婚”,见于《楚辞》。纪昼则用日,《史记·项羽纪人项王乃西从萧晨击汉军,而东至彭城,日中大破汉军。《吕后纪》:八月庚申旦,平阳侯窋见相国产计事,日餵时,遂击产,《彭越传》:旦日,日出十余人后,后者至日中。《淮南王安传》:旦受沼,日食时上,《汉书·五行志人日中时食,从东北,过半哺时复;哺时食从西北,日下晡时复。《武五子昌邑王传》:夜漏未尽一刻,以火发书。其日中贺发,晡时至定陶,《东方朔传》:微行,以夜漏下十刻乃出,旦明人山下是也,纪夜则用星,《诗》之言“三星在天”,“三星在隅”,“三星在户”,《春秋传》之言“降娄中而旦”是也。不辨星则分言其夜曰“夜中”曰“夜半”,曰“夜乡晨”是也。分言其夜而不详,于是有五分其夜,而言甲、乙、丙、丁、戊者。《周礼·司寐氏》“掌夜时”注:“夜时谓夜晚早,若今甲乙至戊。”

们又书·西域传》杜饮曰:“斥侯士五分,夜击刁斗自守。”《天文志》:“本始元年四月壬戊,甲夜;地节元年正月戊午,乙夜;六月戊戌,甲夜。”《三国志·曹爽传》:“自甲夜至五鼓,爽乃投刀于地。”《晋书·赵上伦传》:“期四月三日丙夜一筹,以鼓声为应”是也,五分其夜而不详,于是有言漏上几刻者。《五行志》:“晨漏未尽三刻,有两月重见。”又云:“漏上四刻半,乃颇有光。”《礼仪志》:“夜漏未尽七刻,钟呜受贺。”《东方朔传》:“微行以夜,漏上十刻西出。”《上尊传》:“漏上十门刻行临到。”《外戚传》:“昼漏上十刻而崩。”又云:“夜漏上五刻,持儿与舜会东交掖门。”自《南北史》以上皆然。故《素问》曰:“一日一夜,五分之。”《隋志》曰:“昼有朝有禺,有中有晡,有夕夜,有甲乙丙丁戊,而无十二时之目也。”唯《历书》云:“鸡三号卒明,抚十二节卒于丑”,而下文却云:“朔旦冬至正北”,又云“正北正西正南正东“,不直言子西午卯。《汉书·五行志》言“日加辰已”,又言“时加未”,《翼奉传》言“日加申”,又言“时加卯”。《王莽传》:“天文郎按栻于前,日时加某,莽旋席随斗柄而坐。”而《吴越春秋》亦云:“今日甲子,时加于巳。”《固髀经》亦有加卯、加西之言。若纪事之文,无用此者。

《左氏传》:“卜楚丘曰:‘日之数十,故有十时。’”而杜元凯注则以为十二时,虽不立十二支之目,然其日夜半者即今之所谓子也,鸡鸣者丑也,平旦者寅也,日出者卯也,食时者辰也,隅中者巳也,日中者午也,日昳者未也,晡时者申也,日入者百也,黄婚者戌也,人定者亥也。一日分为十二,始见于此,考之《史记·天官书》曰:“旦至食,食至曰昳,日昳至餵,餵至下餵,下讪至日人。《素问·藏气法时论》有曰“夜半”,曰“平旦”,曰“日出”,曰“日中”,曰“日昳”.曰“下脯”。《吴越春秋》有曰“时加日出”,“时加鸡鸣”,“时加日昳”,“时加禺中”,则此十二名古有之矣。《史记·孝景纪》:“五月丙戌,地动。其蚤食时,复动。”《汉书·武五子广陵王晋传》:“奏酒,至鸡鸣时罢。”《王莽传》:“以鸡鸣为时。”《后汉书·隗嚣传》:“至婚时遂溃围。”《齐武王传》:“至食时,赐陈溃。”《耿升传》:“人定时,步果引去。”《来歙传》:“臣夜人定后,为何人所贼伤?”《窦武传》:“自旦至食时,兵降略尽。”《皇甫嵩传》:“夜勒兵,鸡鸣,驰赴其陈。战至哺时,大破之。”《晋书·戴洋传》:“永昌元年四月庚辰,禺中时,有大风起自东南,折木。”《宋书·符瑞志》:“延康元年九月十日,黄婚时,月蚀,荧惑过。人定时,荧惑出营室,宿羽林。”皆用此十二时。

《淮南子》“日出于阳谷,浴于咸池,拂于扶桑,是谓晨明。登于扶桑之上,爱始将行,是谓杅明,至于曲阿,是谓朝明。临于曾泉,是谓早食。次于桑野,是谓宴食。臻于衡阳,是谓禹中,对于昆吾,是谓正中。靡于鸟次,是谓小迁。至于悲谷,是谓晡时。回于女纪,是谓大迁。经于泉隅,是谓高春。顿于连石,是谓下春,爱止羡和,爰息六螭,是谓悬车。薄于虞泉,是谓黄婚。渝于蒙谷,是谓定婚。”按此自晨明至定婚为十五时,而卜楚卜以为十时。未知今之所谓十二时者,自何人定之也。

