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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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章

防汛

顺治七年题准:外藩人出境,必向本旗都统陈明,违者,将失于觉察之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十家长一并议处。如偷卖马匹,被人执送者,以其半给执送之人。

十一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欲向归化城买马驼者,报院奏请得旨,给本院印文令往,不得擅行。

十二年题准:公主、郡主、王、贝勒、额驸等,向归化城买马驼者,遣往人数报院题明,不得多遣。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猎。

二年题准:外藩蒙古买兵器带往者,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详开某佐领下某人,买何器械,数目若干,具文遣官报院。不遣官不详开者,不准给出口票。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兵器缺少弊坏者,本旗札萨克王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等罚一九,其兵丁亦罚五头。若盔甲袍褂无名,及军器马绊上无字者,罚三头。马匹不用印记不系牌者,罚犙牛一头,俱给拿获之人。

又题准:失误斥堠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兵丁鞭一百。若离汛地者,佐领、骁骑校俱革职,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身器械少者,各罚二九,系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斥堠人器械缺少,失于觉察,各罚一九。

十五年题准:贼入斥堠窃盗牲畜,追贼被杀,同往兵丁退缩不战者,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被杀人妻子。

十九年题准:外藩蒙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以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斥堠内者,于七月内来请,本院遣官查视。所居地如果无草,请移处草果茂者,如其所请。如所居地生草甚盛,而请移他处者,将所请札萨克议处。他月来请者概不准。

二十年题准:在斥堠参领不发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领、骁骑校不在各汛地而往参领处同住,或在汛地而马匹被盗者,参领、佐领俱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兵丁鞭八十。巡逻兵丁鞭一百。

二十六复准:兴安后济达齐牢地方,禁止巴尔胡私进哨地游牧。

又复准:嗣后著喀尔喀车臣汗严禁所属,毋得擅入哨地游牧。

二十八年议准:黑龙江后绰罗那乌母河相近,以格勒必齐河为界,自大兴安岭以至于海,山阳为内地,山阴为鄂罗斯地。

二十九年复准:哨地接连边外,方得整齐。除索伦、达虎尔五哨相连,不必挪移外,杜尔伯特、郭尔罗斯二旗哨地,原设哈达雅地方,与默尔根村庄相近,著移在席令吉齐河山顶安设。其札赖特之哨,亦近索伦游牧之处,著将东头哨地移在柴河北山顶安设,中哨地移在伊罕克勒河山顶安设,西哨地移在库勒勒齐山顶安设。至科尔沁三哨坐落内地,与各哨窎远,著将东哨地移在哈布齐河山头安设,中哨地移在纳哈拜齐札尔汉山顶安设,西哨地移在哈嘛尔口北山顶安设。

三十二年复准:鄂罗斯有私越边界者,拿送各管属官员,照所犯轻重治罪。今鄂罗斯复有潜至景齐礼乌嘛等处打貂行走,恐伊等头目不知。著理藩院行文尼卜朝城守尉查拿治罪,并申饬国人,嗣后不许超过界地。如城守尉不速严查,即行文察汗汉,将城守尉一并治罪。

四十年题准:自归化城至杀虎口方二百里,前经安设六处哨地。今查杀虎口归化城之间有东西两路,东路岭隘河多,雨雪时行走甚难,应将所设六哨撤去;西路平稳,应于束尔昆东口安设二十户为驿。再,额伦布塔处,将土默特人安设二十户。喀拉巴拉郎孙处,将镶蓝旗察哈尔人安设二十户。共六十户,派官三员,令其管辖,往回巡查,以便公使。

四十七年复准:王宋拉布所属蒙古人等游牧地少,嗣后于黄河、西河之间,柳延河之西,所有柳墩、刚柳墩、西墩,俱以西台为界。自西台之外,察汉托合处暂许蒙古游牧。至宁夏平罗营一带地方人民,原于察汉托合地方采取柴薪。今限一月内采取五次。其采取时给与号牌,著人监管,来往之人并令该地方严查。

五十一年议准:察汉托合地方,前四十七年暂给蒙古游牧,今居民不便耕耨,若久杂处,必致争讼,嗣后以黄河为界,永禁游牧。

又复准:喀喇沁杨树沟、雅图沟、大博罗树等处铅多,查明地方许开铅矿,属汉地者准汉人开矿,属蒙古地者准蒙古开矿,户部理藩院各派贤能官一员监视。其所定课,即令每年纳铅交入钱局,但不许造房种地,致生事端。

五十六年复准:翁牛特、巴林、克什克腾交界地方树木,行文三旗,各令本旗协理台吉、都统、副都统等公同勘验,派为三分,明定界限。嗣后如有越界斫伐树木者治罪。将分定界限,令各旗缮造印册送院。

雍正三年谕:边关城门收税,虽关国用,但只令来往贸易商人纳税,其请安进贡之蒙古等并无收税之例。今闻将伊等余带马匹、乘载口粮之车辆及买去之茶叶,勒令停止,私行收税,并索取零星物件。又闻有奸恶商人,希图匿税,专雇蒙古车辆偷载商货出入者甚多。此皆守口旗员及收税官不严束胥役之故也,可行文该管官员严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