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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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章

范瑜放荡无藉,乘范大佑神朝奉不禄,妄起觊觎,既教唆族人,使于范朝奉垂絶之际,

登门伐丧,骗去钱、会,今又敢恃其破落,自行诈赖。鞠之囚圄,理屈辞穷,卽无所谓遗嘱,特凿空诬赖,为骗取钱物之地耳。国家大臣薨,肉未寒,而不肖之族已羣起而并吞之,此风俗之大恶,人情所同恶,不行重惩,无以戒后。范瑜勘杖一百,编管邻州,所有范朝奉垂絶之际骗去钱物人,牒府第具姓名申来,以凭追究。院司引断施行间,续据国子进士范涣等连名札状陈告,及范承议札状,乞从末减,范瑜本合照已判勘杖编管,以明堂赦恩适至,而范族尊长及小范佑神承议合辞有请,姑从轻,送州学决竹篦二十,听读三月,放。余照前判。

〔一〕恃其破落“落”,明本作“荡”。

女合承分

范西堂

郑应辰无嗣。亲生二女,曰孝纯、孝德,遇房一子曰孝先,家有田三千亩,库一十座,非不厚也。应辰存日,二女各遗嘱田一百三十亩,库一座与之,殊不为过。应辰死后,养子乃欲掩有,观其所供,无非刻薄之论。假使父母无遗嘱,亦自当得,若以他郡均分之例处之,二女与养子各合受其半。今只人与田百三十亩,犹且固执,可谓不义之甚,九原有

知,宁无憾乎?县丞所断,不计其家业之厚薄,分受之多寡,乃徒较其遗嘱之是非,义利之去就,却不思身为养子,承受田亩三千,而所拨不过二百六十,遗嘱之是非何必辩也。二女乃其父之所自出,祖业悉不得以沾其润,而专以付之过房之人,义利之去就,何所择也。舍非而从是,此为可以予,可以无予者?设舍利而从义,此为可以取,可以无取者?设今孝先之予,未至伤惠,二女之取,未至伤廉,断然行之,一见可决。郑孝先勘杖一百,钉锢,照元遗嘱各拨田一百三十亩,日下管业。

〔一〕父母无遗嘱“母”,据明本补。

〔二〕今只人与田百三十亩“人”,明本作“令”。

〔三〕不得以沾其润明本无“其”字。

诸侄论索遗嘱钱

范西堂

柳璟兄弟四人,久矣分析,各占分籍,素无词诉。三兄俱亡,有侄凡四,璟死之日,家业独厚,生子独幼,遂以四侄贫乏,各助十千,书之于纸,岁以为常。今纔五七年,而璟之妻子乃渝元约,诸侄陈论,意欲取索,就其族长索到批贴,系璟亲书,律以干照,接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