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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管窥蠡测“简税制”

一部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由简到繁的历史,作为社会制度组成的税收制度同样如此。在中国,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以前,土地国有,“溥天之下,莫非国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其时的税制简单到可以用“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概括。其中的“五十、七十、百亩”指田亩数量,而“贡、助、彻”则是税的雏形,“其实皆什一也”是指税负为收获物的十分之一。而到了周代,税制已经由简到繁,《周礼》记载:“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旬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其中前六项是指以距国都的远近征收不同的田赋;而“关市之赋”则指国内的商旅通行税,“山泽之赋”指矿产资源、渔猎业、林业等税,“币余之赋”指的是其他各种财产、行为税类。以今天的观点视之,已粗具现代农业、工商、关税的雏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朝换代,税制的内容越来越繁杂,虽然就大而言之,不外乎工商、农业、关卡三类,但每一类之中都有许多名目,例如农业税就有田赋、户税、丁税,工商税则除对行商坐贾征收外,还按产品计税,如茶、马、盐、酒等,此外还有徭役等;缴纳形式既有实物,也有货币,还有以役代征等等。虽然繁是为了适应社会分工细化的需要,也是公平的需要,但毕竟繁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不便,特别是加大了纳税成本,年深日久极易引起纳税人的反感甚至反抗。因此繁到了一定程度,就必然会有“简”的改革。这方面的改革,历史上不乏其例,例如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都是对税制进行化繁为简的著名改革。由是观之,虽然税制由简到繁是规律,但繁到影响生产力的程度,又会出现物极必反的现象,也就是由繁到简。因此纵览历史,我们还会发现,税制由繁向简,也是一种规律。税制就是由简到繁,又由繁到简,再由简到繁这样螺旋式发展的。

古代中国税制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制的历史亦如此。新中国成立初,《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统一开征的税种有14种(含关税,不含农业税),到1958年受苏联“非税论”的影响,进行了第一次工商税制改革,将14种税简化为9种,1973年第二次税制改革,又进一步减为7种,税收的功能无论是收入还是调节,都被大大弱化。改革开放后的1984年,进行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三次工商税制改革,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税种一下子增加到37个,仅所得税类就有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9种。比较以前,税制可谓繁矣!时间不过10年,1994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阶段,税制又相应地进行了第四次改革,这次改革是由繁向简,税种由30多个减到17个(不含农业税、关税,但包括2001年开征的车辆购置税)。又过了10年,2004年新一轮也即新中国成立后第五次税制改革又将逐步启动,这次改革的原则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用了十二个字概括:“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就税制而言,其改革的取向非常明确,曰:简。

执政党治国的蓝图可以提纲挈领,但作为纳税人、征税人贯彻实施却必须纲举目张,化粗为细,化简为繁,方才可能有针对性地执行。然而,目前税制改革的具体方案尚未出台,未雨绸缪起见,笔者不揣简陋,对“简税制”的大体走向来个管窥蠡测,说是为了抛砖引玉也行,说是为了尽一个公民、一个纳税人同时也是一个税务工作人员的义务也好,无非是为完善简化税制的方案提点建议。

比较1984年的税制,1994年的税制已经是大大简化了,而且实施距今也仅有十年,何以要继续简化呢?笔者认为,大的原因应从宏观上去找。1994年,中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个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时期,因此那时的税制不可避免地带有旧体制的痕迹。例如现行税制中一些名存实亡的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以及农业税制中的农业特产税等。同时,内外两种因素也促使中国税制不得不改。内因,经过20多年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社会积累了许多问题,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总结经验教训,确立了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因此税制必须与之相适应;外因,中国加入WTO,必须遵守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税制也必须与之相适应。

既然税制改革势在必行,同时又势在必简,那么我们就可以沿着这一思路,猜猜“简税制”的主要内容会是什么?

一是农业税制要简。农业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税制,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自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经济的重心就逐渐由农业转向工商业,相应地,工商税制逐渐占据了主体税制的位置。在中国,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一转化过程延缓了几个世纪,直到1980年以后才开始加速,并且迅速融入了国际经济发展的轨道之中。在这一过程中,农业税制几乎没动,同工商税制比较,同城镇居民税负比较,这一专门针对农业、农民、农村的税制不仅落伍,而且税负也不公平,使本来就如牛负重的“三农”更加难以赶上工商业发展的脚步。因此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统一”者,就是简化。

二是现行工商税制中一些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税种要简,如前述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同时一些涉农的税种要简,如屠宰税;还有一些税种中的税目要减,如消费税中的一些已经不再是奢侈品的商品,再如车船使用税中的非机动车税目等。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分别适用两种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毫无疑问也应该合并,这样无疑也是“简”。

三是关税制度在加入WTO以后必须同国际惯例接轨,打破贸易保护,实行互惠制度,降低税率等,都需要进行清理简化。尽管入世前后已经做了,但无疑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继续。

四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也应进行重新检讨,其中一些明显的有违公平竞争、国民待遇的法规无疑也应该进行清理、合并。

五是清理准税制,如教育附加、各种基金等,合理的可以转化为税,不合理的、过时的则应该取消。

六是现行征管制度,包括机构设置,内部分工制约等等也有一些不合经济发展的现象,例如机构设置的行政化现象、分散化现象、不计成本现象等等,都需要以改革的思维去重新认识,这中间,压缩机构、精简队伍无疑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七是现行的国、地税机构分设已经十年,有利有弊,但弊大还是利大,民间一直有不同声音。笔者认为,研究无禁区,应该鼓励各界人士发表见解。即便各自都有存在的理由,但国、地之间加强协作,减少纳税人负担也有大量工作要做。如能做好这些工作,“简”的精髓也就在其中了。

无疑,“简税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目的大而言之是为了更好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小而言之是降低征纳成本,促进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因此“简税制”一定要慎重,不能为简而简,也不能一概排斥必要的繁,例如所得税的税前列支内容就不能简,反而应该适当的繁,以囊括各类特殊情况,实现公平。一定要把握好简的度。简得过头,就会一刀切,不顾地区、行业实际,不顾纳税人的实际,反而有碍于目的的实现。简税制还要注意同税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相协调。比如“简税制”同其后的“宽税基”,两者之间会不会有矛盾,会不会此简彼增,最后明简实不简。同时简税制也不可能一个早晨就到达罗马,必须分步实施,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确保成功。简税制还应同完善税收立法结合起来,通过这个工作建立健全税收立法,从而使税制建立在坚实的法制基础上。

最后我想说的是,税制关系到每一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无论公私,无论大小。最好是发动全国范围的纳税人都来参与讨论,献计献策,以使税制达到前述目标。不是新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都公开向社会征集改革方案了吗!倘能如此,笔者的这篇文章的标题就可以改为对“简税制”的一点浅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