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建工作实务丛书:依法治国(上)
36245200000002

第2章 社会主义法制观念(2)

马克思主义对资产阶级平等观念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后来在“左”的指导思想之下,把它当做资产阶级原则加以批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才突破了禁区,恢复并发展了这一原则。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还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同时要求各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在法律的实施、适用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它包括:任何公民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公民都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违反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质,在于反对特权。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而且适用于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

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是一种对党同法律关系的认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是1981年6月《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提出来的,以后写进新党章和新宪法。党的十三大报告又重申了这一原则。这是我们党由无权地位转到执政地位以后,首次正确解决党法关系的重要原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识到,在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中国人民利益、执行人民意志的工人阶级政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主张、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法律,三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要带头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的一切活动,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所有党员的言行,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都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都应当有利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组织的成员同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早就指出过,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的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

我们党严格遵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有利于消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乱法,甚至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极大地提高党的威望,增强党的战斗力,改善党的领导,从而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能促进国家机关严格执法,带动公民自觉守法,从根本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会使许多犯罪分子失去可乘之机,削弱党内外的“说情风”,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保证四化建设与改革的顺利进行。

自觉守法观念

是指全体人民都应当增强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直接有关的法律和纪律,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的遵守,其实质是实现统治阶级在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意志。剥削阶级的法律,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同劳动人民的利益根本对立,人民仇恨它,反对它的实施。人民只是存无力改变它的时候,才被迫地遵守。它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遵守法律归根结底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人民守法具有自愿的基础。

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更要树立自觉守法、带头守法的观念。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是由他们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各级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所以,都应当奉公守法,发扬民主,积极工作,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他们的守法状况如何,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着重大的影响。只有干部带头守法,才能给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榜样。同时,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也是由他们的职责决定的。各级领导干部除了担负其他方面的职责以外,一般还要担负立法、执法、司法、护法、法制宣传教育等某些方面的任务。这就要求他们自己以身作则,带头守法,并以此推动实施社会主义法律的有关工作。

领导干部要做到带头守法,首先要带头学法,做到知法、懂法。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备。干部如果不学习法律,不熟悉法律,处于法盲、半法盲的状态,是不能自觉守法的。其次,还必须对他们中的违法行为,像对普通公民一样,依法予以追究,使之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抓住典型。因为这些人犯罪危害大,抓了处理了,效果也大,表明我们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精神文明建设。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这样做,不仅能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干部本人,使他们知法、懂法、畏法,由不自觉守法、强迫守法,转变为自觉守法;同时,能教育其他干部,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权力机关观念

是一种对国家权力机关的认识。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们的各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国家的这个阶级本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接受人民的监督;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反映出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完成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我国各种政治制度,都有赖于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来确立,或者由它直接批准建立,或者由它授权其他机关批准建立。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却不依任何制度为依据建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之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最有权的国家机关,具有全权性。它不是“养老院”,也不是“橡皮图章”,而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拥有立法权,把全国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省级、某些较大的市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也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单行条例、自治条例的权力。

各级人大都拥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领导与监督权,从而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使之按照人民的意愿进行工作,拥有对国家的或地方的一切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拥有人事任免权,以及保证宪法、法律得到实施的权力。全国人大还拥有“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宪法还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这就表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它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同级国家机关都处于它的从属地位,都要接受它的监督,对它负责,而不得同它相抗衡。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确实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好形式。

党的十三大报告也充分肯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提出今后应继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的任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司法独立观念

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广大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党和国家的其他干部以及其他公民,都要充分意识到,司法机关在接受和处理各类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只服从法律;无论是执行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自行做出决定,不受外界的任何干扰。

司法独立原则产生于欧洲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16世纪时,法国政治学家、法学家博丹就提出司法独立的主张。后来,孟德斯鸠等人的“三权分立”学说,进一步阐述了司法独立的主张。孟德斯鸠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将司法独立确定为一项重要原则,包括:①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②司法机关的组织系统独立,与其他组织系统分离;③法律特设专门条款(如法官终身任职、高薪等),对法官的地位予以保障。这一原则具有历史进步性。然而,资产阶级借以标榜民主、标榜其司法制裁的独立性与超然性,实际上不可能完全做到。

在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宪法的这些规定,司法独立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实行这一原则,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我国宪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产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它们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只是独立履行其担负的司法职能,并不是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之外,这是和西方三权分立制不同的。而且,独立进行审判或检察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他们不受法院和检察院以外的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不是审判员、检察员个人。这也与西方的法官审判独立不同。此外,司法独立也不排斥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过,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司法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委并不具体审批案件,不搞以党代政。

要法治不要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