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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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三十六年复准:瞿昙寺灌顶净觉弘济大国师,以公葛丹净之孙官著图恩多荣进承袭。

又西纳演教寺通慧净觉国师,以班珠儿盆错之孙达尔吉承袭。

三十七年复准:嵩山报恩寺达克隆胡图克图奏请封典,给与敕印。

三十八年复准:法藏寺番僧丁桑节落旦前以军功议叙,给与僧纲司敕书,原无世袭字样。

今该僧据报病故,著交送内阁,换给护敕。

四十三年题准:西宁教化寺僧罗卜藏钦琫,宝贝寺僧罗卜藏纳木查,交明时所给诰命、敕书,并交旧印。又肃州归化寺僧恭阿札木苏奏请承袭,均换给诰命敕印。

四十六年奏准:达克隆胡图克图病故,换给伊侄蓝占巴罗雷丹达尔敕书,令约束僧众。

四十九年复准:国师名爵甚大,非有功绩不得滥授。岷州国师后丹子达节,其师后只即丹子,初授为护印番僧纲司,后因攻贼有功,升授国师,给与镀金银印,业已承袭一代。今后丹子达节以年老辞职,其徒后尖采宁布并无功绩,不得仍袭国师,著照初封之职,授为护印番僧纲司,给与铜印、敕书,旧给国师印信、诰命,著交送内阁。

五十二年题准:洮州阐定寺喇嘛杨昂望交明时所给崇梵静觉国师敕印,准其换给。

雍正四年议准:西宁所属百里外,约共僧寺九十有四处,河州所属仅止三处。此内有名国师、禅师而有敕印者,有名国师而无敕印者,有名为寺庙实无寺庙者,有不名为寺庙而名为部落者。其各处喇嘛,或自二三名以至百六七十名不等。此等处所,原系土人番人杂处,明初颁给敕印之后,我朝亦曾颁有敕印。缘边居之人,野性难化,故令其信任有名之喇嘛承袭管辖。若因循旧制,不酌量更定,恐相沿日久,竟恃为世守,所关匪细。应令各寺族佃,归并内地为民,所给敕印,尽行收取,不令管辖番落。其如何给与喇嘛空衔俸禄之处,令该督详议具奏,到日再议。

乾隆八年题准:洮州阐定寺崇梵静觉国师,以杨昂望之侄杨琢珞瓒承袭。

又奏准:朝鲜、琉球、南掌、安南、暹罗、苏禄等国封恤事宜,俱系礼部办理。其蒙古王公台吉,内外番夷喇嘛等封恤事宜,均系理藩院承办。惟《会典》内,载有陕西、甘肃、洮岷喇嘛承袭国师、禅师、都纲,并给与敕印等事,由礼部具题等语,累年有礼部专办者,有理藩院会同办理者。伏思蒙古内外喇嘛既属理藩院所辖,则陕、甘、洮岷三处喇嘛,嗣后承袭国师、禅师、都纲等事,均应归并理藩院承办。至请给敕印之事,仍令理藩院会同礼部办理。

九年奏准:河州弘化、显庆两寺国师兼都纲章珞柱坚错之侄章敦柱坚错请袭前来,从前议收国师、禅师一应敕印,其作何酌给空衔俸禄尚未议定。今章敦柱坚错请袭国师,应俟该督议复到日再办。其都纲印信,原为办理事务、管束属人而设,应令国师章珞柱坚错之侄章敦柱坚错暂行管理都纲印务。

又奏准:换给嵩山报恩寺达克隆胡图克图胡毕尔汗敕书。

十二年议准:甘肃所属各寺庙喇嘛自收国师、禅师印信以来,各自梵守静修,其属下众僧虽多设有法台,但约束不无涣散。自应照依地方之大小、喇嘛之多寡,定为职衔,以备稽察。河州普纲寺、灵庆寺、弘化寺,应各设都纲一人。西宁县之西那寺、塔尔寺、札藏寺、元觉寺、沙冲寺、仙密寺、佑宁寺,碾伯县之瞿昙寺、弘通寺、羊尔贯寺、普化寺,大同卫之广化寺,归德所之二碟阐寺,洮州卫之垂巴寺、马尼寺,应各设僧纲一人。洮州卫之阎家寺、龙元寺、圆成寺,应各设僧正一人,均由院给与札付。其嵩山报恩寺喇嘛达克隆胡图克图胡毕尔汗,红山堡报恩寺都纲阎南木加,岷州圆觉寺僧纲候章杨思柱,河州弘化寺都纲章敦柱坚错,皆有都纲僧纲印信,毋庸再给。此次所授僧纲、僧正,既皆议给札付,其从前所给岷州圆觉寺僧纲侯章杨思柱之敕书,著撤回,换给札付。嗣后国师之号,均不准承袭。所有洮州阐定寺国师杨琢珞瓒之印敕,暂准存留,俟缺出停止复袭,令将原领印敕交礼部察销。

