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大元王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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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诸王分封(2)

拖雷与此相反的是东道诸王势力的削弱。以帖木格·斡惕赤斤为首的东道诸王,曾经是蒙古汗国东部地区的支配力量,成吉思汗西征期间,他曾为监国。窝阔台死后,他虽因图谋汗位被杀,但其兀鲁思并没因此而被削弱,至其孙塔察儿时,其势力已达到哈剌温山以东的广大地区。由于拥戴忽必烈有功,世祖时期,塔察儿长期受到特别的尊宠与优待。但是,他们效仿西道诸王向东部的辽阳,高丽一带发展势力却受到了元廷的限制。世祖后期,由藩王与中央的矛盾最终导致了东道诸王的叛乱。叛乱平定后,忽必烈剥夺了部分叛王的军队和部众,并设东路蒙古军万户府长期镇守这一地区。他们受封后扩张所得的土地被朝廷收回,虽能退保原封地,但地位和实力却被大大地削弱了。

除列土分民的“忽必”以外,蒙古大汗对亲族和功臣还有一种称为“莎余儿合勒”的赏赐。随着蒙古国统治范围的扩大,成吉思汗时期在蒙古草原地区的分封和赏赐也扩展到了新占领地区。而由于新领土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同,“忽必”和“莎余儿合勒”的形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太宗六年(1234),金亡,河北、河东和河南的部分地区纳入蒙古统治范围。但长期的战争,居民多逃入诸汉人地主武装控制的地区。同时,诸将领也将所俘人口作为私属,寄居州县,国家直接控制的人口非常有限。为了将无籍和私属人口纳入大汗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窝阔台命失吉忽秃忽为中州大断事官,全面编籍中原户口。

次年,失吉忽秃忽以所籍中原户口上报大汗,共得户一百一十多万。按照蒙古人的观念,所得中原汉地有城子的百姓,也是“黄金家族”的共同财产。也应在亲族中进行“忽必”的分配和向功臣提供名为“莎余儿合勒”的赏赐。于是,太宗八年(1236)下令将中原民户分与宗室和功臣。这次分配范围较广,自太祖叔、太宗叔祖答里台以下,至太祖诸弟、太宗诸兄弟、姐妹、子女或其后裔以及诸功臣、将领等,都分得了数目不等的汉地民户。

但是汉地的分封进行得并不顺利。首先,在与蒙古将领共同攻打金朝时形成的汉人地主武装,已经成为中原地区有一定实力的政治、军事集团,他们控制了河北、河东部分地区的大量民户,分封直接触犯了他们的利益,不可避免地遭到他们的抵制。同时,中原地区是封建经济高度发展的农业区,那里早已采用租佃制经营方式,那里的人民是封建国家直接管理的编户齐民,他们对地主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享有相对的人身自由。分封就意味着他们将被领主所控制,成为领主的私属,身份地位将下降。这是历史的倒退,必然激起中原人民的抵制。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契丹人耶律楚材制定了一个折衷方案。规定:各地只设达鲁花赤④,朝廷置官吏收其租税,非奉诏不得征兵赋。按照这一原则制定的具体办法是:封地由地方州县和朝廷任命的地方官员管理,在赋税中,按封户每五户出丝一斤的份额,每年向领主颁赐一定数目的丝料。这就剥夺了诸领主对封地的治理权,领主只能得到封地的部分租赋收入,这就是“五户丝制”。它与唐中期诸皇子弟的食邑制颇为相近。

但是,蒙古贵族不肯轻易放弃他们在草原地区享有的权力,他们习惯于像治理草原封地一样治理中原食邑,因而,耶律楚材制定的“五户丝制”自其执行之日起,就被诸封君所破坏。而中原地区的社会背景、汉人官僚的抵制以及中央集权与分封的矛盾,也使这种食邑制不断朝着中央集权化的方向发展变化。

按照规定,五户丝食邑允许设置由各投下主委任的监临官达鲁花赤,其余事务则由朝廷所任命的地方官负责。实际上,自中原分封之始,各投下就违制私自向封地派遣官员,致使食邑内,除合法的达鲁花赤之外,又不断增设札鲁忽赤⑤,课税官和其他军民长官。“这种状况使中原食邑基本上被正规或非正规的投下官府所支配,最终造成封君权力的扩大和五户丝食邑制的名存实亡”⑥

