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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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十七年题准:遣往会盟大臣,将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散秩大臣散秩大臣:官名。清侍卫处职官,无定员,秩从二品。、上三旗一等待卫、八旗都统、副都统、前锋、护军统领、各部满尚书、左都御史、副都御史、内阁学士、通政使通政使:通政司的长官。掌内外章奏、封驳和臣民密封申诉。、大理卿大理卿:中央司法审判机构大理寺的长官。暨本院堂官职名开列,请旨简用。其随往官员,除本院司官、笔帖式外,仍选刑部司官一人、笔帖式一人随往。

又题准:奉文会盟,王、贝勒、贝子、公、台吉,无论管旗不管旗,但不至者,均罚俸六月。无俸之台吉,及至而逾期之王公等,仍照旧例罚马。

又题准:凡会盟及围场军营等处,归时不候众先回者,不论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均罚俸三月。无俸之台吉,及随从之人,仍照旧罚马。

雍正六年定:内札萨克及喀尔喀之札萨克等,每会著选一人为副盟长,协同盟长办事。

一六会防秋

科尔沁六旗,札赖特旗,杜尔伯特旗,郭尔罗斯二旗,共十旗,于哲里穆地方为一会。

喀喇沁三旗,土默特二旗,共五旗,于卓索图地方为一会。敖汉旗,翁牛特二旗,奈曼旗,巴林二旗,札鲁特二旗,阿禄科尔沁旗,克西克腾旗,喀尔喀左翼旗,共十一旗,于召乌达地方为一会。乌朱穆秦二旗,蒿齐忒二旗,苏尼特二旗,阿霸垓二旗,阿霸哈纳尔二旗,共十旗,于锡林郭尔地方为一会。四子部落旗,吴喇忒三旗,毛明安旗,喀尔喀右翼旗,共六旗,于乌兰察布地方为一会。鄂尔多斯七旗,于伊克召地方为一会。

乾隆二年议奏:内札萨克六会防秋兵丁,各备牧马,于每年六月,该盟长、札萨克等各备军器兵马,于七月初旬,由京师差遣大臣、司官,前往察阅。将六会分为两班。锡林郭尔、乌兰察布、伊克召三会为一班,哲里穆、召乌达、卓索图三会为一班,各以大札萨克为盟长,各于会内均齐预备。自明岁起,每班各遣大臣一人、司官一人,乘驿前往,会同该盟长,至札萨克等处按旗察看。奉旨:内札萨克防备牧马之兵,甚属紧要,今年即遣大臣察看。

三年奉旨:内札萨克六会防备牧马之兵,每年遣大臣察阅,今即连阅二年,三四年之后,宜加恩蒙古等。如何赏给之处,军机大臣议奏。钦此。遵旨议准:恭按圣祖仁皇帝每年施恩赏给哨围蒙古札萨克官兵,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皆按爵秩,赏给衣服靴带、佩刀、弓矢、撒袋等物。台吉、塔布囊官员等,各赏给大缎一匹。骁骑校,各赏给彭缎一匹。

兵丁,各赏给银三两或六两不等。今六会轮行,衣服刀矢等物,既难远携,应将领兵之王等三人,各赏玄蟒缎一匹、襕蟒缎一匹、大缎四匹。贝勒三人,贝子一人,公二人,各赏玄蟒缎或襕蟒缎一匹,大缎三匹。协理台吉、塔布囊十有七人,各赏大缎一匹,官用缎二匹;闲散台吉、塔布囊二十七人,各赏大缎一匹,官用缎一匹。管旗都统、副都统二十二人,各赏官用缎一匹。骁骑校六十五人,各赏彭缎一匹。兵丁万一千人,各赏银三两。应于乾隆五年遣大臣察看之时,带往赏给。

五年奉旨:内札萨克六会防备兵丁,一连三年察阅,防备操演甚善,此次朕施恩赏赉。

嗣后停止每年遣大臣前往,间二三年后,著理藩院奏请,尔等委出王、贝勒、台吉官员,明白降旨,体朕抚助伊等之至意,各将本会兵丁仍平时操演。

一会盟仪注

凡会盟谳狱等事制书用宝,所遣之大臣赍往。至蒙古边界,守边人侦探,询明大臣职名,即赴各该王、贝勒等处禀告。该王、贝勒等于五里外迎接,众皆下马排立,于道右跪,候制书过,随后乘马行。钦差大臣在左,迎接之王、贝勒等在右。迎至驻扎处,于正中设香案,奉差大臣恭奉制书,安置案上,立于左,面右。该王、贝勒等行一跪三叩礼毕,跪。奉差大臣自案奉制书,交笔帖式宣读。读毕,奉差大臣奉制书,仍安案上。王、贝勒等复行一跪三叩礼。奉差大臣自案奉制书,授王、贝勒等。王、贝勒等跪受,授伊属官,行三叩礼。兴,付掌收制书之人。王、贝勒等与奉差大臣彼此各行两跪两叩礼。毕,虚中,奉差大臣居左,王、贝勒等居右,列坐。

