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改革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32936200000017

第17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再认识——对改革指导理论的反思

林金忠

一、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统认识”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常被喻为“摸着石头过河”。笔者的理解是,在起始阶段虽然改革有一个大致的方向,但并没有一个预先明确的总体目标。所谓大致的方向,是指基于认识到了计划经济体制已是难以为继这一基本事实(因为在此体制下国民经济已“濒临崩溃的边缘”),因而也就认识到了引入“市场”乃势在必行。就此而言,称改革进程乃沿着“市场化”取向迈进,这一说法符合实际情况。但有了一个大致的方向,并不意味着同时也有了一个总体目标。事实上,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随着改革进程的渐进摸索而逐渐明确起来的。在最初的十余年里,改革的总体目标一直纠缠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体现于从80年代初期提出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俗称“鸟笼经济”体制),到80年代中后期提出的“计划与市场相结合”乃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十三大”模式);从1992年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改革总体目标才得以确立。

改革总体目标的确立,体现在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套“正统认识”的形成。这一套“正统认识”本身只是一个概念性框架,但它已成为过去十几年来官方和正统理论界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观点和主导性观念,因而迄今仍作为认识和推进改革的指导理论。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份纲领性文件中,是这样描述其基本要点的: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些主要环节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在上述这段话里,要点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视为一种经济体制,其本质规定性被归结为“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其中,“市场经济”被理解为“资源配置”(“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体现于“现代企业制度”和“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属性则被理解为国家主导,体现于“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宏观调控体系”及“社会保障制度”等。这些背后的逻辑是这样的:“市场经济”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而将“市场经济”嫁接上若干体现“社会主义”的“因素”,便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一套“正统认识”,随即就被“理论化”了,体现于随后(1992年之后)纷纷出版的教科书。领先者是《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马洪主编)一书,这是一本在全国同类教科书中出版时间最早、发行量最大、影响面最广的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材。在该书第一章,首先就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概念切割为两块,即“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并宣布这两块之间是互不相干的。用该书的话来说:“市场经济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简称。照此说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于在“市场经济”头上戴一顶“社会主义”的帽子;或者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概念是由“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这两项彼此外在的或互不相干的内容接合而成的。

那么,究竟何谓“社会主义”或“社会主义条件下”呢?《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书列出三项规定性,即:“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私人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条件下”、“在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下”、“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下”。该书还将这三项规定性进一步明确为:“社会主义条件下”意味着“政权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有共产党领导,有公有制为主体,有共同富裕的目标”。又究竟何谓“市场经济”呢?该书遵循《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市场经济界定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相对于作为资源配置的另一种方式的计划经济;换言之,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是相互对应的一对概念,它们区分仅在于资源配置方式上的不同。在《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书的率先示范和高调引导之下,随后国内出版的同类教科书都没有突破该书的上述基本观点。于是,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套“正统认识”便在我国学界得到了广泛传播和深入扎根。

在上述这种“正统认识”中,其实隐含着一些理论问题,其中一个根本性的理论问题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这两块被视为互不相干的内容何以能够接合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呢?或者说,何以能够给“市场经济”戴上“社会主义”的帽子呢?《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书并没有对此作出必要的合乎逻辑的正面论证。但从该书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中,我们还是看出了作者的思维逻辑: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仅仅是手段,正如计划经济也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因而也仅仅是手段一样。手段即是工具,而工具是不具有社会制度属性的,当然是“人人皆可用之”。因此,资本主义可以使用市场这个工具,社会主义自然也可以用,正如社会主义可以用计划这个工具,资本主义也在使用计划这个工具一样。在《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书中,这种思维逻辑似乎被当作不成问题的或理所当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就是在这样的思维逻辑下被“合成”出来的。

显而易见,这种思维逻辑涉及到的一个关键和核心的命题即:市场只是工具。正因为市场只是工具,所以才断言市场经济与社会制度是不相干的,或曰“市场经济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也正因为市场只是工具,所以不管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之下都能搞成市场经济。这个命题,我曾经称之为“市场工具论”。它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片面的和狭隘的认识,却构成了当前我国普遍流行的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统认识”的核心内涵,也成了迄今依然作为我国体制改革的指导理论之基础。

二、“正统认识”的思想来源剖析

上述“正统认识”有两个思想来源:一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市场经济理论——“资源配置中心论”,另一是作为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之指导理论——“市场社会主义模式”。这两种思想来源本身的固有缺陷,使得我国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统认识”难以避免地也具有了与生俱来的片面性和误导性。

