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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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康熙四十六年定:每月将在内行走及到来宾客,发过廪给银若干,薪刍银若干,各具一摺奏闻。每年十一月起至次年十月止,将一年所发廪给薪刍银细数,及宾客人数姓氏,造册二本进呈,并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银数、汇疏随册奏闻。

雍正九年奉旨:尔院领催人等,此二年来差遣甚多,宜加优恤。嗣后务按道里之远近,事之缓急,自五十两至十两编为等次,酌量给银以为行装之费。三月一次汇题,并将去岁至今之出差领催人等察明补给。

乾隆五年奏准:领催等差往附近地方,自二月至七月不准给银,八月至正月给银十两;差往护送三省驻防兵丁前往军营者,给银二十两。送八旗游牧察哈尔驻防兵丁,及差往鄂尔坤止霜者,均给银十两。每年差往法库、西勒图库伦等处,送果品与喇嘛者,给银三十两。

骑官马无行粮之差,给银十两。差往哈密、瓜州、西宁、打箭炉、青海等处者,二月至七月给银十两,八月至正月给银二十两。差往军营及恰克图、库伦等处者,亦如哈密等差之例。

差往喀尔喀地方在沙漠以内者,二月至七月不给银,八月至正月给银十两;在沙漠以外者,二月至七月给银十两,八月至正月给银二十两。差往内地札萨克,程逾千里有行粮者,不给银。有应给者,仍以道里远近,事之缓急,时之寒暑,酌量给发。每三月一次具奏以闻。

理藩院

我朝始兴,威德渐立,声教所暨,莫不来庭。凡蒙古部落之率先归附者悉隶版籍,视犹一体。及后至者弥众,皆倾国举部乐输厥诚,既地广人繁矣。乃令各守其地,朝岁时,奉职贡焉。户口蕃殖,幅员辽远,前古以来,未之有也。始于六部之外,设理藩院,置尚书、左右侍郎,董其黜徙、赏罚、朝会、往来之事。其属四清吏司,曰录勋,曰宾客,曰柔远,曰理刑;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又设司务、汉院判、知事、副使。其增设裁减,具载吏部。

录勋清吏司

爵级

初,外藩四十九旗,或以功,或以亲,或以举国输服,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秩皆照内王等。台吉、塔布囊等,俱给以品级。设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等官,照内管理。盖国家一体之仁,周遍如此。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立有军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议叙,亡殁者,一体题请赐恤。

顺治九年题准:外藩王以下服色,悉照内王以下定例。

十六年题准:外藩蒙古以一百五十丁为一佐领,披甲五十副,设骁骑校各一员,拨什库各六名。十家各设一长,六佐领总设参领一员。

十七年谕:外藩各旗都统以下员缺,令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酌量补授。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王、贝勒,各照内王、贝勒等,设长史、司仪、长护卫。此外,亲王设四品典仪一员,五品典仪一员。郡王设五品典仪一员,六品典仪一员。多罗贝勒设五品典仪一员。固山贝子设六品典仪一员。公等设七品典仪一员。其顶带坐褥,悉与内同。

又题准:台吉、塔布囊等,顶带坐褥照在内官员分别给之。一等者照一品,二等者照二品,三等者照三品,四等者照四品。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顶带坐褥,照内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杀一级给之。

又题准:外藩佐领众多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二员。有十佐领以下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一员。多者裁革,少者添设。

又题准:外藩人有始从其主归降,及随军向导有功敕给达尔汉职衔者,其顶带坐褥,照外藩各旗官员分别给之。永袭者照都统,虽永袭而效力次者,照副都统。袭六次、五次、四次者,照参领。袭三次、二次及止授本身者,照佐领。

康熙元年题准:公主之子、亲王之子弟为一品;郡主之子,郡王、贝勒之子弟为二品;县主、郡君、县君之子,贝子、公之子弟为三品;台吉、塔布囊等子弟概为四品,俱于十八岁给与品级。

又题准:一二等台吉许以一子袭职外,余子概为四品。若有功酌量另议。

又题准:公主等之子,十岁以上,父没分有所属人,不拘岁数,即给品级。

二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有军功者,量功给品级。有头等功牌六个以上者为一等,三个以上者为二等,一二个者为三等。有二等功牌二个以下者概为四等。

三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等,册、诰皆令亲身来领。若应袭之人未经出痘者,遣还,册、诰本院差官赍送。

