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38478800000023

第23章

我朝定鼎以来,德威远著,声教所暨,莫不来庭。凡蒙古部落之率先归附者悉隶版籍,视犹一体。及后至者弥众,皆倾国举部乐输厥诚,既地广人繁矣。乃令各守其地,朝岁时,奉职贡焉。户口蕃殖,幅员辽远,前古以来,未之有也。爰于六部之外,设理藩院,置尚书、左右侍郎,董其黜陟、赏罚、朝会、往来之事。其属四清吏司,曰录勋,曰宾客,曰柔远,曰理刑,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又设司务、汉院判、知事、副使。其增设裁减,具载吏部。

录勋清吏司

爵级

初,外藩四十九旗,或以功,或以亲,或以举国输服,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秩皆照内王等。台吉、塔布囊等,俱加以品级。设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等官,照内管理。盖国家一体之仁,周遍如此。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军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议叙,身故者,一体题请赐恤。

顺治九年题准:外藩王以下服色,悉照内王以下定例。

十六年题准:外藩蒙古以一百五十丁为一佐领,披甲五十副,设骁骑校各一员,领催各六名。十家各设一长,六佐领总设参领一员。

十七年谕:外藩各旗都统以下员缺,令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酌量补授。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王、贝勒,各照内王、贝勒等,设长史、司仪、长护卫。此外,亲王设四品典仪一员,五品典仪一员。郡王设五品典仪一员,六品典仪一员。多罗贝勒设五品典仪一员。固山贝子设六品典仪一员。公等设七品典仪一员。其顶带坐褥,悉与内同。

又题准:台吉、塔布囊等,顶带坐褥照在内官员分别给与。一等者同一品,二等者同二品,三等者同三品,四等者同四品。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顶带坐褥,比内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各卑一级。

又题准:外藩佐领众多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二员。有十佐领以下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一员。多者裁汰,少者添设。

又题准:外藩人有始从其主归降,及随军向导有功,敕给达尔汉职衔世袭者,其顶带坐褥,照外藩各旗官员分别给与。永袭者同都统,虽永袭而功少者,同副都统。袭六次、五次、四次者,同参领。袭三次、二次及止授本身者,同佐领。

康熙元年题准:公主之子、亲王之子弟为一品,郡主之子、郡王、贝勒之子弟为二品,县主、郡君、县君之子,贝子、公之子弟为三品,台吉、塔布囊等子弟概为四品,俱于十八岁给与爵级。

又题准:一二等台吉许以一子袭职外,余子概为四品。若有功酌量另议。

又题准:公主等之子,十岁以上,父殁分家,管辖所属,不拘岁数,即给爵级。

二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有军功者,量功给与爵级。有头等功牌六个以上者为一等,三个以上者为二等,一二个者为三等。有二等功牌二个以下者概为四等。

三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等,册、诰皆令亲身赴领。若应袭之人未经出痘者,其册、诰本院差官赍送。

八年复准:索伦总管为三品,副总管为四品。

二十一年题准:外藩诸旗,各于旗内选择贤能,协理事务。

二十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副都统缺出,择在内贤能官员,会同兵部引见补授补授都统由本院题补,不会同兵部。

二十五年题准:外藩四十九旗管旗札萨克及索伦总管,俱照内都统印,各铸给印一颗。

二十八年复准:喇嘛阿齐图绰尔济,差往厄鲁特地方,给与爵级,比都统。

三十年复准:外藩内拖沙喇哈番非阵亡者,不准承袭。

又题准:理藩院旗员四十四员,各处差遣,留院办事者甚少。今喀尔喀内属后,俱照四十九旗管理,愈加繁冗。将八旗添设员外郎一员,不令出差,专委办事,其升转仍与各旗应升之员较俸。

又索伦达虎尔总管员缺,奉旨:交该将军会同总管等拣选应补之员,一并咨送具奏引见。

三十一年复准:编喀尔喀旗分佐领,封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爵级,给与册、诰、俸禄,照四十九旗之例,办理各旗公务,总众部落,分为三路。将土谢图汗之十七札萨克为后路,车臣汗之十二札萨克为东路,札萨克图汗之九札萨克为西路,各按旗分铸给印信。其印文兼满洲、蒙古字样印式,与四十九旗同。

