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组织有两种:社会教育组织和学校教育组织。在本质意义上,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没有区别,学校教育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可以说学校教育只是社会教育的集中化。在文明社会,学校教育具有多种功能——人的发展、社会分层选拔、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在现代,社会教育又日益引起人类的关注,但现在的社会教育指的是和学校教育一体化的教育。在一些发达国家出现了学校教育社会化和社会教育学校化的趋势,即终身教育已经开始兴起。社会教育组织和学校教育组织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具体办学方面。这里我们仅以学校组织来说明。教育最终由学校来进行,学校组织有对本校教育活动的计划、组织、实施、检查、评估、反馈和调控的职能。学校是办学的主体,作为主体必然有其主体性,没有主体性的学校办不好学。学校的主体性是学校作为办学主体在办学过程中所具有自主性、开放性和创造性。学校教育主体性的发挥对教育者、受教育者的主体性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人类教育的主体性、国家教育的主体性和教育系统的主体性三者的统一和整合就构成了宏观教育的主体性,这是微观教育的主体性展开的基本条件。没有国际间教育的交流和合作,没有对全人类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的正确了解和认识,一个国家也就不能对提高什么样的民族素质和如何提高国民素质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国家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性,有时甚至是错误地开展教育活动,违背人类本性发展教育。对教育系统来说更是如此,教育系统运行的方向、质量取决于教育行政组织和办学组织对教育本质和人的本质的认识水平。宏观教育的主体性主要表现在它的独立性、自主性、开放性、正确的方向性和在对微观教育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积极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具体体现在对教育目的、教育规划、教育方针、教育政策的制订、教育发展的各种必要的物质和文化条件的提供、对各级教育进行必要的督导与评估等等方面,根本体现在为微观教育的展开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宏观教育主体性发挥得如何,直接影响到微观教育活动的开展,制约着微观教育主体性的发挥,最终对受教育者主体性的发展产生影响。
二、微观教育的主体性
微观教育是直接建构受教育者主体性的活动。这说明微观教育必然有主体性。微观教育的主体性是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整合的主体性,即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的积极性、自主性和创造性的最佳配合和统一。在教育活动中教育者要充分发挥其主体性,受教育者也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体性,但任何单一方面的主体性都是不够的,只有两者相一致的时候,成正比例关系的时候,即相互配合和协调的时候,才形成微观教育的主体性。这里我们分别对教育者的主体性、受教育者的主体性进行分析。
1.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性。教育者的主体性是指教育者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积极性、自主性和创造性。这里说的教育者指的是专职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其中主要指教师。社会发展需要教育,人的发展也需要教育,而教育是由教育者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的活动。荀子说:“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中国古代一直把教育者的地位摆在了和天、地、君、父母同等的地位。在现代社会,学校教育或组织化的教育必须有专门的教育者。社会离不开教育者,它依赖教育者培养适应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人;每一位家长也离不开教育者,他们把自己的孩子交给教育者,希望教育者把他们教育成人;在根本意义上,每一个人良好的发展离不开教育者。只有教育者才能提供系统的、良好的教育条件,以促进人的良好发展。教育者是学生、家长和社会都需要的人物,是社会的主角,而不是配角。所以,教育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有其主体地位,家长、政治家和社会都不能取代教育者的地位和功能。
现代社会一般都承认教育工作的职业性,并试图使教育者的工作也像律师工作、会计师工作一样成为规范化的职业活动。美国中小学教师基本上全部由全国师范教育检定委员会(NationalCouncilforAccreditionofTeacherEducation)认可的普通高校的教育学院或教育系培养,招收二年级结束时确定的以教育专业为主修或副修的学生,或本科毕业愿意从事教育工作的学生,强调对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对教师实行资格证书制度。但高校教师很少进行教育专业训练。英国无论什么人,要想成为中小学教师,包括已经获得高级学位者,要想在中小学任教,原则上都必须接受师范教育。日本也有严格的教师资格认可制度,其他国家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对教师资格也做了政策和法律上的规定,但还主要停留在对教师所教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方面和思想道德方面的要求,对教育者的教育专业方面要求比较低。总的来说,教育者的活动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已被作为一种职业活动对待。