八年题准:索伦总管为三品,副管为四品。

二十一年题准:外藩诸旗,各于旗内选择贤能,协理事务。

二十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副都统缺出,择在内贤能官员,会同兵部引见补授补授都统由本院题补,不会同兵部。

二十五年题准:外藩四十九旗管旗札萨克及索伦总管,俱照内都统印,各铸给印一颗。

会集

国初定:外藩蒙古三年一会,清理刑狱,编审壮丁。

又定:会集不来者,王等罚马二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不如期至者,按日罚马凡罚牲畜,一概入官,不入官者,见本条内。

顺治九年题准:往会敕书内阁撰写。

康熙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会集,及传召之事不来者,都统各罚马五匹,副都统各罚马四匹,参领各罚马三匹,佐领各罚马二匹,骁骑校各罚马一匹,拨什库各罚牛一头,十家长各罚犋牛一头。不如期至者,都统各罚马四匹,副都统各罚马三匹,参领各罚马二匹,佐领各罚马一匹,骁骑校各罚犍牛一头,拨什库各罚犋牛一头,十家长鞭二十七。如八旗游牧管旗总管及索伦总管不齐集者,照外藩副都统例,游牧副管、索伦副管照外藩参领例,佐领、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照外藩佐领、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例治罪。

十七年题准:差遣往会大臣,将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散秩大臣列名进呈御览,交于本院,将各部尚书、左都御史及本院堂官职名,一并开列,请旨简用。随往官员除本院官员、笔帖式外,仍选择各部院官一员、笔帖式一员带往。

丁册

国初定:外藩壮丁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者,皆编入丁册,有疾者除之。每三丁披甲一副。

又定:外藩壮丁三年一次编审,有隐丁者,所隐之丁入官。隐丁至十户者,管旗王、贝勒等按罚一户,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顺治四年题准:审丁时数目开载不全,及后其主虽自声明遗漏,亦以隐丁治罪。

五年题准:亲王各兼壮丁六十名,郡王各五十名,贝勒各四十名,贝子各三十五名,公各三十名,固伦额驸各四十名,和硕额驸各三十名,多罗额驸各二十名,供其役使。

七年题准:外藩蒙古每十五丁,给地横一里,长二百里。

九年题准:外藩台吉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各兼壮丁十五名,二等者十二名,三等者八名,四等者四名。

又题准:外藩亲王守墓人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同郡王,贝勒、贝子等六户,和硕公主、郡主同贝勒,镇国公、辅国公四户,郡君同镇国公,县君、乡君同其夫。其大臣护卫及出征效力之人,不许守墓。

十二年题准:外藩首告隐丁者,准在编审之年首告,二三年以后首告者不准。

康熙三年题准:外藩蒙古都统,亲随兵丁四名,副都统二名,各于本旗选择。参领、佐领各一名,于本佐领中选择。

五年题准:外藩编审丁册,照户部例详开具题。

十一年题准:额驸等所兼壮丁,虽额驸已没,亦不许裁。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编审壮丁时,隐丁之旗,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给出首人。拨什库、什家长各鞭一百。归化城二旗,无王、贝勒等,如有隐丁,都统、副都统罚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给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并所隐之丁,各留旧佐领,家奴若系蒙古,入官。

十八年题准:出首隐丁人之子弟在所隐内者,俱准旗内听所欲往。

二十一年题准:公主、郡主等随嫁人,许用守墓授护卫官职及闲散使令,不准披甲。

二十二年题准:属下奴仆出首本主隐丁者,照例旗内听所欲往外,出首他人者不许出户,所罚牲畜给出首人。

驿递

顺治十二年题准:索伦之入质者,在边外乘蒙古驿马,支给食物;入边,乘内地驿马,支给行粮。

又题准:本院官员、拨什库等,于十月至三月远遣出边,往蒙古地方,骑本身马者准给口粮草料。往张家口迎送喀尔喀、厄鲁忒,及喜峰口、独石口、古北口等外差遣,准给口粮马草;四月至九月,止给口粮,不给草料。

十三年题准:遣祭外藩,如所往地近,或值夏秋时,俱令乘本身马。如道路遥远,及值冬春者,各给信牌,许乘驿马。一品给十五匹,二品给十二匹,三品给七匹,四品给六匹,笔帖式给四匹,拨什库二匹,兵丁一匹。