先谈新古典经济学及其“资源配置中心论”。新古典经济学把经济理论研究的中心问题定位于资源配置问题,此即“资源配置中心论”,体现新古典经济学所理解的市场经济。在新古典经济学那里,市场经济被归结为资源配置,核心问题是稀缺资源如何通过市场本身的自发作用而在社会范围内得到最优配置。而资源配置又被归结为自由竞争下价格与供求关系的自发的相互作用,即所谓市场机制,其核心问题是市场均衡价格的生成及其决定条件问题,而新古典经济理论体系也正是围绕着这一核心问题而构筑起来的。这一理论体系的主体框架是由消费者理论、厂商理论、市场均衡理论及福利经济理论这几个彼此联系的基本板块所组成的。所谓消费者理论,目的是为了推导出一个需求函数;所谓厂商理论,目的是为了推导出一个供给函数;而推导出需求函数和供给函数的目的,则是为了确定供给和需求恰好相等(俗称市场出清)时的所谓市场均衡价格;而确定市场均衡价格的目的,则是为了论证资源最优配置的条件,进而得出经济行为的效率评价,亦即以所谓帕累托效率为核心概念的社会福利评价。在这一理论体系中,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都被简约化为资源配置问题,而经济理论研究的中心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在最大化条件下求解均衡价格及均衡条件问题,亦即被还原为一组技术层面的问题了,似乎与社会制度没什么内在相干。

新古典经济学及其“资源配置中心论”一直是居于主流地位的现代西方经济理论,迄今为止依然还作为西方经济学标准教科书的主体理论框架,而眼下流行的其他经济理论(如交易成本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机制设计理论,如此等等)则只是对它的部分修正和局部拓展而已。基于这种背景,新古典经济学及其“资源配置中心论”大致在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被引入刚实行改革开放的中国,也算是自然而然的事。而它一旦被引入,很快地便渗入到我国经济学界及改革设计者们关于“市场”、“市场机制”乃至“市场经济”的“心智模式”中,并且直接地影响到我国改革模式之理论设计中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认识,形成了上文所述的那一套“正统认识”。从上文提到的“市场工具论”,不难看到这种影响,其基本标志就是把经济体制(无论是计划经济体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都归结为“资源配置”问题,因而与社会制度是不相干的。可以说,就思想渊源而论,我国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一套“正统认识”与西方新古典经济学的“资源配置中心论”是一脉相承和内在一致的。

再说“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它曾经盛行于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成为那些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之指导理论。而它最初则源于20世纪20-30年代的那一场关于社会主义经济计算问题的大论战,以及在论战中诞生的所谓“兰格模式”。在那一场大论战中,奥地利学派的米塞斯等人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不可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论断。作为回应,兰格(Oskar Lange)和勒纳(Abba Lerner)提出了著名的“兰格—勒纳答案”(the Lange-Lerner solution),后人统而称之曰“兰格模式”。这个模式在兰格和勒纳那里已奠定理论基础,后经东欧社会主义诸国的经济改革理论家们的拓展和修正,形成了各种版本的所谓“市场社会主义模式”。

基于“兰格模式”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其内涵可以用一个等式来加以概括,即:“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国家所有制” “市场”。国家所有制在“兰格模式”中代表着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但又是一个外生给定的因素,直接加之于“市场”,亦即在“市场”的头上戴上了“国家所有制”的帽子。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兰格模式”中的“市场”,其实并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市场,它只是一种在中央计划控制下的“模拟的”市场,即中央计划委员会通过“试错法”,不断地调整价格体系的参数,亦即不断地矫正计划当局的“核算价格”与市场“需求价格”之间的偏差,从而起到了“模拟”市场机制的职能。用兰格的话来说,“[错了再试的]价格决定过程与竞争市场中的过程很相似。中央计划当局[也能]起到市场的作用”。或用布鲁斯的话来说,“中央计划委员会在没有本来意义的市场的情况下执行了一些市场的功能”。为什么需要如此去“试错”、去“模拟”市场呢?目的在于利用市场机制,以解决所谓资源配置问题。由此可见,“兰格模式”背后的思想渊源和理论逻辑依然还是新古典经济学的“资源配置中心论”。

