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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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章

〔一〕宝藏世光遗嘱“宝”,《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作“撰”

〔二〕欺凌耳“凌”《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作“之”。

〔三〕户絶者“户絶”《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作“同居”。

〔四〕可怜可怜后一“可怜”,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补。

〔五〕絶户子得四分之一条令“子”原作“可”,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改。

〔六〕立嗣一节也“嗣”,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补。

〔七〕从条令检校一番“令”,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补。

〔八〕私意干请“干请”,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补。

〔九〕“制属颇有私意干请,司理可以义理晓之”一句,原为正文,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改为注文。

〔一○〕在“状申”之后,《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尚有大段文字,而《清明集》未録。今附于后,以资参考。

大凡人家尊长所以心忿者,则欲家门安静,骨肉无争,官司则欲民间和睦,风俗淳厚,教唆词讼之人则欲荡析别人财产,离间别人之骨肉,以求其所大欲。通仕名在仕版,岂可不体尊长之教诲,官司之劝谕,而忍以父祖之门户,亲兄之财产,餍足囚牙讼师无穷之溪壑哉!案録当职前后所判三本,一付通仕,两付裘司理,唤上刘氏、珍郎及秋菊母子,各给一本。所有检校一节,司理狱官,不可至外县,帖都昌王县尉赴司理厅,共议一定之说,前去检校,申。如此区处,刘氏必又与秋菊有争,妇人无知,但云我是丞妻,汝是登仕之婢,而不自知其身之亦妾也。在法:惟一母所生之子不许摽拨,今珍郎刘氏所出,二女秋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