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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爱,是税收的价值属性

倏忽之间,我与税相伴已30多年了,这么多年我以它谋生,亦为它服务,朝夕相处之间,自以为对它已经有相当的了解。

对于它的属性,各种教科书都说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看到的一些典籍也支持这种说法,如王安石说:“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再如邱濬说:“人君为治,莫要于治国用,而国之所以为国用者财也。财生于天,产于地,成于人,所以治其用者君也。君制其用,虽以为国,实以为民。”国外的学者也这样认识,如英国的霍布斯说:“人民为公共事业交税,无非是为了换取和平而付出的代价。因为国家取代人民进行防卫,在一旦爆发战争时,人民仍可正常地从事劳作和生活。”法国的萨依说:“所谓赋税,是指一部分国民产品从个人之手转到政府之手,以支付公共费用和公共消费。”……

这些界定,我认为是最接近税收本质特点的,比起那些将税收当做对神的奉献或“皇粮”的说法,它是最能被广大纳税人接受的,也是最接近近代以来民主国家财政分配现实的。因为税收虽然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但它被征收之后,并没有成为政府的私产,而是又被用于纳税人的公共需要,这使纳税人感到税收不是剥夺,而是一种交换,尽管这种交换可能没有选择,亦不完全对称,但大体上是符合人的本性和利益的。

因此,税收的本质或者说基本属性可以概括为纳税人和政府的利益交换。如果更学究一点,也可以这样表述,税收是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支付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与服务的对价。

可是,对税的认识越深,我就越感到这种界定在某些地方有些欠缺,并不能完全概括税的特征。因为我感到在税的体内涌动着一股热流,并不单纯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冷冰冰的交换。谓予不信,我有以下事实证明。

从税收的分配来看,很明显,财政(税收的使用)分配与个体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并不成正比,它比较多地向弱势人群倾斜。以美国为例,2001年美国联邦政府总收入为19910亿美元,总支出为18640亿美元,收支相抵有预算盈余1270亿美元。这一年美国人口为2.85亿,平均每人向联邦政府纳税6986美元,人均得到联邦政府的支出6540美元。联邦政府当年支出的最大项目是直接用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占23%,而且比重还在逐年提高(当然,这与老年人在工作之初就缴纳社会保障税,退休以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障有较大关系)。另几项较大支出也都是用于穷人、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和医疗援助,这几项合计占35%,加上社会保障支出,联邦政府用于老年人和贫困家庭的支出达到58%。同时,在州和地方政府的支出中也有16%的公共福利支出,主要用于对穷人的帮助。因为这部分支出可能有一些来自联邦政府“收入保障”的转移支付,为避免重复,两项不再加总。但仅就上述,我们也可以看出美国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的、突出的特点,这就是关心照顾弱势群体。对此,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将其视为政府的当然职责之一:保证国家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弥补市场失灵,保护和帮助贫困人员。其实,保护和帮助弱者是所有政府的职责之一,只不过没有像弗里德曼说得那么具体而已。温家宝总理也将“社会服务”列为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并列的政府四项职责之一。“社会服务”就包含着为弱势人群和后发地区提供保护和帮助的内容。我国的民政部和各级民政局就是专司这一职责的政府机构。2006年,在中央财政支出中,就业和社会保障支出占总支出的10.79%,由于“三农”在中国现阶段还是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因此我也把中央和地方的“三农”支出罗列于此,这一年“三农”支出总额为11615.6亿元,占总支出的28.89%。考虑到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仅“三农”和“就业与社会保障”支出就占总支出的39.68%,应该说比重是很大的。

即便在中国典籍中,也不乏财政支出用于帮助弱势人群的记载。《尚书·康诰》“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周礼注疏》“凡养老,有虞氏(虞舜)以燕礼,夏后氏(夏朝)以饷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鳏,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经常性的食物供给)。”对于残疾人“喑、聋、跛、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无怪乎孔子念念不忘“克己复礼”,其政治思想的核心“仁政”其来有自。在儒家思想占据中国古代社会意识形态主流的情况下,“节用而爱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帮助始终是统治者必须直面的问题,并不是一句虚与委蛇就可以概括的,还是可以找出许多制度性例证的。

