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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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章

〔三〕扌贪拈开具“扌贪”,明本作“摊”。

〔四〕供申照限十日“限”,明本作“县”。

先立一子俟将来本宗有昭穆相当人双立

方铁庵

丁囗囗无子,争立者凡三项。知县主其族人所推丁僖孙者,固然矣。佥厅犹有疑焉者,若囗氏果其妻,则有夫亡从妻之条,然乘囗囗死日乃入,妇人有无耻者若是乎!囗囗父妾安安主其女夫家孕婢,指为囗囗遗腹,有嫂囗氏之语,而族人不以为然也。若邓氏卽安安果生囗囗,则有诸户絶人有所生母若祖母同居者,财产并听为主之条。然邓氏词称囗囗为亡男,又自曰庶母,而丁一鹗则谓只生一女之妾,是生母之说未必然也。帖县更与契勘,着实保明申,十日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看详案卷,参以通判所申,见得丁囗囗无嗣,丁僖孙三从侄,虽昭穆相当,但年二十有一,已承父分,已自婚娶,与囗囗素有雠隙,入其家,乱其妾。又近亲一鹗、一夔,庶母、继母之所不乐,若强立之,何以絶词。荣孙,异姓也,七岁,且遗嘱非真,似难争立。贵奴之子虽异姓,方在襁褓,而一鹗、一夔、邓氏囗囗皆所愿立,固非所由尊长。参之人情法意亦近之,然使独立,恐不能絶丁僖之词。莫若照条检校,先立贵奴主子,仍俟丁族子孙之生者,择昭穆相当而并立之,而邓氏囗囗不许典卖,庶几囗囗之业可保,而欺孤灭寡之徒,可絶觊觎之望矣。

治命不可动摇

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