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谁动了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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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单一税制与中国个税改革(1)

作者简介

冯兴元(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要点1:公共财政的原则:政府强调纳税人义务,纳税人强调的是自己义务和权利怎么对等起来;无代表不纳税;第三是产权保护原则,财政的钱来自于纳税人,政府有可能滥用权力,所以产权保护原则非常重要。接下来是辅助性原则,如果市场能够做、政府不需要做。还有一项原则是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的授予。整个财政还要服从民主财政的程序,政府部门之间还需要分权制衡。

要点2:中国个税改革,政策误差、误区非常大。一个国家要运转,每个人要有纳税人的义务,并且纳税人行使权利。最好的方法是每个纳税人都纳一点税,同时拥有纳税人的权利。有人说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我们的个税收入百分比低,占全国税收收入只有6.6%。不是这样的,恰恰是税负太重,大量的是在体制外循环。

要点3:大量外企因为所得税比较高,所以给员工或者经理提供工资以及福利待遇时分两半,一小半放在国内,让中国政府征税,很大一部分放在国外,中国政府没办法监管。

要点4:累进税率太高,人们就失去劳动积极性,收入到一定程度,一个是没有继续创收的激励,即使有也是因为你有办法把钱藏起来,避税或者逃税。累进税虽然试图减少不平等,但实际上助长了现有不平等的永久化。

要点5:单一税有四大特点:一是单一税率;二是税收中性,即特别税收优惠应该废除,人人受到公平对待;三是消费税基,即只对GDP中用于消费的部分征税;四是个人收入应该只能被课税一次。

要点6:实行单一税的益处:如果施行单一税率,比如说保加利亚10%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也是10%,在这么低的税率下没有必要把自己的经济活动转入影子经济,不纳入政府的监管范围或者逃税、避税。

公共财政的一些基本理念

首先,公共财政有一些基本的理念和原则:政府强调纳税人义务,纳税人强调的是自己义务和权利怎么对等起来。第二是无代表不纳税原则,是美国对英独立战争时期非常流行的口号。第三是产权保护原则,财政的钱来自于纳税人,政府有可能滥用权力,所以产权保护原则非常重要。接下来是辅助性原则,如果市场能够做、政府就不需要做,政府事权最好指派给最低必要层次的政府层面上,上级政府提供辅助性的支持。还有一项原则是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的授予,所以那叫授予原则。整个财政还要服从民主财政的程序,政府部门之间还需要分权制衡。

我们曾在人民大学、杭州做过关于个人对缴税的态度调查。我们发现收入在10万致30万水平的人,很多人最多愿意缴税占收入的百分比为15%或10%,少数的一分钱也不愿意纳税。像王建勋是这样的教授,他觉得纳税人权利缺失这么严重,凭什么强加给我们这么多纳税人义务?看不到纳税人权利是一大问题。无代表不纳税,谁在代表我?如果这么去看,对照现在最新的个税改革就会知道这里面的政策误差、误区非常大。

税负重,导致避税、逃税

我们把最新方案与旧分案比对一下。老方案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九个收入档次,都涉及扣除了2000元月免征额之后的收入档次。第九个档次涉及的月收入超过10万元,适用最高的边际税率45%。最新的是累进税率表变成了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扣除月免征额3000元后,超过8万的部分最高边际税率是45%,也就是说对于高收入阶层增加了税负。根据一些分析以及政府官员的解读,通过增加最高个人所得的税负,每年可以增加大概80亿人民币的所得税。

怎么去看这增加的80亿?首先,随着经济总量的增加,很多人的收入在发展,增加一点点税收绝对额度本来也是正常的,因为80亿增量对于全国总量来说非常低。其次,很大一部分钱本来就在逃避税了,根据我们刚才实验数据的结果,极少数人愿意缴税20%,或者超过20%以上。很多人都逃税、避税。逃税属于违法行为,避税是合理避税。现在税负实际上增加了,但不一定能够征到税。税收自然增加的一部分是由于经济总量增加了,所以肯定要增加一部分税收收入。新涉及的被加重征税人口,总有人无法大幅度逃避税,从而被政府的增税政策套住。这样,在加重对高收入群体增税之后,总体上会出现小幅度税收收入增加。

2010年我根据财政预算报告做了一个计算,我可以跟大家讨论一下。我们的个税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5.8%,占全部税收总收入的6.6%,这是比较少的,这么少怎么看?我们国家的边际税率非常高,有大规模的影子经济,很多人逃税、避税。比如说外资,大量的外国企业由于所得税比较高,给员工或者经理提供工资以及福利待遇时分两半,一小半放在国内,让中国政府征,很大一部分放在国外,中国政府没办法监管,这就是高累进税的问题。

如果是单一税率,在这么低的税率下没有必要把自己的经济活动转入影子经济,不必逃开政府的监管或者逃税、避税。比如说保加利亚10%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也是10%,保加利亚转变为单一税制之后,原来个税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的税收总额不仅没有因税率大幅下降而下降,反而大幅上升。

