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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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学生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是民事活动,参与保险的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保险标的的范围广,当事人的情况复杂,保险公司对损害何时发生,损害的程度如何不能作出很好的预见,只能依靠投保人的告知。因此,基于保险的特殊性,当事人应当具有比一般的民事活动更大的诚信,即最大的诚信。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如实陈述和告知投保有关标的的一切重要事实,包括危险情况、损害情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告知和陈述的时间既可能在合同签定之前,也可能在损害发生之后。

(二)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只有责任中所规定的危险事故是保险标的损害、灭失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保险人才承担责任。所谓近因既是指原因和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指原因的作用力强大,以致在一连串的事件中,最终造成了保险标的毁损灭失。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或近因,没有其他因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如学生跌入学校挖的深坑内,造成骨折而截肢,跌入坑内是截肢的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跌入坑内与截肢之间没有其他原因。

(三)保险补偿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是指,当学生的人身发生损害时,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补偿被保险人学生以实际损失为限。学生黄某坠落楼下,造成骨折,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00元,生活费200元,共计2300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补偿原则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能超过2300元。

(四)可保利益原则

所谓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权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项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因此,保险利益的范围主要是:

1.被保险人自己。

2.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所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5.被保险人的债权人。

6.其他会由于被保险人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暂时不能工作而遭受损失、减少收入、增加支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