再从税收的征收看,量能而不是普遍征收是一个基本原则。税收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普遍性征收,另一种是选择性征收。前者以中国为例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国外则是销售税。以公平衡之,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间接税)存在着表面公平但实质不公平的问题。举例可以说明,对于月收入100元的穷人来说,纳10元的销售税,其税负是10%;但对月收入1000元的纳税人来说,纳同样的税,其税负只有1%。所以学者们认为流转税具有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累退性。但流转税有着税基大、征收简便的优点,短时间内其作用还很难被取代,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的政府采取了财政补贴的方法,如给种粮农民以直补,给贫民发食品券,给一些农用车辆发放燃油补贴以及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等方法,以达到堤内损失堤外补的目的。

至于选择性征收的税种,则充分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即只对有较高收入、较多利润、较多财产以及非生活必需品的特殊消费予以征收。即便是这样,仍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设计了起征点以及累进税率,以体现量能征税、区别对待的原则。准确地说,税收的基本属性应该是“取之于有能,用之于急需”。

我们还可以从一些税种的设计上去看。众所周知,税收的主要职能是收入,再就是通过税种、税率以及减免税调控经济,调节收入,但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当今世界上还有许多税种纯粹就是为了调节财富占有,通过削富济贫的方式以帮助弱势人群的。比如,我国在隋代就由官方开征义仓税,专门用于济贫、赈灾;现行对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政府在开征之时就明确说明用于扶助贫困人群。英国亦在1572年开征了济贫税,随后的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还颁布了《济贫法》,明确了济贫是国家的责任,当然济贫的资金只能来自税收。

现当代以来,许多国家都开征了以调节贫富,建立社会基本保障为目标的税种,如遗产与赠与税、巨富税(印度)、社会团结财富税(法国)、社会保障税(费)等,这些税,有的意在削富,有的意在建立终生的涉及所有国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不管哪一种,其中都渗透着一种平等、互助的价值观,用老子的话表述就是:“天之道,其犹张弓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与之。”按法国人征收社会团结财富税的理念说就是:“共享社会财富。”

还有一些税,其境界则更扩大,如德国1991年开征的团结税(又名统一税),其背景是1990年原分裂的东德和联邦德国统一后,富裕的联邦德国地区民众为帮助相对贫困的东德地区迅速融入新的民族大家庭中而作出的自愿牺牲或曰贡献。团结税的纳税人为原联邦德国地区各州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率是5.5%,使用方向是原东德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承担原东德地区国有企业改制的成本以及社会综合援助等,征收截止期为2019年,长达29年。这个税充分体现了富兄弟对穷兄弟的情怀。而法国等国于2006年开征的“机票税”(国际互助税),对所有从本国起飞的航班,根据航程远近,每张机票征收1—40欧元不等的税,其目的与使用方向则更加崇高。它不是用于帮助本国的穷人,而是用于帮助第三世界医治“世纪瘟疫”艾滋病和发展教育与经济。类似的还有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士·托宾建议开征的金融交易税(亦名托宾税),对各国所有短期外汇交易征收0.05%的税,以遏制外汇市场投机。税款交给世界银行,用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尽管截止到目前全球只有比利时一国形成了开征托宾税的意向,但其却反映了世界上有着国际视野和人文情怀的学者和政治家对经济全球化和人类共同富裕的理想和行动。税收虽然只是他们实现这种愿望的工具之一,但它毕竟前所未有地承担了全人类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崇高使命,有与荣焉。

还有一个税也值得一提,这就是负所得税。它是迄今我见过的世界上所有曾出现过的税种中的唯一异数,它不是以征收为目的而是以分配为目的,再确切地说是为了帮助穷人、确立福利补贴标准而设计的税。它是由米尔顿·弗里德曼在上世纪60年代设计的,其实质是以政府向个人支付所得税的形式来代替社会福利。由于是政府向个人支付所得税,对政府来说是个人所得税的负收入,故称“负所得税”。按照设计,每个家庭都要向政府报告自己的收入,高收入的家庭根据他们的收入纳税,而低收入的家庭则将得到补助。换言之,他们将“支付”一种“负税”。看到这个税,相信具有爱心的人和穷人对税将产生一种温暖的感觉。

