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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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基于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频发性和重要性,本章着重论述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我们先介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归责原则是指当行为人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时,应按照一个什么准则分配责任。换句话说,归责原则是解决侵权纠纷,使当事人承担损失的依据。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表现为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欲达到的目的不过是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使违法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归责原则很好的完成了任务。据此,我们可断定归责原则的重要性,归责原则实为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灵魂。建立一套完善的归责体系,可以很好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为学生、学校和家长提供一份权利宣言书。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归责原则既可以在行为前预判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也可以在行为发生后判断自己应承担的责任,知悉自己的举证责任,积极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合理有效的归责原则为法官准备了一个很好的天平,使法官面对复杂多样的诉讼纠纷时有一把尺子准确地衡量各方的责任,利于高效、公正地裁判,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在学术界和教育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有些学者认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

1.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确定学校的行为标准。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尽到对他人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将学校的责任限定在过错即学校未履行职责的范围内,能有效地增强学校的意识。

2.过错责任原则可以起到预防伤害发生的作用。对过错行为的制裁,意味着法律要求行为人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应该像一个谨慎的、勤勉的、细心的人那样努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3.可以合理地协调利益冲突。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需要协调学生家长及学校之间的利益纠纷和冲突,平等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该解释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优点作了充分的论证。但是,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学校责任事故,即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责任事故,即学生侵害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行为;第三人责任事故,即学校和学生以外的行为主体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意外事故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仅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太过单一,不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譬如地面施工致学生损害,高危性作业致学生损害,饲养动物致学生损害等学生伤害事故中,当事人双方或者均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很难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也就是说,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都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学生确实受到了损害,让学生自己承担该损害显失公平,违背公平责任原则。这种损害由谁来承担呢?过错责任原则肯定不能解答该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其作为学校的主管机关,在起草通过这些与学生及其家长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时既没有公开征求意见,又没有通过媒体的报道公开,不能不说是与法治的理念相悖的。该办法的大量规定不能较好地保护学生的权益,有部门保护之嫌,与上位法《民法通则》相冲突。因此我们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仅仅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而不局限于它。有些学者主张学生伤害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是美国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应负担的义务,则学校没有确保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安全的义务。换言之,法院并不是对每一起学生伤害事故都去追究学校的责任,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有些学者主张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发生在学校或与其相关的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与它构成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适用于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救济措施和责任形式等。

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侵权行为归责体系大体上采用多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了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另外,根据民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尤其是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受害者获得有效补偿,在司法实践中,常涉及公平责任原则。因此,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