又杨松罗布架木灿,年力富强,才具明晰,应授为僧纲,令该督将杨松罗布架木灿年貌并住持何庙之处,询明送院,填给札付。

十三年复准:杨松罗布架木灿并无居住寺庙,原居住著落族,应照原议,将杨松罗布架木灿授为僧纲,给与札付。

乾隆朝 柔远清吏右后司柔远清吏右后司

一朝贡分班

喀尔喀、厄鲁特及驻扎额济乃之土尔古特,分四班。一班:札萨克图汗,暨部内贝勒一人,辅国公二人,公品级一等台吉一人,一等台吉二人。土谢图汗部内郡王、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三人。车臣汗部内郡王、贝子、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二人。赛因诺颜部内贝子一人,辅国公二人,一等台吉一人。达拉尔河厄鲁特贝子、贺兰山厄鲁特镇国公、喀尔喀河厄鲁特公品级一等台吉各一人。二班:土谢图汗暨部内贝勒、一等台吉各一人。赛因诺颜部内亲王、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四人。车臣汗部内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二人。札萨克图汗部内镇国公一人,辅国公二人,公品级一等台吉一人,一等台吉二人。

贺兰山厄鲁特贝勒、镇国公,土尔古特贝勒各一人。三班:车臣汗暨部内贝勒一人,一等台吉四人。赛音诺颜亲王暨部内贝子一人,辅国公、一等台吉各二人。土谢图汗部内郡王、辅国公各二人,一等台吉四人。札萨克图汗部内贝勒、镇国公、一等台吉、喀尔喀河厄鲁特贝子各一人。四班:土谢图汗部内亲王、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二人。车臣汗部内郡王、贝勒各一人,辅国公、一等台吉各三人。赛音诺颜部内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三人。札萨克图汗部内辅国公三人,一等台吉一人。

青海,分四班。一班:厄鲁特郡王二人,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一等台吉、土尔古特一等台吉各一人。二班:厄鲁特贝勒、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三人。回特辅国公、土尔古特一等台吉各一人。三班:厄鲁特亲王一人,辅国公二人,一等台吉三人,土尔古特一等台吉一人。四班:厄鲁特郡王、贝子各一人,一等台吉四人,土尔古特一等台吉、喀尔喀一等台吉各一人。

康熙三十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既仍留汗号,应令照旧进贡九白,白驼一白马八,其余均不得进贡九白。

三十九年议准:年例来朝之喀尔喀札萨克等,若令与内札萨克等一体分为两班朝觐,则路途遥远,殊非体恤之意。应将喀尔喀札萨克分为四班,将班次晓谕,均令按年于十二月封印前到京。其未及岁之札萨克不必来朝,各令台吉一人代觐。

五十二年奉旨:嗣后和拖辉特公宝贝、贝勒丹津多尔济垂札木山、公车木楚克纳木札尔车卜登,伊等进马,数不得过十。其余札萨克进马不得过五。再,喀尔喀进贡汤羊,王、贝勒、贝子、公数不得过十,札萨克一等台吉等不得过五,此外台吉等不得过二。

五十三年定:喀尔喀贡汤羊,王等各五只,贝勒四,贝子三,公、札萨克等各二,台吉等各一。

五十四年题准:年例朝觐喀尔喀札萨克等,旗内如有事故不能来京,令协理旗务之台吉一人前来。若协理旗务之台吉亦有公事,及患病等情,即令本旗内大台吉代觐,仍将情由用印文送院察复。如并无事故,托辞不朝者,事发,将该管札萨克等一并题参治罪。

雍正三年议准:青海王、贝勒等,照喀尔喀例分为四班,轮流来朝。

又议准:哈密贝子不入班,阅数年奏请一次,得旨则来朝。

四年定:蒙古朝觐,喀尔喀及青海厄鲁特等,均分为四班,一年一班,轮流来朝。不值班之札萨克,令该旗协理旗务台吉一人前来。

十年议准:土鲁番辅国公朝觐,如哈密之例。

乾隆五年奏准:擢于近御暨乾清门行走之喀尔喀汗王以下、台吉以上,分为两班,一年一班,来京朝觐。

十年议准:近御暨乾清门行走之喀尔喀汗、亲王等,内有兼札萨克旗务者,不必入于两班,著按其本班来朝,到京时仍令其在御前乾清门行走。

一礼仪坐次康熙二十九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之子,坐次在贝勒下。车臣汗之弟,在公下。余台吉在内大臣下。

三十二年复准:凡遇年节冬至与各庆贺礼鄂罗斯来使,俟百官行礼毕,别为一班行礼。

赐燕坐次,正使在丹陛上仪驾后,有顶带人皆在镶蓝旗之末。如蒙便殿赐茶,召见赐燕,正使,坐于内大臣之后,一等侍卫之前。其余有顶带人,皆坐一等侍卫之后。行礼时,令通使一人立于赞礼官傍传示。