一军律

国初定:委令出兵规避者,王等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

所属全旗均不往者,按军法治罪。违期约一日不至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迟误数日,按日倍罚。

又定:出征,将官马骑瘦者,王罚马三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二十匹,台吉十匹。

又定:擅杀降人隐匿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户,台吉五户。被人首告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给出首出首:检举别人的犯罪行为。人,令赴愿往旗分。其为首杀人者斩,仍罚牲畜三九蒙古族习惯上以九作基数,罚罪之九数,一般是马二匹,犍牛二只,乳牛二只,三岁牛二只,两岁牛一只。“三九”即九的三倍。余人免死,罚三九,均给与降人所投之王、贝勒等。若所投未定,则以一半给出首人,余入官。

又定:凡邻旗有警,而不率所属甲兵速集议征者,王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

顺治三年题准:若得出征人遗失马驼各物及逃人者,皆收养送还,隐匿不送者以盗论。

〔康熙〕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八一,此条为“康熙十三年题准”。十三年题准: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遇敌交锋,他旗败遁,一旗王、贝勒等力战,有裨于他旗者,将败遁旗分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各撤出一佐领人丁,给与力战之旗。他旗皆战,一旗败遁者,将一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革去爵秩,废为庶人,所有佐领人丁尽籍没,分给他旗之力战者。若一旗之内,一半攻战,一半战却,将战却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革去爵秩,废为庶人,所有佐领人丁尽籍没,给与本旗之力战者。如一旗内半旗无计前进,半旗攻战败却,将败却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革去爵秩,废为庶人,所有佐领人丁尽籍没,给与本旗无罪之王、贝勒等,并赏给王、贝勒等之力战者。若各旗未及整备,而一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独能预备攻战者,按其功之大小,获之多寡,分别赏给。庶人败阵者斩,将妻子牲畜籍没。或台吉或庶人先入败敌者赏。凡圹野交战,王、贝勒、贝子、公等及领兵官弁,不按队伍轻入敌阵,或见敌兵单少,不行问明,擅自奔驰者,将所乘之马并此次所获人口,概行入官。若不按队伍前进,尾附他队,或离本伍入他伍,或他队皆进立视不前者,各按所犯,治以籍没革罚之罪,罪重者斩。凡队伍排齐之后,勿得稍前稍后。如敌未接战而败,令强骑劲兵追北,追时,王、贝勒、都统等勿得在前领纛,编队随踪而逐。追兵遇伏,散追,遇冲,王、贝勒、都统等接战。起兵时,各按纛结队而行。如三三两两,前后乱行,回取什物,及酒醉喧哗争斗者,随见随惩。夜间勿得高呼,勿得鸣螺,仍各将条诫纪律,申谕所管兵队。其有一二人离队行走者,拿送该旗王、贝勒、都统处,罚骟牛一头。行兵之际,有一二人离伍抢掠被害者,将妻子入官,该管官治罪。失火者斩。不许拆毁庙宇,不许妄杀平人。抗拒者击,投顺者抚。其俘获之人,勿得剥取衣服,拆散夫妇。

至不堪俘获者,亦勿得伤害,剥取衣服。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凡出征王、贝勒等,务平定地方,救济生民。严禁官兵,不许抢掠,不许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升赏。若纵兵抢掠,指民为贼,妄行杀戮者,从重治罪。与敌人合战时,有将堕马之人救出与以马骑者,系公以下、副都统以上,酬马十匹,参领、轻车都尉轻车都尉:爵位名。清代世爵之第六等,秩正三品。以下六匹,庶人二匹,均于堕马人名下取给。

康熙十三年定:札萨克王、贝勒等不整理军器,至期会之处,察出何旗兵丁器械残毁恶劣,即将本旗该管札萨克罚俸六月。台吉之兵丁人等器械残毁恶劣,罚牲畜五。其盔尾甲背无名牌,军器自马绊以上无名牌者,罚牲畜三。马不烙印不拴名牌者,罚牛一头。梅针大箭兔叉骲头上无名字者,罚犙牛一头,各给拿获之人。

又题准:官员擅杀投降人者,为首绞,余人革职,罚三九。

十五年题准:差出从征官员规避者,革职,罚三九,交与该管王等,仍令充兵,押赴出征。领催、兵丁人等鞭一百,仍遣往军前。

又定:军兵有犯边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无论管旗不管旗,各将户口收敛,一面率领合属兵丁,速赴侵犯之处,一面行文邻近旗分,即领兵公同救援,齐集后共商进讨。

