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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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

目前,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可作为一个独立的原则存在很大的争议,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否定说通常认为公平责任非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它不过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况而已。其理由主要是:首先,公平责任不问过错,责任的承担与过错无必然的联系,属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其次,公平责任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没有法律依据。集中规定归责原则的《民法通则》第106条没有规定公平责任原则,而在一些个别条文中出现的相关规定只能算作特殊情况,不能作为普遍使用的原则。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可作为一项独立的原则存在,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行构成侵权责任的归责体系。笔者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很大区别。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对其行为或物件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平责任使用于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而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过错是否存在。公平责任的承担主体一般是双方,且承担的份额依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确定;而无过错责任的承担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立法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另有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了没有过错但应承担责任的所有情况,当然包括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者收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当受害人与侵害人均无过错时,受害人的损失需要主体来承担。但是,由谁来承担呢?各当事人按照一个什么标准分担呢?这一系列问题均可由公平责任原则来解决。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精神在于双方均无过错时,根据公平观念,参考学生和学校的经济状况、损害程度和收益情况等确定责任的分担。如果受害学生的损失较小,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较好,则完全可由自己承担。只有在损失较大的情况下才使用公平责任原则。双方经济好的承担的份额大,否则承担的小。公平责任原则体现为一种道德情操,是一种社会价值取向。公平要求人们在享有权利时不可自取太多而与人太少;在承担义务时,赔偿损失时不可自取过少而与人过多。公平责任对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具有很好的作用,很好地保护了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社会中的弱者,对预防显失公平现象,维护市民社会的平等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公平责任有它的使用范围,正如王利明先生所言:“公平责任虽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但是其地位不能和过错责任原则等同。”“过错责任原则是使用于各类侵权行为案件的一般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只是为了弥补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而存在的。”公平责任原则应以法律规定为限,具体体现为:

1.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承担适当责任。《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监护人在无过错时承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个案介绍与评述之二十九

1996年5月,广西省某小学发生了一起奇怪的学生伤害事故。该校小学二年级学生周某、刘某在课间休息时玩耍,周某在刘某的脑后轻轻拍了一下,而刘某竟然倒下了,昏迷不醒。学校老师及时送他到医院抢救。医院诊断周某误伤了刘某的迷走神经,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混乱,导致昏迷。经医院全力抢救后刘某得以康复,共花去医疗费20000元。刘某、周某、校方之间因医疗费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

该类学生伤害事故使用公平责任原则。本案中周某、刘某、学校均无过错,三方均不知道也不可能预知该后果的发生。但是刘某受到伤害,且损失较大,若由刘某一人承担,势必显失公平,因此,根据各方的经济情况,在三者之间合理分担损失比较合理,这与公平和道德均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