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王朝间的对话:朝鲜领选使天津来往日记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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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阴晴史》导读上卷(31)

第三款(原注:正本此为第二款。) 此次立约通商和好后,两国各(《高宗实录》为“可“。笔者)交派秉权大臣,驻扎彼此都城,并于彼此通商口岸,设立总(正本无“总“字。原注)领事等官。均听其便。此等友(官。原注)员,与本地方友(官。原注)交涉往来,均应用品级相当之礼。两国秉权大臣与领事等官,享获种种恩施,与彼此相待(正本“相待“作“所待“。原注)最优之国官员无异。惟领事官,必须奉到驻扎之国批准文凭,方可视事。所派领事等官,必须真正官员,不得以商人兼充,亦不得兼作贸易。倘各口未设领事官,或请别国领事兼代,亦不得以商人兼充。或即由地方官照视,定条约代办。若驻扎朝鲜之美国领事等官,办事不合,须知照美国公使,彼此意见相同,可将批准文凭追回。

第四款(正本此为第三款。原注) 美国船只在朝鲜左近海面,如遇飓风,或缺粮食、煤、水,距通商口岸太远,应许其随处收泊,以避飓风,购买粮食,修理船只。所有经费系由船主自备。地方官民,应加怜恤援助(正本“援助“之下,添“供其所需“四字。原注)。如该船在不迩商之口,潜往贸易,拏获船货入官。如美国船只在朝鲜海岸破坏,朝鲜地方官一经闻知,即应饬令,将水手先行救获,供其粮食等项。一面设法保护船只、货物,并行知照领事官。俾将水手送回本国,并将船货捞起。一切费用,或由船主、或由美国认还。

第五款(正本此为第四款。原注) 美人(国。原注)民人在朝鲜居住,安分守法,其性命财产,朝鲜地方官应当代为保护,勿许稍有欺凌、损毁。如有不法之徒欲将美国房屋、产业抢劫、烧毁者,地方官一经领事告知,即应派兵弹压,并查拏罪犯,按律重办。朝鲜民人,如有欺凌美国民人,应归朝鲜官接(按。原注)朝鲜律例惩办。美国民人无论在商船、在岸上,如有欺凌、骚扰、损毁朝鲜民人性命、财产等事,应归美国领事官或美国所派官员,按照美国律例,查拏惩办。其在朝鲜国内朝鲜、美国民人,如有涉讼,应由被告所属之官员,以本国律例审断。原告所属之国,可以派员听审。审官当以礼相待。听审官如欲传讯、查讯、分讯证见,亦听其便。如以审官所断为不公,亦许其详细驳辩。大美国与大朝鲜国彼此明定,如朝鲜日后改定律例及审案办法,在美国视与本国律例办法相符,即将美国官员在朝鲜审案之权收。以后朝鲜境内美国民人,即归地方官管辖。“(〔韩〕金允植《阴晴史》上卷,第106~108页)

原书上有注曰:“韩美约案““朝鲜乃中国属邦之认定“(韩文),“领事之交换“(韩文),“航海中受难之援救“(韩文),“美国之自卫出兵权“(韩文),“裁判权之所属界限“(韩文)。

原书“水帅、总兵薛斐尔“在《高宗实录》里为“水师总兵薛斐尔“。

原书中“大朝鲜国君主特派全权大次“与“大美国伯理玺天德特派全权大次“里的“全权大次“即今日所说“全权大使“。当时的朝鲜与中国语言里,没有与之相应的词汇,现在看来,似乎很不规范。李鸿章与金允植笔谈时称其为“全权大臣“。金允植所见到的正本里,就不是“全权大次“,而是“全权大官“了。原书里的“伯理玺天德“是英语里“总统“的音译。

原书“即将美国官员在朝鲜审案之权、收以后朝鲜境内、美国民人、即归地方官管辖“断句有误。其中的“收“字就是“收回“,全句应是“即将美国官员在朝鲜审案之权收“。

申宪(1810~1888),又名申观浩,字国宾,号威堂。祖籍平山。出身于朝鲜贵族家庭,于1849年充任禁卫营军官,1862年任统制使高宗即位后为汉城府判尹。1866年任判义禁府事,并以总戎使的身份抗击洋扰,建立民兵协防制度。1868年出任判三军府事。1876年负责与日本使节黑田清隆签定《朝日修好条规》。随后,致力于新式兵器如七连铳以及新式水车的制造。1882年为经理统理机务衙门事,参与签定《朝美修好通商条规》等。