《素问》中有言岁甲子者,有言寅时者,皆后人伪撰入之也。

年月朔日子

今人谓日,多曰日子。日者,初一,初二之类是也。子者,甲子、乙丑之类是也。《周礼·职内》注曰:“若言某月某日某甲诏书,或言甲,或言子,一也。”《文选。陈琳·檄吴将校部曲文》“年月朔日子”,李周翰注:“日子,发檄时也。”汉人未有称夜半为子时者,误矣,古人文字,年月之下必系以朔,必言朔之第几日,而又系之干支,故曰朔日子也。如鲁相瑛《孔子庙碑》云:“元嘉三年三月丙子朔,甘七日王寅”,又云“永兴元年六月甲辰朔,十八日辛酉”。史晨《孔子庙碑》云“建宁二年三月癸卯朔,七日己酉”。樊毅《复华下民租碑》云“光和二年十二月庚午朔,十三日壬午是也。此日子之称所自起。若史家之文,则有子而无日,《春秋》是也然在朔言朔,在晦言晦,而“旁死魄”、“哉生明”之文见于《尚书》,则有兼日而书者矣。

《宋书·礼志》“年月朔日甲子,尚书令某甲下”,此古文移之式也,陈琳檄文但省一“甲”字耳。

《南史》:“刘之遴与张缵等参校古本《汉书》,称永平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已酉,郎班固,而今本无上书年月日子。”《隋书》袁充上表称:“宝历之元改元仁寿,岁月日子,还共诞圣之时。”

时有十二,而但称“子”,犹之干支有六十,而但称“甲子”也。

汉人之文,有即朔之日而必重书一日者。广汉太守沈子据《绵竹江堰碑》云:“嘉平五年五月辛酉朔,一日辛酉。”《绥民校尉熊君碑》云:“建安计一年十回月丙寅朔,一日丙寅。”此则繁而无用,不若后人之简矣。

年号当从实书

正统之论,始于习凿齿,不过帝汉而伪魏、吴二国耳。自编年之书出,而疑于年号之无所从,而其论乃纷坛矣。夫年号与正朔自不相关,故周平王四十九年,而孔子则书之为鲁隐公之元年、何也,《春秋》,鲁史也,据其国之人所称而书之,故元年也。晋之《乘》存,则必以是年为鄂侯之二年矣。楚之《梼杌》存,则必以是年为武王之十九年矣。观《左传·文公十七年》:郑子家与晋韩宣子书曰:“寡君即位三年”,而其下文曰“十二年”,“十四年”,“十五年”,则自称其国之年也。《襄公二十二年》少正公孙侨对晋之辞曰:“在晋先君悼公九年,我寡君于是即位”,而其下文遂曰“我二年”,“我四年”,则两称其国之年也,故如《三国志》则汉人传中自用汉年号,魏人传中自用魏年号,吴人传中自用吴年号。推之南北朝。五代、辽、金并各自用其年号,此之谓从实。且王莽篡汉,而班固作传,其于始建国、天凤、地皇之号,一一用以纪年,盖不得不以纪年,非帝之也。后人作书,乃以编年为一大事,而论世之学疏矣。

《春秋传》亦有用他国之年者。齐襄公之二年,鄋瞒伐齐,注云:“鲁桓公之十六年。”僖之四年,子然卒;简之元年,士子孔卒,注云:“郑僖四年,鲁襄六年,郑简元年,鲁襄八年。”

汉时诸侯王得自称元年。《汉书·诸侯王表》:“楚王戊二十一年,孝景三年”,“楚王延寿三十二年,地节元年”之类是也。《淮南·天文训》:“淮南元年冬,太一在丙子。”谓淮南王安始立之年也。注者不达,乃曰淮南王作书之元年,又曰淮南工僣号,此为未读《史记人们又书》者矣。赵明诚《金石录》有《楚钟铭》“惟王五十六祀”之论,正同此类。

又考汉时不独王也,即列侯于其国中亦得自称元年。《史记·高祖功臣侯年表》:“高祖六年,平阳懿侯曹参元年”;“孝惠六年,靖侯窋元年”;“孝文后四年,简侯奇元年”是也。吕氏《考古图·周阳侯甗鍑铭》曰:“周阳侯家铜三习甗鍑,容五斗,重十八斤六两。侯治五年五月国铸第四。”《文选·魏都赋》刘良往:“文昌殿前有钟。其铭曰:惟魏四年,岁次丙申,龙次大火,五月丙寅,作蕤宾钟。”魏四年者,曹操为魏公之四年,汉献帝之建安二十一年也。《元史·顺帝纪》:至正二十八年,乃明洪武元年也。直书二十八年”。自是以下,书日“后一年”,曰“又一年,四月丙戌,帝殂于应昌”,是时明太祖即位三年,而犹书元主曰“帝”,且不以明朝之年号加之,深得史法。疑此出于圣裁,不独宋、王二分之能守古法也。

英宗命儒臣修《续通鉴纲目》,亦书“元顺帝至正二十七年”.不书“吴元年”。

史书一年两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