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38478800000007

第7章

六十年题准:蒙古驿站,自屯兵以来,传报公务,押送军饷、火药、钱粮、器械、农具等项,及押解发遣人犯,护送投顺人等,接连驰驿,甚属劳顿。此次特简大臣总统驿站,令其督率管驿各官,按驿巡察。如有缺少马匹,损伤牲畜,将管站官所领倒毙马价银,交与众札萨克,速为买补。再支库银万两,付简任大臣赍往,如额数仍缺,即动此项银买补足额。

务令驿站整齐,勿致疲敝。

雍正六年议准:军台驿站马匹倒毙,原定四分,应裁减二分,作为二分倒毙。原定驼一匹给价银三十两,亦应裁半,定价银十有五两。

又议准:自头站察罕托罗海,至十站卓哈诺尔图,所有从前支给五十匹马之定草钱粮,应移咨直隶总督总督:官名。清代一省或几省的最高军政长官。裁除。

又议准:裁汰搜吉、昭化、塔拉布拉克、穆海图、和林革儿等五处驿站,所有马匹应归入军台驿站,于倒毙马价内扣抵,廪给羊只亦一并归于军台。

又议准:喜峰口内站驿马六十匹,杀虎口内站驿马四十匹,独石口内站驿马四十九匹,古北口内站驿马二十五匹,独张家口边内,内站驿马数至百匹,应裁减四十匹,并将马夫裁去。此项裁减马匹,归于倒毙马价内扣还。

七年议准:杀虎口、独石口、古北口、喜峰口等边驿站马匹,四分倒毙之例,应照军台马匹,一体减去二分。若遇雪霰过多之年,倒毙较甚者,管驿官据实报院,再为办理。

九年复准:见值军兴,阿尔台路军台驿递甚繁,每年二分倒毙,实属不敷,应复四分之例,驼价亦应照旧例,每驼给价银三十两,俟事简价平之时,再行核减。

十年议准:归化城及杀虎口等四处地方,为来往通衢。见值军兴,应将八十家、二十家、萨里沁,归化城四站,并杀虎口、独石口、古北口、喜峰口等四路驿站,仍照从前四分倒毙之例,支给钱粮。

乾隆元年议准:军台驿站倒毙马匹,应于六月起减去一分,作为三分给价。其杀虎口、独石口、古北口、喜峰口等四路蒙古驿站,亦应裁减一分。

一驿使

顺治十三年题准:遣祭蒙古使臣,如程途本近,或时值夏秋,皆令自备鞍马,如程途遥远,及时值冬春,许乘驿马。一品官给马十有五匹,二品给十有一匹,三品给七匹,四品给六品,笔帖式给四匹,领催给二匹,兵丁给一匹。

又题准:****喇嘛来使暨子爵,给驿马十有三匹,车七辆。男,给驿马十匹,车四。郎中、员外郎给马五匹,车二。笔帖式给马三匹,车一。护军、领催各给马三匹,每二人给车一。

康熙三年题准:遣往会盟大臣,随行郎中、员外郎共六人,主事一人,笔帖式七人,领催六人,带帐房米粮,在野外安营驻宿。尚书、待郎等各带本职执事。尚书给马二十匹,驼七。侍郎给马十有八匹,驼六。郎中给马八匹,驼二。员外郎、主事各给马七匹,驼二。八九品笔帖式给马六匹。未入流笔帖式五匹。领催三匹。兵丁一匹。

又题准:凡差遣笔帖式,不准给信牌信牌:亦称传信牌,驿递凭信。如衙门官员乏人,止遣笔帖式者,题请给与。

九年题准:凡奉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传事务,紧急差遣,或巡察卡伦送诏等事,自内地驰驿外,仍给信牌,许乘边外驿马。如往会所经之旗地方遥远,亦给信牌,乘边外驿马。

余惟遣往札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席伯、索伦、达虎里、宁古塔、瓜尔察等处者,给本院印文,照内地所乘驿马之数,乘边外驿马。其遣往科尔沁、乌朱穆秦、蒿齐忒、吴喇忒、鄂尔多斯等处者,冬春给院文,乘边外驿马,夏秋自备马匹。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汉、翁牛特、奈曼、巴林、札鲁特、克西克腾、苏尼特、阿禄科尔沁、喀尔喀左右翼、阿霸垓、阿霸哈纳尔、四子部落、毛明安、归化城、盛京、西勒图库伦等处者,概令自备马匹。

十七年题准:往会自备马匹,仍各给信牌印文,以备急事驱驰。

三十年复准:蒙古驿站差务繁多,嗣后除奉钦差紧要事件外,凡封王、致祭、审理事务、察马群一应寻常事件,均汇集一年两次,于四、九月间差往。均令由山海关出奉天法库边门,不许概乘度冬马匹,宰杀孳生羊只。如敢浮敛勒索,令该札萨克举报到院,系官员、笔帖式革职,系领催拿送刑部。如笔帖式、领催等私行骚扰,官员察举者免议,失察一并议处。若冒称公差,勒索马匹财帛者,交刑部从重治罪。

