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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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建立健全合理、科学、严密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1)

监督是公共权力体系的钳制因素,其政治功能在于防错纠错,是政治体系的自我净化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除了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共权力制约机制外,还要建立健全一套合理、科学、严密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健全而完善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应当是由监督体系中各个要素共生共成的机制。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这一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人民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等。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应当体现出各个监督形式之间的科学关系,实现监督权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形成整体合力,从而最终实现监督权力体系的最佳效能。

一、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组织(特别是党的纪检部门)和全体党员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指导下,在党内政治民主、组织民主的基础上,依据党规党纪从党组织内部对党的执政行为、领导行为和党员的行为,从思想、组织、纪律等方面所开展的检查、评价、督促和纠偏活动。党内监督严格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组织内部的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实施党内民主监督,实质上是开发党内民主资源,实行执政党的自我制约,保证执政党权力的正确行使,防止党内任何个人的公职权力置于不恰当的位置和被不恰当的运用。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和修正错误的机制,对于制约公共权力、端正党风、清除腐败、保障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员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大大小小的权力。因此,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重点是加强共产党党内监督。

(一)党内监督的主体与形式

从共产党党内监督的运作来看,全体党员、各级党的组织和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是监督的主体,它们共同构成党内监督的主体力量,并按照党纪党规的要求履行监督的权力。

1.党员监督

亦称党内的群众性监督,是指广大党员运用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提出建议、评议、批评和举报等做法。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党员开展党内监督通常采取的途径和方法是:

(1)选举监督。即对党内选举的全过程予以严密注视并慎重投票,自由地表达自己的选举意志。

(2)建议、询问和批评。即党员可以在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全体党员大会以及按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各种会议上,了解党内工作情况,阅读有关党内工作的文件,自主参加党的政策、党的建设、重大决策等的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询问和批评意见。有的建议和询问可以在党的日常生活中向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提出,有些批评意见可以在党报、党刊上发表。

(3)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这是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通常要经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五个阶段。评议的内容,主要是看党员思想上、政治上是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工作上是否能起先锋模范作用,纪律上是否严守党纪国法,作风上是否能够密切联系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党政机关和大中型企业在评议党员干部时,还要把是否顾全大局、清正廉洁、严守法纪作为重要内容。

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的党组织在开展这项工作时又有创新和发展。他们在民主评议党员的过程中,重点抓了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尝试着初步开展了民意测验或信任投票活动。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的最大好处,是使党员每年都有一次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批评的机会,从而把领导干部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并将领导干部的自我鉴定、党员对其的客观评价以及党组织的考察意见三个方面紧密结合起来。这两年全国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就是一次广泛、深入地民主评议党员的活动。

(4)检举、控告党组织和党员个人违纪违法行为。即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的组织甚至中央检举、揭发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个人的违法乱纪的现象与失职、渎职行为;有权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有权要求撤销或罢免不称职的党员干部。而当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提出控告,并要求有关党组织给予负责的处理和答复。对于党员提出的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在分清实告、错告或诬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护举报人和控告人。

广大党员关心和参与党内监督的实际意义在于,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既不允许不受制约和监督的特殊党员,也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在党内限制或剥夺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实践表明,党员是党内监督的基本主体,党员实施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党的领导机关组织和支持党员开展监督活动,是调动党员积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措施。但是,党员监督行为本身无直接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在公共权力运作体制中容易受到抑制,故须与党组织的监督和纪检机关的监督结合起来。

2.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

这里是指共产党设在基层社区、企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门中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按党章等制度的规定,对所属的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和党组织进行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内监督,主要是该组织在日常组织活动中对所管的党员进行审查和鉴定,在日常工作中听取党员的建议和意见,并研究解决;在党的组织生活中,发现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于党内监督工作的作用和影响极为重要。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党员对党的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措施。按照党章的规定,任何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不论其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支部和小组同志的监督。

3.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

作为党内具有最高权威性的监督,按照党章的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的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党的权力机关,党的代表大会具有选举、决策和监督等职能。由于两次代表大会之间相隔数年,期间会有一些重大问题需讨论解决,党章又规定了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

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党员代表都有权对党委、纪委和委员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在议案和选举方面有提案代表权、表决权和选举权。

代表大会实施党内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二是与会代表对党委、纪委及其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乃至询问和质问。三是与会代表以书面形式就一些重大事项提交提案。提案可以是建议案、讨论案、督促案或罢免案。四是选举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五是追认表决有关事项。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委员会因工作迫切需要而对党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了个别修改,或任免了党委和纪委的少量成员,必须提请下一次党代表大会追认表决。这不仅是必要的规定程序和手段,而且是对党委工作的事后监督。