自20世纪50年代起,东欧社会主义改革的经济理论家们在“兰格模式”的基础上发展出多种版本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诸如“里斯卡模式”、“布鲁斯的分权模式”、“锡克的中立资本模式”、卡德尔等人的“南斯拉夫自治模式”等。这些模式从不同侧面修正了“兰格模式”,但都没有摆脱“兰格模式”所包含的思维范式,即:在外在给定的某种形式的公有制下引入市场机制,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或许我们可以说,这些模式是以不同方式将“兰格模式”的上述等式扩展为:“市场社会主义”=“某种形式的公有制” “市场”。

笔者认为,不论哪种版本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都与新古典经济学及其“资源配置中心论”内在一致,可以说二者在关于“市场经济”的认识上是一脉相承的。它们内在一致的共同点是:都把市场经济理解为资源配置,再把资源配置理解为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市场机制本身则被理解为价格与供求关系相互作用过程的纯粹技术性关系。换言之,在“市场经济”这一概念中,已经抽掉了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基础,只剩下纯粹的技术性关系问题(可以通过数学工具求解明确答案)。如此理解的“市场经济”,犹如某种“机械装置”,它是可以被设计、被模拟、被搬用的工具或手段;它是且仅仅是工具或手段,与社会制度无关,因而便可以与任意一种社会制度外在地相接合。无论是“资源配置中心论”,还是“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其理论背后都是遵循着同一种思维逻辑。关于这一点,斯蒂格利茨属于能够洞察个中旨趣的极少数西方学者之一,他曾一针见血地写道:

“经济学中的新古典模型在传播和延续市场社会主义思想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如果说新古典模型(或者其前身)对经济本身的描述是正确的,那么市场社会主义确实有机会获得成功。由此看来,市场社会主义的失败,不仅使市场社会主义的理想化为泡影,同时也对标准新古典模型提出了质疑”。

毫无疑问,“资源配置中心论”和“市场社会主义模式”是上述提到的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统认识”的主要的和直接的思想来源。将“市场经济”的本质归结为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再延伸到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归结为“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所谓“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外在联接和组合,所谓“市场经济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从这些都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点。

三、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市场经济

考察市场经济,首先进入我们视野的是最为表层的表象——交换。在市场经济下,一切社会关系均可表现为交换关系,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本来就是通过市场交换来组织经济活动的。对交换本身的考察,往往会把注意力过度集中于价格与供求关系的相互作用,亦即所谓市场机制以及资源配置问题。然而,倘仅限于此,那就只是看到市场经济的表象,并不足以把握市场经济的本质,而“资源配置中心论”和“市场社会主义模式”恰恰正是停留在这个层面上去认识市场经济。笔者认为,将市场经济与资源配置联系起来,这只是对市场经济的狭隘的、片面的乃至肤浅的认识,因为它只是抓住了市场经济的最为表层的内容,却忽略诸多深层的内涵;“资源配置中心论”以及与之一脉相承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以及以这两种理论为主要思想来源的我国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统认识”,都是将“市场经济”片面和狭隘地理解为资源配置问题,因而它们都未能把握市场经济的本质。

笔者也认为,将市场经济理解为一种经济体制,并与计划经济(也被视为一种经济体制)相对应,这种说法还远远不够到位。实际上,更为确切地说,市场经济是对经济活动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而这种组织形式是嵌入于或根植于特定的社会系统的,并以这种社会系统作为其运行之基础。并不存在单纯的所谓“经济体制”,正如并不存在单纯的所谓经济行为一样;所谓“经济体制”这一概念,其实只是从制度这一侧面对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形式所做的一种不太确切的理论抽象。事实上,支撑着交换和市场机制的背后,起着基础性作用的乃是一个由诸多因素构成的多层次结构的复杂系统,它可以被解析为三个层面的建构,即:表层结构、中间层结构和深层结构。

表层结构即是以交换为中心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及其由此而衍生出的各种社会关系。与交换直接内在联系的是劳动分工。分工和交换是互为条件的,二者是彼此互动中演进的,其原动力来自于个体追逐私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竞争关系,因而其先决条件当然是先在的私有财产制度。劳动分工由生产过程延伸到社会领域,便有了社会分工,以及由此而衍生出的社会地位差异和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因此,在交换关系的背后,蕴涵着一幅社会关系的丰富多彩的画面,它曾经是亚当·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们所关注的领域。然而,在新古典经济学及其“资源配置中心论”那里,由于以理性经济人作为其基本行为假设和理论分析之逻辑出发点,所有的人都被简化为两种“原子式”的个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而人的所有行为则被高度简化为两项完全脱离了社会历史具体的抽象“人性”——利己动机和理性选择。于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被舍象掉了,理论分析所关注的仅仅是所谓资源配置问题,而资源配置问题又被简化为最大化问题。如此,新古典经济学所抓住的,仅仅是交换关系的属于技术性关系的侧面(尤其是属于数量关系的侧面),却舍弃了社会关系的丰富内容,诸如劳动分工、社会各阶级关系、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等,统统被排斥在经济学研究的视野之外。概而言之,新古典经济学视野下的市场交换,是欠缺社会基础的纯粹技术性关系。由于这种纯粹技术性关系在理论叙述上十分方便于采用数学工具表达,这就使得这种理论在形式上似乎显得逻辑严谨。然而在思想内涵上,它却是相当贫乏的。

