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史记》和《史记正义》,秦王政平定嫪毐之乱后,流放4000余叛党于蜀地。是年,蜀地气候异常,虽已是初夏时节,却突然天寒地冻,“民有死者”。原因是,“以秦法酷极,则天应之”。
《新书·过秦论》:“故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振;及其衰也,百姓怨恨而海内叛矣。”
一、“庐山真面目”
秦自商鞅以后,一直奉行以法治国的政治策略。法治使秦国走向强盛,并最终统一中国。但秦法的极端残暴和酷烈,又导致秦王朝“奸邪并生,赭衣(指囚徒。赭,音者,赤褐色。古代囚徒穿红衣,因此称罪人为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囹圄,音玲雨,牢狱。此句意谓牢狱里挤满了犯人,就像闹市一样),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汉书·刑法志》)。因此,后世的统治者都耻于与“暴秦”为伍,而史家对秦的法律也讳莫如深。
长期以来,人们对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秦的法律,知之甚少。在存世的历史文献中,只留下极其零散的一些史料。
然而,秦法的“真面目”,由于现代的一项考古发现,得以显露出来。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一批秦的竹简,总计1155支(另有残简80片),其中大部分是秦律条文和法律文书。它们是曾做过秦的地方司法官的墓主人生前抄录下来的,记载了从商鞅变法到统一全国前后(公元前359-前217年)100多年间秦的部分法律条文,其中主要是战国末期的律书,总约4万余字。
云梦出土的法律条文,虽不是秦律的全部,但却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为系统的秦律,如实反映了秦律的一些重要内容。从云梦秦简看,统一之前的秦国法制已具规模。而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将秦国原有的法律推行于全国,并以此作为制定统一秦律的基础,所以,它们又可看作是秦王朝通用的法律。云梦秦简为研究秦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丰富而翔实的材料。
二、秦的几种法律形式
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其他历史文献的记载,秦的法律形式有如下几种:
1.法律条文
秦国的成文法创始于商鞅变法时。商鞅以李悝《法经》为基础,编订了《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律”(见《唐律疏议·序》)。至秦统一前夕,秦国的法律早已突破商鞅“六律”的格局,具体内容可分为三十余种,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各方面。当然,在律文中并没有区分得这样清楚,而且主要还是刑法。
见于云梦竹简的秦律有:
《田律》这是有关维护乡间社会秩序、农事管理、田赋征税的法律规定;
《厩苑律》有关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的;
《金布律》关于货币财物的管理的;
《关市律》关于关市(掌管关口集市的官吏)职务的;
《仓律》有关粮草仓库管理的;
《工律》有关官营手工业管理的;
《工人程》有关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
《均工》关于调度手工业劳动者的;
《徭律》关于徭役的;
《司空律》有关司空(掌管土地、水利和工程建设的官员。秦因工程多用刑徒,所以司空也兼管刑徒)职务的;
《军爵律》有关军功爵秩的;
《置吏律》关于官吏任命的;
《除吏律》关于免除官吏职务的;
《效律》关于检验官府物质财产的;
《传食律》有关驿传饮食供给的;
《内史杂》有关内史职掌的;
《尉杂》关于廷尉职掌的;
《行书》关于传送文书的;
《属邦》关于属邦(少数民族事务管理机构)职掌的;
《游士律》关于游说者的;
《除弟子律》关于任用弟子的;
《中劳律》关于从军劳绩的;
《藏律》关于府库收藏的;
《公车司马猎律》有关朝廷卫队田猎的;
《牛羊课》关于牛羊畜养管理的;
《傅律》有关男子成年时的登记手续的;
《屯表律》有关边防管理的;
《捕盗律》关于逮捕盗贼的;
《戍律》关于征发边防戍卒的;
《齎律》关于财物管理的(齎,音赍,财物,通“资”);
另外,见于文献记载的还有《挟书律》(《汉书·惠帝纪》)。
2.命、令、制、诏
这是以君主名义临时发布的命令。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规定,皇帝“命为制,令为诏”。它们一般又统称为“令”或“诏令”。见于云梦秦简的有“田令”等,见于历史文献的有“焚书令”等。君主的命令与其他法律条文并列使用,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秦简《语书》有“修法律令”、“今法律令已布”、“今法律令已具”等记载。这种以君主命令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制度,反映了专制君主掌握着最高立法权。
3.对律文的解释
即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所做的解释。其中包括关于犯罪、刑罚、刑罚适用原则和诉讼制度的规定和说明。
秦国在商鞅时就在朝廷和地方郡县设置主管法令的官员,他们有责任教导人们知法、守法。百姓和其他官吏有权向他们询问法令,而他们必须给以明确回答,同时,还要将问答的内容写在一块1.6尺长的“符”上。符的左片给予询法者,右片封藏。如果主管官吏不肯回答,一旦询问者犯罪,并且所犯之罪正是所询问的,就要追究主管官吏的刑事责任。云梦秦简中发现的《法律答问》,就属于这种性质的法律文书。它们是律文的重要补充,是一种极其灵活的法律形式,便于满足某种特殊的需要。
4.关于审理案件准则和法律文书程式的规定
