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局回放]
两个“老板”生意屡战屡败,就摇身一变成了“局长”、“市长”、“书记”,向他们的“下属”发出100多封“提醒”信,敲诈钱财。3月27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这两名骗子张卓光、吴良优各有期徒刑三年。
2005年7月9日下午,桂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到了一封从市委送来的函,上面有某副书记的批示“……对这种极其恶劣的行为一定要惩处。”函的后面附有一封信,大致内容是:
XX县长,我是桂林市委X书记的秘书,平常见你与咱书记挺热乎的,关键时刻怎么不见你们的动静了?告诉你吧,现在书记的孩子得了一种很严重的病,需要很大一笔医药费,碍于情面,领导不好向你开口。我这个当秘书的只好出面了,作为下属,在这样的情况面前,你就看着办吧……信上还附着这位副书记的假身份证以及在农行开设的账户。一位县长收到信后,很关心地打电话给这位副书记旁敲侧击地了解孩子的“病情”,弄得副书记莫名其妙。副书记要求追查,叫县长送来了这封信。
警方在侦查中得知,犯罪嫌疑人所留下的储蓄卡为7月5日在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农行分理处办理的。从农行调取录像资料查到,办卡人为一男性,约在35岁左右,穿黑色衣服,三角脸,短发,人偏瘦。刑警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在前后的流水账中,有5个用桂林身份证办的储蓄卡,经笔迹比对,可能为同一个人办理。此人办一张卡还不够,还要办这么多卡干什么?
9日晚上7点和9点,银行监控中心两次响起警铃。侦查员得知所监视的一个账号在河池市两次被人使用。这让专案组感到奇怪,犯罪嫌疑人难道在桂林发现被调查,跑到河池故伎重施了?
其实河池市不是敲诈者的第二个战场,而是他们的“始作俑”地。两名敲诈者都是河池本地人,一个叫张卓光,一个叫吴良优。
张卓光,1963年出生,中专毕业。原在河池市天峨县当过多年的警察,后因违反纪律被辞退。受处分的他无颜再呆在天峨县,便迁到河池市居住,做生意谋生。开始时做药材生意,挣了一些钱,他估计自己是块当老板的料子,于是头脑发热,没头没脑地进货,结果亏得一塌糊涂。
吴良优曾在武警部队服过役,复员后当过保安,但觉得当保安工资太低,回了河池郊区的老家,做卖菜的小生意,不久又嫌利润太薄,不愿干了,回河池市办了一家中介机构。只有初中文化的吴良优也不是做生意的料,开的公司门可罗雀。但他也有一大收获,就是认识了药材老板张卓光。
一天,吴良优请教比自己大10岁的张哥,问他什么人的钱容易搞到手。张卓光想了想说:“老板手头的钱多,但要想从他们手里搞钱太难。有一种人的钱应该好搞……”“什么人的?”吴良优眼睛一亮,竖起耳朵。“那就是当官的。”在机关里呆过的张卓光显出一副很了解官场世态的样子,他说:“这些人嘛,十个有九个都不干净,你随便编点什么理由吓唬一下,肯定他们会乖乖将钱送上门来。”
2005年6月下旬,两人冒用河池市一些局的局长及河池市某位市领导的名叫人做了假身份证,开了几个银行账户,接着炮制敲诈信。敲诈信的内容大致是:“……前几天我收到一些材料和你和小姐搞在一起的火爆照片(对女性局长则称其与某某男人在床上的裸体照片)。兄弟,想不到你的业余生活这么丰富啊!这些材料不管是真是假,足以毁掉你的名声和地位,不过这件事我会帮你摆平。过几天我将陪同市委梁书记到外地考察,费用比较大,请你帮解决一部分。”信末附着一个账户名为局长之名的账号。
一封又一封,吴良优抄得手都肿了,但担心暴露,他们还是不敢拿到外面去打印。几十封信分别寄给他们认为很有“油水”的县、市同系统的局长。
四天过去了,张、吴估摸着县里的局长们应该收到信了,于是兴致勃勃地跑去银行查询账号。然而让他们失望的是账号里空空如也。他们认为河池市各县地处偏僻,做“坏事”的局长们不多,没有多大市场,决定移师到风景名胜地的桂林市。
7月1日,两人来到桂林市,住进象山区西门桥附近某宾馆内。当天下午,张卓光起草了新的敲诈信,由吴良优在宾馆内抄写,他则到柳州找人做了5个桂林籍假身份证。为了钱,吴良优把吃苦耐劳精神发挥到了极致,一口气抄了40封信。
张卓越光回来后,两人到火车站附近某支行办好储蓄卡,然后分两次到中山中路将信投进邮箱。
两人在宾馆里坐等了5天,查账时仍是一无所获,这让他们十分失望而又无可奈何,难道桂林这些当官的都就得“老油条”,不见棺材不落泪吗?两人很不甘心,抱着再试一试的心理,再次查询以河池某局长之名开的账号。这一查,让他们心里一阵狂喜,卡里存进了8000元钱!张卓光仿佛落难中遇到了救命稻草一样,急不可耐地在密码上面一阵猛揿,要将钱取出来,谁知按着按着,卡竟被柜员机吞掉了。
原来6月27日,河池一位局长发现自己被冒名后,气愤地立即到河池市公安局报了案,河池警方着手调查,并对这个账户予以冻结。但在账户被冻结后,被勒索的谭某还是往里汇入了8000元。
尽管钱取不出来,但两人想来想去,觉得还是河池老家好骗些,毕竟那里偏僻,见识有限,不那么“老油条”。7月7日,又由桂林移师河池,继续做他们的发财梦。
7月9日晚11时30分,桂林刑警七大队大队长甘树荣、副大队长刘瑞长带领民警赶赴百多公里外的河池。
第二天上午办案人员跟当地警方联系,对犯罪嫌疑人曾经出现过的工行花园支行进行布控,然后对周围的宾馆、饭店进行紧急搜查,看是否有桂林口音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假身份证在此登记住宿。
桂林民警在河池市忙碌了一个晚上,却没能找到任何跟疑犯有关的东西。与河池警方领导召开联席会议时,河池警方一位领导说,就在上个月底,河池曾发生类似桂林出现的,用信件敲诈领导干部的案件,警方也一直在跟踪追击。两地警方决定联手,并案侦查。
