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建工作实务丛书:党的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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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党的组织建设(2)(1)

指以党员代表大会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权力机构的制度,它规定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地位、职能及代表产生办法。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是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之所以享有这样崇高的权力,是因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他代表了所在地区党员的意志。党员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行使对党的事务管理的权利,而党的代表大会又集中党员的意志行使对党的事务的领导。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项根本措施,是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由马克思、恩格斯确立的。早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在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时,为了充分体现党内民主原则,采用了代表大会制度。同盟章程规定:代表大会是同盟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全党的重大事情,中央委员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执行机关;从支部到中央委员会都要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马克思、恩格斯还特别强调,要通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来集体决定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初期就采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在党的第一个纲领中就规定:“本党采用苏维埃形式”。所谓苏维埃形式,就是代表大会形式。1922年7月,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正式使用了党的代表大会的概念。在我们党成立的最初几年,从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到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基本上是按期召开的。后来由于受到战争环境的限制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从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到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每次间隔的时间比较长,没能按期召开,这期间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按规定召开的也很少。这是党的民主生活的一个重要缺陷。

鉴于过去的经验教训,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只有在遇到特殊情况时,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才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集体领导制度

亦称“党委制”。集体领导制度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领导工作中的体现。列宁1919年在为布尔什维克中央起草的致各级党组织的信中指出:所有机关都“必须实行集体领导”。毛泽东、刘少奇在党的重要会议上也多次强调坚持党的集体领导的重要性。1948年9月20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具体提出了实行党的集体领导的原则,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根据情况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专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领导必须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等,是集体领导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在发挥集体领导作用的同时,也要求每个领导成员按照分工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实行党的集体领导,有利于发挥集体的经验和智慧,防止和避免个人包办或者无人负责的不良倾向,防止和减少决策中的失误或片面性。

党的监督制度

党员、党的组织、党的机关包括党的专门监督机构对党员、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党的监督的主体是广大党员、人民群众、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对象是党员和党员干部、党的机关。完善党的监督制度、加强党的监督工作,是保持无产阶级政党的先锋队性质,不断提高党的威信和生命力的重要手段,是搞好党的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我党早在1927年党的五大,就选举产生了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有“监察机关”一章。1949年11月党中央做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并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和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都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下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汇报工作,并且忠实地报告党员违反纪律的情况”。从而使党的监督第一次组织化、制度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党的监督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党员监督、党组织之间及上下级之间的监督、舆论监督、职能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上下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内监督制度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党内奖惩制度

党章规定的对党员和党组织的成绩和错误以一定形式给予表扬、鼓励或给予纪律处分的规章制度。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第10章规定:凡在工作中表现出是完全忠于党与人民的事业,是遵守党和革命政府纪律的模范,在实现党的纲领、党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中富有创造性,出色地完成党的任务,取得人民群众真诚拥护的党员与党的组织,得给予奖励。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取消了关于奖励的规定。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第七次大会通过的党章虽然规定了奖励的条文,但是,在过去11年的执行过程中,证明并不是必要的。这当然不是说,党没有注意到许多优秀的党员在工作中出色的成就。党介绍了他们的事迹和经验,党按照他们的品格和能力,选拔他们到重要的工作岗位上去。这些都是党对于他们的奖励。但是,取消奖励的规定,还有更重要的理由。从根本上说,我们共产党员不是为奖励而工作的。我们是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工作。当我们的工作是正确的努力的,因而我们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信任的时候,这对于共产党员说来,就是最高的奖励。”为了严明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党章明确规定: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领导干部任期制

规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限的制度。实行任期制是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从制度上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发扬党内民主,使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为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正常化提供重要保证,有利于培养接班人,使党能够及时把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提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党内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