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建工作实务丛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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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农村体制与土地制度(1)

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

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经过改革形成的一种具体的经营形式,它以家庭经营为主,发挥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两个积极性,形成双重经营机制的生产经营责任制形式;它是在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指导下适应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的集体经济。党的十一届一中全会以后,农民创造了联产承包到组、承包到户、承包到劳的经验,党予以总结和推广,并且对农村人民公社进行改革,撤销了政社不分的人民公社,把行政权归乡政府,保留并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农业生产的具体经营形式为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点是:第一,在所有制方面,由于保留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收取和使用承包费,组织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不断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等,在生产上既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又允许农民个人根据生产需要自行购置农业机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进行个人投资。第二,在经营方面,既坚持必要的集体经营,又大量采取家庭分散经营,调动两方面的生产积极。第三,既坚持了国家的计划指导,又给农民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国家计划收购的农副产品,通过合同“下达”给承包的农户,农民根据国家需要和个人的情况,进行自主经营。第四,在分配方面,是“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余是自己的”。它体现了坚持按劳分配,真正做到了多劳多得,又包含了农民有一定的自投资金的收益,以此鼓励农民积极投入和实行集约化经营。

所以,我国农村实行的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形式,是农村经济走向现代化的新路子。随着农村经济(包括乡镇企业等集体经济和各种专业户)的发展,随着农业生产各种服务体系的形成,虽然以家庭经营为主,却形成了在现代化生产力基础上一种新型的、社会化的生产联合经济形式。新的社会化的生产方式,从而使农民真正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点

家庭联产承包制是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新型使用经济的一种基本形式,是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也是农村十年改革的一个伟大成果。它为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建立打下了基础。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形式,有如下特点:其一是两权分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家庭联产承包制是以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为依托,以承包合同为纽带,实行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既保持了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充分发挥了家庭经营的长处;把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纳入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使农民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这是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在我国农村实践中的新发展。其二是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与部分生产资料私有相结合。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家庭农户通过承包,获得公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这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具有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属性的经济根源。除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之外,其他生产资料,包括牲畜、农机具、农用汽车等,允许农户私人所有。由于家庭农户既有对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又有对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就使家庭农户产生了自我发展和自我开拓的内在动力,从而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这是农业步入商品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微观基础,也是农村的组织和制度创新的一个生长点。其三是按劳分配与非按劳分配相结合。一定的分配方式,是一定所有制关系的反映或表现。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制是一种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与部分生产资料归农户私有相结合的所有制关系,因此,其分配产品的方式,也必然是按劳分配与非按劳分配相结合。

农业生产责任制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成员对其承担的任务负有一定的责任权力和利益的一项管理制度,建立生产责任制是劳动分工和社会化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保证集体生产有序进行的重要条件,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要求对任务承担者的职责范圈、任务要求、奖励条件,以及为完成任务双方应有的权利、义务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农业生产责任制是中国农民在社会农业生产实践中的一种创造。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民创造了以包工、包产到组、到劳、到户,直到大包干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到1983年,全国已有92%的生产队,95%的农户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责任制(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效率,降低生产消耗,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使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得到正确结合,从而克服了生产上“大帮轰”,分配上“大锅饭”的弊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内容和形式因各地各部门的生产特点和管理条件的不同而有差异。在中国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中,有集体责任制、个人责任制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其中以家庭为单位承担任务的责任制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生产责任制的主体形式。

包产到组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以作业组或专业组为单位,按照统一计划,向集体组织承包一季或全年的生产任务,实行包工、包产、包费用,按其所获产量(或产值)的高低计算组内成员应得报酬,即双方根据签订的包产合同,在限定的生产费用范围内,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达到规定的产量(或产值)指标,即可取得一定数量的工分,产品由集体统一分配。超产部分按一定比例,分给承包者作为奖励。包产到组的形式多在农村改革初期采用,由于组内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平均主义,后来绝大多数转化为包干到户。其中按专业组承包称为专业承包、联产到组。

包产到户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在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和领导下,根据统一计划,由农户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一季或全年的生产任务,实行包工、包产、包费用。即根据双方签订的包产合同,在限定的生产和范围内,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即可取得一定数量的工分,但产品要交给集体统一分配,超产部分按一定比例,分给承包户作为奖励。参见“包产到组”。

包干到户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体形式,亦称“大包干”。农户在集体统一计划和组织下,通过与集体签订包干合同,向集体承包生产任务。承包期内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由农户自行安排。自主权较大,产品除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向集体缴纳提留款和统筹费外,完全归承包者所有。即“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这种责任制适应了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克服了平均主义弊病,较好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了农户生产积极性,成为中国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体形式。

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后,以乡、村或屯为基础建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点是,以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实行统一管理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载体。其主要职能是“管理、经营、协调、服务和积累”,即对农户家庭经营加强协调、管理和指导,为农户提供各种有效服务,是为集体企业发展集体自主的经营项目,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积累,搞好各项福利事业,带领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健全,是双层经营体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