金宏集(1842~1896),后又名金弘集。字敬能,号道园、以政学斋。祖籍庆州。1867年增试文科及第,为承政院假注书。后居丧五年。1873年居丧期结束,为承文博士、副司果。后历任兴阳县监、司果、户曹参议、兵曹参议、礼曹参议、敦宁府都正。1880年,为签订海关税则,作为修信使赴日本谈判,与中国驻日使节黄遵宪、郑观应等交往颇多。回国后,任统理机务衙门堂上经理事、通商司堂上。1882年,参与朝鲜与美国、德国、英国的外交通商谈判。被任命为副提学,任户曹判书、工曹判书。同年,“壬午军乱“发生后,作为陈奏使副使出使中国。参与主持朝日《济物浦条约》谈判,并参与朝中《朝清商民水陆贸易章程》的签定。任奎章阁直提学、知春秋馆事。1884年9月,任礼曹判书、督办交涉通商事务。10月,出任汉城府判尹。开化党的“甲申政变“之后,被调为判中枢府事,实为闲职。以朝鲜财政困难为由,逐步亲近日本,并于1894年任内阁总理大臣。1896年,“俄馆播迁“事件中被市民殴杀。著有《以政学斋日录》。

以上五款中,第一款本来是李鸿章等费尽心思安排出来的。而实际上,在薛斐尔到了朝鲜以后,朝鲜君臣就已经下定决心不要这样的条款了。从金允植的注解里可以看出,原来的第一条是被“照会“替代了。

第六款(正本此为第五款。原注) 朝鲜国商船前往美国贸易,凡纳税船钞并一切各费,应遵照美国海关章程办理与征收。本国人民及相待最优之国税钞,不得额外加增。美国商船前往朝鲜贸易,进出口货物均应纳税。其收税之权,应由朝鲜自主所由(当为“有“字。笔者)。进出口税项及海关禁防偷漏诸弊,悉听朝鲜政府设立规则,先期知会(正本“先期知会之下,添“美国官布示商民,遵行现拟“十一字。原注),先订细税则大略。各色进口货,有关民生(正本“民生“下有“日用“二字。原注)者,照估价值百,抽税不得过一十。其奢靡玩要等物,洋酒、吕宋烟、钟表之类,照估价售百,抽税(税不得过三十。至出口土货,概照值百抽。原注)不得过五。凡进口洋货,除在口岸完纳正税外,该项货物,或入内地,或在口岸,永远不纳别项税费。美国商船进朝鲜口岸,须纳船钞。每顿银五钱。每船按中历一季抽一次。

第七款(正本此为第六款。原注) 朝鲜国商民,前往美国各处,准其在该处居住,赁房、买屋(正本“买屋“作“买地“。原注)、起盖栈房,任其自便。其贸易工作,一切所有土产以及制造之物,与不违禁之货,均许买卖。美国商民前往朝鲜己(当为“已“字。笔者)开口岸,准其在该处所定界内居住,赁房、租地、建屋,任其自便。其贸易工作,一切所有土产以及制造之物,与不违禁之货,均许卖买。惟租地时,不得稍有勒逼。该地租价,悉照朝鲜所定等则完纳。其出租之地,仍归朝鲜版图。除按此约内所指明,归美国官员应管商民外(正本“商民‘下添’钱产“二字。原注),皆仍归朝鲜地方官员管辖。美国商民不得以洋货运入内地售买(当为“卖“字。笔者),亦不得自入内地采买土货。并不得以土货,由此口贩运彼口。违者将货物入官,并将该商交领事官惩办。

第八款(正本此为第七款。原注)朝鲜(正本“朝鲜‘之下,添’国字美国彼此商定“八字。原注)商民,不准贩运洋药,入美国通商口岸。美国商民亦不准贩运洋药,入朝鲜通商口岸(正本“通商口岸之下,添“并由此口运往彼口。亦不准作一切买卖洋药之贸易“所有二十三字。原注)。两国商民,无论雇用本国船、别国船,及本国船为别国商民雇用,贩运洋药者,均由各本国自行永远禁止。查出从重惩罚。(〔韩〕金允植《阴晴史》上卷,第108~109页)

