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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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共权力制约机制(4)

5.知情权。了解政府的某些行动或政府掌控下的某些信息的权利。当公民行使这项权利时,政府负有一定的协助义务,例如开放它所掌握的某些资料。如果政府机构或官员担心他们的滥用公共权力情况最终会被迫向公众公开,他们就会有所收敛。但是在现实中,这种权利不易落实,难以操作,需要长期的努力。

6.对政府机构或官员的滥用公共权力等不当行为进行举报、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在遭受来自非法权力的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例如申诉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此外,还有一些权利停留在理论或道德的层面,没有成为法定的权利,例如非暴力反抗或良性违法的权利、抵抗权等。

以权利制约公共权力这一机制的实质是使公民成为监督政府的力量。

三、公共权力的权力制约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民主政治体制本身形成的公共权力制约机制,是对公共权力的运作加以规范和限制。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实行的约束公共权力的基本方法,其理论上的系统化始于孟德斯鸠,实际应用始于美国建国宪法。其基本原理是将公共权力一分为三,使其在分工的基础上互相制约。任何一种权力都不是至高无上的,以此达到平衡,称为“制衡”。任何一项公共权力超越了规定界限,可以诉诸另一项公共权力彻底否定它的决定,甚至于撤销现有的机构重新组织,这就是公共权力的权力制约的含义。这种制约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由一种高层的权力监督低层的权力,二是平行权力层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在我国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有审判和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一套监察系统对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监督。我国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关制度不同,其特点是:第一,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的,它的目的是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第二,这一制度的原则是分工制约,而不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最终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的组织活动原则,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职权上有所分工和制约,但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它负责,受它监督。(1)

(1)郭济主编:《政府权力运筹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321页。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必要性

以权力制约权力之所以是公共权力制约的主要机制,主要是因为:一是权力的腐蚀性。大多数研究公共权力的学者认为公共权力是一个中性的东西,它本身无所谓好坏和对错。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对拥有强制性、权威性等特征的公共权力不加限制和制约,它无疑会腐化,即使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也会有这种危机。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才要对权力进行制约监督。二是人性的缺陷。中国有句格言,叫“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是的,人无完人,每个人也不都是天使,因此,对任何掌权的人都应该制约监督,以防过失和不测。J.布坎南也发现,政治活动家似乎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去扩展政府行为的范围和规模,去超越任何可以想象的公共界限。为了阻止政治活动家的这种“天然的”倾向即弥补人性的缺陷,就要对权力实行权力制约。三是政治民主化的要求。政治民主化,是任何一个标榜民主的国家都不容回避的制度建设问题。政治民主化,具体说,包括公共决策民主化,实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让人们有更多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力和机会。因此,公共权力需要分工和相互制约监督。公共权力的必要分工是为了解决公共权力的集中问题,而公共权力的相互制约监督又是为了解决公共权力滥用问题。要保证被人们选出来掌权的人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始终按民意、按法律办事,永远不敢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和违背民意,关键的就是要对公共权力进行权力制约。四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在客观上要求公共权力对其实行宏观调控,以维护整个市场秩序。具体表现在:市场经济要求合理地划分公共权力界限,适度地实现分权,优化配置权力资源;市场经济要求公共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力相互制约。公共权力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其力度超出合理范围或乏力,都是不适当的。“矫枉过正”与“过犹不及”均有害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相对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而言,市场经济中的公共权力下放了很多;如果不对这些“下放”了的公共权力进行制约监督,就会对市场经济本身产生极恶劣的影响。总之,现代民主的国家制度,绝对不允许有绝对专断的公共权力存在,国家的一切公共权力都要处于有效的制约监督之中。如前所述,公共权力如果失去有效的制约,阶级的代表就有可能转化为阶级的特权者,社会的公仆就有可能转化为社会的主人,人民的权力就有可能转化为压迫人民的工具。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和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想源泉和制度参考。

(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与要求

以权力制约权力,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一句空话。

1.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最早是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提出来的。其理论渊源是他们提出的关于人性、人权、平等和自由的思想。他们主张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及司法三个权力的分立,而且,这三个权力应该分别属于三个不同的机构。这种三权分立思想奠定了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理论基础,而且,至今还在资本主义国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显然,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提出并创立的“三权分立”的分权理论,在历史上无疑是一种进步。对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给予高度的评价。虽然它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它和资产阶级的政党政治结合后,尤其不适合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但是,它的思想和理论原则却是可以借鉴的。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国家学说和理论,借鉴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分权理论,权力的分解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否则,就难以起到制约权力的作用。

首先是职能分权。所谓职能分权,就是根据不同领导机关的不同性质、职能和职责,进行权力分解。这是一种“横向”分权。这种分权,实质上是对职能职权的定位。没有科学的正确的职能职权的定位,各种权力就会因交叉而难制,权力膨胀也势成必然。在我国,党和国家领导机关都有性质、职能和职责上的差别,因而就应配置不同的权力。按照领导机关性质和职能的不同,我国各类领导机关的权力可分为:执政党的权力、国家立法机关(人大)的权力、审判和检察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政府)的权力、政协机关的权力,以及国家群团组织的权力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权力等8大类。其中,最重要的是执政党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分解。即按照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和职责的不同,各自配置不同的权力。

