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向上司好言相劝,并带点连哄带骗的味道。
5.先对别人或别的事情发脾气,使上司以为你的心情不好,不便违逆你的意思。
交际应酬法
1.找个适当的名义,送礼物给他或他的家人。
2.请上司吃饭、喝酒、打球或玩牌等。
3.到上司家里拜访,做客。
4.陪上司到酒廊或舞厅等场所。
5.在喝酒时,似醉非醉地说出你的期望和理由。
以上这些影响上司的权谋,只是说明一个大致的概况。由于上司和部属个人性格、年龄、动机上的差异,有些常用的方法未必有效。比如年纪大的员工或任何人面对年纪大的上司,各种影响的方法虽然常用,但效果却未必显著。
向人伸手借钱的诡计
借贷,即向人借钱及借钱予人;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这种借贷方式的好处是,手续简便,敛财及时,既可为一时遇到困难的个人或家庭排忧解难,密切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又能解某些单位生产经营中的燃眉之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民间借贷近几年在国家抽紧银根,银行贷款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发展较快,并在全国各地蔓延开来。
高利,是民间借款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
人们手中有了钱,总盘算着如何使其升值,让其多生“崽儿”。有些诈骗分子正是利用了人们的这种“金钱升值”心理,打着“集资办企业”、“借一还三”等旗号,以高出银行数倍的利率引诱出借人,甚至煞有介事地宣称,“有经济实力雄厚的×××单位作担保”,骗取人们的信任。有些人在利益驱动下,加之“托儿”们的如簧之舌一阵游说,便放松了警惕。河北一农妇常年在外闯江湖,自称认识“省里和中央的大人物”,因而被当地人称为“大能人”、“女强人”。在前几年全国彩电紧俏之时,她说可搞到几千台彩电,以缺资金为名,高利向多人借款。她采取的“担保”方式是“抵押”,即将自己的一座瓦房分别向多名出借人做借款担保,半年后,借款将所借款项秘密转移,然后谎称做生意亏了本,无力还款,请求出借人“谅解”,且“诚恳”地请出借人到法院告状,以便变卖其瓦房还债。经法院查明,借款人的房屋仅值3万多元,而借款高达40多万元。真是“担保担保,‘担’而不‘保’”。
证物,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包括查证属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这是人民法院定案的根据。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最重要的证据是借据,即人们常说的“借条”。人民法院在审查借款案件的起诉时,如果原告不能提供书面借据或必要的事实根据,将被裁定不予受理。而有些民间借贷因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一般都较密切,或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出借人不好意思让借款人立书面借据,结果发生纠纷后,借款人说:“未借”或者说“已经归还”,而出借人又提供不出借据或其他事实根据,法院只好驳回诉讼请求。还有的虽然立了借据,但借款人在还款时未当面索回借据,也会酿成后患。
借贷时切记以下几点:
1.非法的借款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同时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并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依法予以制裁。特别应当注意的是,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7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诸如擅自设立私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非法手段集资等,均系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之列。
2.借贷时坚持立书面借据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否则不予受理。又规定,债权人起诉时,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因此,在进行借贷时,特别是额度较大的借贷,应当“先小人,后君子”,坚持立个书面借据。
3.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
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借贷的利率;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只能返还本金。了解并掌握上述法律规定,有利于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有利于借贷双方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认定及其责任
保证,即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保证人的借款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人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等等。
笔者之所以写出以上的法律要文,意在提醒借贷双方的一些必须知道的知识。须知,如今民间所流传的一句“口头语”是十分可怕的。叫做“钱到了谁的手中,就是准的钱”,已经毫无法律可依。因而,笔者希望读者在看到这些内容之后,选择一下得失。在金钱的海洋里,要把握住良知的准绳和知识的准绳。否则,想死都死不成。从某一个方面表现,钱,就成了人的生命。千万不可上当。
泪水有价温柔无敌——怀柔大法
哭诉保荆州泣告固朝政
作为“一代明主”的刘备,动不动就用哭来替自己解围,实在有些丢人现眼。李宗吾在《厚黑学》中说:“刘备的特长全在脸皮厚,依曹操、依吕布、依孙权、依袁绍、东窜西走,寄人篱下,恬不知耻。而且生平善哭,写三国演义的人,更把他写得惟妙惟肖,遇到不能解决问题的事,对人痛哭一场,而扭转局势”。
刘备深知“哭”的效果,而且他很会哭,连老百姓都知道,刘备的江山是哭出来的,哭而能够得到江山,应该算是哭得高明,哭得巧妙。事实上,在《三国演义》中,刘备给人的印象就是会哭,哭出了帝王的伪善特色。
赤壁大战后,刘备按诸葛亮的安排,用诡计夺取了军事重镇荆州。周瑜气得金疮进裂,决心起兵与刘备决一雌雄,经鲁肃劝说才罢兵言和。但周瑜认为刘备占据荆州是东吴称霸的心腹大患,便命鲁肃去向刘备讨回荆州。最初,刘备以辅助侄儿刘琦为理由赖着不还。刘琦死后,鲁肃又去讨荆州,诸葛亮以“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非一人之天下”来辩护,并立下文书,取了西川后再归还荆州。鲁肃无奈,只好空手而回。后来,刘备娶了孙权的妹子,做了东吴的乘龙快婿,孙权义要鲁肃讨还荆州,厚脸皮的刘备已经黔驴技穷,问计于军师诸葛亮:“鲁子敬三番五次来讨荆州,均是先生劝退而去,今又来取,不知军师有何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