三十三年谕:此后一应补授协理旗务台吉,开列姓名引见。

又复准:归化城两旗,一旗二十五佐领,设参领五员,一旗二十二佐领,设参领四员。

今将蒿齐忒二佐领,归并二十二佐领一旗下,共二十四佐领,应照例添设参领一员。行文该将军,将应补参领贤能之员,拟正陪咨送引见。

三十五年复准:喀尔喀郡王有军功者,升为亲王,贝子有军功者,升为郡王,该部撰给册命。

四十年议准:外藩额驸等,郡主亡后未曾另娶者,仍留职衔,给与俸禄,永为定例。

四十一年复准:嗣后外藩诰命、敕书,果被水火盗贼失去者,准其复给,免罚俸议罪。

四十四年复准:自都统以下凡有职人等,内有年老残疾人不及者,分别斥革,于台吉中拣选贤能,按缺补授。又台吉等不立族长,无所统属,应每族各设一首领,严查各族内饮酒行凶等事。

四十五年题准:归化城拖沙喇哈番品级以上缺出,于应升之员内拣选咨送本院,引见补授。参领缺出,俱从骁骑校挨升。若骁骑校缺出,拣选兵丁内弓马精熟、能管辖人者擢用。

俱令该都统右卫将军咨送本院,引见补授。

四十七年题准:宁夏有守城都司一员,把总二员,所辖兵丁五百名,并无别事,相应裁革,改设理事官,即令在都司衙门居住,铸给料理蒙古人民等关防字样。凡系沿边地方蒙古事件,俱会同该札萨克等完结。设有不能完结之事,许令报部。其前都司所辖五百兵丁内,拨三百名与二把总管辖,照常守城。余二百名,理事官酌量编为书办快手。理事官既同札萨克等治理蒙古事件,令各部院保举满州旗员及理藩院蒙古旗员引见补授,三年一换。

雍正元年议准:查哈拉右翼捕盗官,照左翼例一体给与六品顶带,食半俸。

又谕:朕观土默特人材可造就,能与内地人一体当差,著将土默特什长等俱给蓝翎。

又谕:归化城都统及两旗官兵,前者圣祖皇考由宁夏亲征漠北时,巡狩归化城地方,见尔等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官兵,士众委靡,弓马不习,法度日以废弛,因将两旗都统革退,另选在京都统、副都统、参领等员管辖,历年训练有方,军律严整,旧习渐改,有志向上。是以数年以来,选用在京人员之例已经停止。今尔保送之官兵人等,尽皆弓马娴熟。且两旗兵弁,行伍整齐,凡有行围及出征等事,与内地兵丁一体效力。此皆我皇考教育尔等所致也。

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原在四十九札萨克内,其都统、副都统等官,皆系国初归附之土默特功臣子孙世职。今念尔等既已弃旧存忠,允宜尊复旧例,都统、副都统员缺,著将两旗内应补人员,与原任都统、副都统世家子孙及参领内人材可用、仪表修伟、向能管辖兵丁、曾经效力行间人等,查明保送引见,朕将亲擢焉。

三年,奏请归化城都统所请引见官员,每缺送四五人引见之处,应不准行。奉旨:此等人若系佐领内推升者,著照尔等所议,只送二人前来。若系于参领及阖旗内拣送者,著照伊等所请,将送来人员引见,择其可用者照缺补用。其余亦择其可用者记名,俟缺出录用。如此,不致往返劳苦,而伊等亦得瞻仰朕颜矣。

四年谕:厄鲁特之官爵,原因伊等归顺,故圣祖仁皇帝特恩加授,虽无世袭之旨,而伊等各有效力之处。嗣后厄鲁特之官员病故,若有效力之人,俱著降一等承袭议奏。如承袭人员或能守分勤谨、克尽职业者,仍将所降品级赏给。理藩院将此存档,再将朕恩旨晓谕厄鲁特等。

会集

国初定:外藩蒙古三年一会,清理刑狱,编审壮丁。

又定:会集不来者,王等罚马二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不如期至者,按日罚马凡罚牲畜,一概入官,不入官者,见本条内。

顺治九年题准:往会敕书内阁撰写。

康熙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会集,及传召之事不来者,都统各罚马五匹,副都统各罚马四匹,参领各罚马三匹,佐领各罚马二匹,骁骑校各罚马一匹,领催各罚牛一头,十家长各罚犋牛一头。不如期至者,都统各罚马四匹,副都统各罚马三匹,参领各罚马二匹,佐领各罚马一匹,骁骑校各罚犍牛一头,领催各罚犋牛一头,十家长鞭二十七。如八旗游牧管旗总管及索伦总管不齐集者,照外藩副都统例,游牧副管、索伦副管照外藩参领例,佐领、骁骑校、领催、十家长照外藩佐领、骁骑校、领催、十家长例治罪。