原书上有注曰:“海关税征收章程““居住权方面之对韩章程“(韩文),“无许可洋药输入之禁止“(韩文)。

第八款原注里“正本“朝鲜“之下,添“国字美国彼此商定“八字“无法读通。其中的“字“当是“与“。

原书“准其在该处所定界内、居住赁房、租地建屋“断句有误。

原书“惟租地、时不得稍有勒逼该地租价“断句有误。原文应是“惟租地时、不得稍有勒逼、该地租价、悉照朝鲜所定等则完纳“。

从约稿的字面看,李鸿章等吸收了外国人在中国强征租界的教训。因此规定,“其出租之地,仍归朝鲜版图“。

一边是素称“隐士之国“的朝鲜,一边是侵略成性的美国。现在,在中国的帮助下要建立外交与通商关系了。尽管这些条款看起来还较为公允,而其实质是压迫与欺诈。对于当时的朝鲜王朝来说,其大臣连轮船跑多快还没有搞清楚,对外贸易简直就是天方夜谭。对美国来说,它的资本主义生产需要海外市场,朝鲜是其扩大海外倾销的一个重要地盘。而对朝鲜来说,它的国民不是商民,而是农民与渔民。纯粹的商人只是朝鲜国民的极少部分。朝鲜国内的生产是自给自足的小生产。大略说来,当时的美国是全民皆商,而朝鲜是全民皆非商。在这样的情况下,上述的看似公允的条款就毫无公允可言了。“朝鲜国商民,前往美国各处,准其在该处居住,赁房、买屋、起盖栈房,任其自便。其贸易工作,一切所有土产以及制造之物,与不违禁之货,均许买卖。“就1882年的情况看,我们实在不知道有多少朝鲜人具备了到美国去进行商业与贸易活动的资格。

就李鸿章的本意来说,他需要的并不是朝鲜的独立与自主。就当时的军事与经济力量而言,清王朝不再能帮助朝鲜了。在日本与俄国的威逼下,清政府步步退让。李鸿章希望借助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力量来平衡朝鲜半岛的局势。此次定约里的“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就是李鸿章费尽心思书写出来的文字。而后来的实际情况表明,该约定只是后来的李鸿章向朝鲜派兵提供的借口。对于美国来说,并没有起到作用。就美国而言,美国并不关心朝鲜。伊藤博文试图“经营“朝鲜的时候,美国人并不愿意与日本直接发生冲突。“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的条款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第九款(正本此为第八款。原注) 如有朝鲜国内有事故,恐致境内缺食,大朝鲜国君主暂禁米粮出口。经地方官照知后,由美国官员转饬在各口美国商民,一体遵办(正本“遵办“之下,添“惟于己开仁川一港,各色米粮,皆行禁止运出。“原注)。红参一项,朝鲜旧禁出口。美国人如有潜买出洋者,均查拏入官,仍分别惩罚。

第十款(正本此为第九款。原注) 凡炮位、枪刀、火药、铅丸一切军器,应行由朝鲜官,自行采办。或美国人奉朝鲜官准买明文,方准进口。有私贩,查货入官,仍分别惩罚。

第十一款(正本此为第十款。原注) 凡两国官员、商民,在彼此通商地方居住,均可雇请各色人等,襄执分内工艺。若朝鲜人遇犯本国例禁,或牵涉被控,丸(当为“凡“字。笔者)在美国商民寓所、行栈及商船隐匿者,由地方官照知领事馆,有或准差役自行往拏,或由领事派人拿交朝鲜差役。美国官民,不得稍有庇纵指留。

第十二款(正本此为第十一款。原注) 两国生徒往来,学习语言、文字、律例、艺业等事,彼此均宜襄助。以敦睦谊。

第十三款(正本此为第十二款。原注) 兹朝鲜国初次立约,故从简略。应遵条约己(当为“已“字。笔者)载者,先行办理。其未载者,俟五年后,两国官民彼此言语稍通,再行议定。至通商(正本“通商“下,有“详细“二字。原注)章程,须酌照万国公法通例,公平商订。无有轻重大小之别。

第十四款(正本此为第十三款。原注) 此次两国订立条约,与夫日后往来公牍,朝鲜专用华文。美国亦用华文。或有英文,必须以华文注明,以免歧误。

第十五款(正本此为第十四款。原注) 现经两国议定,嗣后朝鲜(正本“嗣后“下,抬书“大朝鲜国君主有何惠政“云云。原注)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海面、行船、通商、贸易、交往等事,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准美国官民一体均沾。(正本“一体均沾“之下,改以“惟此种优待他国之利益,若立有专条,一体遵守,方准同沾优待之利益“。原注)惟于优待他国利益,系出于甘让,立有专条,互相酬报。

以上各款,现经大朝鲜、大美国大臣,同在朝鲜(正本“朝鲜“下,添“仁川府“三字,原注)议定,缮写华、洋文各三分(通“份“字。笔者)。句法相同。先行画押、盖印,以昭凭信。仍俟两国御笔批准,总以一年为期。在朝鲜(正本“朝鲜“下添“仁川府“三字。原注)互换,然后将此约各款,彼此通喻本国官员、商民,俾得咸知遵守。

大朝鲜国开国四百九十一年中国光绪八年四月初六日

大美国一千八百年月日(〔韩〕金允植《阴晴史》上卷,第109~111页)

原书上有注曰:“红参密输出之禁止“(韩文),“武器密输之禁止“(韩文),“犯罪搜查、逮捕权““语学习得之相助“(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