中间层结构即是在交换活动背后并支撑着交换活动的权利关系和信任关系。经济学者们更多地谈论权利关系之作为交换的基础,而对信任关系则较少予以关注。其实,权利关系和信任关系都是交换活动,从而价格与供求关系的相互作用,从而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所不可或缺的社会条件。权利关系是交换得以发生和维系之先决条件,用马克思的话来说,交换关系是以“彼此承认对方是所有者”为前提的,或借用科斯的话来说,“权利的界限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信任关系,以及由信任关系联结而成的信任系统,也是交换、从而市场机制得以运行的重要基础之一。信任在交换中所起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如:它使得原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换关系成为可能,如信任的中介连锁关系所起的作用即是典型例证;它也弥补了交易合同的不完备性对交换所造成的障碍,从而甚至使得口头承诺(“君子之约”)都能成为施行交换活动的依据。这些作用归根结底是节省了交易成本。

权利与信任之间是密切相关、互为条件的。权利乃是信任关系得以扩展的外在必要条件,而信任则是权利得以实现的内在基础条件。如果一个社会不存在普遍承认的权利以及尊重他人权利的观念,那么可以想象,信任关系将仅限于家族成员或亲友之间。在这样一种社会中,交换范围将是十分狭窄的,交易成本也将是十分昂贵的。反过来说,如果仅仅强调权利而忽视信任关系,那么权利关系将面临机会主义行为动机的严重威胁,因而就需要一个庞大的外部监督制度设置(如动不动就打官司,律师满天飞);而这种外部监督制度设置本身又会诱发更多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如果人人都仅仅只是依法办事,而不受其他行为规范的约束,那么钻法律空子便成为有利可图且合情合理的行为了),于是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它导致了交易成本高昂以及社会交换系统、从而市场经济运行的低效率。

不难看出,支撑着权利关系和信任关系的,是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制度设置。其中,正式的制度以法律为主体,而非正式的制度则以社会伦理道德为主体。法律和道德是权利关系和信任关系得以生成和维系之制度基础,从而也是交换活动及其由此而衍生出的各种社会关系得以维持之制度基础。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构成社会秩序的主体构架。从个体的角度来看,社会秩序意味着客观上的种种行为约束,它意味着个人行为的可选择范围的缩小;但从社会整体来看,社会秩序却能实现社会经济活动处于某种有序状态,也使得个体行为变得可预期,因而消除或减少了交换活动中因无序和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额外交易成本,从而实现经济行为的社会整体优化。我们可以设想,倘若没有这些社会秩序,那么个体行为将处于无节制的私欲驱动之下,市场交换也就必将充斥着诸如公然的巧取豪夺、欺行霸市、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等为所欲为、不择手段的违规无序行为,根本就不存在权利关系和信任关系,谈不上什么市场机制,因而也谈不上什么资源优化配置,社会经济活动在整体上将处于低效率状态。

至于深层结构,指的是在社会秩序背后并作为社会秩序之基础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建构,其核心内容是国家政治。如果说社会秩序的“软的”支撑是道德的话,那么社会秩序的“硬的”支撑则是法律。而一切法律之总纲即为宪法。以宪法为基础而生发出的法律系统及其相应的社会设置(司法机关等),即是通常所说的法制。法制,在其最大限度上也只能为社会提供一个形式上符合程序正义的社会秩序,却无法保证实质上符合实体正义的社会秩序。这是因为,在任何一种统治形式之下,均能产生一套符合统治者利益的法制,由统治者按照其意志而制定、修订和实施,因而法制依然可沦为统治利益集团的工具。因此法制并不等同于法治。由法制而法治,意味着作为一切法律之总纲的宪法本身需要某种更深层次的基础和支撑,即是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意味着人民掌握统治权,因而它是保证宪法合乎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也是确保国家权力能够依照宪法来行使的坚实基础。以民主政治为基础的宪法,以及以宪法为依据的施政,合而称之曰宪政民主。依照本文前面的逻辑可以看出,宪政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乃是在维系市场经济所需的社会秩序,并作为社会秩序之基础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建构。简而言之,宪政民主乃是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政治基础;正是以宪政民主为基础,市场经济才有可能成为法治经济(亦即吴敬莲先生所称的“好的市场经济”),而不仅仅是法制经济。