以上种种,充分证明在税的基本属性之外,还有一种价值属性——爱。它是人性的一种体现,“人之初,性本善”。就连亚当·斯密,这位资本主义的鼻祖,《国富论》的作者,这位坚信人的自利之心对于社会的价值的思想家,在其第一部著作《道德情感论》的开卷部分也这么写道:“无论把人看做多么自私,在人的本性中明显地存在某些根本原则:一个人对改善别人的命运产生兴趣,将别人的快乐当成是自己的必需,虽然从中他并不能获得什么,只是看见它就感到满足。”它亦是对人类平等的认同,是对弱势群体的扶助,更是对社会进化丛林法则的否定和对市场法则负效应的矫正。它的终极目的应该是通过人和地区的共同富裕、繁荣,以达致人类社会的安康、和谐、幸福。

但是,税的价值属性究竟是掌握其的政府的有意为之,还是税的本性,抑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呢?

我认为,爱是税的本质属性之一,它附丽在税的调控经济、再分配的职能上面,政府与其说将其作为工具以进行社会再分配,毋宁说是顺应其本性因势利导。

要证明这一点,有必要从税的起源谈起。

税是与国家一起诞生的。这是到目前为止理论界的共识,其逻辑是没有税,国家机构就无法维持,公共服务就无法提供;没有国家,税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但对此说法,我是有疑问的。

我认为这是一个稍嫌武断的说法。因为它把税收的进化以国家的产生为界,划成了井水不犯河水的两个阶段,好像小鸡天生就是如今这般活蹦乱跳一样,这导致了许多问题无法解释清楚。

实际上,在人脱离了愚昧,进入群居阶段的时候,税的胚胎就已产生了。

国家诞生之前的社会形态,按现代史学的分期是原始社会。但原始社会,人类还处于蒙昧、野蛮状态,没有文字,只能靠口耳相传和考古发现来一点点拼接其结构。好在19世纪一些具有献身精神的学者,通过对当时北美、大洋洲、非洲一些仍处于原始社会的部落进行长期、艰苦的考察,为后人找到了一条由此及彼的认识之路。美国学者摩尔根《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经过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就是这样一本书。通过摩尔根等人类学者的著作,人们可以较方便地收获新知。马克思、恩格斯就对摩尔根的著作非常感兴趣。恩格斯主要根据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写就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为后世的研究者、学习者提供了一部兼具理论和科学价值的范本。

借助恩格斯的著作,我在原始社会的遗址中寻寻觅觅,自以为发现了一些税收原始胚胎的东西,将它们拼接起来,或者可以构成一幅税收起源路线图。

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童年期,也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最漫长的一段历史时期,摩尔根将其划分为蒙昧和野蛮两个时代,又根据生活资料生产的进步,把每一时代分为低级、中级和高级阶段。恩格斯赞同摩尔根的分期法。他将研究对象锁定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的形成与发展变化之中,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众多家庭在各个阶段的组合形式构成了社会的不同组合形式,并最终产生了迄今为止以地域为基础的人类社会最稳定的社会组合形式——国家。

在原始社会的蒙昧阶段,今天概念的家庭尚未产生,因为那时没有婚姻,任何人之间都可以随便发生性关系,人类学家将之姑且命名为群婚。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以群为单位在一起生活,其中辈分高的母亲自然而然成为群落的家长。那时的人们只会使用天然材料制造的工具,以采集野果、渔猎为生,在严峻的自然环境下,生活资料非常有限,不可能形成任何私有财产。然而,就在这种群体生活中,税收的雏形或者说胚胎已然形成了。因为按照一般原理,税收是公共事务的产物,凡有人群的地方,就免不了有公共事务的存在,凡有公共事务的存在,则免不了有税收或类似税收的集资存在。无须考证,单凭逻辑推理,就可以想象得到,在群落里有男有女,有老有幼,其中有的有劳动能力,有的则因种种原因丧失了劳动能力。他们不仅要共同面对所有人的生活问题,而且还要防止天灾、野兽、外敌的侵袭,为此内部必须要有分工,比如壮劳力捕猎、御敌,老少采集食物,照顾病残、婴幼等,但在分配上则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需分配。之所以如此,固然与血缘相连有关,也与生活资料匮乏有关,但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原始人与生俱来的平等、博爱观念。是谓“人之初,性本善”。他们不会斤斤计较个人的付出与得失,而是把共同的需求当做自己的天然职责。由此我们可以抽象出最初的税收,其雏形是劳动力的差异超出个体需求部分,而其胚胎则坐落在“博爱”和“平等”的胎床上。