这样,一般人认为,既然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其主体性得到了发挥,就不必强调教育者的主体性问题了,主要应强调学生主体性问题。实际上,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真正的确立,其主体性也没有得到正确地发挥。有人认为,作为一种职业最重要的特点有四项:(1)外行不能掌握的规定的职业知识和技术体系;(2)对上岗标准有严格的控制;(3)对工作范围内的事项能自主决策;(4)有很高的社会声望和经济地位。据此笔者认为,首先,任何一种职业都有某种知识的垄断权,这种知识把它的成员与其他职业区别开来,并使他们控制该职业。一种职业的人员所掌握的知识体系建立了他的专业地位,不经训练的人员就不能进入本职业。尽管心理学、生理学等等为教育提供了方法论基础,但教育缺乏规定的知识体系。这样,许多人特别是那些外行们也像专家一样谈论教育问题,结果把许多错误观念放到了师范教育内容里了。教育活动也就没有资格保证,没有接受教育专业训练的人也可以做教师。教育者的职业训练也没有统一的规定。这样,许多教育者实际上对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所知甚少,不懂得教育规律,由他们对儿童进行教育,当然就谈不上发挥其教育的主体性,更谈不上发展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了。其次,在上岗资格方面,大多数职业有统一的最低的能力要求,而在教育职业上的要求是不明确的。读师范的学生在能力性向方面低于其他领域的学生。如果把教育活动作为一种职业活动,应把教师职业水准和要求的控制权放在教育者的手里,而不是继续把决策权放在那些对教育知之不多的外行人的手里。第三,在本专业内决策的自主性方面,一般来说本专业的每一个人都能对本职工作所涉及的问题自主作出判断。比如对医生的工作、律师的工作来说,外行领导被认为是专业工作的天敌。但教育者接受了这样一种假定:即地方和国家的官员有权决定教育科目、教育内容和教科书,实际上教师在自己的职业方面很少有决策权。医生与律师和教师一样也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如果当事人干扰医生或律师的工作,其职业活动就停止了。这说明外行人是不能干涉专业工作的。但对教师则不一样,家长、校长、视导人员、政府官员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告诉教师如何如何做,有时甚至让教师做违反教育规律的事。有人认为教师是公务员,对人民负责,对校长负责。毫无疑问,教师要注意到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忽视那些处于为公众作决策地位的人,但不能因此完全放弃对所从事的工作专业的决定权力。当然,职业自主性并不意味着职业完全不受控制。它意味着职业技能的控制应由具备该职业技能的人来进行。它要求不断提高这些资格要求。这可以通过集体讨论决定教师使用的职业知识和技能体系、通过提高教师在学校委员会或董事会里的代表性和在政府中对教师职业资格和管理的发言权等等方式来逐步实现。最后,从社会声望和经济地位来看,世界许多国家的教师的经济收入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同步增长,而是有所下降。如美国教师的工资尽管从1930年以来增长速度高于工业工人的平均收入,但低于同样大学毕业生的收入水平,更低于医生、律师的收入。中国在1993年和1994年,各省许多地方出现了拖欠教师工资现象,这说明教师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不高。这些也是教育者的主体地位不能确立的重要的原因。
以上论证说明,教育者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性的发挥与宏观教育主体性为微观教育活动提供的教育环境有密切的关系。教育者对教育内容的选择、教育方法的运用、对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灵活处置,都能体现出教育的主体性,也就是说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的自主性和自由度对教育者主体性的发挥有重要影响。宏观教育的主体性的发挥必须为教育者主体性的发挥提供一个良好的、民主的和自由的环境。只要我们承认教育者的工作是专业工作,就不能任意干涉教育者的活动,就不能让家长、上级领导或社会的其他人士告诉教育者如何做。教育者能够根据所掌握的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决定自己如何做。也就是说教育者是教育的主体,就必须还给他自主进行教育工作的权力,赋予其主体地位和相应的发挥其主体性的条件,承认教育者的职业地位和在教育中的权威,就不能限制他在教育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自主性。比如律师职业,只要律师根据法律对委托人进行辩护,这是任何人或部门不能干预的。医生在行医中有自己的专业权威。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也应树立这种权威。但这种权威是与自己所拥有的两种专业知识和技能——所教的科学和如何教的科学的科学即教育科学密切相关。教育者主体性的发挥衡量的标准是看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是否最大限度上发挥和发展了主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