笔者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应包含上述三个层面的建构,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经济活动正是通过这一社会系统而被组织起来。而前文所述的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那一套“正统认识”,因其囿于新古典经济学的“资源配置中心论”的狭隘眼界,所认识的“市场经济”难免是肤浅和片面的。

四、30年后对改革方向的思考

上述理论观点可用于分析和理解我国改革的实践经验,以回答两个关键问题:其一,我国改革当下处于什么状态;其二,继续深化改革的方向和路径问题。

过去30年我国改革进程业已取得的成就是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并初步奠立了市场经济的表层结构。这体现于私有财产开始受到尊重,竞争和追逐私利的合法化,从而使得交换关系日益广泛和深入。虽然说尚未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主要是以资本市场为主的要素市场仍旧是残缺不全的),但以供求关系和价格的相互作用为基本内容的所谓市场机制已然初具雏形。仅仅这一成就,便激发了巨大的制度激励力量,激活了整个社会的巨大经济潜能,从而推动了过去30年中国经济的快速长足发展。

然而,旧体制业已打破,但新体制尚未建成,因而改革进程远未走完。这是因为:第一,虽然改革进程已奠立了市场经济的表层结构,但在交换活动背后并支撑着交换活动的权利关系和信任关系迄今尚未得到确立。根本原因在于确保市场经济得以有效运行所需要的社会秩序远未成形,也就是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制度设置虽已被打破,但市场经济所需的社会秩序却尚未被建立起来。第二,改革尚未深入到市场经济的深层结构。年改革进程有目共睹的成就之一,是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律体系,依此总体上可以说,法制在我国已然成形。但法制并非法治,二者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以宪政民主为实质内容的民主政治改革才刚刚被人们所意识到,并仅限于学界范围内被讨论,却尚未进入实际改革的议事日程。据此可以说,我国30年改革开放进程尚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这是我们需要直面正视的现实,也是我们思考今后深化改革方向的出发点。

30年后的今天,如何去继续完成未竟的改革事业?由于前文所述的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那一套“正统认识”所构想的“市场经济”仅仅涉及所谓资源配置问题,“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因此,倘若继续以这种“正统认识”作为改革之指导理论,那么,改革进程就很可能出现一种最令人担忧的情形,即,所搞出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可能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社会主义”,而是一种最不受欢迎的“怪胎”——权贵市场经济或吴敬莲先生所说的“坏的市场经济”。

笔者认为,这种担忧绝非毫无根据。回顾我国30年改革历程,正是在上述“正统认识”的引导下,造成了体制转型过程中的种种严重问题。首先,由于改革的现有指导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改革只关注市场经济的表层结构,却忽略了市场经济的中间层和深层结构,致使表层结构本身也失去了支撑。由于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深层结构尚未被实际改革进程所触及,必然地导致权力寻租广泛地渗入处于表层结构的交换活动。从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通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价格双轨制、炒原始股、炒地皮、国有资产股份制改造,如此等等,权力渗入交换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现象可谓“一路伴随”,造就了一大批官员或其亲友“先富起来”。所谓“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集团化,集团利益个人化”之说,是一种比较生动的说法。权力寻租的结果是导致了市场经济有变质为“权贵经济”之虞,资源配置的扭曲也就在所难免。其次,同样由于目前的“市场经济”缺乏中间层和深层结构的支撑,使得市场交易秩序必然地被日益严重侵蚀,从而出现较为严重的扭曲和混乱局面,表现为社会信任度极端低下、欺诈行为盛行、侵权和违法乱纪行为相当普遍、法律也往往总是顾此失彼。这种混乱局面,最终必然地体现于交易成本的高昂和资源配置的错位,也就是说,必然地也会影响到表层结构的有效性(即市场交换系统的有效运行)。再次,依然还是由于我国改革的指导理论只关注市场经济的表层结构,改革进程势必意味着对权力渗入经济活动的公然放纵,利用权力以无限制地追逐私利已被事实上常态化了,表现为贪腐成风且愈演愈烈、官员与利益集团抱成一团、平民百姓的权益缺乏保障、社会沉浸于对权钱的狂热追逐,如此等等。最后,更为严重的是,正是在不正确的改革指导理论引导之下,我国改革进程业已培育出一个既得利益集团,他们不仅把持着权力,也操纵着改革本身。其严重恶果是,改革实际上已沦为少数人剥夺多数人以牟取暴利的工具或借口,体现诸多领域领域的改革总是引来了众多的质疑之声,而少数人却借助于公共权力加以强行推动。如此,不仅败坏了改革的名声,也导致改革实际上已陷入了困局。