原始社会从蒙昧阶段进入野蛮阶段,其动力是生产力的提高。人们在长期的渔猎过程中,逐渐掌握了将野兽驯养为家畜的方法,从而形成了人类社会的第一次分工——农业和畜牧业的分工。由于男人在体力上的优势,他们成为畜牧业的主要劳力,这使他们在群落中的地位逐渐改变,不仅在性关系中处于主导,而且逐渐有了相对固定的性伴侣。这就使原来的群婚逐渐变为对偶婚,即一个男子有一个主要的女子为性伴侣。对偶婚改变了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状态,家庭的雏形形成。

畜牧业的形成,使群落的生活资料有了储备和剩余,而家庭的初步形成和子女血缘关系的确定,又使遗产可以被继承,这就为私有制的产生准备了条件。然而对偶婚制的家庭还是不稳定的,人们的安全、劳动、生活还离不开协作,维系他们在一起的最主要的组织结构仍然是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氏族到一定程度之后,就会像蜜蜂分巢一样分成有血缘关系但相对独立的另一个氏族,几个氏族组成一个部落。在这些氏族内部和外部之间必然存在许多共同的事务需要面对,比如安全、祭祀、劳动协作、分配、照顾老幼病弱残等。对这些共同事务,起初是由氏族的长者,后来演变为全体成员选举受尊敬的人召开会议解决,其应对办法无非是劳力的最佳分配,生活资料的按需分配等。这种分配能够被每个人接受,在于私有制产生前,人们的观念还没有劳动力的私有意识,只有人人平等的意识。

原始人类的智慧在劳动中不断增长,他们发现了矿物并学会了冶炼和制造,从而有了青铜和铁制的工具和武器,由此促成了第二次分工——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生活资料开始有了富余。而家庭也在进化中进一步巩固。对偶婚逐渐演变为专偶婚,现代家庭的形式基本形成。家庭的巩固使氏族的凝聚力减弱,收获和家畜渐渐由共有私养变为私养私有。然而部落的公共事务并没有因此减少,反而以更复杂的形式出现。这个时候,氏族和部落的领袖就完全有可能以权谋私,占有公共财产,同时以此为凭借,以公共的名义,强迫各个家庭为公共事务出力和服役;为了巩固这种机制和权威,他们将原来非常设的机构变为常设机构,于是国家——一个以地域为基础,以公共权力的设立及行使为标志的机构——产生了。这既是原始公共权力的异化,也是家庭、私有制产生的必然。“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恩格斯)这种税收不再是毫不利己的以平等、博爱观念为核心的自觉利益让渡,而是以武力(法律)为依托的对私有财产的强制征收。但其基本属性交换并没有改变,只是不像后世那样广泛而已。

沿着原始社会的发展过程一路走来,我们应该是找到了税收起源的路线图:税收的胚胎是博爱,凭借是权利平等,形式是劳力和实物,使用方向是公共事务;导致其变化的则是社会的分工,家庭的形成和私有制的产生。这时,由蛋变鸡的税收作用放大了,它既是胚胎期税收的异化,又是其发展,它仍然具有博爱的一部分内核——保护和帮助弱者以及救助天灾人祸的受害者——但更多地转向于国家安全、司法、弥补市场失灵等公共职能了。

税收虽然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曾被统治者借以营私,但它的本质是不以少数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类有足够的智慧和能力矫正其异化,使其重新回到博爱、平等——当然这是扩大了的理念——的道路上来。

发掘、认识税收价值属性的意义,不仅在于全面、准确认识税收,更在于使用税人(政府)顺应税收属性,自觉运用税收杠杆,在初次特别是再分配中注重公平,向弱势人群和后发地区倾斜,以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使每一个民众都能平等享受上天赋予我们的财富;扩而大之,使全球民众都能共享资源,和平与和谐相处。对征税人来说,亦可以在税收宣传中注入新的理念,使纳税人清楚纳税不仅是为自己的利益,也是为爱心纳税,可以在利益和道德两个层次上都得到满足,从而更加自觉地履行义务。

参考文献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

格里高里·曼昆:《经济学原理》,机械工业出版社

曹钦白:《〈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寻找税收的起源》,《涉外税务》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