三十一年议准:各札萨克一应公务,皆准驰驿,私事勿得擅用。

三十二年复准:喜峰口等五路驿站,设立驿车,惟进贡及要差方准应付,其余勿得滥给。

三十六年复准:驿站苦累蒙古,嗣后特旨奉差仍准驰驿外,各项事务停其驰驿。将内八旗各佐领下喂养马匹,仍照兵部所定驿马之数给与,并量地远近给与月粮,令依蒙古定价买羊食用。所差蒙古地方多无房舍,止宿帐房,恐其游牧迁移,奉差人不知所在,每宿处,令蒙古人等即将站道相连之处明白指示。其所乘马匹,差还之日按数交还,如有倒毙遗失,著落赔偿。

六十年题准:从前种地农具,送至屯兵地方,均交山西巡抚巡抚:官名。清代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由归化城雇觅驼车转送。嗣后凡解送各项,自京驰驿驼运至口外,仍交山西巡抚,动用大同府库银,雇觅车马,运至屯兵之处。

雍正八年谕:前往册封蒙古王妃、郡主之官员,每路六人,未免太多。或读讲学土,或侍读侍讲,点出三人,司官三人,笔帖式三人,著分为三路前往,皆赏给盘费银。路用马匹如何办给之处,尔等会同理藩院议奏。钦此。随经大学士等会同议准:自康熙九年至三十五年,册封蒙古王妃、郡主等事,均系口内乘驿,口外骑乌拉乌拉:蒙古语等“差役”一词的音译。后因军兴,于康熙三十六年停止驿马,路远及所至旗分多者,将内八旗各佐领下喂养官马轮流骑行。近口居住之内札萨克,止一二旗者,令骑本人马匹前往。自裁驿以来,办理无异。今前往册封王妃、郡主之地方,将内札萨克及卡伦外喀尔喀、和托辉特、厄鲁特等部落共分为三路,仍照旧例,酌量给与驿马,每路各委部院司官二人,笔帖式一人,每人日给盘费银各一钱三分,永著为例。

十三年定:嗣后特旨差遣者,照例驰驿。寻常祭祀前往等差,遣出大臣侍卫官员,在千里之内者,照常乘官马,千里之外者乘驿马。按:喀尔喀各札萨克及科尔沁六旗,郭尔罗斯二旗,札赖特、杜尔伯特、奈曼、敖汉、土默特贝勒等五旗,巴林二旗,乌朱穆秦二旗,札鲁特二旗,阿禄科尔沁一旗,蒿齐忒一旗,阿霸垓二旗,阿霸哈纳尔二旗,苏尼特二旗,喀尔喀右翼一旗,毛明安一旗,吴喇特三旗,鄂尔多斯七旗,归化城二旗,以上均离京千里之外;喀喇沁三旗,土默特贝子一旗,翁牛特二旗,四子部落,克西克腾,喀尔喀左翼一旗,以上均离京千里之内。

一供应

顺治十三年题准:本院官员、领催等,于十月至三月,差往蒙古地方,自备马匹者,准给口粮草料。往张家口递送喀尔喀、厄鲁特及喜峰口、独石口、古北口等处差遣,准给口粮马草。四月至九月,止给口粮,不给马草。

康熙三十年复准:蒙古部落,照本院所发印文,供应差马饩羊饩羊:用作祭品的羊。不许规避。如不供应差马者,罚牲畜三九,不供应饩羊者,罚牛一头。其归顺之喀尔喀,有杂处四十九旗地方者,相其居处与何旗相近,亦照该旗定例应付,违者,照前例罚之。如奉差人员勒索扰害,亦令举报到院。

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等五路差使,较黑龙江尤繁,应给各驿买补供应羊价银五十两。

三十八年复准:蒙古各驿,所定公用羊百只,给价银五十两,应裁减四十只,以六十只为额,每年增价二钱,以七钱为度,每驿各给羊价银四十二两。该管官将各驿用过羊数造册报院,余银仍归次年之用。

四十四年复准:蒙古等每有公务,皆于佐领下分拨供给,原非奉定之例,属下人甚为苦累,理合禁止。嗣后各札萨克等,将各旗所有罪罚牲畜存贮于该札萨克处,勿令倒毙,预备公务支用。

五十九年题准:喀尔喀地方驿站,数年军务往来,甚多扰累。嗣后差遣大臣官员及坐台官员,并部院官员、笔帖式、领催等,行文该将军,均用营中军需,照品级给与行粮。其取索喀尔喀食用之例,永著停止。