这种状况,无疑侵害了大汗和国家的利益,违背了五户丝制的根本原则。因此,在诸王的中原食邑中一直存在着朝廷与封君争夺治理权的斗争。

同草原爱马的分封一样,中原五户丝食邑的分封也进行了多次。太宗以后,宪宗、世祖、仁宗朝都曾对五户丝食邑进行过分配与整顿。

宪宗即位后,曾两次为其诸兄弟分拨汉地民户。宪宗二年(1252),其母唆鲁禾帖尼死,幼子阿里不哥继承了拖雷家族的真定食邑。蒙哥则以大汗的权力,也为其余诸兄弟分配了汉地食邑。五年后的宪宗七年(1257),又进行了第二次分拨。其中分得属民最多的是其同母弟忽必烈,他先后分得京兆三万户和怀孟一万一千多户。另一同母弟旭烈兀分得了彰德二万五千余户。其余各庶出兄弟岁哥都、拨绰、末哥等也各分得三千至五千不等的食邑封户。太宗诸子合丹、灭里、合失、阔出等则分得了汴梁路(原金南京直辖州县)民户。

世祖即位后,再次调整和改封中原五户丝食邑。至元二年(1265),将汴梁路封户在窝阔台四子中重新分配,以郑州隶合丹,钧州隶灭里,睢州隶阔出之子孛罗赤,蔡州隶合失之子海都,以广建诸侯的方式削弱太宗系后王在中原的实力。三年,将原属汉人世侯史天泽的卫州五城改赐蒙哥之子玉龙答失,使蒙哥后王在申原也有了食邑封户。

及至灭宋,这种食邑制又被以改变了的方式推行到江南。元人称其为“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1281),将江南民户封与宗室诸王。受封的宗室包括太祖子弟、太宗诸子、拖雷诸子及其后裔,世祖诸子中则只封嫡不封庶。各封君所得户数比中原分封时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其中拖雷诸子所得户数较中原封户增加近三分之一。户钞即按所封户数,每户五百文的标准从税粮中折纳交钞,再由官府向封君颁赐。同时,也将中原地区的五户丝数额由原来的每五户出丝一斤增加到每五户出丝二斤。到成宗时,户钞数额又由原来的五百文增至二贯。

成宗大德七年(1307),为世祖次子西平王奥鲁赤分拨了江南封户一万三千六百户;八年,为侄海山(元武宗,裕宗真金孙)分拨江南封户六万五千户,此属特殊情况,不属封地调整、分封之限。仁宗朝五户丝食邑有了较大变动。首先是皇庆元年(1312),对世祖的子孙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江南食邑分封。其中世祖子爱牙赤、脱欢、忽哥赤、忽都帖木儿仿成宗朝封西平王奥鲁赤例,一律分与一万三千余户。裕宗真金(忽必烈子,成宗父)之孙也孙铁木儿(元泰定帝,真金长子甘麻剌之子)、湘宁王迭里哥儿不花(甘麻剌第三子)、魏王阿木哥(真金第二子答剌麻八剌长子,武宗、仁宗之兄)、武宗子和世竦等仿成宗封海山例,一律封以六万五千户。延祐占六年(1319),重新核查了五卢丝户的实际数目,并以这次核查的户数为准,重新造册,作为颁赐五户丝的依据,改变了一些封君封户数目大量减少却依然按原有户数享受五户丝颁赐的状况。

从草原到中原再至江南,诸王分封性质虽无大改变。

而方式却各不相同。主要表现在诸封君对封地的控制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同草原封地领主可直接治理相比,中原封地按规定应由国家设置的地方政权机构管理,而由诸封君委任的达鲁花赤监临,达鲁花赤作为领主的代表和食邑的最高长官,从财赋、行政、司法等方面,对封地事务实行监临。这一规定在执行中虽受到传统观念和传统制度的干扰,但国家也在不断排除各种干扰,力图行使对各封地的治理权。初,诸封君在封地内除按制度规定派任达鲁花赤外,又多违制私设札鲁忽赤、课税官和其他军民长官。世祖时期,罢去了诸王私设的达鲁花赤以外的其他投下官;明确了达鲁花赤的委任办法与程序,即“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得自举其人,以名闻朝廷,而后授其职”⑦,将投下达鲁花赤纳入朝廷地方官行列。至于江南户钞,则由朝廷由税粮折钞后颁赐,领主封君的干预成分更微乎其微了。

注释

①兀鲁思,见本卷“黄金家族的兴起”注释⑩。

②《元朝秘史》卷一○。

③斡惕赤斤,蒙古语,义为“火王”、“灶君”、“幼子”突厥语“特勤”,义为“王子”。

④达鲁花赤,蒙古语,义为“监临官”。

⑤札鲁忽赤,蒙古语,义为“断事官”。

⑥李治安《元代分封制度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牟。

⑦《元史·选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