4.党的委员会监督

这是指党委对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等的监察和督促。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各级党委常务委员会及其成员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他们应向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委员会的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有:一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二是听取常委会成员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三是推荐出任政权机关领导职务的人选。四是委员对党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提出批评、质询或罢免案。

党的委员会监督优势明显:一是不论在中央、地方或基层,党的委员会一般人数较少,便于召集会议,也便于开展监督活动;二是委员大多为各个地区和部门的负责干部,活动范围大,了解情况多,实施监督有较好的条件和基础;三是委员的议政能力较强,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较高,监督效果会更好一些。因此,在党代表大会未实行常任制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对于健全集体领导制度,集中党内的智慧和经验,防止决策失误,加强对领导层的监督,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5.党委常委会的监督

这是指党的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对所辖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监察、督促。具体包括:一是党委常委会对本级党委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派出机构及其成员、下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巡视,进行地区性或专题性视察。二是下级党委会的常委会,对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等提出意见或建议。下级党委会的常委会在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时,若发现有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可以请求改变或变通执行,若未得到上级党委的同意,则仍应坚决执行且不得公开发表异议,只有在必要时方能越级报告。三是在党委会内部,常委会组织对常委个人实行监督,常委个人相互之间实行监督。从一定意义上讲,对高层领导干部、党委一把手和党内组织核心层重大决策的监督,是党内民主监督的重点、难点。因此,党委常委会内部监督具有关键作用,直接涉及到民主集中制是否健全的问题。

6.党委组织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一,组织部门对党的组织路线、干部路线和组织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机构的设立、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情况、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下级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实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或予以纠正。

第二,组织部门在日常管理事务中对党员干部的考察、考核和鉴定。所谓考察,是指对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进行全面的、经常性的了解;所谓考核,是指在一定时期通过一定方式对干部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工作学习成绩等作出评定。干部的考察、考核,要在各级常委会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单位配合进行。

最重要的是要走群众路线,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同时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工作奖惩、升降的主要依据。考核的结果应同本人见面,并存入干部档案。各级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调离工作之前,由所在党的委员会对其任期内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作出评价,并写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同本人见面。

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任期届满前的考察鉴定工作,应有审计部门的参与。鉴定意见要抄送有关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组织部门受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事宜。近些年来,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实行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党的组织部门受理收入申报材料的过程,也是一个评价、监督的过程。

7.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

这是党内监督的专职机构。党章中,对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察机关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根据党章的规定和纪检实践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责主要是:

(1)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根据不同阶段监督工作的需要,制定党的纪律规范、政治生活准则和监督办法,并以有效的党纪党规做依据,对检举、控告、揭露和暴露出来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法问题,经初步核实的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2)通过列席会议、参与评议等途径来实施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可以列席同级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了解情况,参与讨论,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开展决策方面的监督。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参加同级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和同级政府部门党组民主生活会。相应的,上级纪委派负责干部参加下级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和同级政府各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民主生活会中反映出来的违纪、违法问题,纪检机关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调查处理。

(3)检查、督促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协助党委抓好党风。为了履行这方面的职责,中央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和纪律检查员。纪检组长或纪检员可以列席入驻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以便对党内的议事、表决、任用和民主生活会等督促,切实保障党的政治领导的落实。

在纪检监督过程中,纪检部门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既是一个关键又是一个难题。中央以下各级纪委在实施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中,要善于处理好与同级党委的关系。从领导关系上来讲,同级党委是领导者,纪委是被领导者,从监督关系上讲,党委和纪委同样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在这种情况下,纪委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

(4)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纪检机关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不仅要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正确、及时的处理,而且要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民主权利予以保护。就监督者而言,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有建议权、倡议权、检举权、请求权、申诉权和申辩权。为此,纪检机关在监督活动中,要严禁对批评者、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检举、控告信转至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手中。对于任何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纪检机关还要注意保护专职监督执纪人员,支持和保护财务、审计、纪检工作人员和所有执纪执法人员独立行使他们的职权。

在保障监督者权益的同时,纪检机关也要注意实事求是地保障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地位和角色是相对的。党员在作为被监督者的时候,也有解释说明权,申诉申辩权,请求他人作证和辩护权,处分决定要和本人见面权,对诬告的控告权以及党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比较而言,中共党的纪检机关在实施党内监督方面,有其较高的相对独立的地位和在监督权、知情权、纠举权方面的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