十七年题准:差遣往会大臣,将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散秩大臣、各部尚书、左都御史及本院堂官职名一并开列,请旨简用。随往官员除本院官员笔帖式外,仍选择各部院官一员,笔帖式一员带往。

二十九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等内属,应照四十九旗例,永定会盟之典。其台吉等有远住外边者,著理藩院差官预行调取,会盟日期齐集。

三十九年复准:外藩王、贝勒、台吉等,凡祭祀坛庙斋戒行礼处停其齐集,于午门外按翼排班,候圣驾出入时,与不陪祀内王、贝勒等一体迎送。

丁册

国初定:外藩壮丁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者,皆编入丁册,有疾者除之。每三丁披甲一副。

又定:外藩壮丁三年一次编审,有隐丁者,所隐之丁入官。隐丁至十户者,管旗王、贝勒等按罚一户,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顺治四年题准:审丁时若数目开载不全,后虽声明,仍以隐丁治罪。

五年题准:亲王壮丁六十名,郡王五十名,贝勒四十名,贝子三十五名,公三十名,固伦额驸四十名,和硕额驸三十名,多罗额驸二十名,以供役使。

七年题准:外藩蒙古每十五丁,给地横一里,长二百里。

九年题准:外藩台吉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各壮丁十五名,二等者十二名,三等者八名,四等者四名。

又题准:外藩亲王守墓人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与郡王同,贝勒、贝子等六户,和硕公主、郡主与贝勒同,镇国公、辅国公四户,郡君与镇国公同,县君、乡君与其夫同。其大臣护卫,及出征效力之人,不许守墓。

十二年题准:外藩首告隐丁者,准在编审之年首告,二三年以后首告者不准。

康熙三年题准:外藩蒙古都统,亲随兵丁四名,副都统二名,各于本旗选择。参领、佐领各一名,于本佐领中选择。

五年题准:外藩编审丁册,照户部例详开具题。

十一年题准:额驸等所役壮丁,虽额驸身故,不许裁汰。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编审壮丁时,隐丁之旗,都统、副都统罚三九以九论罚详见理刑司,参领、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给出首人。领催、十家长各鞭一百。归化城二旗,无王、贝勒等者,如有隐丁,都统、副都统罚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给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并所隐之丁,各留旧佐领,家奴若系蒙古人,入官。

十八年题准:出首隐丁人之子弟在所隐内者,俱准于旗内听所欲往。

二十一年题准:公主、郡主等随嫁人,许其守墓及作护卫并闲散使令,不许披甲。

二十二年题准:属下奴仆出首本主隐丁者,照例于旗内听欲往外,出首他人者,不许出户,所罚牲畜,给出首人。

二十六年复准:索伦贫人求入内地当差者,著在索伦地方郎中、总管逐一查问,有情愿披甲者,安置在默尔根、爱浑等处,拣选才能,授为佐领、骁骑校,归并旗分管理,交黑龙江将军,给与钱粮军器;其不愿披甲人,仍留原住地方。

二十九年定:索伦贫人编入旗分,每佐领给马各三匹,牛各三头;每骁骑校给马各二匹,牛各二头;披甲人等给马各一匹,牛各一头。

又复准:比丁之年,传示四十九旗,著该管王、贝勒、都统以下、十家长以上,按佐领查核,分户比丁数目,俱保造印册,令协理旗务台吉会同都统等送部。其索伦、达虎尔人丁,亦照此例查核造册,令总管一员送部。俱限十月内赍到。

三十三年复准:巴尔虎二次迁来人丁,共六百三十七户,八百三十九丁,二千七百二十九口。有牲畜营生者四百三十四户,五百一十一丁,编为佐领,拣选材能授为佐领、骁骑校,安插在胡朱尔河游牧。其牲畜少而贫者,二百零三户,三百二十八丁,编为四佐领,每一佐领各八十二丁,选六十名披甲,余二十二丁,候缺顶补;拣选材能授为佐领、骁骑校,安插在纳默尔河之博尔得村地方,与达古尔四佐领一处居住,照前给索伦穷披甲之列,给与盔甲、军器、牛畜,令该将军拣选原任人员咨送到部,补授原职,训练教习伊等,令知礼法,及时耕耨。所给伊等盔甲、军器,交工部造发。将博尔得村仓米给与口粮。其买备马牛银三千九百两,于盛京户部预备银内照数支给。

四十四年复准:定例台吉等各有跟随附丁。今拣选台吉等补授都统、佐领各职分,仍将伊附丁随侍行走,不许以披甲人为跟役。

又复准:嗣后出首隐丁之人,照例准其开户,令于贫穷之台吉内择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