又题准:遣往****喇嘛使者,精奇尼哈番给驿马十三匹,车七辆。阿思哈尼哈番给驿马十匹,车四辆。郎中、员外郎马各五匹,车各二辆。笔帖式马各三匹,车各一辆。护军、拨什库等,马各三匹,每二人共车一辆。

康熙三年题准:往会大臣,随从郎中、员外郎共六员,主事一员,笔帖式七员,拨什库六名,俱带帐房粮米,在野外行宿。尚书、侍郎等,各带本身执事。尚书准骑马二十匹,驼七匹。侍郎马十八匹,驼六匹。郎中马八匹,驼二匹。员外郎、主事马各七匹,驼各二匹。

有品级笔帖式各马六匹,无品级笔帖式各马五匹。拨什库各马三匹。兵丁各马一匹。

又题准:凡差遣笔帖式,不准给信牌,如衙门官员缺乏,止遣笔帖式,则题请给与。

九年题准:凡奉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传事务紧急差遣,或巡察斥堠送诏等事,自内地驰驿外,仍给信牌,许乘边外驿马。往会所历之旗地方遥远,亦给信牌,乘边外驿马。余惟遣往札赖忒、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席北、索伦、达固尔、宁古塔、卦尔察等处者,给本院印文,照内地所乘驿马数,乘边外驿马。遣往科尔沁、乌珠穆秦、蒿齐忒、吴喇忒、鄂尔多斯等处者,冬春给院文,乘边外马,夏秋各乘本身马。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汉、奈曼、翁牛特、巴林、札鲁特、克西克腾、苏尼特、阿鲁科尔沁、喀尔喀、阿霸垓、阿霸哈纳尔、四子、毛明安、归化城、盛京、西勒图库伦等处者,概令乘本身马。其****喇嘛峨齐尔汗之使,给驿至西宁。遣往喀尔喀、厄鲁忒之使,自归化城给与马驼。

十七年题准:往会乘本身马,仍各给信牌印文,以备急事驱遣。

二十五年题准:凡驿递人为盗,照例治罪外,驿递官员罚牲畜一九,骁骑校罚五头,拨什库鞭八十。

防汛

顺治七年题准:外藩人以事出行者,必向本旗都统陈明,如有私出妄行者,将失于觉察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十家长一并议处。如偷卖马匹,被人执送者,以其半给执送人。

十一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欲赍赀向归化城买马驼者,必报院奏请得旨,乃给本院印文,不得私往。

十二年题准:公主、郡主、王、贝勒、额驸等,向归化城买马驼者,遣往人数报院题明,不得多遣。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猎。

二年题准:外藩蒙古买兵器带往者,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详开某佐领下某人、买何器械、数目若干,具文遣官报院。不遣官不详开者,不准给出口票。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兵器缺少弊坏者,本旗札萨克王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等罚一九,其兵丁亦罚五头。若盔甲袍褂无名,及军器马绊上无字者,罚三头。马匹不用印记不系牌者,罚犙牛一头,俱给拿获之人。

又题准:失误斥堠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兵丁鞭一百。若离汛地者,佐领、骁骑校俱革职,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身器械缺少者,各罚二九,系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斥堠人器械缺少,失于觉察,各罚一九。

十五年题准:贼入斥堠窃盗牲畜,追斗被杀,同往兵丁退缩不战者,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被杀人妻子。

十九年题准:外藩蒙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以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斥堠内者,于七月内来请,院遣官查视。所居地如果无草,请移处草果茂者,如其所请。如所居地生草甚茂,而请移他处者,将所请札萨克议处。他月来请者概不准。

二十年题准:在斥堠参领不发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领、骁骑校不各在汛地而往参领处同住,或在汛地而马匹被盗者,参领、佐领俱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兵丁鞭八十。巡马兵丁鞭一百。

严禁逃人国初定:外藩全旗逃者,不拘何旗,以军法往追。若王等不追者,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

又定:带弓箭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二十人以上者,其相近之旗札萨克王、贝勒等,量逃人多少,备马匹行粮,视所往速行穷追。若有不追者,王罚马二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若追赶之人中道而返,为首者罚牲畜一九,余各罚五头。将逃走不速行题报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等各五匹。

又定:见人逃走任其去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庶人罚牲畜三九。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有奴仆,赏一人,并罚给牲畜三九。

又定:逃人被获者,罚逃人之主犙牛一头,给拿获之人,逃人鞭一百。罚窝隐逃人者牲畜一九,给逃人之主。并罚窝主十家长一九,给逃主十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