通过调取当地农行业务录像资料,发现6月21日,那个瘦高的犯罪嫌疑人曾跟同伙一起,到河池市农行某分理处办理过储蓄卡。当日办卡时,其同伙带着摩托头盔先进营业大厅,在办得差不多的时候,瘦高个才走进营业大厅,并非常隐蔽地从桌下塞了100元钱给对方。
经过群众辨认,戴头盔者为吴良优,他的同伙正是张卓光。
刑警在调查中得知,张卓光还拥有另外一张储蓄卡,这张卡是他用本人真实姓名办理的。办案民警由此查到了他的真实地址。
11日晚7时许,刑警对犯罪嫌疑人张卓光的住处进行布控。半个小时后,只见瘦高个头的张卓光走出家门,慢腾腾地往附近的花园支行走去,向柜员机走去。正在他开始查询之时,刑警立即上前,钳住了他的双手,并在他身上搜到6张储蓄卡。12日凌晨5点,两辆警车悄悄往河池市郊开去,到了村子附近,刑警们弃车步行,悄悄包围了吴良优的家。吴良优还没完全醒来就被刑警戴上了手铐。
刑警在吴良优家搜出了5个桂林籍的假身份证,以及8大叠(每叠约10封,一共80封)已经写好的信件。这些信都还没有署上名字,显然,犯罪嫌疑人的下一个诈骗方向尚未完全定好。
落网后,深感作恶难逃的张卓光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诈骗58000元的案件。
2006年1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张卓光和吴良优有期徒刑4年。二人不服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对二人的行为定性是准确的,但没有考虑到二人敲诈勒索犯罪未遂的情节,导致了对其的量刑过重。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骗术揭秘]
骗子行骗无一例外地都利用了人性的弱点。在我国少数地方官员的腐败与作风问题比较严重,而凡是做过恶的人心中都有鬼,这些少数官员也不例外,骗子正是利用了这些官员“做过亏心事,就怕鬼叫门”的心理,冒充为局长、市委书记及秘书、市委书记、市长,这真是弥天大谎!而且还真有一些官员上钩,可见这些官员平时是做过亏心事的,心里有鬼,在唯恐事发的情况下只图把事情摆平,也就没有分辨真伪的能力。在一般人看来骗子竟敢直接冒充局级、市级官员行骗,真是贼胆包天!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视角思考一下:如果这些官员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真的能遵守党纪国法,敢于自拍良心,能做到问心无愧,这种行骗方法也就没有市场了。本案中骗子们利用官员的不当行为从官员那里获利,这种方法有可能值得反贪机关借鉴。骗子们的骗术利用了官场的“潜规则”,本案或多或少地显露出几分黑色幽默的色彩。
[骗案违法]
张卓光、吴良优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获得某种非法利益和荣誉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的行为包含两方面的要素。第一,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在国家机关工作但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勤杂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普通科员冒充科长;三是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冒充劳动模范、影视明显、华侨行骗的,不构成本罪。第二,行为人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以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谋取非法利益。这里的骗取非法利益虽然不排除骗取一定数量的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但主要是指骗取职位、荣誉、资格或骗取玩弄他人的感情等情况。一般而言,招摇撞骗行为有两大特点:其一,行为的多样性,即行为人在多处多次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其二,行为结果的多样性,即招摇撞骗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多方面的,既可能骗取职位、荣誉,也可能骗取其他物质性的利益。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年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这种故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故意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有意冒充,二是故意地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到处炫耀,欺骗。
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枠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7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根据刑法第279条第2款的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