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世道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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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史鉴(6)

宋代的保甲制度产生于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在熙宁三年(1070年)时推行其法:每十家为一保,选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一人为都保正,一人为副保正;户两丁以上,出一人为保丁。这种保甲法在熙宁六年开始在全国实施。次年,又令州县坊郭择相邻户三二十家排比成甲,选出甲头,督输税赋苗役。如果说保长之制是为了维护地方治安,而甲头之制则是为了替政府督输赋税和劳役。这种保甲制度的特色是兵民合一,忙时务农,闲时习武。在当时,二丁抽一,对农民而言,负担是很重的。这种保甲制度表明了封建专制的国家机器对乡里社会的直接渗透,正是通过这种人人结合,家家相联的方式,把中国广大的民间社会牢牢地控制在统治者手中。

宋代以后,保甲制度在中国逐渐实行,陆续取代了传统的乡里制度,但直到明代中期以前,保甲制度还是一种很不严格的组织形式。各地情况不同,实行的保甲制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明代中期以后,王阳明创造了"十家牌法",规定十分细密,使保甲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

王阳明"十家牌法"规定:百姓每户置一"门面小牌",上写该户籍贯、成员、职业等项,并备有"浮票写帖",如有暂住之人,写帖在牌上,客去则揭。小牌挂于门首,以备官府检验。每十户再置一牌,称"十家牌"。"十家牌"的正面写明十户的户主姓名,背面抄写王阳明建立"十家牌"的《告谕》,并"照式造册一本",送各县官备查,遇有征兵,派差、收税等事即"按册处分"。此外,十家要轮流持牌值勤,如发现"面目生疏之人,行踪可疑之事",立即报官,隐匿者要十家连罪。清承明制,自顺治到嘉庆,清代的帝王皆十分重视保甲的作用。雍正四年(1726年)吏部遵旨议行保甲法。其法:"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正。"按规定,即便村庄不合标准,也可不限于具体规则,"村庄虽小,即数家亦可编为一甲"。为稽查方便和十保甲之法得以更好实施,规定每户"发给印信纸牌一张"。到乾隆二十二年又更定保甲法十五条,使清代保甲制度更为具体严密。

从王阳明发明"十家牌法"到清代的保甲法十五条,保甲制度越来越趋于成熟,政府通过保甲制度对社会的控制也越来越严密。我们可以通过清光绪十年(1884年)安徽歙县知县发布的告示中看到当时实行保甲法的情况:歙县正堂吴为发总牌事照得现办保甲长: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经董。责成挨户编填,连环结保,互相稽查,以杜奸宄溷迹。为此给发十家总门牌,注明丁口、籍贯、职业,轮流巡查。倘一家为匪不法及窝藏盗贼,九家公同出首,毋得容隐干咎。须至牌者。……一严禁三五成群拜盟结党;一严禁行踪诡秘煽惑乡愚;一严禁窝盗藏娼祸害良民;一严禁讼师讼棍搭抬撞调;一严禁私铸私宰相习为非;一严禁赌局烟馆容隐匪祸;一严禁持械打降依众逞强;一严禁拐抢妇女和诱略卖;一严禁外来流丐强计恶索;一严禁游手好闲懒惰失业。光绪十年月日给。

裱糊木板,于各家门首轮流张挂。

这种裱糊木板,张挂各家门首的做法,俨然就是当年王阳明"十家牌法"的翻版。

当时悬挂的木牌分为两种:一种是写明十家姓名者,由牌长执挂,用以轮流稽查;一种只写明一家户主及子女情况者,是各家悬挂于门首的牌。我见到的清代安徽绩溪县路子里村牌长志福的十家牌属于前者,上面盖有官印,十家人名清清楚楚。同治年间躁坑保湖唐甲的牌则属于后者,其具体地址已不可考,牌上写有:躁坑保湖唐甲第九牌。本户家长李高其,年六十九岁,系章州人。妻周氏,子明通,妾刁氏、官氏,女兴、发;嫂陈氏,侄九道;弟明昌,五十一岁,弟媳刁氏。保长廖清和。同治八年十一月给。

遵用木牌悬挂。

这里李高其及其一妻两妾、子女以及嫂嫂侄子、弟弟弟媳的姓名皆写得十分详尽。这种登记方式又称"烟户门牌"。烟户,意指人烟户口,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户籍的意思。《清会典》在"户部尚书侍郎职掌五"中对此有详细解释:"正天下之户籍,凡各省诸色人户,有司查其数而岁报于部,曰烟户。"也就是说,报于官府备案的户籍,谓之烟户。至于那些没有向官府申报的人家,不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只能称为"黑户"了。

保甲之制是由官府制定并大力推行的制度,所以各地在印制门牌时,多加有知县的告示,盖有官印,以视郑重。光绪二年(1876年)广东清远县正堂刊于牌上的告示清楚明白地到出了挂牌的作用:署清远县正堂何,为清查保甲给发门牌事:今将城乡墟市责成各绅耆父老及乡正、街正查明户口,填给印牌悬挂,以便稽查。