又奏准:岁除筵宴之喀尔喀汗、亲王、郡王、贝勒、公、札萨克一等台吉等,各按品级,均坐于右翼内札萨克亲王、郡王、贝勒、公、札萨克一等台吉之次。

三十九年复准:年例来朝之喀尔喀汗、王、贝勒、贝子、公等行礼及恩赐,均照内札萨克之例。新入四部落坐次序于喀尔喀之下。

一贡物

青海土尔古特贡藏香、氆氇、马,喀尔喀、厄鲁特贡驼、马、汤羊,哈密、土鲁番贡瓜干、细手帕、小刀、黄鹰、孔雀、缎、布诸物。

一贡道

青海由西宁。喀尔喀、厄鲁特、土尔古特由张家口、独石口、喜峰口。哈密、土鲁番由肃州之嘉峪关。西藏由四川之打箭炉。

一廪给

康熙三十年奏准:内附之喀尔喀等,均晋封汗及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爵号来朝者,照内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之例给与。

六十一年议准:青海亲王来京,日给银三两二钱,郡王日给银三两,贝勒日给银一两九钱,贝子日给银一两八钱,公日给银一两七钱,札萨克一等台吉日给银一两。随从人等,并无定数。闲散台吉日给银六钱,属下台吉日给银四钱,斋桑斋桑:又作“宰桑”,蒙古准噶尔部的首领。、斋桑格隆各日给银二钱,护卫、格苏尔各日给银一钱五分,仆从各日给银五分。核给六十日。拴马若干,任其酌拴,其余马驼均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亲王给银十有二两八钱,郡王八两,贝勒五两,贝子三两七钱二分,公、札萨克台吉各三两七分,台吉三两,斋桑二两五钱,护卫二两,仆从每人一分。均核给六十日。

又议准:青海来京请安进贡之正使,日给银五钱,副使日给银三钱,仆从无定数,各日给银五分。核给六十日。正使坐马三匹,副使坐马二匹。骑来马驼,均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正使给银三两,副使二两,正副使不得过十人。

又议准:平时来贡之喀尔喀厄鲁特王、贝勒、贝子、公等,均予十日廪给。台吉等以下至来使,均予七日廪给。

又议准:喀尔喀土谢图汗照亲王,车臣汗照郡王之例,给与廪给。斋桑、护卫官员各日给银一钱,仆从各日给银五分。均核给四十日。骑到马驼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亦照亲王、郡王之例给与。若遣使来京,正使日给银五钱,坐马二匹;副使日给银三钱,坐马一匹;其仆从,廪给及交馆喂养马驼均与前同。回时路费,正使给银三两,副使一两五钱,正副使均不得过十人。

又议准:哈密札萨克达尔汗、伯克、都统、副都统、官员、兵丁、仆从人等来京,均照例给与廪给四十日,系乘传来京,应酌量给与牧刍之费。

又议准:厄鲁特王、额驸车凌旺布,既未编设旗分佐领,其本身及来使廪给,照青海例。

厄鲁特公多尔济塞卜腾本身及来使廪给,照厄鲁特贝勒额驸之例给与。

又议准:请安或进贡之胡图克图胡毕尔汗、札萨克大喇嘛,各日给银八钱五分,坐马三匹,养马十有四匹。副札萨克大喇嘛,日给银七钱三分,坐马三匹,养马十有二匹。札萨克喇嘛,日给银六钱二分,坐马二匹,养马十匹。大喇嘛、副喇嘛各日给银四钱七分,坐马一匹,养马七匹。噶卜楚、拉穆札穆巴,各日给银三钱七分,坐马一匹,养马六匹。格隆日给银三钱,坐马一匹,养马五匹。格思规、班第各日给银五分,坐马一匹。此等番僧,均各给五日廪给。如居住诵经者无定限,按日给银,马匹送馆喂养。

雍正二年议准:下嫁外藩之公主、郡主等如欲来京,并令请旨,不得擅自来京。其奉旨来京者,均定以限期,照例供给。厄鲁特额驸,准住六十日,公主、郡主等准住八十日。如限满后仍欲留京者,亦须奏明,再支供给。

三年议准:厄鲁特、喀尔喀等坐马并无定额,应照旧例,不必计数,一体折银给与。其廪给食物,亦照内札萨克王公等之例折给,均于院库动用,年终汇疏奏销。

四年定:青海廪给,郡王日给银四两三钱五分,贝勒日给银二两六钱,贝子日给银二两三钱,公日给银一两九钱一分,札萨克台吉日给银一两三钱一分。其坐马及回时路费,均照喀尔喀例,仍不计数。

五年奏准:土尔古特贝子丹忠,并未编设旗分佐领,应照厄鲁特廪给之例,日给银二两三钱五分,属下台吉日给银四钱,斋桑日给银二钱,护卫日给银一钱五分,仆从日给银五分,均核给六十日。坐马无定额,每坐马一匹照例给与草豆柴薪,折价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

其余马驼,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贝子给银三两七钱,随从二十五人,日共给银一钱五分,均核给六十日。如遣使进贡,日给正副使廪给、坐马、养马、限期、回时路费,均与青海正副使同。

六年议准:鄂罗斯夷僧廪给日给银一钱五分,学生日给银一钱,仆从日给银五分。

十年议准:喀尔喀世子多尔济塞布腾廪给及坐马、养马、路费等项,均视亲王之例稍减、郡王之例稍增,酌量日给银五两八钱五分,核给十日。坐马十有二匹,养马五十五匹。回时路费给银十两三钱四分,随从三十七人,共给银三两七钱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