双向承包

双向承包又叫双保制,指以农民家庭经营为基础,农民承包生产项目,集体统一经营层次或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包服务的一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它与原来从事家庭承包合同的最大区别是增加了有关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技术、资金等方面服务的系数,其显着特征是“自上而下建服务,自下而上包产量”。双向承包完善和发展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农村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夺取农业丰收具有深远意义和重要作用。近几年各地试行的双向承包有两个层次,一是低级层次,仅限于村与农户之间的双向承包;二是高级层次,即在其乡村与农户相互之间,层层确定目标任务,双向签订合同,县及涉农部门与乡、乡与村、村与户,都分别签订合同,有包供水供电的,有包供应化肥、农药、良种的,有包资金的,等等。实行双向承包需要具备一定条件,集体经济要有一定实力,要有良好的市场环境,有比较健全的服务机构等。

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是指发生承包关系的双方或数方签订的有关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协议书。目前,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承包合同,有的是在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签订,而大量的在合作经济组织同农户之间签订,在实行家庭承包的情况下,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农户应向国家交售的农副产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应向集体上交的积累和其他按规定应提留的部分,以及农户应得的收入等,合作经济组织向承包者应提供的各种服务(如机耕、植保、制种等)。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办法来管理经济,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把国家对农产品的收购同对农民的生产资料的供应结合起来。

开发性承包指对目前尚未利用或利用不够充分的农业资源,如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芜水面和沿海滩涂等进行广度和深度开发利用,采用多种承包方式开发经营的总称。开发性承包不仅有利于对农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也为农民开辟了新的生产领域,开辟了新的致富来源,有利于增加产品,满足社会需要,有利于安排农村剩余劳力,大力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开发性承包一般采用投标方式承包,经营形式比较多,有实行专业队(组)集体承包经营的,有联户承包经营的,还有农户单独承包经营的。开发性承包所从事的农业生产一般因投资期较长,见效较慢,因此各地开发性承包都采取了一些特殊政策,如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延长承包期;在较长时间内免征农业税、特产税、提留税;允许转让,可以继承等,促进了开发性承包的健康发展。

十大农业区域

《中国综合农业区划》根据全国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地区差异的规律,把全国划分成十大农业区域。①农林产品区(东北区)。主要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除朝阳区外)三省及内蒙古东北部大兴安岭地区。是商品粮、大豆、木材等农林产品的主要生产基地。②农牧兼营区(内蒙及长城沿线区)。主要包括内蒙包头以东地区、辽宁朝阳区、河北省承德、张家口地区、北京市延庆县、山西晋北、晋西地区、陕西省榆树地区、宁夏盐池、同心县等,牧业生产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③农耕产粮区(黄淮海区),本区位于长江以南,淮河以北,太行山及豫西山区以东。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大部,山东、安徽与江苏淮北地区,是各大农业区中耕地最多的地区。④水土流失区(黄土高原区)。位于太行山以西,青海日月山以东,伏牛山及秦岭以北,长城以南。包括河北省西部,河南省西部,陕西省中北部,甘肃省中东部,宁夏南部,青海东部,山西大部。⑤农业精耕细作区(长江中下游区)。位于淮河-伏牛山以南,福州-梧州-线以北,鄂西山地-雪峰山-线以东。包括河南南部,江苏、安徽、湖北和湖南大部,上海、浙江和江西全部,福建、广东和广西北部。是一个人多地少农业生产水平较高的地区。⑥农林牧多种经营综合区(西南区)。位于秦岭以南,百包-新平-盈江-线以北,宜昌-溆浦-线以西,川西高原以东。包括陕西南部,甘肃东南部、四川、云南大部,贵州全部,湖南、湖北西部及广西北部,是农林牧结合全面发展的地区。⑦热带作物区(华南区)。本区位于福州-大浦-百包-新平-盈江-线以南,包括福建东南部,台湾省,广东中部及南部,广西及云南南部。水热资源丰富,为全国之冠,四季常青。⑧荒漠果牧区(甘新区)。位于包头-盐池-线以西,祁连山-阿尔泰山以北,包括新疆全部,甘肃河西走廊,宁夏中北部及内蒙西部地区。⑨高原林牧区(青藏区)。包括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大部、甘肃省甘南及天视、肃南县、四川省西部、云南省西北部。⑩海洋水产区,有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台湾岛。

农业生产专业化

农业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特点,着重发展最适合的某种产品或某几种产品的专业生产,生产项目趋向专一化。农业生产专业化不同于“小而全”的农业生产。它呈现了农产品生产的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的社会化、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化。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是现代化农业的特征之一,是农业进步的基础因素之一,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它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生产单位在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技术科学化,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技术水平,有利于工农业生产的结合,对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及对农工商一体化的发展都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中国的农业生产专业化,自党的十一届一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得到有效发展,各地涌现了大批的专业生产联合体、专业生产户和其他形式的专业化生产形式。专业化不仅在生产领域中得到大力发展,而且已向流通领域延伸和拓宽。

农业生产社会化

农业由孤立的个体生产转变为分工细密、协作广泛的社会生产。是在社会分工日益发达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主要表现是:农业生产区域化,农业生产专业化,适度规模经营,农工商一体化,以及农业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农业生产社会化,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得到较快的发展,并把发展社会化生产作为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农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