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
法庭。
熊时雨与刘宗义分别在原告与被告席上。
“起立,”书记站起来说:“全体肃立,法庭开始宣判。”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查被告刘宗义,为买马,以原告熊时雨家房宅作抵押,向徐记钱庄贷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证据确凿,被告亦供认不讳,非法占有罪成立。依据中华民国《刑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一年,并在一个月内归还原告被抵押房宅。否则,取消缓刑,立即执行。中华民国十六年三月十五日。宣布完毕。”
刘宗义吓得头冒大汗,身发颤,被刑警押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