若于侵犯之处不速赴集,及邻近旗分之王等奉调不即领兵赴援者,皆革爵。

又定:凡奉差出兵之王,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不亲身前往者,革爵,仍令从军。不令将旗人带往者,以军法论。于所期约地方,一日不到者,罚俸三月;二三日不到者,六月;四日不到者,九月;五日以上者,一年。

又定:奉文出兵,将官马骑瘦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无论管旗不管旗,皆罚俸六月,无俸台吉,仍照旧例罚马十匹。

一制买骑仗

顺治七年题准:蒙古人偷卖马匹,被人执送者,以其半给执送之人。

康熙二年题准:蒙古人买军器带往者,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详开某佐领下某人,买何器械,数目若干,具文、差官报院。不差官不详开者,不准给出口信票。

五年题准:擅以甲胄弓矢军器卖与喀尔喀、厄鲁特等及给亲戚者,王罚马百匹,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再,蒙古人来京不呈明本院,私买军器带回者,王等罚三九,台吉、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护卫官员,皆罚一九,庶人鞭八十。

十一年题准:蒙古王、贝勒、贝子、公等,欲向归化城买马驼者,报院转奏请旨,本院给印文令往,不得擅行。

十二年题准:公主、郡主、王、贝勒、额驸等,向归化城买驼马者,将差往人数报院题明,不得多差。

又定:内外札萨克蒙古等甲胄弓矢军器,不准卖与鄂罗斯鄂罗斯:即俄罗斯,为同音异译。、厄鲁特。倘有违禁私行售卖,及送给亲戚者,或被拿获,或被首告,无论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皆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罚马五十匹。庶人犯者,为首绞监候,家产牲畜,尽行籍没,为从鞭一百,罚三九牲畜;所籍没畜产及罚取牲畜,均赏给拿获首告之人。如系奴仆首告家主者,将首开之奴仆开户开户:原来是奴仆,后来批准出户的叫开户。听其择主。

雍正十年定:内外札萨克等滋生壮丁,编设佐领,或修补损坏器械,该札萨克具保,用印文来京制买军器,所买之物不多者,本院即给与信票,令其带往出口;若所制军器多至成具者,本院请旨,令其制买。

乾隆六年议准:嗣后各札萨克有印文来买军器者,酌量该旗佐领预行具奏给票,将所买之数核对,若已足该旗佐领需用之数,暂不准买,至于实不堪用之时,具文再买。如原未买足,或察阅军器大臣令其改换,亦著具印文买补。甲胄弓矢撒袋刀枪过二十副,鸟枪过十杆,硝硫磺过三十斤,箭过千枝者,皆为成具,请旨之后,给与出口信票。不及前数者,由院行文兵部给票。若各札萨克制买本身需用之物,除鸟枪硝硫磺一等物外,弓矢刀勿得禁。

又定:制买军器,浮于票数,或浮于入边原数,被获者,不论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皆罚俸六月;闲散台吉、管旗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罚牲畜一九;庶人鞭八十。将多带之军器入官。

一优恤

康熙十九年题准:蒙古四等台吉以上,遣往统兵阵亡者,照都统例给阵亡优恤银。其余官兵阵亡,伤残病故,应赏恤银,均照内例给与。

一比丁

国初定:蒙古壮丁,年六十岁以下、十八岁以上者,皆编入丁册,有疾者除之。每三丁共一骁骑,遇有出征等事,以二丁差遣,一丁留家。

又定:蒙古壮丁,三年一次编审。有隐匿者,将所隐之丁入官。隐至十户者,管旗王、贝勒等按罚一户。出首人,令改附愿往旗分。

顺治四年题准:审丁时数目开载不全,后虽声明,仍以隐丁论。

十二年题准:首隐丁者,准在编审之年首告,越二三年后首告者不准。

康熙五年题准:蒙古编审丁册,照户部例,详开具题。

十三年题准:蒙古各札萨克,三年一次编审壮丁。如有隐匿,将所隐之丁,仍造入丁册。

隐至十人者,将管旗之王、贝勒等,各罚俸三月,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均给与首告人,领催、什长各鞭八十。诬告隐丁者,鞭一百,罚三九。

又定:归化城等处,无王、贝勒管旗,如有隐丁者,都统、副都统各罚牲畜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均给与首告人。首告人及所隐之丁,仍各留旧佐领。若所隐之丁,系蒙古家奴,赏给两旗内官员为奴。

十八年题准:出首隐丁之子弟,在所隐内者,均准于旗内听所欲往。

二十三年题准:属下奴仆出首本主隐丁者,照例于旗内听所欲往择主。若出首他人,不许出户,仍将所罚牲畜给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