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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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赵宅买罗琛庚难字号晚田一亩二角二十二步,既有契字,又缴到受分关书,卽无批破,交易已正,纵有不明,亦非知情。今据罗琛亲兄罗琦陈状,谓是本位已曾买入,复被罗琛偷去于照,转行典卖。盗窃之事,理或有之。但罗琦并无片纸执手,考之省簿,又是兄弟合为一户,税钱苗退受,复无稽考,官司将何所凭退回交易,其田合与照契为业。又据罗琛所供,此田元系典与姊夫谢瑜,又有一兄罗球,亦系连关受分,必能知证,况是亲戚兄弟,自宜从公和对。如当来委有曲折,合就罗琛名下监还价钱。

〔一〕交易已正“已”,明本作“既”。

〔二〕姊夫谢瑜“姊”,明本作“姨”。

〔三〕必能知证“知证”,明本作“证明”。

高七一状诉陈庆占田

据乡司供首,陈文昌起立高七一诡名,寻出引告示归并,已系陈文昌承认,入本户讫。

今高七一輙来陈状,谓自己所置田产,不应归并陈文昌户。及索干照呈验,税钱一百二十,有令契立价钱五十贯,已是不登。又于内卽无号数亩步,别具单帐于前,且无缝印。乡原体例,凡立契交易,必书号数亩步于契内,以凭投印。今只作空头契书,却以白纸写单帐于前,非惟税苗出入可以隐寄,产业多寡皆可更易,显是诈欺。勘杖六十,照陈文昌责状归并。寻具案引断,系高七一当厅责状归并,再与照行免断。

〔一〕税钱一百二十有令契立价钱五十贯已是不登明本无前一个“十”字,“令”明本作“零”“登”,

明本作“证”

〔二〕责状归并“状”,明本作“杖”。

曾沂诉陈增取典田未尽价钱

曾沂元典胡元珪田,年限已满,遂将转典与陈增。既典之后,胡元珪却就陈增名下倒祖,曾沂难以收赎。虽是比元钱差减,然乡原体例,各有时价,前后不同。曾沂父存日典田,与今价往往相远,况曾沂元立契自是情愿,难于反悔。若令陈增还足元价,则不愿收买,再令曾沂收赎,无祖可凭,且目今入务已久,不应施行。仍乞使府照会。

〔一〕 就陈增名下倒祖“祖”,上图校勘本作“租”。

〔二〕 游成讼游洪父抵当田产

准法: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又准法:应交易田宅,并要离业,虽割零典买,亦不得自佃赁。游朝将田一亩、住基五十九步出卖与游洪父,价钱十贯,系在嘉定十年,印契亦隔一年有半。今朝已死,其子游成輙以当来抵当为词,契头亡没,又在三年之外,岂应更有受理。且乡人违法抵当,亦诚有之,皆作典契立文。今游朝之契系是永卖,游成供状亦谓元作卖契抵当,安有既立卖契,而谓之抵当之理。只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