中国来自影子经济的个人所得,若按城乡居民总收入的25%计算,恐怕只少不多。我们就按照25%来算。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为4837.17亿元,税后城乡居民总收入为167087亿元,税前城乡居民总收入为171924亿元。如果按照税前城乡居民总收入的25%来算,有42981亿个人所得在体制外运转。两者加起来合计210068亿元。这也是在低税模式下可征取的个税税基。

按照低税模式,加征率如果按照5%来算的话,个税能够达到是1万多亿。当然我的计算可能有问题,大家可以提出指正。现有的全国个人所得税是4837.17亿元,实际加征率是2.81%。其计算公式为:实际加征率=(4837.17亿元/税前城乡居民总收入171924亿元)×100%。现在我们区分5%和10%两种税率的低税率全额征税模式。已知低税模式下可征个税税基为210068亿元。如果税率按照5%来来算,个税收入能够达到是10503亿元。如果按照10%来算,个税收入能够达到21007亿元。比对一下现有的高累进税制下的个税收入,税率5%情况下个税收入翻倍,税率10%情况下翻两番。

大量的税收没有征上来,或者相应的税基作为免征额扣减了。高税率导致影子经济和逃避税活动高度活跃,导致大量的税基流失,很大一部分影子经济活动和逃避税活动是因高累进税引起的,如果是较低税率的单一税模式,这些人就不需要逃税。

不过,如果按照15%,或者20%,税收收入规模可能更大,但可能不是成比例地上升。当税率往上上升时,税收收入最初上升,后来随着税率的进一步上升,到了一个税率点之后,税收收入将转而下降。这样一个曲线叫做拉弗曲线。它也适合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我刚才讲加征率10%,换一个思路或说法的话,它就是单一税。如果不扣免征额,按10%加征,能达到21007亿元,现在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是4800多亿元。两者是巨大的差别。我在这里演算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扣?我刚才讲到的第一个原则是纳税人的权利原则,纳税人承担义务,这种义务派生自纳税人的权利。一个国家要运转,每个人要有纳税人的义务,但需要行使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权利是本位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相当于支付税价,以换取公共产品与服务。最好是每个纳税人都纳一点税,为公共产品与服务支付税价,这就是纳税人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方法是每个纳税人拥有和行使纳税人权利,同时都纳一点税,这是最好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先按照加征率10%来算,个税的潜力非常大,不像平时说的,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我们的个税收入百分比就肯定是低的,比如现在只占全国税收收入只有6.6%。不是这样的,恰恰由于税负太重,累进度过高,大量的个人收入是在体制外循环,个税被逃避。

单一税的好处,累进税的坏处

刚刚讲了单一税率的好处。所谓单一税,李稻葵把它叫“平税”(flat tax)。单一税有四大特点:一是单一税率;二是税收中性,不扭曲经济决策与经济过程,特别税收优惠应该废除,人人受到公平对待;三是消费税基,即只对GDP中用于消费的部分征税;四是个人收入应该只能被课税一次。

国际上现在有27个国家加入了单一税的俱乐部。中国香港1947年就加入了,香港个税的单一税率是15%,企业经营所得税是16.5%。俄罗斯于2001年加入的,个税税率是13%,企业经营所得税是24%。保加利亚在2008年加入,个税和企业经营所得税都是10%。27个国家的平均值:个税的单一税税率为16.2%,企业所得税税率18%,其中最低的个税单一税税率是10%(保加利亚),企业最低税率是9%(蒙特尼哥罗)。

不同的人,都说单一税制,可能是指涉三类不同的税制:一是现在我们讲的单一税率税制,二是一些人讲的单一税种税制,第三种是我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自由宪章》的一个章节“税收与再分配”中提炼出的,称之为整体税收的比例性,是指一种个人总体税负单一税率税制。

单一税率的税制有井田制,什一税制。单一税种的税制有很多设想:比如霍布斯提到的单一消费税、魁奈,亨利·乔治讲的单一土地税、英国讲的单一所得税、法国季拉丹提到过单一财产税。

哈耶克赞成整体税收的比例性原则,反对整体税收累进。他说即使是按照比例税税率来征税,富人也是多赋税的。他认为,整体税收累进是指“在笼统考虑所有税收的情况下,比对较高收入计征很高比例税更甚的累进”。可以把体现哈耶克赞成的整体税收比例性原则的税制称作个人总体税负单一税率体制。

哈耶克对累进税有批评。哈耶克讲到了计征累进税是没有必要的,比例税也能达到了同样的目的——收入多的,按照比例税,自然交的税很多。另外有一个好处,鼓励大家发财致富,只要是合法的收入,不会削平你收入金字塔的尖顶部分。按照现有累进税,累进税率太高,很多人会就失去劳动积极性,收入到一定程度,一个是没有继续创收的激励,即使有,是因为你投入很多资源去想办法把钱藏起来,把钱在别的途径上取得或者花掉,进行合理的避税或者法律上不许可的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