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38478800000081

第81章

喇嘛禁例

顺治十四年题准:格隆、班第等如为人治病,必告知大喇嘛,即定日期。若有私往违限,并擅宿人家,或借端留妇女于寺庙者,均依律治罪。再,游方之徒不得擅留,违者亦治罪。

十七年题准:归化城喇嘛有事往厄鲁特、喀尔喀地方者,均令具题请往,都统不时稽察,毋许妄为。厄鲁特、喀尔喀往来人及格隆、班第等,亦不许擅留,违者治罪。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等,欲送家人为番僧徒弟,及留住外来之格隆、班第,皆令开具姓名,送院注册,违者坐以隐丁之罪。

五年题准:在京喇嘛等奉使****喇嘛地方,擅带彼处班第等回来者,罪之。

十年题准:唐古忒处喇嘛徒众,非奉旨不许私来。

又题准:凡喇嘛,将自己家奴及受他姓送到之人作为班第,并容留无籍之格隆、班第者,将该管之大喇嘛革退,罚牲畜三九,格隆、班第等各罚三九。如内地家人作为班第送至喇嘛处,或隐匿在家,及容留无籍游行之格隆、班第者,将都统以下、领催以上,同本人一并交部,分别议处治罪。再,外藩蒙古地方,除册籍有名之番僧外,其游方之番僧班第,皆著驱逐。倘不行驱逐,或隐匿容留,及将各该属家奴私为班第者,事发,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各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罚马五十匹入官。均革职。闲散,鞭一百。该管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各罚俸九月,都统、副都统等各罚牲畜一九,佐领、骁骑校各罚二九,领催、什长各鞭一百。所罚牲畜,给首告之人三分之一。如经属下家奴首出,即准开户,将私为班第及收留之番僧班第勒令还俗,拨回本旗,给还本主。其八旗游牧察哈尔马场人等有犯,亦照此例。

又定:凡蒙古地方骁骑壮丁,不准私为五巴什,违者,照私为格隆、班第例治罪。其年老残废、丁册除名之人,愿为五巴什者听。

又定:蒙古妇女,不准私为齐巴罕察即尼僧,违者,亦照私为班第例罪之。

四十二年谕:以民田展修庙宇,有关民生,嗣后凡修庙有碍民地者,著永行禁止。钦此。

雍正三年题准:洮岷地方番增,以治病禳灾为名诓骗蒙古,应令札萨克严禁。如果治病有益,分别保留,其余一概逐回原籍。嗣后有隐藏者,发觉,将札萨克等一并议处。

六年议准:五台山乃系名山清净佛地,若埋葬尸骨,有污净土。嗣后凡喇嘛僧道、旗民、蒙古人等骨殖,禁止送往五台山埋葬。如外藩蒙古大喇嘛等有愿将骨殖送往五台山埋葬者,该部请旨具奏。其本处喇嘛僧道尸骨,亦令其远离寺庙埋葬。