正是由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上述种种严重问题,近年来关于改革的争论应属自然而然的现象。值得关注的是,争论中出现的两种极端思想倾向:一种是“左”的思想倾向,借“反思改革”之名,行否定改革之实,妄图开历史倒车,回到业已被打破的计划经济体制,甚至有人叫嚣要回到“人民公社”时代;另一种是“右”的思想倾向,打着西方舶来的自由主义大旗,殊不知其所秉承的经济理论基础却几乎无例外地属于新古典主义教条,甚至只不过是“市场原教旨主义”的余唾。笔者以为,这两个极端思想均不适合作为我国改革的指导理论。关于前者,邓小平所言的“发展才是硬道理”、“要发展就要改革”、“不改革就是死路一条”,已经做出了坚定的回答。关于后者,本文前面部分的分析也已经做出了回答。

真正的问题,并不是要不要继续改革的问题,而是如何继续深化改革的问题,其中核心问题就是改革的方向问题。而关于改革方向问题的认识,又是高度依赖于关于改革的指导理论;换言之,有什么样的改革指导理论,就会有相应的关于改革方向的认识。基于本文上述关于市场经济的完整认识,笔者认为今后改革的方向当是重塑市场经济的中间层和深层结构,以支撑已然初具雏形的表层结构,而改革的重心则是为市场经济提供一个必要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的政治基础是宪政民主,因此,深化改革的方向在于政治体制改革。关于这一点,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等提法,以及报告中有60多次使用“民主”一词。这些都表明中央高层已经意识到了政治体制改革之重要性和紧迫性,似乎也隐约认识到宪政民主乃作为市场经济之政治基础。可以说,政治体制改革作为继续深化改革的方向,目前业已形成共识,也得到学界较多的研究和探讨。

然而,笔者觉得,市场经济的社会基础却似乎少有人论及。如前所述,支撑着市场经济中间层结构的权利关系和信任关系的,是以法律为主体的正式的制度和以社会伦理道德为主体的非正式的制度。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构成社会秩序的主体,它是市场经济得以有效运行之基础条件。市场经济所必要的法律秩序即为法治,它根植于作为市场经济之政治基础的宪政民主,而道德秩序则根植于作为市场经济之社会基础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本质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组织形式,其主体是各种工商行业组织、各种民间社团组织和其他私人活动领域。所谓道德秩序,其得以生发的社会载体或平台即为市民社会。市场经济下的道德秩序,本质上乃是市民社会自身生发和演化的产物,而非统治者自上而下外在的“规定”或人为的“宣传”之结果。市民社会的缺乏,意味着无数“原子式”的个体只能直接对应着一个国家,这也就意味着一切社会活动(包括交换活动)和相应的社会关系,都只能通过行政方式去加以管理、控制和协调,因而从根本上导致了政府权力过宽过大,形成了官主导一切或权力主导资源配置的社会局面,从而也就为掌权者滥权和寻租行为提供了广阔的社会空间,引出了无穷无尽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我国在30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和维持必然地高度依赖于国家权力和行政系统,如此就造就了一个权力无所不能的“全能国家”的现实。而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市民社会的极度缺失,客观上造成人民群体自我管理能力和自主道德观念因长期都得不到培育而十分低下,使得市场经济根本上缺乏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深化改革的方向应是有意识地培育市民社会,从而为市场经济夯实一个社会基础,使得道德秩序在此基础上能够得以生发和有效发挥作用。以此为方向,进一步深化改革应是倡导以基层民主为实质内容的基层自治,政府应自觉地退出民间社会,鼓励各种工商行业组织和各种民间社团组织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协调过程,充分发挥NGO的作用,同时确保公众媒体的开放和监督作用,真正落实宪法早有规定了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如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