如有为奸窝匪之人许,即报官拿究。各宜秉遵毋违。……光绪二年月日给。

传统社会中的保甲制度不存在了,政府不再需要依靠保甲制度来督征赋税和徭役。1949年后,政府的行政机构已经建立到了乡镇一级,行政机构完全取代了过去的保甲制度,承担着国家对民间社会的管理和乡里赋税的征收。但是从保甲制度那里继承来的户籍制,仍然是一种对城乡居民的控制手段。当年的烟户门牌,在今天它已经一分为二,变为街巷居家的门牌号和户口本。前者用以辨识和寻找,仍然挂在各家门首和各街巷的路口;而后者则用以证明你的存在和身份,是你的户籍证明。这种户籍制度限制着人们的自由迁徙和人口流动,是人们还没有根本摆脱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一种表现。

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中,能够把权力、财富和名望这三种最重要的价值资源联为一体的便是做官,而科举则是通往官僚阶层的重要通道。

像今天我们突出经济一样,在过去漫长的历史中,突出政治具有很浓的色彩。这一"政治"的集中体现便是读书做官。走科举之途,是全社会所有穷人、富人梦寐以求的愿望和理想。《儒林外史》中的马二先生说:""举业"二字是从古及今人人必要做的。""就是夫子在而今,也要念文章、做举业。"

科举取士

"人生世上,除了这事,就没有第二件可以出头。不要说算命、拆字是下等,就是教官、作幕,都不是个了局。只是有本事进了学,中了举人、进士,即刻就荣宗耀祖。"在那时,只要科举"一路通,路路通"。所以整个社会从上到下鼓励读书应考,如宋真宗《劝学文》言:"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居不用架高堂,书中自有黄金屋;出门莫恨无人随,书中车马多如簇;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有女颜如玉;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科举制度使中国传统社会成了一个弥漫着书香的世界,使中华民族成为世界历史上最具有书卷气的民族。它甚至使目不识丁者也知道"敬惜科举取士字纸",产生一种对文字和文献的崇拜。但毕竟科举制度在一百多年前已被废除,那时科举考试的氛围,今人已难以想象。有幸的是笔者得见一批与古代科举有关的历史资料,仿佛感受到了那时的气息。

中国的科举制度产生于隋唐,完善于宋,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一块极为重要的基石。科举考试共分四级: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在蒙学、社学和私塾中读书的人,无论年龄长幼,一概称为童生。童生参加每年一次的县府院考试,录取到县学就学,便取得了生员资格,是为秀才。那时的县学在地方具有很高的地位,不同于今天的普通学校。我见到的那份宣统三年七月的"歙县学票",可以为证。其因祭孔之事通知四乡,诸事分派完毕还要特意申明"毋得迟误",口气非同小可,其权势绝非今日之学校可以同日而语。乡试是以省为单位举办的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皇帝派主考官命题,只有取得了生员资格的人,也即秀才才能参考。考试录取,称为举人。会试是政府举行的全国性考试,由礼部负责,参考者仅限于各省举人,考试录取后,称为贡士。殿试是由皇帝主持的考试,参加者为新科贡士,考试地点在太和殿,由皇帝出题策问,录取后,统称进士。各级考试的试题,在当时考试前是最高机密,泄露者将处以腰斩。那批资料中有一份道光二十九年的江南乡试试题,盖有"主试关防",可见试题保密之严。

清代生员在参加乡试的前一年七月,还必须参加科试,科试列入一二等的才有资格参加乡试。各省乡试统一在农历八月举行,初九、十三、十五连考三场。入场须经严格检查,甚至搜身,严禁夹带作弊。收卷官每收一卷发一签,签卷相符。考卷还要糊名,使阅卷人不知考生何人。为防止阅卷官认得考生笔迹,在评卷前先有抄工将考卷用朱笔抄录,称为朱卷。评卷官就朱卷评阅,用兰笔批改。取定的考卷还要核对墨卷,方能圈定。我见过的那份光绪十六年的江南乡试的试卷,是一张考生亲笔所写的墨卷,可谓文章、书法俱可圈可点。乡试的发榜日期一般定在九月的五至十五日,多选在寅日或辰日,又称为虎榜或龙榜。各省的举人中试均排出名次,头名举人称为解元。资料中有一份一位名叫洪大诰的秀才参加光绪乙酉科江南乡试,中第五十六名举人的捷报。乙酉年即光绪十一年,公元1885年。

参加会试的举人须自己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由各省布政司将名单送达礼部,礼部发给咨文,限期报到。这咨文相当于今天的准考证。参试举人可凭咨文向本省布政司领取路费和牌证。路费视路程远近而定,少则白银一两,多则三十两。牌证是乘坐驿站车马船只的凭照,以写着"礼部会试"字样的小黄旗为标志,可以一路畅通无阻。会试多在农历三月的初九、十二、十五连考三场。清代康熙以后,会试录取比例大约是每20名应试举人录取1名。放榜日多选在四月十五日,时值杏花开放,又称杏榜。取中的称为贡士,第一名叫作"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