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建工作实务丛书:党的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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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党的组织体系和结构(2)

中共中央直接领导的培养党的高中级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干部的学校,也是党的最高学府。前身为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1933年3月在中央苏区江西瑞金洋溪村创办。1934年10月该校干部及留校学员随中央红军长征,1935年随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立即复校,改称中央党校,1937年2月迁入延安。1942年初毛泽东兼任校长,并为中央党校新建礼堂题写了“实事求是”的校训。同年2月毛泽东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做了《整顿党的作风》的演讲,延安整风运动就是从中央党校开始,后来逐步推向全党的。1947年3月党中央撤离延安后,中央党校暂时停办,1948年7月党中央又做出《关于创办马列学院的指示》,指出:“由于时局发展的迫切需要,中央决定创办高级党校,名为马列学院。”它的任务是,“比较有系统地培养具有理论的党的领导干部和宣传干部”。并决定由刘少奇兼任院长。同年12月14日,刘少奇在对学员的讲话中论述了党的领导干部学习掌握马列主义理论的重要意义,希望马列学院在全党的理论学习中起指导作用,使全党的理论水平有所提高。1955年8月,改马列学院为中共中央直属高级党校。“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康生等人的破坏,中央党校停止了招生、教学和科研工作。“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央决定恢复中央党校,并派胡耀邦主持中央党校工作。1977年10月中央做出了《关于办好各级党校的决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党校教育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几十年来,中央党校毕业的学员遍及全国各条战线,其中不少人担任了党、政、军和思想理论战线的重要领导职务,为党的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央政法委员会

曾是党的中央工作机关,中共中央于1980年1月24日决定成立。并决定彭真为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在中央的领导下,研究处理全国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中央提出建议,协助中央处理各地有关政法工作的请示报告,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对政法各部门共同的有关全局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指示统一认识、统一部署、统一行动,调查研究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调查研究政法队伍的组织情况和思想情况,办理中央交办的其他工作。党的十三大后,在改革政治体制、精简机构时,中央决定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保密委员会

党的中央工作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有:①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党、政、军各方面的保密工作;②制定、修改有关保密工作的政策、条例、规定;③制订每个时期的保密工作计划;④掌握、督促检查重点单位、项目的保密工作;⑤追查重大的失密泄密事件;⑥主持召开保密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指导工作。中央保密委员会成立于1960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保密组织机构、保密制度被冲掉了,保密工作无人负责,给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造成很大的危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经党中央批准决定,于1978年恢复中央保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它的前身是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委员会,成立于1949年10月。第一任书记是杨尚昆。党的十三大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中共中央于1988年2月做出决定,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委员会改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它作为党中央的派出机构,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实际,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并负责领导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工作。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提出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规划,指导基层组织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审批各部门机关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指导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中央反映部、委、办、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负责审改或审批中直机关部分领导干部的党纪处分,领导中直团委的工作;执行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它的前身是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委员会,成立于1950年1月。党的十三大后,根据党政分开的原则。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中共中央于1988年2月做出决定,将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委员会改为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它作为党中央的派出机构,负责领导国家机关党的工作。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提出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规划,指导各部门党组织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审批各部机关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指导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中央反映部、委、办、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负责审改或审批国家机关部分领导干部的党纪处分,负责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配合行政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共青团中央国家机关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央党史研究室

直属中央的党史研究机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它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主要负责担任的任务是:进行中国共产党历史的研究、编写党史,编辑、出版重要党史书刊,征集、整理、编纂重要党史资料,搜集并综合整理国内外研究中共党史的情报资料;为中央解决有关党史问题提供资料和意见,完成中央交办的党史方面的工作,指导党史研究会的工作。该研究室属于事业单位。出版的刊物有《党史通讯》和《党史研究》,同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合办的刊物有《党史资料通讯》。

党的地方组织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的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以及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在党的历史上设置过的党的地方组织先后有:1921年11月设立的区执行委员会;1921年底设立的地方委员会;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后设立的特别委员会(简称特委),边区委员会、区党委;建国后设立的中共中央局,是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6个大区建立的党的组织;1982年设立的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

党的省委、自治区党委、直辖市委、设区的市委和自治州委,党的县(旗)委、不设区的市委和市辖区的区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党的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据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省、市、县地方党委,应在执行中央路线和保证全国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对本地区的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具体地说,它们的主要职责有5条:①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②保证国务院和上级政府指示在本地区的实施;③对地方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④向地方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⑤协调本地区各种组织的活动。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根据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组

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的领导组织,是1927年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规定设立的党团,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将“党团”改称“党组”,沿用至今。党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实施党的方针政策,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党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设书记、副书记。党组在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内享有最高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从历史的发展过程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作为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从党的一大开始的。但代表大会其他的内容,不同时期的党章规定也不相同。1927年的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年召集一次,中央认为有必要时或有1/3党员及1/3省的党部之请求得召集全国临时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须有代表全国党员之过半数才为合法。党章还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地位、职权、工作制度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曾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改称党的全国大会,七大又把党的全国大会改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并增加了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的规定。八大党章规定了全国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党的九大至十一大通过的党章删去了关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工作制度的规定。十六大的党章强调实行代表大会制度,恢复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工作制度的规定,其中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1/3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①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②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③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④修改党的章程;⑤选举中央委员会;⑥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代表大会主席团

党的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也是党的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之一。负责主持大会的召开,会议期间,领导大会的全部工作,保证圆满地完成大会的全部议程。主席团的组成人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可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名,或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提名,也可由各代表团提名,其组成人员均为最有威信、最有经验的正式代表,一般出席大会的每个代表团都有人参加。

党的代表大会秘书长

党的代表大会秘书长,是主席团成员之一,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期间,负责代表大会和大会主席团日常事务。党的代表大会秘书长其主要职责是:主持本届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负责代表大会和大会主席团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党的代表大会的副秘书长,在代表大会期间协助秘书长工作,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指定,可以不是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①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②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③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④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共产主义小组

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的统称。1920年初,李大钊、陈独秀等开始探讨成立中国共产党的问题。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陈独秀等于8月在上海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共产主义小组。从该年秋到1921年上半年,在北京、武汉、济南、长沙、广州等地相继成立了共产主义小组。在日本、法国的留学生和侨民中,也成立了共产主义小组。各地小组的名称不一,有的叫共产党,有的叫共党支部,有的叫共产党小组,但其性质都与共产主义小组相同。通常也把党的一大前的早期组织,称为共产主义小组。各地共产主义小组的成立及其工作在思想上、组织上和干部上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做了准备。

共产国际中国支部

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中所用的名称。共产国际(又称第三国际),是列宁领导的各国共产党的联合组织。1919年3月成立,1943年6月解散。列宁1920年7月为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起草的《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规定:“凡是愿意加入共产国际的党都应该称为:某某国家的共产党(共产国际支部)。”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的产生和工作,受到共产国际的帮助。1922年7月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正式加入第三国际,并称为共产国际中国支部。

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

党的一大到四大通过的纲领和章程规定的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共一大做出在条件成熟时,成立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党的二大正式选举产生。从1922年7月中共二大到1925年1月中共四大,都选举了以陈独秀为委员长或总书记的中央执行委员会。1927年5月中共五大以后,改称中央委员会。

中共中央行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