这是由朝廷统一发布的类似后来行政法和诉讼法的有关法令。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就属此类形式。《封诊式》除了规定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以外,还规定了各种案件的现场勘验、法医检验和查封犯人产业、看守犯人家属、翻供、审讯问罪等方面的程式,以及“爰书”(案件记录)的格式等等。
从以上4种形式可以看出,秦的法律虽还不如汉代有“科”、“比”、“例”(《汉书·刑法志》)和唐代的“律”、“令”、“格”、“式”那样整齐、明确的法律形式,但已初步孕育了后两者的雏形。
三、繁多而残酷的刑罚方法
1.死刑
根据执行方法的不同,秦的死刑可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枭首:即将犯人斩首后,将其首级悬于木竿之上以示众。
弃市:在闹市当众处死。
斩:分砍头和腰斩两种,以腰斩为多。秦的腰斩适用于“不告奸”(不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等罪。
车裂:以车拴头和四肢,向5个方向撕裂肢体,俗称“五马分尸”。有时是在罪犯已被处死后,再施以车裂之刑。
磔:又称为石乇(音托)。以分裂肢体的方法将犯人处死。
戮:有两种:一是先斩首而后用其尸体示众;二是活着刑辱示众,而后再杀死。
定杀:即将犯入投人水中淹死。
生埋:又称活埋或坑。是用活埋的方法将人处死。
绞:用绳子将犯人勒死。
除了以上9种处死方法以外,据说商鞅变法时还设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汉书·刑法志》)。所谓凿颠,可能是用钻凿头颅的方法将犯人杀死;抽胁,可能是用抽筋拔骨的方法将犯人杀死;镬(音霍,大锅)亨(通烹),可能是用大锅将犯人烹死。
2.肉刑
肉刑主要有黥(音晴)、劓(音艺)、刖(音月)、宫4种。这些都是从夏、商、周3代流传下来的酷刑,在推崇重刑主义的秦国和秦王朝,它们被广泛地使用。
黥刑:又叫墨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
劓刑:割去犯人的鼻子。
刖刑:斩去犯人的左右脚,或左右趾。汉代桓宽《盐铁论·诸圣》提到:“秦时,断足盈车。”
宫刑:即将男子去掉生殖器,女子幽闭于宫中(一说,去掉女子内生殖器官)。《史记·秦始皇本纪》讲,秦朝受过宫刑的犯人有“70余万”。
以上肉刑常与徒刑等并用。如秦简中提到“黥为城旦”(受黥刑后,还要去从事修城筑墙的劳役)。
3.笞刑
这是用竹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属于对轻微犯罪的一种常用刑罚。云梦秦简提到笞刑有多处,其中有“笞十”、“笞五十”、“笞人百”的规定。
4.徒刑
依照服刑时间的长短和所从事劳役的不同,秦设置了下列几种主要的徒刑: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主要从事修城筑墙的劳役。舂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被罚作舂米的劳役。城旦的刑期一般分为5年、4年两种。
鬼薪:适用于男犯人,是强迫他们进山采薪(柴),以供宗庙祭祀鬼神用。刑期为3年。
白粲:这是强制女犯人择米(使之白粲)以供宗庙祭祀鬼神用的一种刑罚。刑期3年。
司寇:司同伺,司寇,即伺察寇盗。它是强制男犯人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同时防御外寇的进攻。至于女犯人,则负担与司寇相类似的劳役。刑期都为两年。
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到边远地区戍边或劳作。复作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主要在官府服劳役。罚作复作的刑期是3个月至1年。
候:这是仅见于秦的一种徒刑。受刑人被罚去从事瞭望、防御的劳役。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刑罚。
下吏:适用于犯罪的官吏。受刑者被罚作劳役。这也是一种仅见于秦的刑罚。
隶臣妾:这是将犯人或其家属罚作官奴婢的刑罚,男受刑人称隶臣,女受刑人称隶妾。隶臣妾实际上属于无期徒刑,但是隶臣妾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得到赎免或赦免。此刑罚又叫收孥或籍家。
5.迁刑
这是将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区服劳役而不准随意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对一些没有犯罪但统治者认为有犯罪可能的人,也常采取这一措施,以作预防。
6.髡刑,耐刑
髡(音昆)刑,是剃光犯人的头发。耐刑,是剃去犯人的胡须和鬓毛。
7.罚金
这是一种经济制裁方法,由执法机关强制犯罪者向政府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或有价物,使犯人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8.赎刑
由犯人用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办法来赎免其被判处的刑罚。当然,有钱赎罪的主要是官僚和贵族。
9.连坐
一人有罪,全家、邻里或有关之人同受刑罚。
10.族刑
一人有罪,灭绝其宗族。族刑有时株连到父族、母族、妻族。
11.剥夺政治权利,或流放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有夺爵、废、削籍几种。夺爵,即剥夺爵位。废,即废弃罪犯的官职。削籍,即将罪犯之名从簿籍上除去。在秦统一六国以前,还有将犯人驱逐出秦国国境的刑法。
12.谇刑
此即申斥责骂罪犯的刑罚,广泛适用于犯有轻罪的官吏。
四、“缘法而治”的传统
秦国从商鞅变法开始,当政者都十分重视依法治国,形成了“缘法而治”(《商君书·君臣》)的传统。法令一经颁布,包括国王在内,都不得随意更改,都必须遵法、守法。这里有两个例子,颇能说明问题。
一次,秦昭王生病卧床。老百姓知道后,有的买了牛做牺牲,在家为昭王祷告,祈求神灵保佑昭王早日恢复健康。大臣公孙述见百姓如此拥戴国君,就兴冲冲进宫向昭王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