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改革没有回头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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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政务公开,倒逼政府转型

2011年8月2日,中央以“两办”的名义发布了《深化政务公开和强化政务服务的意见》。这是继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中央对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所作出的另一个带有规制性的重要决定。在这个意见中,除了强调各级政府要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和高效的服务外,意见特别突出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第一次把“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作为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写入条文,并要求各级政府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有关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二是要大力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和公开化,确保公共权力的运行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的监督。

中央之所以在这个时候强调政务公开的重要性,是有深刻的现实依据的。我们知道,自从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在这方面确实做了大量的工作,与过去政务工作中存在的大量暗箱操作,公权力行使不公开、不透明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如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府发言人、信息栏、媒体等都成为普通老百姓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为广大群众了解政府工作、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许多新的途径。但是也不可否定,在政务公开方面,民众越来越增长的“需求”和政府提供的“供给”之间的矛盾似乎也在与日俱增,其集中表现为:围绕政府相关信息的获取、信任、质疑、社会反响等,愈来愈成为社会的“公共话题”,甚至演变成一次次的公共事件;政府与公众在政务公开过程中所进行的“博弈”,也呈现出更加复杂的局面。特别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这方面的问题似乎更加突出。

资料显示,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网民,网民数量已经达到4.85亿之众,仅微博就多达1.95亿人,手机用户高达9亿。而且网民和微博的数量还在持续强劲地发展着。可以预期,再要不了几年,中国的网民数量必将超过7个亿。面对如此巨大的群体,政府如何在政务公开方面能够迈上新台阶,满足社会的需求,在这方面我们各级

党政机构和官员,似乎还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也缺乏一些基本的工作规范。

从国际社会看,政务公开不仅可以追溯到数百年以前,在当代公共治理中,更成为一种普遍的施政理念。资料显示,瑞典是世界上建立政务公开制度最早的国家,早在1776年,瑞典就颁布了《出版自由法》,规定允许公民享有获得并出版任何政府文件的权利。目前世界上的政务公开制度,大体通过三种途径确立:一是把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直接写入《宪法》,如瑞典、美国、日本、韩国等;二是通过制定法律,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政府阳光法案》、《隐私权法》等,法国的《自由获得行政文件法》,加拿大的《获得信息法》,英国的《信息公开法》

以及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等。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另外还有几十个国家正在制定过程中。 三是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的理念,强调政务信息的公开、平等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建设阳光政府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制度,已成为当代公共治理的一种普遍现象,也成为现代公共治理的基本要求。在这方面,中国的民众,包括数以亿计的网民,多数诉求都是能够满足作为主人最起码的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而已,并没有提出多少奢侈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央有关深化政务公开的精神,笔者认为,我们的各级政府不应该把政务公开简单地看作一种施政方法,而应该上升到政府与社会、公仆与主人关系的高度,布局政务公开,并从公开的制度、机制、工作流程、责任追究等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以此倒逼政府转型,这样我们就可能把政务公开放在现代公共治理的战略层面而不是战术层面来认识政务公开了。按照上述思路,笔者认为,对我们各级政府来说,除了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制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之外,当务之急是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制定不能公开“例外”信息的实施细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在政务公开中,遇到的直接难题就是如何界定不能公开的“例外”信息。如果简单地用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等笼统的条款限定,实际是很难操作的。因此,有必要在这个大原则下,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自身的情况,制定出不能公开信息的细则,也就是要把不宜公开的信息,用制度规定下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并向社会公布。只有事先有了约定,才便于公众掌握和使用。

二是要建立负面信息公开通报机制。在政务公开中,最容易引起公众不满的是有关政府负面信息的公开问题。大多数的情况是,当公众对某个政府机构或者官员个人的负面信息进行质疑时,一些政府机构总是躲躲闪闪,不愿意正面应对,或者无休止地一味地辩解,其结果,往往使事情变得更糟。为了避免这负面的问题,有必要在

现有法律框架下,建立政府及其部门负面信息通报机制。也就是说,政府不要等到公众质疑你的时候,再向社会解释,而是只要有了自身的负面信息,就要主动向社会通报,以便帮助公众了解情况,获取准确的信息,这样就可能由被动变为主动,有利于改善政府的形象。

三是要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价机制。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不应该只限于相关体制内的评价,更应该引入社会公众的评价机制,这对倒逼政府转型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结合每年3月末政府向社会公布自身上一年信息公开报告,让公众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信息公开进行公众评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排名,向社会公布。这样不仅可以调动公众的广泛参与,而且也有利于政府及其部门之间形成一种激励竞争机制,迫使政府改进自身的工作。

四是建立由公众参与的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机制。在公众参与评价的基础上,还可以把这一机制与政府的监督功能相结合,建立起由政府内部的监督和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的责任追究机制,这对保障政务信息公开的顺利实施,无疑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