雍正元年谕:理藩院人员来往蒙古地方,有不肖之徒,肆行无礼,勒索凌虐者。夫蒙古之与中国,不但伊札萨克王,即台吉亦系宾客,岂可令卑末领催肆行凌虐。尔衙门严行申禁。

钦此。

一开采

康熙五十一年复准:喀喇沁杨树沟、雅图沟、大波罗树等处产铅,察明地方,准令开矿。

属内地者,准民人开采;属蒙古地者,准蒙古开采。户部户部:官署名。清代中央政府机构,掌理财政经济。及本院各委贤能司官一人监视。其所定课,即令每年纳铅,交入钱局,但不许造房种地,致滋事端。

五十六年复准:翁牛特、巴林、克西克腾交界地方树木,行文三旗,各令本旗协理台吉、都统、副都统等公同验勘,分为三分,明立界限,如有越界斫伐树木者治罪。将分定界限,令各旗缮造印簿,送院备考。

六十一年奏准:喜峰口雅图沟、庙儿岭、白马川等处产铅,委内务府内务府:官署名。

清代掌管宫廷事务的专门机构。部院司官各一人,会同斫木人等开采。

雍正元年奏准:见在各处之矿,皆令封禁,雅图沟等处铅矿,一体禁止开采。

一贡貂

国初定:索伦、达虎里及鄂伦椿、必拉尔必拉尔:亦称毕喇尔,同音异译。必拉尔是通古斯语“河”之意,过去对黑龙江省逊河一带鄂伦春族的称呼。人丁,进贡貂皮。除有事故者开除外,将见年实在人丁,每丁贡貂皮一张。此内一等貂皮五百张,二等貂皮千张,其余均作三等收用。如足数目,符等次者,送来之人照例赏赐。不足、不符者,交院议处,副管罚牲畜二九,佐领罚一九,骁骑校罚五,各入官。

康熙三十一年奏准:每年进贡貂皮,上等者五百张,内多则十余张,少或二三张,不符等次。若将该总管等一例议处,无以劝惩。嗣后于进贡貂皮时,详明注册,所补貂皮好者,副管、佐领、骁骑校等免其议处。再,貂皮额数欠至百张以上者,将副管等议处。如欠百张以下,从宽免议。至次年进贡仍不足额,或貂皮不好者,题参治罪。

三十四年谕:貂皮等次不及者,责在官员,著停止官员赏赐。其同来之二等、三等人员,仍照赏例赏赐。钦此。

又谕:雅克萨等处原出产美貂,年来打捕,渐至稀少。倘以貂皮不及等次,仍行议处,则官员徒多受累,而貂皮仍无从得其佳者。嗣后官貂如已足数,而等次不及者,著免议。钦此。

三十五年议准:数年来送到貂皮,虽在多获之年,仍有不符等次者。嗣后采捕时,仍照常管吏督催,甫及下山,即将各佐领下所得貂皮数目,分记皮色,一同收贮。俟进貂时,按前所记数目皮色,选择一等者五百张,二等者千张,其余均作为三等,按本年丁数,令其交足,仍钤盖一二三等图记,以杜抵换。贡到之日,由院转咨户部,会同内务府察收。

乾隆朝 宾客清吏司宾客清吏司

一朝觐

顺治五年定: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都统等,准于年节来朝。

六年题准:蒙古朝觐之期,每年定于十二月十五日以后、二十五日以前到齐。

一朝仪

国初定:蒙古王、贝勒等,凡遇年节,皆会集于各札萨克处,咸朝服,望阙行三跪九叩礼。

康熙二十六年题准:朝觐来京之王等,凡遇祭祀,一体斋戒。遇朝会,按班齐集。违者罚俸六月。

三十二年议准:蒙古王、贝勒及鄂罗斯等处来使,如遇年节冬至,及凡遇庆贺,皆行三跪九叩礼。来使凡遇召见赐茶及赐燕燕:同宴。均行三跪九叩礼。食毕,行一跪三叩礼。

三十九年复准:王、贝勒、台吉等来朝,凡遇祭祀坛庙斋戒行礼处,停其陪祀,令于午门外按翼排班,候圣驾出入时,与不陪祀之在内王公,一体迎送。

一班次

顺治八年题准:各蒙古分为两班,循环来朝。

十五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爵,未及十八岁者,免其年节来朝,至十八岁,始令入班朝觐。

康熙元年题准:每年元旦,令归化城土默特二都统轮班来朝,留一人办事,副都统亦如之。

五十九年题准:年例朝觐,蒙古二十四部落,定例分为两班,将班次晓谕应来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令其按期朝集。如有事故,令协理旗务之台吉、塔布囊一人前来。若协理旗务之台吉、塔布囊亦有公事及患病等情,即遣本旗内大台吉、塔布囊代觐,仍将情由用印文送院察核。如并无事故,托辞不朝者,将该管札萨克等一并题参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