职能分权是分权的重要原则,也是制约公共权力的重要前提。

进行职能分权,就意味着不同的职能机关有着不同的权力。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立法机关虽然有立法权力,但它却没有行政的权力,更没有审判、检察等司法权力。同样,行政和审判、检察机关也没有立法权力,更不能行使这种权力。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也是这样。中国共产党虽然是执政党,但党是政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按照党章对党的领导的定位,党的领导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其职能就是对国家事务进行总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和引导。这种领导是在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总的领导。因此,党的组织不能也不应当行使国家机构的权力,否则,就是越权,就应当受到制约。邓小平多次提出分权的问题,他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首要的问题是党政分开。邓小平讲的党政分开,实质就是党的领导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职能和权力要分解和分开。不解决职能和权力分开的问题,制约公共权力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要制约公共权力,必须坚持职能分权的原则。

其次是级层分权。领导机关的级层分权,也是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前提。所谓级层分权,就是各类不同领导机关在本系统内按照领导级别和层次的不同,配置相应的不同权力。这是一种“竖向”分权。这种分权,有利于本系统内上下权力组织之间的互相制约和监督,也有利于上下级干部之间的互相制约和监督。

上级机关虽然领导下级机关,但如果上级机关越俎代庖,越过下级机关直接干预或指挥下级的领导对象,下级机关则应当有适当的“抵制”;下级如果越过上级的权限,决定应当属于上级权限的问题,上级则应当予以制约和否定。长期以来,这方面我们在大的原则上是清楚的,但上下级之间的具体权限却不甚明确,导致上下级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不力,甚至是凡是上级机关作的决定都对,上级领导说的都正确,都不能有丝毫怀疑,都得执行,所谓“领导圣明”就是对这种现象的讽刺。在此情况下,就只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没有什么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和制约了。此外,在同级(层)领导者之间,也缺乏明确的权力界限,分权不清,一方面导致“官大一级压死人”,职务高的人可以随意指使职务低的人,甚至可以对其颐指气使,训斥谩骂;另一方面,导致职务低的人可以拒不执行其所属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指示、决定和派遣,随意处理和解决不应由其处理和解决的问题,甚至拒不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和决定。

其根源除了思想方面的原因外,主要是上下级之间级层分权不清,同层次职务之间权力配置不清。这样,就难以实现权力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因此,要实现权力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必须坚持级层分权的原则,合理划分不同级层职务的权力,并且明确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原则,形成不同级层职务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和监督。

2.平衡原则

权力的平衡,是指在同一级层上分立的各种权力,大致处于一种均势的彼此影响、渗透和有一定制约力的状态。坚持权力平衡原则,有利于实现权力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如果公共权力彼此缺乏制约,必然会有一种公共权力突破自己的权力范围,把自己的“触角”延伸到其他权力的范围内,侵害甚至“吞食”其他的权力,从而打破公共权力的平衡与均势,导致公共权力人为的集中或腐败。这样,公共权力就需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制约是公共权力平衡的条件,不能满足平衡的条件,则公共权力必然失去平衡。同样,平衡是制约的结果,没有制约,也就没有平衡。

平衡的含义是均势。因此,公共权力是否处于均势状态,是一种权力能否制约另一种权力的必需条件。如果同一层次的权力结构中,不同的权力之间明显地处于一种不平等地位,则必然会有一种权力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形成“一权独大”、“一权至上”的局面。这样,权力之间的制约将是一种单向制约,即只有那个“一权至上”的权力,可以制约别的权力,而别的权力对那个“一权至上”的权力,便会无可奈何。这时,那个“一权至上”的权力,将必然因失去控制而导致变形或扩张,乃至为所欲为。如果权力之间仅仅是名义上的均势和平衡,而实际上却不平衡,则必然会使其中的某种权力失去制约。所以,要实现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必须保持同层次权力之间的平衡状态。

实现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平衡,关键是科学配置权力。一是在权力的纵向配置结构上,应当实现制权者与被制者之间的平衡或制衡,制权主体的权力同被制约者的权力之间不能失衡。这不仅意味着监督主体可以监督政府和领导机关,而且意味着政府和领导机关是受民意支配的,也是对人民负责的。二是在权力的横向配置结构上,实现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平衡和制衡,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相互统一、平衡和制衡,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者之间平衡和制衡。从而实现权力对权力的制约。三是在国家和社会宏观权力的配置上,要实现社会权力同政治权力之间的平衡,特别要实现社会权力对政治权力的制衡,即通过大众传媒和社会的公共舆论,来传播大众的呼声,实现对政治权力的监督与制衡。

权力之间的平衡是动态的,也是生动的。只有权力建构上的平衡,而无各种权力的良性互动,这种平衡是毫无意义的平衡。因而,通过权力之间的平衡和互动,才能真正实现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所谓各种权力的良性互动,是指各种权力按照各自的权限和权力规范,积极地健康地进行运行,彼此形成一种互动态势。这种态势,必然是一种平衡的、互制的态势。所以,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是保持权力平衡的必要条件。这种良性互动互制的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下层(级)权力的互动互制;二是同层(级)权力结构中各种权力的互动互制。实质上各种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过程,就是实现权力平衡的过程,也是权力互制的过程。各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形成了权力间的动态平衡;权力间的动态平衡,又使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得以进一步完善。两者不断地良性互动,又使权力不断地保持动态的平衡。

3.主体性原则

任何公共权力都有明显的主体性,即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

要实现权力对权力的有效制约,行使监督和制约权的权力主体更需要有主体性。这样,一旦权力主体有腐败行为发生,制权主体才会运用预定的权力,对权力主体的腐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就要求制权主体必须有足够的制约权力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